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关系


热门范文 2019-08-06 16:05:07 热门范文
[摘要]第一篇家庭关系:家庭关系的六大原则!“家庭关系”能有什么真相?比你想像的触目惊心!德国家庭系统排列协会主席亨利博亚认为,很多人为了所谓的“家庭宁静”,破坏了“爱的序位”和基本的家庭关系原则,最后导致家庭不可弥补的分裂,非常令人遗憾!“家庭关系”有何直相?处理家庭关系,我们要注意什么?原则一 尊

【www.shanpow.com--热门范文】

第一篇家庭关系:家庭关系的六大原则!


“家庭关系”能有什么真相?
比你想像的触目惊心!德国家庭系统排列协会主席亨利博亚认为,很多人为了所谓的“家庭宁静”,破坏了“爱的序位”和基本的家庭关系原则,最后导致家庭不可弥补的分裂,非常令人遗憾!
“家庭关系”有何直相?处理家庭关系,我们要注意什么?
原则一.尊重:必须承认事实原貌
事实是最好的老师,它带给我们得以成长的最大力量。
说来容易,但真正遇到事情时,对许多人来说却不容易做到,尤其发生在家庭里的事更是如此,例如家庭发生意外悲剧时。比如说有个小男孩车祸丧生,但孩子的父亲因为害怕其他孩子也发生相同的事,便把车祸丧生孩子的所有相片藏了起来,不让其他的孩子们知道他们有这个哥哥;但隐瞒事实的代价是后来出生的孩子竟然也有发生车祸的危险,这让父亲十分害怕,直到运用系统排列揭露出隐瞒事实所带来的后果,竟是其他孩子在无意识里也想跟随他们的哥哥死去。
父亲这才警觉到隐瞒事实的影响。回去后,他立即让其他的孩子开始知道有这个哥哥,并且与孩子们一起为他做一些有纪念性的好事。重新承认事实的原貌后,所有孩子们发生车祸的危险明显地降低,这是因为,一旦家庭不愿承认事实的原貌,想用一些奇怪的方式逃避、忽略或否认时,这件事就会成为家中一件未竟之事(unfinishedbusiness),像黑洞般牵绊着这一家人。相反地,若我们能承认事实,反而会带来解脱与疗愈的力量,为解决之道打开一扇可能之门。
尊重与承认事实的原貌也包含"尊重每个人在系统里的身份事实",而且"把它说出来"是一种重要的承认方式,例如孩子对父亲说:"你是我的爸爸,我是你的儿子。你是长辈,我是晚辈。"或是第二任妻子对前任说:"你是他前任的太太,我是他现任的太太,你在我前面。"当这些话打从内心说出来时,代表了说的人知道这个事实并承认它,这会给系统里所有相关的人带来稳定与解脱感。
然而我们往往无意识地因为某个人的行为而否定他的身份事实,最常见的是一对夫妻吵架或离异时,一方很容易无意识地否认又对方,例如对孩子说:"你爸爸对这个家不负责任,他没有资格当你的爸爸。"或是"你的妈妈是个坏女人,她不要你了,跟别人跑了。"当我们因为某个人的行为而否定他/她的身份事实,整个系统里的人-尤其是孩子-会感到不安,并月出现不当的情绪与行为,重复着家里所发生的不幸模式。因此在生命运作的法则里,我们要学到事实不会因为否认而改变,但否认事实却得付出严重的代价,同时也会丧尖生命给我们的学习机会。 原则二.施与受的平衡
关系之中只有付出,或者是另一方只有索取的话,是注定要失败的。
如果一方付出多于另一方能够回报的话,那个伴侣会感觉到很痛苦,很大的压力,反而回报的越来越少,最终令这种不平衡的状态,持续扩大。
到某个点上,任何一方忍受不住这种不平衡状态的会离开,因为不平衡的状态创造了巨大的压力,需要缓解。出乎意料的是,离开或者中断这段关系的人,竟然是那些接受太多的人。
正确的东西需要平衡,负面的东西也是一样。如果一方伤害了另一方,会出现一种内在需要,把事情扯平。带有这种"罪疚感"的一方应该作出"补偿",偿还要跟伤害的程度成正比,这会有助于两人之间的关系重整。
被伤害的一方,要求比伤害程度稍微少一些的补偿,其实对这段关系式有帮助的。同样,被伤害一方,也可以通过一些"没有那么严重的伤害方式"来回应。
男人或女人,如果他太过善良,不去要求赎罪的话,例如,他马上完全地原谅了曾经伤害过他的伴侣,这样做的话,其实对于两个人的关系,在最深的层次是非常有害的。
罪疚感的一方,丧失了赎罪的机会,而且赎罪的需要还在持续,并没有解决。这样的话,那种不平衡的状态,变得更加严重。而受伤害的伴侣,把自己当做受害者;但过早地饶恕的话,就好像自己比加害者高人一等似的,觉得自己是个更好的人,但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的。
报复是必要的,但却要有适当的份量。以爱作为报复的手段是一门高层次的艺术。 原则三.人人都有归属的权利
家族的每个人,都有同等的权利来归属于这个家族。家族的每一个成员,都平等地占有一席之地--不论身份、先来后到的时间、曾经做过什么。
可能一个小孩是天赋秉异的音乐家,一个孩子生病或残废,一个孩子有反社会的问题……都一样。就算是数代同堂的大家族,如果有人早夭或自杀,这个基本的归属权都不会有所改变。每个人都必须被接纳入,受到同等的敬重。
没有人存在的权利较多或较少,不管他是罪人还是圣人。如神秘家所言,最小的草叶和最大的星星都一样被需要,没有人们是被排除的,也没有比较的问题。在排除的、在划分优劣、高低、好坏的是人类的头脑,但事实上没有什么可以被排除,因为环绕我们四周的存在是普世共享的,环抱一切,无所不纳,万物都会继续存在,持续产生影响。
原则四:先到者优先于后到者
两个关系系统间的优先顺序和一个系统内的优先顺序是不同的。新的系统优先于旧的系统。例如,当一对夫妇组成一个家庭时,新的家庭系统要比他们的原生家庭优先,第二次婚姻也要比第一次婚姻优先。
从经验上出发,当家庭不遵守系统间的优先顺序时,往往会困难重重。例如,如果年轻夫妇对父母的爱仍然优先于他们彼此之间的爱,他们要建立恩爱圆满的关系,就必须先处理优先顺序带来的困扰。
第二任伴侣关系看起来特别复杂。为了新的家庭和睦相处,新的系统必然要比以前的优先。但是如果新的伴侣中有一方再婚时带着以前关系的孩子,那么与孩子有关的连结和爱必须保持比新伴侣优先的地位。当新的伴侣要求优先于旧关系的孩子,或者当新的一方要霸占原本属于亲子关系的那份爱时,这对夫妇就会问题百出。
当一个人在一段婚姻期间和另外一个人有了小孩时,那段婚姻就已经结束了。那就是说如果一个女人在他的婚姻期间和另外一个人有了孩子,她就和那个人形成了一个新的系统。原则上,她必然离开第一个家庭,投奔新的伴侣。如果她选择仍然跟丈夫在一起,那么对她的孩子来说,亲生父亲那里才是安身之所。
新的系统优先于原先的系统,因此当一个男人和婚外女人有了孩子时,也会离开原先的婚姻投奔新的女人和孩子。然而他必须继续赡养第一个妻子和孩子。这种情况下,以前的妻子和孩子要付出沉重的代价,但是经验显示出,总的来说,其他的选择造成的伤痛会更大。
此外还有——
原则五、整体里承担较大风险的人优先;
原则六.拥有行使职权能力者优先:在正确位置上的能力必须被承认;

第二篇家庭关系:家庭关系


给婆婆:你的儿子虽然是你含辛茹苦抚养成人的,可是你们毕竟不是一代人,就你们本身而言就已经有了代沟,更何况你儿媳妇,并不是你儿媳妇挑拨你跟你儿子的关系,也不是她抢去了你的儿子,更不是她不懂事毛病多,而是她和你儿子才是一代人,没有代沟,所以从生活习惯,价值观和思考问题处理问题的角度来看,她和你儿子的认同感往往高于你跟你儿子,孩子们已成家立业有了他们自己的生活你就应该放手了,他毕竟已经成人了,请千万不要挑剔你的儿媳妇,因为她不是你的媳妇,不是跟你同床共枕的那个人,既然你儿子选择了这个女人就证明你儿子爱她,你儿子认为她是好的,你不挑剔你的儿媳妇也就等于你尊重你儿子的选择,如果你不认同你的儿媳妇就应该在双方没结婚的时候提出以免造成以后几十年的生活不便,不过如果一味的因为你的挑剔而致使你儿子一再换伴侣,怕是你儿子的家庭生活都不会幸福,所以在一个家庭生活里面婆婆你一定要考虑清楚你在一个家里的位置,你也曾经做过皇后不是吗?但是现在掌管凤印的已经换成了别人,换言之你这个太后级的人物也应该退位享清福了不是吗?    给媳妇:对待你的婆婆一定要尊重,理解,孝敬,这3点是处理好你和你婆婆关系的最关键因素,中国自古历来有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说法,所以你一定不要想让你在家里的地位高于你婆婆,这句话的意思是,你可以做主可以说了算,可以掌管实权,但是你要时时刻刻注意尊重你的婆婆和顾及她的感受让她感觉虽然现在她不掌权可是在这个家里依然很重要,作为一个聪明的媳妇你一定要有自己处理困难解决问题的本事,尽量不要把你的老公牵扯到你跟婆婆的问题里面,因为在这种关系下如果你感觉你老公的作用很大,那你老公势必就要背上“不孝”“忤逆”“娶了媳妇忘了娘”的种种骂名,而这样的说法不仅给你老公带来巨大的压力,也让你脸上也无光。如果你感觉你老公的作用不大或是不起作用,那势必会影响到你跟你老公之间的关系,争吵必不可免,所以要尽量避免,如果你真正做到了尊重,理解,孝敬那再复杂的关系都不会难处理了。    给男人:作为一个儿子孝顺父母,报答父母养育之恩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所以你一定要爱惜感激你的妻子,因为她并没有任何的义务这么做,完全因为爱你所以才和你一起承担,你的母亲只会陪你走一程,而你的妻子会陪你走完以后的路,所以让你的妻子在你家中得到认可和尊重是十分重要的事情,你的妻子也有她的父母,她也同样有责任孝顺报答她自己的父母,所以你一定要尊重,理解,孝敬你的岳父岳母用你的实际行动为你的妻子做到表率。幸福的家庭生活是建立在和睦和谐的基础上的,因为你是一个被两个女人同时爱着的男人所以你是最好的调和剂和灭火器,一个聪明的男人会抓住这关键的一点运用的游刃有余,相反就会一筹莫展,一个再有成就的男人若是没有一个幸福和睦的家庭也不是成功的

第三篇家庭关系:家庭关系


折叠 编辑本段 关系定义
夫妻夫妻关系是指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古代的夫妻关系立法采用夫妻一体主义。夫妻一体主义也称夫妻同体主义,是指男女结婚后,夫妻合为一体,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但实质上是采用夫权主义,妻之人格为夫之人格所吸收,妻的活动由丈夫代表,妻子丧失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及诉讼行为能力及管理、用益和处分自己财产的能力等。19世纪以后西方各国的夫妻立法采取夫妻别体主义。夫妻别体主义是指夫妻结婚以后男女平等,各自保有独立人格,夫妻平等享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对财产享有所有权的能力及对个人财产拥有管理、用益和处分的能力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的能力等。但是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立法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夫妻不平等的残余。 夫妻关系
我国《婚姻法》关于家庭关系的规定
婚姻法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其主要内容是:夫妻对于共同生活中的共同事务如住所、生活方式等拥有平等的决策权,夫妻拥有平等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所有权、管理权、用益处分权,对子女拥有平等的监护权,在象征性语言上夫妻也没有等级秩序。
夫妻关系依据是否具有直接财产内容可以分为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种。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的人身权利义务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都有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3)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家庭关系 折叠 编辑本段 财产权利
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利义务主要有:
1.夫妻财产制。我国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未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下列财产归夫妻个人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一方的婚前财产;(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制并不排斥夫妻就财产的归属另行约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对财产的归属一经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在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3.夫妻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父母子女关系,也称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和继父母继子女四类。 折叠 编辑本段 父母子女
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主要有:(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3)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4)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6)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1)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3)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婚姻法》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有:(1)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但对于养子女的姓氏,《收养法》规定可以随养父或养母的姓,经过协商同意可以保留原姓;(2)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子女和其他亲属之间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3)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暂停,在收养关系解除后生父母与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1)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2)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3)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祖孙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折叠 编辑本段 祖孙之间
祖孙祖孙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1)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3)祖孙之间依据《继承法》的规定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祖孙关系
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
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2)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3)兄弟姐妹之间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兄弟姐妹关系

本文来源:https://www.shanpow.com/news/403239/

《家庭关系.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阅读
  • 《中国九年义务教育歌》 《中国九年义务教育歌》
  • 员工作业效率算法说明 员工作业效率算法说明
  • 补入党介绍人证明 补入党介绍人证明
  • 严字当头确保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地落实 严字当头确保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地落实
  • 被巡察单位党组工作汇报材料 被巡察单位党组工作汇报材料
  • 疫情防控党课讲稿大全 疫情防控党课讲稿大全
  • 疫情防控事迹材料 疫情防控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疫情防控事迹材料 疫情防控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 大学生读书笔记1000字 大学生读书笔记1000字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