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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在检察院权力真大啊]韩国检察官为什么权力大到总统都敢查
韩国检察官
为什么权力大到总统都敢查
作者:阚百纳
/ 摘 要 / 韩国检方在“闺蜜干政”事件初步调查结果中将朴槿惠列为“共犯”,这是韩国宪政史上首次有现任总统成为主要犯罪嫌疑人。相对独立于行政系统的司法体系,是韩国检察官拥有如此权力的源泉,调查总统及其亲属一直是其历史传统。不过,韩国通往检察官的道路已经向底层人士关闭了。
朴槿惠“闺蜜干政”又有新剧情。负责调查事件的检方,在崔顺实等三人的起诉书中,明确指出朴槿惠是“共谋作案的嫌疑人”,令她遭受最新一击。至此,朴槿惠成为韩国在任总统史上,第一位以核心嫌疑人身份接受检方调查的总统,而作出这一决定的只是一支由14名检察官组成的特别调查组而已。那么问题就来了,韩国检察官为什么能能冒天下之大不韪,将现任总统列为“犯罪嫌疑人”?
韩检察官专注调查总统30年
事实上,纵览韩国政坛,韩国检方对总统贪污受贿展开司法调查,是韩国建政68年以来的传统,总统及家属因受贿违法而受到惩处屡见不鲜。
韩国前总统卢武铉遭遇检方侦查后跳崖自尽
前总统卢武铉2003年上任前,韩国检方则就一直担任“前任总统清算”的主力军,甚至沦为执政党与在野党之间斗争的工具。1993年,韩国总统金泳三在任期内发起了一场反贪污运动,以贪污罪、叛国罪将全斗焕、卢泰愚两位前总统送上了死刑台,堪称韩国政治开化的历史分水岭。自此,韩国多位总统都陷入“反贪污”调查的泥沼,在金泳三卸任后,其次子和接任者金大中、卢武铉、李明博的家族、亲信均因牵扯贪污丑闻而致罪,陆续受到司法处理。
卢武铉上任后,在任期间对韩国检察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甚至专门出台了一套监察总统亲人的制度。监察对象包括总统及其夫人的直系亲属、子女的配偶亲属,乃至总统三代之外的远房亲属。
结果,卢武铉最终也栽在了自己一手建立的反贪腐制度中。2009年,其夫人及儿子因贪腐行为接连受到检方传唤调查。害怕“再调查下去就会身败名裂”的卢武铉,在老家选择了跳崖自尽。
司法独立给予检察官力量
韩国政治体制由行政、立法和司法三部分组成。检察厅隶属司法部,名义上属于行政机关,但它是相对独立的体系,给予检察官的权力很大。
朴槿惠闺蜜崔顺实接受传唤露面
在具体案件上,韩国检察官具有绝对主导权,特别是大案要案,警察只能给检察官打下手,并不能独立办案。所有案件必须通过检察官,由检察官决定取哪些证据,如何取证,然后指挥警察工作,最后由检察官出庭指控。按照韩国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检察官的侦查权涉及到全部侦查领域,因此,韩国人称检察官为“刑事犯罪侦查之王”。
特别重要的是,案子的整个过程都是以检察官个人名义完成的,而不是检察院的名义。在宣判之前,检察官还可以撤销或改变控罪。检察官对于自己负责的案子独立侦查、独立判断并作出决定,也要自行承担责任。上司只能对案件提出建议,但无权改变检察官的决定。只有在侦办一些特别重大的案件时,大检察厅才会成立特别检察组,朴槿惠事件的特别检察组就属此类。
正是由于检察官权力太大,为防止在同一职位上长期工作引起弊病,韩国实行检察人员岗位轮换制度,大部分人员在同一岗位上工作2-3年就会被调任。韩国法律还禁止检察官加入任何政治党派,以保证其在政治立场上的绝对中立,防止滥用其手中权力。
通向检察官之路正在收窄
地位高、收入高、权力大,检察官在韩国是令人羡慕的职业,《检察官外传》《吸血鬼检察官》等热门影视剧都涉及检察官故事。但通过率不足3%的司法考试、两年的司法研修学习……现实中的韩国人想要当上检察官,不太容易。比如韩国前总统卢武铉通过自学,考了整整10年才在1975年通过司法考试。
韩国影视剧中的检察官形象
不过,在现在的韩国,卢武铉的成功已经几乎不可能得到复制了,司法考试面向全民开放的政策已经变化。2004年后,韩国法务部规定,托福成绩达到530分、以及具备大学法学学分35分以上的韩国公民才有资格报考司法考试。2007年又新增规定,要求只有法学院的学生能够申请司法考试。
由于法学院的学费是普通大学教育的两倍还多,如高丽大学法学院一年学费高达人民币12万元以上,大部分普通民众很难承担这么高昂的学费,法学院被批评称为“富人学院”。令人觉得荒谬的是,一旦进入法学院,就能有75%的司法考试通过率。因为韩国法律规定,法学院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比率不能低于75%,这更加坐实了“富人学院”的指控。
正因为检察官们拥有如此的AB面,有时检察官也成为执政党与在野党之间斗争的工具。这次他们能否将朴槿惠拉下总统宝座,还得看是韩国政治的顽疾和司法独立的手腕哪个更大。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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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现在检察院权力真大啊]尴尬的检察院,如何浴火重生?
(1)监察委员会组成和职责明确,检察院瘦身;
(2)最高法新设重庆、西安、南京、郑州4个巡回法庭,年底前挂牌办公;
(3)中国某某大学历届校友致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的公开信
这三则消息,每一则都信息量巨大,放在一起更是让人浮想联翩。同为政法系统,公检法三兄弟在改革中命运迥异:法院饱受诟病的执行难问题逐步解决,巡回法庭相继增设,审判权公信不断提升;公安改革“不听雷响大雨倾盆”,与法检两院埋头于员额遴选不同,公安干警30%的工资普涨,让法检两院的司法警察地位也水涨船高,成为众人争先转岗的“香饽饽”。与公安法院欣欣向荣的景象不同的是,检察权随着自侦权的转隶短期内将趋于弱化,随着雷某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公信力也受到了质疑。一时间,曾经踌躇满志、想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有更大作为的检察院,陷入了不尴不尬的境地。
其实,检察院的尴尬由来已久,学界对检察院设立必要性也一直存在质疑。特别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启动后,就连检察系统内部也已有部分干警出现了“撤并检察院”的悲观预期。那么,为什么检察权总是硬不起来了?原因自然很多,但归根结底,可能与检察权行使的方式有很大关联。
一
首先,我们来看看检察权在行使上,有什么与众不同的地方。
为了让大家更形象地感受到检察权行使的与众不同,我们先来讨论一下公检法干警的“存在感”问题。与公安民警、法院干警相比,检察院干警的存在感是最弱的。这个存在感其实等同于普通干警可以拥有的执法或司法权。举例来说,公安民警现场执法是处罚还是不处罚,处罚50元还是200元,他可以自己决定;法院民事法官审判案件,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法官可以独立决定。但检察院普通干警情况就大不一样,法律授予检察院的权力很多,立案权、不立案权、起诉权、不起诉权、逮捕权、不逮捕权、提出抗诉权、提出检察建议权,但是,上述没有哪一项权力可以由普通检察官自己独立作出,所有的决定一律要层层上报,最终由检察长拍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所以,与公安、法院普通干警个人可以有一定的执法或司法权限相比,检察权的行使则是绝对的集中统一,任何实质性的决定必须层层上报,经检察长同意或检委会讨论后再以检察院名义作出。
二
接下来,我们讨论一下这种集中统一的检察权行使方式,有什么优势和劣势。
关于优势。集中统一行使检察权,最大的优势是“能够保证检察权的集中统一行使,并且对制约检察权的滥用具有重要意义”。这一点,已经有无数论文阐述过,本文不再赘述。
关于劣势。集中统一的检察权行使方式,可能带来三个不利影响:检察权的弱化、话语权的丧失、检察队伍的平庸。第一,可能弱化检察权。受到权力行使方式的影响,公安、法院的每一个干警都是一个权力触角,即使公安局长、法院院长并不强势,但因为有了无数干警的权力触角在自行运作,呈现在社会公众面前仍然是有为的、强大的公安权和审判权。而检察院因仅有检察长一个权力触角,如果检察长强势,则检察权也可以有为并强大;但如果检察长趋于保守,或者精力被行政事务消耗,则因为没有其他权力触角的补充,检察权就会中庸、谨慎、无为,并随之出现弱化现象。此外,上文已经提到,集中统一行使检察权,最大的优势是制约检察权的滥用。因此,集中统一行使检察权,在检察权滥用的时代,最能发挥其制度价值。但是,如果检察权本身已经非常弱化,这一制度反而会束缚住检察权的手脚,让其越来越弱,甚至可有可无。第二,可能丧失话语权。有为才有位,无为必消亡。只有充分履职的机关,才能得到党委的重视、人民的拥护,才能不断发展扩大,不会被改革“瘦身”。不断弱化的检察权,可能会导致检察机关在政治体制改革中丧失话语权,在人民群众心中缺失存在感。第三,可能导致队伍的平庸。勇猛的士兵一定是在战场上真刀真枪地砍杀过。南郭先生滥竽充数的故事也表明,集体共同决定某一件事项,是庇护庸才的最佳方式。目前,检察机关案件办理层层把关、集体决定的模式,虽然可以避免错案发生,但不利于检察干警快速成长。长此以往,检察干警整体素质很可能会弱于公安、法院干警,陷入监督者能力不如被监督者,从而不敢监督的怪圈。
三
最后,怎么强化检察权?
毛主席说过“世间一切事物起决定因素的东西是人”。只要能够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没有什么是不可能的。“包产到户”之所以成功,就是因为它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那么,检察机关的“包产到户”改革在哪里?
这就是“员额制改革”+“权力下放”。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已经开始啃被称为“最难骨头”的员额制改革,一大批骨干被聘为员额制检察官。他们是检察人员的中坚力量,是未来强化检察权的希望。但选出了员额制检察官,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敢不敢大胆放权,能不能大胆放权,才是考验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胸怀、智慧与勇气的“雪山”和“草地”。如果只是把以前检察员、助检员已经实际行使的讯问、询问等程序性权力罗列“下放”,或者仅仅是“下放”轻微刑事案件起诉权,而不敢将不起诉权、逮捕权、不逮捕权、提起抗诉权、提出检察建议权等实质性权力,大胆授权给员额检察官的话,员额制改革很可能走向“新瓶装旧酒”的命运。到那时,员额制检察官也只不过是新换了一个炫酷的头衔罢了。
如果说员额制改革,是在“革”全体检察干警的“命”。那么“权力下放”,就是“革”各级检察院领导自己的“命”。员额制改革需要全体检察干警讲政治、讲大局,“权力下放”同样需要各级检察领导干部有定力、有远见。不论是“革”谁的“命”,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强化检察权,都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如果在完成了“员额制改革”后,“权力下放”的改革不能实质、彻底推进,员额检察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就不能够全面调动和激发,也就无法形成众多的检察权运行触角,最终还是无法走出检察权弱化的困境。
当然,“权力下放”可能引发滥用风险,也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这也正是同步推进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改革的初衷。但正如不能因噎废食一样,滥用检察权不应成为拒绝或者迟滞“权力下放”的理由。正如有干警评论的那样:自侦权的失去,不是因为我们的滥用,恰恰是因为我们的不敢用。但愿检察权不重蹈覆辙。
我们期待检察权的强大,因为我们期待维护公平正义力量的强大。让我们一起努力,一起期待!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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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现在检察院权力真大啊]我为什么呼吁为检察院保留侦查权?
注:本文来自作者赐稿,并不代表本平台观点。
多少有点意外,上周在百感交集之下写下的一篇《这些年来“改造”检察院的四种方案》引起那么多人的共鸣,仅仅留言就超过了100条。心里话,我非常感谢网友们的支持。
巧合的是,文章通过公众号发出来的当天,高检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要求的新闻也在多个自媒体上传播。曹建明检察长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讲政治、讲纪律,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检察机关全面落实”。
的确,监察委的改革意义极其重大,《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甚至非常罕见的将监察委“出世”形容为“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要知道,我们已经多少年没有使用过“政治改革”这个词了,军队的改革,国务院大部制改革都没有使用这样的说法,却在设立监察委员会问题上使用了。可见中央对此有多重视!
作为一名检察官,对这一事关全局的改革必须拥护、必须支持。
然而,拥护改革,不等于盲目支持那些学者的观点——既然中央对监察委改革还处于试点阶段,就说明这一改革的构想虽然已经确定,但具体权力配置、运作程序等问题,肯定还有探讨的空间。
“众人之诺诺,不如一士之谔谔。”我认为,只要有讨论空间,我们就有发声的权利,甚至是发声的责任。何家弘教授最近不也在新浪博客写了《反贪局不宜并入监察委》、《反贪局可行双重领导》的文章吗?不同的观点,也是对改革的一种支持。
我们不是强调要“实事求是”吗?那些学者老攻击检察院“权力过大”,可我们身处一线的检察官,你摸摸自己的胸口,摸摸自己的良心问一声:你的权力真的“过大”吗?
我从事检察工作20多年,经历过检察院最辉煌的时候,也经历过免予起诉权被取消、侦查权大幅缩水的时候,现在又要经历侦查权被取消的时候。有时想想也真可悲。
可是讲老实话,正因为我热爱这份事业,当检察权面临再一次外科手术的时刻,才激起了我写文章的冲动。其实,我从事的是反贪工作,对个人而言,我真的可以安安心心,跟着反贪局一起,“换个部门”工作。可是,我不愿意看着我付出20多年光阴的检察事业走向没落。
我并非“迷恋”侦查权。而是我发自内心感到,检察院必须保留侦查权。取消检察院的侦查权,对整个检察监督来说,如同抽掉了脊梁骨一般,影响是全局性的。为什么这么说,我的理由非常简单:
第一、检察机关或检察官享有侦查权,是世界的通例。
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都有权对任何案件进行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始终居于主导地位,如德国、日本、法国、韩国、意大利等。我国台湾地区、澳门地区也都是这样的制度。最近韩国炒得沸沸扬扬、国际广泛关注的朴槿惠案,不就是检察官进行侦查的吗?
即便是英美法国家,检察官也绝对不是那些学者所说的“单纯公诉机关”。英国总检察长不也领导着“严重欺诈局”,享有对贪腐案件的侦查权吗?是的,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检察院只有单一的公诉职能。
1990年9月7日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15条规定:“检察官应适当注意对公务人员所犯的罪行,特别是对贪污腐化、滥用权力、严重侵犯人权、国际法公认的其他罪行的起诉,和依照法律授权或当地管理对这种罪行的侦查。”这是国际法对检察官侦查权的认可。
全世界检察机关或检察官都享有侦查职能,中国的检察院却要被完全剥夺侦查权呢?想想也真是好笑。
至于上一篇文章留言中,有人认为“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自捕自侦”,我想这可能是一种误解。在大陆法系国家,审查逮捕并不是由负责审判的法官来承担的,而是由预审法官来承担。预审法官扮演的,就是自捕自侦的角色。
以法国为例,该国预审法官具有类似于警察的侦查权,并且职权范围相当广泛。根据该国刑事诉讼法典第81条的规定,预审法官可以依法实施任何他认为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一切行为。由此,预审法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可以采取搜查、扣押、电话监听、询问证人、民事当事人,讯问受审查人,进行社会调查等手段;可以发布搜查令、传讯令、拘传令、逮捕令等各种令状。
法国之所以将这一职能交由预审法官承担,是因为检察官附设于政府,立法者担心行政干预刑事侦查。所以,检察官在侦查中的权限比预审法官要小。而在我国,根本不存在这个问题,检察院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何况经过几轮改革,检察院的自侦案件,都有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所以,所谓的“自侦自捕”根本不成问题。
如果要说世界上许多国家怎么样,咱们就该怎么样,我想要质疑也该质疑公安机关吧?世界上那么多国家侦查权都有检察院享有,咱们国家公安、海关都有侦查权,按这一逻辑,是不是该剥夺他们的权力呢?各国国情不同,显然不能这么推导。
第二,中国检察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就是检察侦查理论
中国的检察制度,来源于列宁法律监督思想。在这一思想下构建的检察制度,从来都是拥有侦查权的。
建国后,从1954年宪法开始,中国的检察机关历来就拥有侦查权,这是一个常识。再早一点,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法院组织条例》,不也规定检察官有“实施侦查”的权力吗?绵延这么多年,自然有它的合理性。延续了这么多年,忽然侦查权说没就没了,这有过科学论证吗?
越南检察官
和中国检察制度相类似的越南检察院,行使的也是法律监督职责。只要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检察机关即有权履行侦查职责,检察机关还有权指导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行使部分侦查手段。
再看看俄罗斯,虽然苏联解体后,检察体制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法律监督”和“侦查”这两大特征,却依然保留。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和他领导的下级检察长负责协调内务机关、联邦安全机关、税务警察、海关等机关打击犯罪活动,当需要对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时,检察机关有权直接进行侦查。
为什么其他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享有侦查权,中国检察院却要被剥夺这种权力呢?我学识浅,这个问题一直没想明白。
第三,中国检察院除了侦查以外的监督方式,根本支撑不起监督的权威
有一种似是而非的观点:以前检察院太注重侦查,荒废了监督的“主业”。不知道持这种观点的人究竟对检察院的工作了解多少。我想说的是,没有侦查,其他监督方式有几斤几两重?
先看看检察建议,主要来自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和检察院的内部规范性文件,长期以来连是否具备法律依据都争论不休。好不容易在2012年被《民事诉讼法》吸收进去。
可效力呢?既然是“建议”,当然不可能有强制性的效力,被监督的人有接受或不接受的权利。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建议,效力甚至不如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建议(法律至少规定对监察建议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这是一项什么监督啊?
我觉得同样扯淡的还有通知纠正违法。看起来非常高大上的监督方式,效力同样脆弱得如同豆腐一般。设想一下,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如果对方拒不纠正怎么办?法律给了检察院什么后续权力吗?没有。
记得龙宗智教授在一篇论文中曾经提到,某地甚至出现检察机关向法院递交纠正违法通知书时,被法院有关人员当场撕碎丢入废纸篓的情况。的确,对于一份根本没有后续法律保障的监督方式,人家凭什么尊重你?——在有侦查权为后盾的情况下尚且发生这样的事情,取消侦查权后,会是什么样子?
监督,必须有刚性,这是一个常识。如果酒驾醉驾只能口头批评,谁还把酒后驾驶当回事?如果违法犯罪只是建议自己纠正了事,谁还畏惧杀人放火?……
我认为,把职务犯罪侦查权移交给监察委并无不可。但检察院自身必须保有侦查权。只要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自行立案侦查。只要能够做到这一点,检察监督依然有刚性。
写到这里,我脑海里忽然想起《大话西游》里的唐僧,每天对着孙悟空唠唠叨叨:“悟空,你又调皮了!”“叫你不要乱丢垃圾,你总乱丢。月光宝盒是宝物,你把他扔掉会污染环境,要是砸到小朋友怎么办?就算砸不到小朋友砸到那些花花草草也是不对的……”
讲这么多唠唠叨叨的监督,完全顶不上一个有强制约束力的紧箍咒。
只要给孙悟空戴上金箍,即使不念,一个响指,一声“走!”孙悟空也不得不义无反顾,一路风霜,一路西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