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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不发年终奖算是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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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发年终奖算是违法吗 核心提示:公司不发年终奖算是违法吗?一般来说年终奖是属于公司的发放的额外福利,也是公司鼓励和奖励人心的一种手段,严格来说如果劳动合同上没写,那么就不是违法。具体内容,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公司不发年终奖算是违法吗?
年终奖就是到年底老板当一项奖项发给员工的薪水。也是“年终红包”,作为公司给予员工的一种奖金和鼓励,都是员工一直期待的。
法律对年终奖没有强制性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上也没做约定,单位不发年终奖不违法。 由于年终奖是一种奖励形式,目前没有一条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单位必须支付年终奖。年终奖是否发放、如何发放完全取决于企业与员工的具体约定,或者由企业薪酬福利政策的规定来确定。
但根据往年劳动者的投诉热点发现,一些企业把年终奖变成了加班工资的代名词。对此,劳动部门提醒,加班工资与“年终红包”的性质完全不同,不能相互抵充。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加班工资的计发方法有明确规定,而“年终红包”的发放与否及金额多少,完全由单位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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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必须发放年终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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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实务
临近年底,不少人开始讨论年终奖。员工都在期待年终奖,公司究竟会不会发年终奖,年终奖发放谁说了算,年终奖究竟是什么时候发。年终奖的发放,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规定,年终奖的发放,是一种激励措施等。法律快车接下来为您详细解答年终奖。
年终奖发不发谁说了算
年终奖的发放是用人单位的一种自主行为,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无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的具体规定。一般来说,年终奖的计算应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如果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则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约定或规章制度发放。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约定相抵触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必须按对劳动者有利的原则处理。如果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均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发,也可以根据本年度的综合经营状况以及劳动者个人年度工作表现,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
年终奖一定是年终发放的吗?
年终奖的发放不具有强制性,是企业根据公司利润、员工个人绩效等给予员工的一种激励措施。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年度表现,按“自己的标准”发放,双方有约定的,服从约定;如无特别约定的,公司可以不发放。如果发放,发放时间一般由企业自行确定。
年终奖是公司必须发放的吗?
很多“新人”都觉得公司发年终奖是理所应当的。其实不然,年终奖究其本质是一种劳动报酬,但这种报酬不是法定的,属于非法定福利。发多少,发不发,关键要看企业的效益,以及老板愿意和员工分享多少劳动果实。简单概括来说,除非“劳动合同”里清清楚楚写明,否则,只能乖乖地看老板心情了!www.shanpow.com_公司不发年终奖违法吗。
劳资双方对年终奖的确定大致有三类原则:一类是合同约定,一类是制度规定,还有一类是由老板拍脑袋决定的。以上这三种不同的原则,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力度依次递减。www.shanpow.com_公司不发年终奖违法吗。
企业发不发年终奖,发多少年终奖,这里面有没有员工的话语权?通常而言,如果有劳动合同的约定,员工在争取合法权益时,将会有证可循。如果没有劳动合同约定年终奖的发放,员工对此话语权将非常之弱。即便是企业在制度中对年终奖有所规定,管理层也可以通过一些合法途径对制度做出修改。
【三】:公司不发年终奖算是违法吗?
年终奖就是到年底老板当一项奖项发给员工的薪水。也是“年终红包”,作为公司给予员工的一种奖金和鼓励,都是员工一直期待的。法律对年终奖没有强制性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上也没做约定,单位不发年终奖不违法。
由于年终奖是一种奖励形式,目前没有一条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单位必须支付年终奖。年终奖是否发放、如何发放完全取决于企业与员工的具体约定,或者由企业薪酬福利政策的规定来确定。
但根据往年劳动者的投诉热点发现,一些企业把年终奖变成了加班工资的代名词。对此,劳动部门提醒,加班工资与“年终红包”的性质完全不同,不能相互抵充。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加班工资的计发方法有明确规定,而“年终红包”的发放与否及金额多少,完全由单位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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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不发工资去哪里投诉?
公司不发工资去哪里投诉?1、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局投诉。
2、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投诉。
法律经验编辑小提示:
劳动者在拖欠工资的维权中需注意
1、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2、确认劳动关系后,对于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可与老板协商,要求单位补发工资。
3、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局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4、如果拖欠工资数额比较大的话,可以直接请律师打官司,通过诉讼的方法来要回被拖欠的工资。
相关法律条文: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 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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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员工提前离职公司还要支付年终奖吗
随着改革的深入,企业的薪酬分配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员工的固定工资在收入中占的比例越来越小,而奖励工资在收入中占的比例却越来越大,而且这种趋势还在发展。年终奖就是这种形式的体现。但是如果员工提前离职还有年终奖吗?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员工提前离职的情况下公司还要支付年终奖吗。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员工提前离职公司还要支付年终奖吗?(一)
员工提前离职 公司需否支付年终奖
【案情回顾】
梁先生于2010年11月15日入职广州市某甲服装生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11月15日至2015年11月14日,约定从事销售工作,月工资底薪为3500元。合同同时约定,每年最后一个月梁先生可以根据工作业绩享受不低于3000元的年终奖。2014年9月26日,梁先生因家庭原因离职。2015年1月,梁先生知道甲公司发放2014年的年终奖后,要求甲公司向自己发放年终奖。甲公司认为,年终奖属于公司内部自主管理范畴,公司可以根据业绩来决定是否发放、如何发放。且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只有在发放年终奖时仍然在职的员工才能享受年终奖,而梁先生已经离职,不符合发放年终奖的条件,所以拒绝了梁先生的要求。双方协商不了,梁先生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律师说法】
本报采访了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冯靖灵律师,冯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梁先生工提前离职,甲公司到底应不应该支付年终奖呢?如应支付,是按什么标准支付?
冯律师分析认为,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年终奖作出规定。年终奖应属于公司的福利待遇范畴,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效益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如何发放年终奖。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公司为了感激对公司有贡献的员工或者为了激励员工继续努力工作等等,都会将年终奖写入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对绩效优良、工作成绩突出的员工给予一定的年终奖,但是公司在制定年终奖的时候却忽视了给年终奖一个清楚的定义和一套完备的发放条件。本案中,甲公司有权自主制订年终奖分配方案,但是由于甲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双方的劳动合同都没有对员工提前离职,尚未到发放奖金之时,公司是否发放该员工年终奖,以及发放多少年终奖进行明确规定,因此,从公平原则来看,甲公司应当按照梁先生的2014年工作时间折算年终奖,所以梁先生应当得到相应的年终奖。
冯律师还指出,为了鼓励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调动员工下一年度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年终奖应有的功能,公司在设定年终奖的时候,应当对年终奖的定义、支付人员范围和支付条件等进行明确。另外,每个公司在经营的时候,不单单只有年终奖,有的还有其他奖励,如绩效奖、全勤奖等等,所以公司在规章制度中,应当对奖金进行分类,针对不同性质的奖励而设定不同名称和定义的奖励,然后再分别确定具体的发放办法。这样,即给予了所有员工同等的机会,同时对员工也可以起到激励作用。
员工提前离职公司还要支付年终奖吗?(二)
工作两个月辞职也应有年终奖:
员工状告公司成功讨回应得工资
从宝安一家自动化设备公司离职的谢先生认为,虽然2006年自己只干了两个月的活,但是公司也应支付其相应的年终奖。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近日,宝安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应支付谢先生2006年1月份和2月份年终奖共600元。
离职员工索要两个月年终奖
2005年8月31日,谢先生来到宝安一家自动化设备公司担任外贸主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05年11月23日到2006年11月23日。2006年2月15日到23日,谢先生被派往法国出差,回国后他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他认为,自己入职以来工作一直很尽力,但是仍然没有任何建树和突破,与公司领导的期望有较大差距,另外,公司的管理理念和文化氛围、待遇水平和他自己的期望有一定差距。次日,谢先生离开该公司。
因谢先生离职时,某自动化设备公司没有发放其2006年2月份的工资。谢先生和该公司均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请仲裁:某公司要求谢先生支付其提前离开岗位的赔偿金3000元、服务期未满的违约金9000元、培训等相关费用1万元;而谢先生要求公司支付其欠发的工资、额外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万余元,2006年1月份和2月份的年终奖共600元、伙食费和出差的费用1738元。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某公司应支付谢先生工资3360元、两个月的年终奖金共600元、离职前三个月的伙食费540元,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判公司应支付相应年终奖
某自动化设备公司对裁决不服,遂向宝安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认为,年终奖的发放是不确定的,不一定每年都要发放,何况谢先生离职是该年度还没有结束,没有到发放年终奖的时候。因此,该公司不应支付其2006年1月份、2月份的年终奖。谢先生则认为,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应该发放其两个月的年终奖。
法院审理后认为,《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4条规定:“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年终奖计发参照上年标准
谢先生2005年在该公司工作了4个月,年终得到1200元年终奖,这说明该公司有计发年终奖的管理。虽然该公司没有向法庭提供计发年终奖的具体条件,但也没有提供谢先生不符合计发2006年年终奖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应计发谢先生2006年1月份、2月份的年终奖,具体数额可参照上一年度的发放标准,即每月300元。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某自动化设备公司应支付谢先生2006年1月份、2月份年终奖600元,以及2006年2月份的工资3360元。此外,因谢先生要求伙食费的证据不足,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无须支付谢先生的伙食费540元。
不按时发年终奖属于违法吗?
按时发放年终奖 是个法律问题
每到岁末年初,陆续有异乡民工就劳动报酬等事,到相关部门寻求解决。有劳动者反映,他得到所在企业的通知,年终奖要到春节上班后再发放。企业给出的理由是,奖金是福利,不是工资,什么时候发,企业主可以自行决定。据了解,一些企业甚至把迟发奖金当作留住员工的办法。
所谓年终奖,顾名思义是企业为奖励员工在一年中所付出的劳动,于年末之际发放的奖励工资,它是对员工一年辛勤工作的肯定和鼓励。通常情况下,年终奖对许多劳动者是一笔不小的收入。有不少劳动者甚至把年终奖当作返乡路费,或孝敬父母亲的赡养费、用于孩子新年度的学习费用。企业如果不按时向员工发放年终奖,推迟到年后,甚至更长时间,哪还叫什么年终奖?
确实,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一些企业面临着包括招工难等实际困难,但企业要留住员工,用推迟放发年终奖的办法,则是不明智的。推迟年终奖的发放,拿年终奖作为留住员工的“押金”,它表现出的是对员工的不信任、不尊重、不友善。企业拖延职工的年终奖,只会冷了员工的心,加速员工流失,最终事与愿违。企业只有与员工心贴心,尊重员工各项权利,理解员工的心情,才能留住员工。
必须指出,一些企业延迟向员工发放年终奖,还可能涉嫌违法。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年终奖是员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它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受法律保护。企业出于各种原因或考虑,有意推迟发放年终奖,等于变相推迟发放员工工资,无异于欠薪,属于劳动法规规定的“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因此,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并督查企业拖欠劳动者年终奖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