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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读非现役
解读“非现役”
个人日记 2007-11-25 23:47:30 阅读125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1、什么是军队文职人员?
文职人员是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
2、全军开展聘用工作的总体安排是什么?
从2006年1月起,全军正式开展聘用文职人员工作,到2008年底,用三年时间基本实现文职人员聘满配齐。2006年,主要招聘工作急需、社会人才来源丰富的初、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文职人员,数量不低于聘用单位文职人员编制数的三分之一。2007年将招聘范围扩大到所有初、中级专业技术文职人员岗位,招聘数量达到聘用单位文职人员编制数的三分之二以上。2008年,待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文职人员退休移交地方管理服务渠道建立后,将空余文职人员岗位全部聘齐。
3、文职人员的特点是什么?
文职人员有四个特点:一是无军籍;二是实行聘用制管理;三是在军队编制岗位工作;四是职责与同类岗位军队干部相同。
4、文职人员享有哪些权利?
文职人员享有以下权利:①参加政治生活,获得政治荣誉和精神、物质奖励;②取得工作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③获得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④非因规定事由、未经规定程序不被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惩处;⑤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⑥按照规定申请人事争议处理。
5、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努力为军队建设服务;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有关规章制度;③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④履行聘用合同,根据军队的需要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⑤团结协作,勤奋敬业,恪守职业道德;⑥学习和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6、文职人员通过什么渠道补充?
文职人员岗位出现缺额时,除涉密岗位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确立聘用关系后,聘用单位应与文职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7、文职人员的聘用条件是什么?
文职人员必须符合公民服现役的政治和身体条件;除从事护理、艺术、体育等专业外,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用单位可以参照现役干部的资格条件确定聘用人员的资格条件。
8、转业复员干部和自主择业干部能否被聘用为文职人员?
按照总政治部的规定,目前,转业复员干部和自主择业干部不能被聘用为文职人员。
9、现在单位自行聘用的人员能否被招聘为文职人员?
现在单位自行聘用的人员,符合文职人员岗位的聘用条件的,经过法定的程序和手续,与其他应聘人员平等竞争,可以被聘用为文职人员。
10、文职人员的聘用受地域限制吗?外省市人员是否可以被聘用为文职人员?
文职人员的聘用不受地域的限制,聘用单位驻地以外省市的人员也可以被聘用为文职人员。
11、文职人员在军队服务的年龄限制是多少?
文职人员初、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相应等级非专业技术岗位文职人员,首次聘用年龄分别不超过35岁、40岁和45岁,在军队最高工作年龄分别为40岁、45岁和60岁(女55岁)。
12、文职人员为军队服务的时间是否计入工作年限或工龄?
文职人员为军队服务的时间计入其工作年限或计算为工龄。
13、文职人员的管理实行什么方式?
文职人员实行的是岗位管理,即聘用单位根据自身编制定额、担负任务和人员构成等因素,将工作合理分解后设置具体岗位,并根据岗位明确相应的职责、任职条件和薪酬待遇等,以此为依据进行人员的招聘、考核、培训、奖惩、续聘、解聘的人才管理方式。岗位管理是文职人员制度的基本内容。
14、聘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否成为签订和履行聘用合同的依据?
聘用单位在不违背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经过合法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可以作为签订和履行聘用合同的依据。
15、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或终止聘用关系?
解聘有两种方式:一是规定文职人员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的、达到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约定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聘用双方可以终止聘用关系;二是合同期限未满,但双方协商一致的、或聘用单位或文职人员单方要求解除的,可以提前解除聘用关系。
16、聘用单位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给予文职人员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需要给与文职人员相应经济补偿:
①文职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②聘用单位移防或者被缩编、撤销,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
17、聘用单位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不需要给予文职人员补偿?
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不给予经济补偿:①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②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③工作失职,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18、聘用单位什么情况下不能解除聘用合同?
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能解除聘用合同:①在文职人员岗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的;②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③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9、什么情况下文职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①在试用期内的;②依法服现役的;③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20、什么情况下文职人员不能解除聘用合同?
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期间,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21、合同期满后,文职人员是否可以续聘?
文职人员年度考核均为优秀的,可以直接续聘;其他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通过公平竞聘、统一衡量,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续聘。续聘时,要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重新建立聘用关系。
22、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的内容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双方可以变更合同:①订立聘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②订立聘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修订或者废止的;③文职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补贴等具体数额发生变化的。
23、聘用双方终止、解除合同应该提前多长时间通知对方?
聘用双方终止、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4聘用单位按照规定与文职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应该按照什么标准给予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应该按照文职人员在单位聘用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但月补偿金数额最高不超过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聘用时间不满1年的,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其数额以实际聘用月份的工资平均数计算。
25、文职人员享有什么福利待遇?
文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军队服务津贴、专业技术人才奖励津贴。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参照事业单位同类同岗位的标准确定;军队服务津贴按照基本工资15%的
标准确定;专业技术人才奖励津贴,参照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励的规定执行。聘用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为文职人员缴纳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
26、文职人员的住房如何保障?
文职人员的住房保障按照住房标准属地化、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供应社会化的方式进行保障。购买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按军队人员住房社会化有关政策办理。对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租住单位集体或个人宿舍。
27、文职人员的岗位职责如何确定?
文职人员与同类同岗位现役干部基本从事相同的工作,因此,文职人员的岗位职责也要以同类岗位现役干部的岗位职责为依据参照制定。
28、文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应该怎样参加组织生活?
文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应当编入聘用单位的党团组织,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享有党章、团章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文职人员中发展党员、团员,参照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29、文职人员的行政管理应遵循什么原则?
文职人员的管理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二是坚持依法管理;三是坚持重点抓制度和纪律;四是讲究管理方法。
30、文职人员的内部关系和礼节是怎么规定的?
文职人员与现役人员一起工作和生活时,应当互相关心、互相尊重、密切配合,形成团结友爱、融洽和谐的内部关系,共同完成好工作任务。文职人员着便装时应当以点头示意为主,或者行注目礼。着制式服装、佩戴专用标志符号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时,应当与现役军人礼节一致,行举手礼。
31、文职人员的着装是怎样规定的?
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符号标志。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不穿制式服装,应当着便装。
32、文职人员的档案、人事关系如何管理?
文职人员的档案、人事关系由聘用单位委托社会人才中介机构进行人事代理。文职人员在军队工作期间的考核、考勤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聘用单位应该进行存档。
33、我省人才交流中心可以提供什么人事代理服务?
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可以提供以下人事代理服务:
①为委托单位、个人提供人事政策咨询、人才素质测评;
②根据委托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代为办理人才招聘、人才派送、人才引进手续(包括引进外省、市人才); ③为委托单位办理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
④为委托单位或个人管理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党组织关系,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人事证明;
⑤办理出国(出境)政审手续;
⑥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或评审;
⑦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存档人员的身份认定,转正定级,工龄计算及档案工资记载;www.shanpow.com_民政部非现役。
⑧为委托单位或个人代理社会保险;
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劳动)合同鉴证;
⑩协调人才流动争议,办理省直单位辞职、辞退人员的有关手续;
为在郑州市区无落户地点的存档人员办理挂靠手续;
向社会推荐委托单位辞职、辞退及未聘人员重新就业;
与人事管理相关的其他事宜。
34、择业期内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如何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①持由用人单位签章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到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由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签注人事代
理意见;
②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交所在学校,由学校统一到有关部门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并将毕业生档案移交省人才交流中心;
③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到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报到,办理存档手续;持《户口迁移证》到应聘单位办理入户手续。应聘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可直接迁入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
35、本人在郑州工作,户口在异地,人事档案怎样管理?
按照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文件规定,跨地区流动的各类人才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为了便于了解人才,使用人才,稳定人才队伍,省直不少用人单位一般都要求所聘人员将其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移交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社会化统一管理。
36、毕业生档案怎样转入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
根据人事档案管理规定,毕业生无权携带个人档案。凡到省直实行人事代理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毕业生以及以个人名义到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委托人事代理的毕业生,其档案应在离校后15日内,由学校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密封后派专人送交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档案管理部。
37、毕业生见习期满后,为什么要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实行人事代理的毕业生,无论到什么性质的单位应聘工作,见习一年期满后,均应按国家规定转正定级。转正定级的本身,对在一般单位应聘期间可能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实际工资、职务都是由单位内部自行确定的,转正定级对此影响不大。但如果以后变动工作,调到国有单位,是否转正定级,将直接关系到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在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应按照规定及时到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38、什么是军队文职人员人事争议?
军队文职人员人事争议,就是指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在履行聘用合同过程中因各自享受的权利和履行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具体来说就是围绕聘用合同中明确的岗位工作要求及条件、人事代理、政治生活待遇、社会保险、住房补贴、考核结果、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条件等有关权利义务方面发生的争执。
39、处理人事争议应把握什么原则?
处理人事争议应当把握这样三条原则,一是依法办事。国家和军队对人事争议的处理都有明确的法律政策规定和程序办法要求,在人事争议的处理过程中,要切实遵守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并严格执行《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配套文件,以及国家有关人事劳动方面的法规政策。二是公平公正。聘用双方要始终摆到平等的地位上,处理人事争议要切实以事实为基础,按照争议事实确定是非和双方责任,不能有任何偏袒。三是妥善及时。发生人事争议后,双方不能一味互相推卸责任,而是要着眼于合理解决问题。争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处理,不能久拖不决。
40、处理人事争议有哪几种方式?
人事争议的处理方式有四种:即协商、调解、仲裁、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
PLA Shengyang Military Area Command 司令员
张又侠中将(1950.07-,陕西渭东人) 政治委员
黄献中上将(1945.12-,山东单县人) 副司令员
宋才文中将(1947-,江西吉安人) 石香元中将(1952.06-,河北赞皇人) 钟志明少将(1952.09-,四川荣县人) 周来强空军中将(1949-,江苏淮安人) 副政治委员
张铁健中将(河南洛阳人)
马炳泰少将(1950.09-,河北卢龙人) 司令部
参谋长
侯继振少将
副参谋长
庞维义少将(1950.06-,山东莒县人) 孙福林少将
李文刚少将
政治部
主任
王洪尧中将(1951.11-,山东济宁人) 副主任
张明晨少将
秦保中少将(1953.09-,山西长治人) 王金祥少将(1951.06-,山东新泰人) 联勤部
【二】:军队医院非现役文职人员工资待遇研究
非现役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
参照《军队文职人员生活福利待遇经费和公务事业费管理规定》和省人事厅、财
政厅鄂人[2006]18号文件《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
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非现役专业技术人员工
资及福利待遇发放标准。具体为:
一、工资的组成
比照地方全额拨款类型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现行标准和现役军人工资发放
管理办法,制定非现役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的组成,实行定期增资。非现役专业技
术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龄、津贴补贴、护龄津贴、保健津贴、绩
效工资七个部分组成(文职人员增加房租补贴和军队服务津贴两个部分),其中
基本工资的组成为前三个部分(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龄)。具体如下:
1、岗位工资标准(见附件四);
2、薪级工资标准(见附件四);
3、工龄工资标准:10元/年;
4、津贴补贴:包含武汉市规定项目生活补贴、福利、伙补、煤气补贴、适当补
给等,综合计算后按本人基本工资(医类人员为45%,其他人员为25%)的标准
发给;
5、护龄津贴:满5年不满10年的发3元/月,满10年不满15年的发5元/月,
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7元/月,20年以上发10元/月;
6、保健津贴:“医疗卫生”系列按五等30元/月、六等25元/月、七等20元/
月、八等15元/月、九等10元/月、十等5元/月,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放射科、放疗中心及其它科室接触放射线的按五等标准发放;保健科、呼吸消化
内科、传染科按六等标准发放;肾脏病科、干部病房、按七等标准发放;心血管
内科、神经内科、儿科、肿瘤科、中医科、皮肤科、普通外科、心胸外科、骨科、
神经外科、五官科、妇产科、麻醉科、检验科、病理科、门诊部、急诊科、消毒
供应室按八等标准发放;特诊科、理疗科、药械科按九等标准发放;
7、房租补贴:执行总部规定按本人基本工资的2.5%按月随工资发放;(此项仅
文职人员享受)
8、军队服务津贴:执行总部规定,军队服务津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5%按月随
工资发放;(此项仅文职人员享受)
9、绩效工资:参照医院现有干部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