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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解析【一】: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详解
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
B. 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
C.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
D. 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考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详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新罪名,立法背景是劳动者讨薪难,进而引发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为了加大对部分恶意欠薪、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在原有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途径以外,又增加了刑罚这一最严厉的处罚手段,这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A项正确。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保障和改善民生是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的体现,这就要求执法机关依法防范和打击各类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妥善、及时地处理和化解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社会矛盾,本案中,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B项正确。
法具有指引作用和教育作用,通过对刑事案件的审理,一方面使犯罪的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同时,也能够对一般公民起到教育作用,能够引导大家遵守法律,依法行事。所以,C项正确。
刑法第276条之一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注意:不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以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而“不追究刑事责任”则意味着做无罪处理,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所以,D项说法错误。
【点评】在2011年之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仅在卷一和卷四进行考察,从2011年开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卷一、卷二、卷三、卷四均进行考察,对于刑法部分的试题,通常结合刑法总则的基本制度或者刑法分则的基本罪名而展开,试题难度不大,大家只要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同时,掌握刑法相关考点的具体内容,就能够比较轻松的选出正确答案。
就本题而言,大家只要知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从宽情节是“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不是“不追究刑事责任”,就可以直接判断出D项说法是错误的。ABC三个选项,属于“宣言型”“口号型”选项,即使不太清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内容,结合一般常识,也能判断出是正确的。
2. 甲与乙女恋爱。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关于本案的死刑适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实施中的公平正义理念?
A. 根据《刑法》规定,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可判处甲死刑
B. 从维护《刑法》权威考虑,无论甲是否存在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
C. 甲轻率杀人,为严防效尤,即使甲自首悔罪,也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D. 应当充分考虑并尊重网民呼声,以此决定是否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
※【考点】死刑的适用与公平正义理念
【详解】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而刑
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正是公平正义理念在刑法中的体现。在刑法的实施中,要贯彻公平正义的理念,就要坚持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以,当甲的杀人行为能够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对甲判处死刑,能够做到罚当其罪,体现了法律实施中公平正义的理念。A项应选。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如果行为人具有从重情节,比如累犯等,则在量刑时就要考虑从重处罚;如果具有从轻情节,比如自首、立功等则要考虑从轻处罚。
故,B项“无论甲是否具有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C项“即使甲自首悔罪,也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说法都过于绝对,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进而,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B、C项不应选。
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之一是据以定罪量刑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规定的成文法,不能依据习惯法和所谓的“民意”来定罪量刑。所以,D项中说的应根据网民呼声来决定是否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的说法,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D项不应选。
综上,本题答案为A项。
【点评】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公平正义理念在刑法中的体现,故,判断在刑事法律实施中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理念,可以以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为依据。本题将刑法的基本原则与公平正义理念有机结合在一起,考察方式比较新颖,但整体难度不大。
3.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观点:
①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
②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
③罪刑法定只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适用习惯法
④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 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C. 第④句正确,第①②③句错误
D. 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
【详解】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
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罪刑法定原则不仅限制立法机关的制刑权,而且也限制司法机关的入罪权、施刑权,即罪刑法定原则不仅约束立法者,而且也约束司法者。同时,根据刑法第94条的规定,刑法中的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所以,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还是审判人员、监管人员,都要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故,第①句和第②句错误。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在对刑法进行解释时,要进行严格解释,禁止类推解释,当然,更准确地说是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同时,罪刑法定原则要求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不能是习惯法。故,第③句错误。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也就是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故,第④句正确。
综上,以上四句中,只有第④句是正确的,前三句均是错误的。故,选C项。
【点评】罪刑法定原则是一个高频考点,在最近5年当中,2010年卷二第1题,2011年卷二第1题均进行了考察,今年再次进行了考察。同时,对于罪行法定原则,在卷四的论述题部分,也可能被考察。
所以,大家在复习中,要对罪刑法定原则给予足够的重视。
对于罪刑法定原则,要重点理解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和具体要求。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是指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这一要求也被称为禁止事后法。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2)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根据预测可能性原理,罪刑规范应当具有明确性、稳定性。刑事司法应当以成文法为准,排斥习惯法。
(3)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适用有类似规定的其他条文予以处罚。类推解释实际上是对事先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司法恣意地对国民的行动自由进行压制。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因此,对刑法的适用应严格适用,而不能类推适用;对刑法的解释也应当严格解释,而不能类推解释。
(4)刑罚法规的适当,包含刑法明确性、禁止不确定刑和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三项内容(确定的罪刑法定)。刑法明确性,是指刑法条文应当清楚明确,使人能够了解什么是犯罪行为,让人具有判断可能性。禁止不确定刑,是指刑罚应当规定得清晰确定。刑罚越不确定,越容易被滥用。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由于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刑罚的适用应保持补充性、谦抑性,适用范围应当合理适当。上述这些内容表明,刑罚法规应当明确、确定和适当。需要注意,刑法分则的罪状表述方式多种多样,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的,也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4. 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不作为犯罪?
A. 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
B. 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
C. 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
D. 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
※【考点】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详解】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注意,不包括道德义务。第二,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第三,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其中,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这种义务来源从形式上说,主要有:
(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例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拒不抚养、赡养的行为,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等等。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例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等可能导致行为人负有实施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
(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这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例如,成年人带着儿童游泳时,就负有保护儿童生命安全的义务。关于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必须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使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才有作为义务,如果危险不是由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则行为人没有排除危险或
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A项,武某在游泳时腿抽筋进而处于危险状态,不是由甲造成的,所以,甲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B项,男女朋友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在周某的求爱被乙女拒绝后,其自己选择跳河,使自己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乙女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乙女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C项,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丙的这个先前行为使贺某处于危险之中,当贺某溺水时,丙具有排除危险的义务,丙在能救助而不救助的情况下,导致贺某溺亡,构成不作为犯罪。
D项,丁只是邀请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不是由丁造成的,所以,丁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丁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综上,本题答案为C。
【点评】不作为犯罪同样是刑法总则中的高频考点之一,在近五年中,2010年卷二第52题,2011年卷二第52题均进行了考察,今年又一次进行了考察。不作为犯罪在历年的司法考试中,重点考察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尤其是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同时,不作为犯罪的分类,以及不作为犯罪的主观罪过也进行过考察。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对于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除了要从形式角度加以把握外,还要从实质角度加以理解和掌握,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1)特定的人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所产生的监督管理义务。(危险源包括危险物、他人的危险行为、自己的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比如,宠物饲养人在宠物撕咬儿童时故意不制止,导致儿童被咬死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2)特定的人基于法规范、职务业务行为、自愿行为所产生的对处于无助(脆弱)状态的法益的保护义务(基本就是形式义务来源中的前三项)
(3)特定的人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比如:出租车司机对车内乘客有安全保障义务。出租车司机对于男乘客强奸女乘客而不管不问的,成立强奸罪的帮助犯。因为此时危险发生在出租车司机支配的领域内,其有阻止的义务。
5. 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
A. 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
B. 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闯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
C. 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
D. 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
※【考点】结合刑法分则的具体罪名考察刑法总则故意犯罪相关内容,涉及的罪名有: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强奸罪、容留他人吸毒罪www.shanpow.com_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解析。
【详解】成立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具有犯罪行为。要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不仅要理解刑法总则故意犯罪的概念,还要熟悉刑法分则常见罪名的犯罪构成,只有这样,才能快速准确的做出判断。
A项,考察教唆自杀是否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问题。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故意用引诱、怂恿、欺骗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虽然,教唆者主观上具有使他人死亡的意图,或者强化了他人自杀的意思,但在客观上他人毕竟是自杀而死。因此,教唆自杀不能直接等同于故意杀人。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不宜作为故意杀人罪处理。A项中,围观者属于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在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典型的情况包括:(1)欺骗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人,使其自杀的,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2)凭借某种权势或利用某种特殊关系,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心理强制方法,使他人自杀身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例如,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行为的。邪教组织成员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3)行为人教唆自杀的行为使被害人对权益的有无、程度、情况等产生错误认识,其对死亡的同意无效时,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例如,医生欺骗患者说:“你最多只能活三个月,而且一周后开始剧烈疼痛”,
进而导致患者自杀的,患者对自杀的同意无效,对医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B项,司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不成立故意犯罪。司机构成的是一个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 C项,行为人误将熟睡的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由于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故意犯罪。
D项,行为人明知朋友在其家中吸毒,而装作没看见,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具有犯罪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综上,本题中,成立故意犯罪的是D项。
【点评】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是司法考试中一个比较常考的内容,难度中等,对于这类题目,一方面要理解罪过的基本理论,比如故意、过失的概念以及不同罪过形式之间的界限、故意的认识内容等等,另一方面也要熟悉刑法分则常见罪名的构成要件,两个方面都学好了,这类题目比较容易选出正确答案。
6. 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 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C. 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D. 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考点】特殊体质对因果关系的影响以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详解】在行为导致有特殊体质的被害人伤亡的情况下,原则上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为对于具有特殊体质的被害人而言,在受到相应的外力打击的情况下,特殊体质、特殊病症比较容易复发,导致被害人伤亡的概率比较高,被害人因此而伤亡并不异常,所以,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比如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又如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还有两点:第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判断,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无关。行为人在行为时有没有认识到被害人具有特殊体质,只会影响到罪过的有无或者罪过的形式,但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第二,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等于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看看行为人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有没有故意、过失。
在本题中,崔某患有心脏病,正是由于甲的行为才导致崔某心脏病复发,致急性心力衰竭而亡,甲的行为和崔某的死亡存在客观上的因果关系。另外,在案件当时的情况下,甲与崔某因发生口角,推了崔某“肩部”一下,踢了崔某“屁股”一脚,显然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不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由于甲与崔某素不相识,其不可能认识到崔某患有心脏病,对崔某的死亡也不存在过失,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本题中,甲导致崔某死亡,纯属意外。
故,ABD错误,C项正确。
【点评】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几乎是每年必考的钻石考点,在近五年中,除了2009年没有直接考察外,其他年份均进行了考察。比如2008年卷二第52题,2010年卷二第2题,2011年卷二第3题。司法考试中对因果关系的考察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因果关系的认定,其中重点考察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同时,也考察认定因果关系的其他情形,比如共同犯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二重的因果关系,重叠的因果关系,假定的因果关系等等。另一个是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所以,建议大家重点围绕这两个方面来学习因果关系。
7. 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甲成立正当防卫
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解析【二】:2002-2011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解析(全)
一、单项选择题:
(2011年)
1.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1题)
A.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B.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C.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
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当根据民意判决
【答案】D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系
【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选项A理解正确。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国家对社会的治理是依照法律进行的,故法律必须明确,刑法是刑事领域对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的具体规定。因此,可以说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选项B理解正确。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制权规范约束公权力,防止其滥用和扩张,保障人民利益。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说与心理强制说。三权分立说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因此,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选项C理解正确。人民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和政治前提。刑法是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其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选项D理解错误。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对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处罚。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如果依照“网民的意见”判决,不但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则,也会降低法律的权威性。
2.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38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2011年卷二单选第2题)
A.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
B.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C.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D.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答案】D
【考点】犯罪的概念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解析】《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规定,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本题中,孤儿院将38名儿童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收取所谓的“中介费”,实际上就是变相的买卖儿童,侵害了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因此,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该单位主管人员与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受到刑罚处罚,以体现我国法治社会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
3.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3题)
A.甲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灭火而溺亡。甲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B.乙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为救婴儿冲入宅内被烧死。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C.丙在高速路将被害人推下车,被害人被后面车辆轧死。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D.丁毁坏被害人面容,被害人感觉无法见人而自杀。丁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答案】D
【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解析】根据因果关系认定的条件说,当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选项A说法正确。若甲没有将被害人的衣服点燃,被害人就不会为灭火而跳入河中溺水身亡。因此,甲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选项B说法正确。倘若没有乙的放火行为,被害人就不会冒死冲入大火中,也就不会被烧死。因此,乙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选项C说法正确。丙在高速公路上将被害人推下车,才导致被害人被后面的车辆轧死。因此,丙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选项D说法错误。虽然丁的行为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了伤害,但被害人的死亡是其自己的行为所致,并不是因为丁的伤害直接造成的。因此,不能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甲患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某晚,甲用事前准备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当场死亡。随后,甲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对于甲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题)
A.抑郁症属于严重精神病,甲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B.抑郁症不是严重精神病,但甲的想法表明其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C.甲虽患有抑郁症,但具有责任能力,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D.甲具有责任能力,但患有抑郁症,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C
【考点】刑事责任能力
【解析】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结果与意义的能力,而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
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据此可知,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才不承担刑事责任。本题中,甲能认识到自己杀人的行为是违法的,而且,其也知道杀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只是因为自己患抑郁症想自杀但没有勇气,因此希望通过杀人获刑达到死
亡的目的,并将该行为付诸实施,不属于该条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因此,甲应对其故意杀人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选项D错误。《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据此可知,甲存在自首情节,可以(而非“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因为其存在自首情节,而不是因为其患有抑郁症。
5.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5题)
A.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B.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
C.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卖淫的是幼女
D.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答案】D
【考点】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解析】《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对犯罪构成客观事实特征的认识,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对犯罪客体或犯罪对象情况的认识;(2)对行为性质的认识;(3)对危害结果的认识。
选项A说法正确。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包括对其行为的内容、作用的认识。对行为性质的认识是否包括对违法性的认识?这是一个理论上存在较大分歧的问题。根据我国的实践情况,一般来讲,认识到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自然也会知道这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没有必要把违法性认识作为犯罪故意的内容,以防止行为人借此逃避制裁。因此,一般来讲,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选项B、C说法正确。认识某种犯罪客体的事实情况,是成立某种犯罪故意的条件之一。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就不可能具备该种犯罪故意。因此,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淫秽的物品并且具有牟利的目的,否则不成立本罪。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选项D说法错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所掌握的是国家秘密或情报,而故意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非法提供,但倘若不知道对方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而提供的,可能成立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而不是不成立任何犯罪。
6.关于过失犯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6题)
A.只有实际发生危害结果时,才成立过失犯
B.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意志的,成立过失犯
C.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法律”不限于刑事法律
D.过失犯的刑事责任一般轻于与之对应的故意犯的刑事责任
【答案】C
【考点】过失犯罪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因此,过失犯罪必须以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成立犯罪的条件,否则,仅有过失而没有危害结果的,不成立犯罪。
选项B说法正确。过失犯对结果的发生既不是希望的,也不是放任的,结果的发生一定是违背行为人意志的。
选项C说法错误。《刑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因刑事责任只有在刑法中才有规定,因此,这里的“法律”仅限于“刑事法律”,而不是泛指任何法律。
选项D说法正确。过失犯罪是因行为人的过失导致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不是行为人希望的结果,这与故意犯罪中行为人积极追求或放任不同。根据刑法的主客观一致原则,法律对过失犯的处罚一般比与之对应的故意犯刑事责任较轻。
7.乙基于强奸故意正在对妇女实施暴力,甲出于义愤对乙进行攻击,客观上阻止了乙的强奸行为。
观点:
①正当防卫不需要有防卫认识
②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即只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③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意志,即只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
④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
结论:
A.甲成立正当防卫
B.甲不成立正当防卫
就上述案情,观点与结论对应正确的是哪一选项?( )(2011年卷二单选第7题)
A.观点①观点②与a结论对应;观点③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