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最新拆迁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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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拆迁紧急通知全文

国务院拆迁紧急通知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发电

等级 特提 国办发明电【2010】15号 中机发566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中,相继发生多起致人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 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好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三、 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依法依规拆迁

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交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控制拆迁规模,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四、 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策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

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五、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评估到位、审批程序到位、政策公开到位、补偿安置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要健全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快建立上下贯通的信访信息系统,积极探索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避免因征地拆迁问题引发新的上访事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到问题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坊,主动倾听群众诉求,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各地要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防止事态扩大。要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的重要作用。

六、 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规模的总量控制,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出现群体性事件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临现场做好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联合查处典型案例,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重要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8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国务院,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办公厅

2010年5月15日

【二】:国务院拆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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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不得强

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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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 2010年05月25日13:28 新华网

本报讯 (记者 温如军)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

记者获悉,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紧急通知”,要求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通知中规定,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可见,高层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心和力度。

通知要求,各地不能强行实施征地,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同时,还要严格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对拆迁户进行补偿。尚未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在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地区,必须尽快调整提高。

另外,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通知还要求,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

●专家观点紧急通知很可能是过渡

据悉,从全国两会结束到现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一直没有联系过曾起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专家。

2009年12月7日,北京高校的五位学者沈岿、王锡锌、姜明安、钱明星、陈端洪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审查建议。

参与全国两会的代表表示,在两会期间,有关拆迁补偿问题被关注的并不是很多,地方也没怎么讨论过拆迁问题。

一位内部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是地方阻力太大导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到现在没有进展。”

“但条例不会夭折,这次的紧急通知虽然我没有看到具体的内容,但从目前披露的部分看,很可能是一个过渡。”上述人士说。

背景链接

新“征收条例”尚无进展

近日来,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中,命案不断,半年来,以血抗争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众多因拆迁纠纷引发的恶性事件,引起网民和群众的强烈不满。如何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成了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2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修改后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结束,到现在已有三个多月,尚无最新进展。

来源:法制晚报

新征收条例被指挑战核心利益 地方政

府成反对者

.cn 2010年07月01日18:05 南方周末

地方政府被认为是最大反对者

唐福珍自焚式的惨烈拆迁催生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和土地征收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新征收条例)的诞生。然而向社会征求意见已过去5个月,国务院就何时出台新条例仍然没有明确消息。

新征收条例的出台遇到了哪些阻隔?外界一直猜测不已。

参与“变法”的法律学者认为,如果条例实施,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将遭到严重遏制,这估计是新条例难产的主要原因。对此询问,国务院法制办并不愿透露详情,仅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意见在进一步研究之中”。据媒体报道,国务院法制办收到了6.5万余条意见。

舆论一度乐观估计,拆迁条例会在唐福珍引发的社会氛围下迅速破旧立新,如同2003年孙志刚之死导致的“收容遣送”恶法的灭亡。但5个月时间,立法进展沉寂无声,反倒是恶性拆迁此起彼伏。

据记者了解,新征收条例要求政府征收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这一规定将公权力从商业拆迁剥离出来,无疑是巨大进步。然而,新条例规定了6种“公共利益”,将旧房和危房改造也纳入其中,却引发无数争议,一直有两派意见争执不下。

“这样界定公共利益显然过宽过滥。”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说。多年来一直代理拆迁案件的他发现,地方政府普遍利用旧城改造的名义和开发商勾结“经营城市”,制造城市房屋的刚性需求,操控房地产市场从中牟利。这一代表意见认为,新征收条例若给公共利益开这个口子将后患无穷。

在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的专家座谈会上,这一点也饱受学者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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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实务部门看来,这一条款却是巨大的限制。福建某地一拆迁办主任告诉本报记者,“城中村改造纳入公共利益是应该的,因为没有出让土地,就无法平整土地,城市就没有资金来源。”然而,新条例在征收程序中所做出的严格限定,即进行危旧房改造必须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补偿方案应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才可生效,这让拆迁干部们感到“无法工作”。

小小条例挑战核心利益

事实上,在新旧条例交而未替的真空期,各地的血泪拆迁仍层出不穷。自唐福珍自焚后,又爆发了数起类似事件。鉴于拆迁矛盾冲突严重,5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的紧急通知》,这被认为是中央严管拆迁的一记重拳。紧急通知提出,“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通知要求,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拆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进行强制拆迁的,“因暴力拆迁或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损失的”,“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包括刑责。“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通知还要求各地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限期整改。

在接触大量拆迁官司的王才亮律师看来,“紧急通知”起到了一定的缓冲作用,客观上保护了被拆迁者的利益,“如果能将这些精神反映到征收条例里面会很好。”

上述拆迁干部对本报记者称,他们现在拆房子无法可依,“老百姓拿出旧条例来,说这是无效文件,你的拆迁是违法的。”从新征收条例征求意见以来,尤其是国务院的紧急通知下发后,他们在城中村改造中已经不敢动用强拆手段,采取了协议拆迁,挨家挨户地做工作,他们仅有的办法是“你不搬我也不拆你,而是让同意搬的人做不同意的人的工作”。

这个微妙的变化也被北大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发现了。作为北京市人大代表,他考察了海淀区唐家岭等地区的拆迁工作,发现这里拆迁时召开了村民大会,普遍征求意见,而且实现了拆一补三,农民获得两套住房以外,还可从村里共有的新建房屋收益中分红。“显然,跟以前比,对农民利益有更多的保护。”

不过王才亮注意到,这个通知下发到地方后,并未做到有效传达,有的甚至“石沉大海”。包括新华社和央视在内的中央级媒体对此都未予以重点报道。在他看来,这仍是官商勾结的利益集团在“从中作梗”。

不过,有学者并不认为新条例的搁置是件坏事,至少表明各个利益集团在拉锯和博弈。“要是出一个恶法,更可怕。”王才亮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轶表示,新条例涉及到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不解决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不匹配的问题,各方意见难以达成根本性的共识。“土地财政”形成的根源

在于我国1994年实行分税制之后,中央掌握了较好的税源,而地方对税收的获取很有限。从媒体报道可以看出,地方政府财政负担非常重,卖地是其主要收入来源。新条例实施后,将会堵死大部分“土地财政”创收的道路,地方政府的债务问题将更加突出。

王轶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做出结构性的调整,靠新征收条例一部法规单兵突破,非常困难。这是被普遍认为的新法难产的核心原因。

新拆迁条例应该把“补偿”改为“赔偿”,拆迁工作才会顺利。你要拆迁别人的东西仅仅补偿一点行吗?被拆迁户对自己的财产没有话语权,这合法吗?为什么国家不对开发商的商品房定价,却对被拆迁户的财产进行不公正的定价,这难道合理吗?!!!

新拆迁条例有望近期出台 行政强拆或被取消

2010年11月24日07:55东南网-海峡都市报谢秋莲我要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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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上午获悉,新拆迁条例有望近期出台,新版草案经反复酝酿多次修改已较成熟。其抢眼亮点不仅有“补偿市场化人性化”、“房屋征收实施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等体现,更被曝出“行政强拆被取消”。“与今年初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在拆迁补偿、公共利益界定、征收程序以及强制搬迁等方面,均有突破性进展。”有专家透露。

拆迁补偿一律公开

看过新版草案,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副会长柴强告诉记者:“补偿问题比年初的征求意见稿写得清楚多了。老百姓能很清楚地知道,哪种情况应得到补偿,哪种情况不应得到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包括了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以及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的损失,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光在补偿数额上,在补偿方式上,也强调可选择的灵活多样,比如提供产权置换、回迁等。总体感觉草案比较强调补偿的人性化,满足个人需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教授说。她是参与拆迁修法的学者之一。“还有,强拆之前,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必须到位。另外,草案要求补偿一律公开,这样可以打消大家互相猜疑、攀比心理。”柴强表示。

征收主体只能是政府

实施征收、补偿的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政府。新版草案在明确这一点的同时,还明确了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承担具体工作,如入户调查、与被征收人谈判等,但该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明确政府征收,是对现行操作的彻底颠覆。现行的制度设计,政府是作为中间人,由拆迁人即开发商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由开发商实施拆迁。而成为拆迁主体的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尽可能压缩拆迁补偿,加快拆迁进度,致使部分地区恶性事件时有发生。按照草案,今后不允许开发商或者拆迁公司参与搬迁,这意味着以后拆迁许可证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薛刚凌说:“征收的具体实施,实际是行政职能的延伸,因此这一机构应该是事业编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具体实施单位的征收与补偿行为,房屋征收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草案拿掉行政强拆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证实,新版草案拿掉了行政强拆。

沈岿是去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关于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议的北大5位法学专家之一。此后,他参加了立法部门的多次征询会。取消行政强拆是他的一贯观点。沈岿说:“在强制拆迁问题上,由法院来制约和监督政府,是应有的平衡。”

事实上,强制拆迁并不等于暴力拆迁。多数人已搬迁,少数人拒绝搬迁的,将影响更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强制拆迁必须有,但是严禁采取断水、断电、断气、断路等方式,逼迫被征收人搬迁。

北京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建文律师认为:“既然政府是征收主体,作为一方当事人,如果既能决定征收补偿,又能决定强制拆迁,那岂不成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了吗?逻辑上就说不过去。所以,以后政府一律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法院不是房屋征收的当事人,立场相对中立、超脱,申请法院执行程序也更严格些。有专家分析,取消行政强拆,客观上会使政府尽量减少申请强制拆迁,努力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

一叶知秋

本期主持 谢秋莲

权力制衡

最新版本的法律草案有了长足的进步,如补偿一律公开;征收主体只能是政府,政府不能靠征收土地营利;能不能强拆,政府没有裁决权,必须经过法院决定。

【三】:国务院通过的房屋拆迁补偿新条例全文

  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今天小编要跟大家讲的是:国务院通过的房屋拆迁补偿新条例全文,具体内容如下,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国务院通过的房屋拆迁补偿新条例
 

  [摘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

  (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

本文来源:https://www.shanpow.com/news/97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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