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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十条禁令]公安部:五条禁令、六个严禁、八条禁令、十条禁令、三项纪律
五条禁令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本禁令自二〇〇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禁令不一致的,以本禁令为准。
消防官兵六个严禁
一、严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领导的配偶,子女在其管辖的地区从事消防工程施工,检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二、严禁以任何形式参与或干预消防工程的招标评标活动;
三、严禁指定或变相指定建筑工程的消防施工企业,消防产品销售单位和品牌;
四、严禁利用消防监督执法职权乱收费,乱罚款或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拉赞助以及强行征订消防杂志,征集广告;
五、严禁利用消防监督执法职权吃、拿、卡、要;
六、严禁违反规定干预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对违反上述“六个严禁”的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或降职等党纪和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民警八条禁令
一、严禁工作期间脱岗离岗;
二、严禁接受罪犯、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吃请或物品;
三、严禁殴打、体罚、虐待罪犯劳教人员;
四、严禁违反规定使用枪支和戒具;
五、严禁工作期间或着装到公共场所饮酒以及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六、严禁为罪犯、劳教人员提供通讯工具;
七、严禁接受异性陪侍或到营业性场所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
八、严禁参加赌博活动。
消防官兵十条禁令
一、严禁违反法定程序,时限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办理消防行政案件,受理有关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违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二、严禁在火灾事故认定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或工作失职,违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三、严禁故意拖延,刁难,推诿应当受理和服务的消防监督行为,违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四、严禁违法实施消防处罚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违反规定收缴罚款,违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五、严禁在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施工检查、竣工验收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违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六、严禁指定任何工程施工,消防产品销售及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单位,违者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七、严禁向上级提供虚假工作情况和基础数据,违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八、严禁丢失、损毁各种档案,违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九、严禁直系亲属(主要包括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的父母、兄弟、姐妹)涉足消防工程和消防产品经营活动,违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十、严禁利用工作便利收受单位或个人财物、接受馈赠、报销票据,违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消防警官违反上述规定,不仅对本人作出处理,同时追究直接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处分,同时追究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给予有关领导纪律处分。
本禁令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公安民警三项纪律
公安民警决不允许面对群众危难不勇为;
决不允许酗酒滋事;
决不允许进夜总会娱乐。
公安民警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先予以禁闭,并视情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并视情追究有关领导责任。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三项纪律”的行为,一律坚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2) [十条禁令]批准征收土地 “十条禁令”
批准征收土地 “十条禁令”
时间:2012-9-27 9:04:39 作者:闫凤翥 来源:土地征收 查看:790 评论:2
内容摘要:第一条 禁止在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市县批准征收土地 国土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对因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等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地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缓受理所在地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报批申请。第二条 禁止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突破年度计划批准征收土...
第一条 禁止在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市县批准征收土地
国土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对因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等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地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缓受理所在地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报批申请。
第二条 禁止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突破年度计划批准征收土地
国土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各地不得突破年度计划批准用地,也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对擅自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要加量扣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确需修改规划的,要依照规定听证和论证,并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第三条 禁止修改基本农田规划批准征收土地
国务院28号决定规定: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国土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坚决制止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占用基本农田报批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禁止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批准征收土地
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第五条 禁止未经依法查处批准征收土地
国务院28号决定规定: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生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未完成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的、征地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且未能及时解决的、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未按期完成基本农田图件备案工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上级政府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明确规定:凡存在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行为的建设用地,必须依法查处,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或法律责任后,方可依法补办建设用地手续。
第六条 禁止征地报批前未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批准征收土地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规定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类建设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报批前未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的,不得批准征地。
第七条 禁止拆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批准征收土地
国务院28号决定规定: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第八条 禁止以“村改居”方式批准征收土地
国务院28号决定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第九条 禁止为禁止和限制项目用地批准征收
国务院28号决定规定:制订和实施新的土地使用标准。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国土资源部门对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分别实行禁止和限制用地,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继续停止高档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等用地的审批。国土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规定:坚决执行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的规定,从即日起,(2004年11月2日)一律停止其供地和办理相关用地手续,进行全面清理。
第十条 禁止“以罚代批”方式征收土地
国务院28号决定规定:强化对土地执法行为的监督。建立公开的土地违法立案标准。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坚决纠正违法用地只通过罚款就补办合法手续的行为。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
(3) [十条禁令]“十条禁令”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行为
秦都区“十条禁令”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行为
2012-4-11 14:27:11 作者:池剑锋
近日,咸阳市秦都区纪委针对委局机关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下发了《咸阳市秦都区纪委十条禁令》。明确规定,严禁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严禁对来访群众或办事人员态度生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严禁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影响政令畅通;严禁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或不按规定时限办结;严禁上班时间打扑克、下棋、打麻将、玩电脑游戏、网上聊天、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事;严禁工作日中午或执行公务期间饮酒;严禁参加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健身等高消费活动;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严禁违纪违规办案;严禁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调离、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根据党政纪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