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个月工资发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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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月工资发放规定篇(1):2016年公务员13个月工资待遇最新规定


2016年公务员13个月工资待遇最新规定
发布时间:2016-12-12 编辑:碧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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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13个月工资规定
公务员13个月工资标准,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公务员每年发13个月工资。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为2015年个人缴费8%准备。
  在中央通过原则性意见的同时,多地机关事业单位以“涨工资”为主要标志的工资改革也在为明年个人缴费作准备。国务院副总理马凯昨天向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做了《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报告首次向外界透露,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已经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
  一位知情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透露,中央和国务院通过的这项方案应该属于原则性的文件。据他了解,涉及到这些改革的具体执行方案还处于部委会签的阶段。“中人”(制度启动前参加工作未退休人员)改革成本如何承担以及职业年金由谁来经办等难题,都将成为部委之间博弈的重点。
  报告称,改革的基本思路为“一个统一、五个同步”。
  “一个统一”,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
  “五个同步”,即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这次机关事业养老改革吸取了2008年五省市试点改革失败的教训,改革不再将机关视为特殊群体,而是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并且改革不再进行试点,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方案还提出同步建立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本报记者也了解到,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与只有少数企业职工有企业年金相比,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将全面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五个同步”中非常重要的一条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
  上述知情人士表示,完善工资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涨工资”,虽然涨幅不同,但当前全国很多地方省级以下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都在进行工资普涨,下一步事业单位也会跟进。
  “这次"涨工资”是一举双得,一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已经多年没有正式涨过了,二则可以为2015年启动个人缴费8%做好准备。”该知情人士称。
  2014公务员工资改革最新消息:公务员今年起每年发13个月工资
  国家经贸委主任李荣融透露,我国将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居民收入。从10月份起,国家公务员将再次提高工资,并从今年开始每年发13个月工资。按照朱镕基总理的要求,今年的第13个月工资12月份就应下发。同时,研究政策,想办法提高农民收入。我国将采取提高公务员工资等措施应对世界经济减缓对我国经济的影响。这是国家经贸委主任李荣融今天在此间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的。
  李荣融说,今年以来随着美国经济增速的减缓,特别是“9·11”事件之后,全球经济面临衰退的危险。进入下半年,中国经济受世界经济减缓的影响越来越明显,六、七、八三月出口同比增长逐月降低。
  他强调,世界经济增速减缓对中国的影响可概括为两句话:“中长期影响大于近期影响,间接影响大于直接影响”。为此,中国仍将着眼于国内,立足于扩大内需。同时,在政策方面,我们将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对一些领域的改革加快步子,只有改革才能促发展。
  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公务员职级工资制改革
  根据《公务员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这一规定奠定了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今后改革和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改革方向是,归并简化现行基本工资结构,将基本工资确定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部分,适当拉开不同职务的工资差距;强化工资级别与待遇挂钩;在清理整顿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实行分类管理的工资制度,以适应公务员分类管理的需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
  改革历程
  第一次改革。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将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分为30级。同时为反映出各地生活成本差异,全国被分为11个工资区,第11类区工作人员工资比第1类区同级别人员工资高出30%。然而由于当时主流观念对于物质报酬持否定态度,此后的工资管理并没有完全按照上述“决定”进行,原定于1957年的工资升级也没有如期举行。
  第二次改革。1985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公布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这项被称为“结构工资制”的改革调整了1956年工资制度中不区分具体项目的做法,规定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由四部分组成。
  第三次改革。1993年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新工资制度要防止高定级别、高套职务工资等不良现象。与此同时,不再划分工资区,而是引入了地区津贴。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前者主要体现各地自然地理环境等差异;后者用于补偿机关工作人员在不同地区生活成本,地方政府可根据自有财力发放此类津贴。
  第四次改革。2006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出台。文件在“改革的原则”部分强调,要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这次改革除了要求完善津补贴发放制度外,也对基本工资结构做了调整: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不再保留,级别工资权重有所加大。
  第五次改革。根据2013年2月国务院转发的《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工作任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制定公务员薪酬体系改革方案。此次改革的重点是提高基层公务员待遇,有两个主要任务:一是规范公务员地区附加津贴制度;二是完善职务和职级并行的薪酬制度。新一轮公务员薪酬改革将延续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导向,更加注重公平正义,而且注重从制度设计上来找出路。 主要内容
  完善津贴补贴制度
  按照国家规定,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岗位津贴制度。我省规范津贴补贴实施方案另行下发。省直机关按国家规定将部分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具体办法在省直机关规范津贴补贴方案中明确。
  (一)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
  地区附加津贴主要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方案国家将另行制定,适当时候出台。
  (二)完善岗位津贴制度
  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国家对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在清理现有各项岗位津贴的基础上,对岗位津贴进行规范,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在国家统一规范办法下发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执行。
  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部署,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具体规定
  (一)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二)广州、深圳市的公务员,按下列职务对应关系确定职务工资:市级正职、市级副职、局长、副局长职务分别相当于国务院部委的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处长及以下职务与国务院部委及省政府厅局的相同。级别工资按下列办法确定:市级正职、市级副职分别按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套改,局长、副局长在分别按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套改级别的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处长及以下职务人员按国务院部委相同职务人员套改。
  上述城市机关的巡视员、副巡视员,职务工资分别执行厅局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在分别按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套改的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
  省政府直属副厅局机构的有关人员,工资改革时比
  比照广州、深圳的办法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上述高定级别人员调离此类单位或岗位后,按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级别工资。
  (三)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工资档次,其中,原高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可高定一档;原高定两个及以上职务工资档次的,可高定两档。因不同事迹受过多项荣誉称号且高定过两个以上职务工资档次的人员,其高定的工资最多不超过两个档次。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工资。
  (四)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在工资套改时,已经按国发[1993]68号、国发[1983]74号、国办发
[1983]40号、国发{1984]77号、劳人薪[1985]41号、劳人薪[1986j100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
[1992]7号等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一个工资档次。(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行政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人员工资套改问题。
  1、受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
  2、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3、被判处劳动教养、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处罚期满由单位接收分配工作且仍在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在按新确定职务套改的基础上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人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后再低定一档,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两个级别工资档次,级别工资档次在3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四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5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六)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公务员在取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其基本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八)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年度,公务员不能计算为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机关工人不能计算为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九)若干具体问题。
  1、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在其工资办法出台前,暂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2、工资关系未转入现所在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再参加工资改革。
  3、实施公务员法后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人员,根据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的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套改级别工资。
  4、按照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从事业单位、企业调入机关的人员,根据调入后本人所任职务,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工资。
  5.截至2006年6月30目按规定应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经组织批准留用外,均按退休人员相应增加退休费。
  八、实施时间
  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九、经费来源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十、组织领导与实施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省直单位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各市、县(区)如何实施,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工作人员增加工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附表七至九)。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广大机关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的政策规定,严肃工作纪律,不得自行其是,额外增加工资。同时,要切实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进行。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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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月工资发放规定篇(2):第13个月工资 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 Oracle HRMS Core HR Payr...

13个月工资发放规定_第13个月工资 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 Oracle HRMS Core HR Payr...


第13个月工资 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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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工资)后,个人因此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上述例子中,该会计师事务所在计算“第13个月工资”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基本是按照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来执行的。但事务所的员工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他们认为“第13个月工资”应认定为奖金,应按此数额除以12后确定税率来征税,他们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定义,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从“第13个月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定义看,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比较难界定的。比如,有些企业在年终只有发13个月工资的规定,没有年终奖;有些企业是在年终考核后发年终奖,没有发13个月工资的规定;还有些企业既在年终对个人发放“第13个月工资”,也根据考核情况发年终奖。因此,“第13个月工资”和年终奖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只是不同企业的不同做法。
  国税发〔2005〕9号文下发后,规定该文件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该规定不一致的,按此规定执行。同时该文件还明确了国税发〔1996〕206号、国税发〔1996〕107号文废止执行。虽然国税发〔2005〕9号文没有明确废止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但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中关于“第13个月工资”征税的相关规定如何与国税发〔2005〕9号文衔接是我们重点关心的问题。
  国税发〔2005〕9号文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从性质上讲,企业发放的除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外,其他形式的报酬都属于奖金性质。因此,“第13个月工资”也应该属于一种奖金形式。
  在确定了这一点后,我们来看看在国税发〔2005〕9号文下,“第13个月工资”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如果企业在年底只发放“第13个月工资”不发放其他性质的一次性奖金:“第13个月工资”应依据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将“第13个月工资”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如果企业在年底既发放“第13个月工资”也发放一次性奖金: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同时结合第五条的规定,我们认为,对于企业既发放“第13个月工资”也发放一次性奖金,由于对“第13个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关系,法律上也没有明确定义,企业可以在“第13个月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中任选一个,按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不能选择对“第13个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都按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方法来计算。如果选择一次性奖金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第13个月工资”就必须和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选择将“第13个月工资”按国税发〔2005〕9号文计算,则年终一次性奖金就必须和当月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企业与A员工签订用人合同时规定,每月除支付A员工工资3000元外,公司会在年底根据经营情况,给每位员工发放第13个月工资。除此之外,公司会根据人事部门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对被评选为“优秀员工”的个人,派发1万元的年终奖。
  (1)选择年终一次性奖金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
  10000÷12=833(元),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
  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10000×10%-25=975(元);第13个月工资应纳税额:(3000+3000-1600)×15%-125=535(元);合计应纳税额:975+535=1510(元)。
  (2)选择第13个月工资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
  3000÷12=250(元),税率5%;
  第13个月工资应纳税额:3000×5%=150(元);
  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3000+10000-1600)×20%-375=1905(元);
  合计应纳税额:150+1905=2055(元)。
  从上面的计算可以看出,选择将一次性奖金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比较划算。当然,“第13个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数额和企业的薪酬结构是密切相关的。一般而言,对既发年终奖又发“第13个月工资”的企业来说,如果“第13个月工资”数额大于一次性奖金的,选择“第13个月工资”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比较划算,反之则应选择年终一次性奖金。

13个月工资发放规定篇(3):2017日工资计算标准

13个月工资发放规定_2017日工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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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工资计算标准
  正算法:工资=月薪÷21.75×月计薪天数×(出勤天数比例)
  反算法:工资=月薪-月薪÷21.75x缺勤天数×(出勤天数比例)
  月计薪天数=(月出勤天数 + 法定节假日天数)
  出勤天数比例= 21.75÷(当月应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
  同样举上面的案例:
  案例一:某员工月薪2175元,7月份有23个工作日,员工缺勤1天,出勤是22天,本月月薪多少?
  正算法: 2175÷21.75×22×(21.75÷23)=2080.4元
  反算法: 2175—2175÷21.75×1×(21.75÷23)=2080.4元
  案例二:某员工月薪2175元, 5月份有21个工作日,5.1为法定节假日,员工缺勤1天,出勤是20天,本月月薪多少?
  正算法: 2175÷21.75×(20+1)×(21.75÷(21+1))=2076.14元
  反算法: 2175—2175÷21.75×1×(21.75÷(21+1))=2076.14元
  目前也有一些实行6天工作制之类的民营或私人企业不使用21.75计算月薪的,而是直接用实际出勤天数进行计算。这也可行。法律法规并不强制要求企业一定按21.75来计算月薪。最普遍的算法就是用 “工资=月薪÷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这种算法错就错在没把“带薪法定节假日”天数算进去。正确的应该为 “工资=月薪÷(应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实际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
  也有企业是使用 “工资=月薪÷30天×实际出勤天数” 此类算法来计算月薪的企业。
  日工资计算的方法
  A、 每月按平均法定工作天数21.75天计算。
  日工资=月标准工资÷21.75
  20.83天是按全年365天减去104个公休假日,再除以12个月计算求得。
  在这种计算方法下,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缺勤不计算为缺勤天数。
  B、每月按平均日历天数30天计算。
  日工资=月标准工资÷30
  在这种计算方法下,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缺勤计算为缺勤天数。
  劳动法律根据: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节假日加班费计算
  节假日加班三薪(月工资收入÷21.75×300%)、公休日加班双薪(月工资收入÷21.75×200%)
  春节长假七天总加班费=月工资收入÷21.75×300%×3+月工资收入÷21.75×200%×4
  上述案例案例以春节长假七天加班为例,前三天是法定节假日(即除夕、春节、初二)拿三薪,每天加班费为(月工资÷21.75×300%),后四天是双休日调休(即初三至初六)拿双薪,每天加班费为(月工资÷21.75×200%)。
  几个固定数据说明
  按照法律规定,每月工作时间为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全年制度工作时间为250天,全年节假日及公休日为115天。
  计算方法:每月工作时间 20.83=(365-104-11)÷12;月计薪天数 21.75=(365-104)÷12);全年制度工作时间 250=365-104-11;全年节假日及公休日 115=104+11
  年终奖缴税计算方法
  年终一次性奖金
  根据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例如,2009年1月份向其员工发放工资24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6000元,应缴个税为:(2400-2000)×5%=20元,由于2400元已超过费用扣除额2000元,则计算年终奖税款时无需再减除差额,则年终奖部分的个税应税所得额为6000元,除以12后为500元,使用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部分的应纳税额=6000×5%=300元,该员工当月应交纳个税=20+300=320元。
  如果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为1600元,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差额后的余额,年终奖应纳税所得额=6000-400=5600元,除以12后为466.7元,适用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即5600×5%=280元。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特殊计税办法,每个纳税人一年内只允许采用一次。如果采取年终奖分次发放的办法,分次发放的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缴纳个税。
  第十三个月工资
  “第13个月工资”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年底双薪”,在很多效益好的企业中普遍存在。根据国税函〔2002〕629号规定,个人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例如“第13个月工资”为4000元,应扣个税为4000×15%(税率)-125元(速算扣除数)=475元。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未达计税工资标准,奖金和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扣除法定扣除额后交税。
  实物或消费券
  单位发放的实物,大到住房、汽车、电脑,小到饮料等,有的单位还组织免费旅游及个人认购股票,实际上,这也是需要按其价格缴纳个税的。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价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日工资的计算标准形式
  最低工资
  2011年4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一季度13个省区市根据当地实际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20.6%。最低工资标准是指企业中从事最简单、最不熟练劳动者,单位工作时间的工资数额。最低工资标准是确定工资差别的基础,其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宏观工资的总体水平。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主要根据企业自身特征,但也要考虑以下3个因素的影响:
  1)国家法定的最低工资率,或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和国家最低工资标准不是一个概念,但在一般情况下,企业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国家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以企业内最简单、最不熟练的劳动技能和劳动成果为依据。
  3)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不应是一个固定的量,应该随着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以及该企业工资基金规模的变动适当的做出调整。
  固定工资
  固定工资标准的含义是每一个工资等级只规定一个工资数额,一旦确定,长期稳定不变,与企业经济效益没有直接关系。文章探讨了中国最低工资标准对农民工就业的影响.研究表明,最低工资标准对农民工就业的影响存在一个阈值.在该阈值之前,最低工资标准的增加会促进农民工就业,而超过该阈值后,农民工就业就会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增加而减少.进一步的地区及行业分析表明,最低工资标准东、西部为正作用,中部为负作用;制造业为正作用,建筑业为负作用.文章最后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浮动工资
  浮动工资指职工工资随着职工劳动成果的大小而上下浮动。浮动工资总额通常不包括固定性的津贴和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工资总额中浮动部分的构成。
  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工资基数一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是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
  三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同时,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市人社部门强调,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日工资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

本文来源:https://www.shanpow.com/news/359929/

《13个月工资发放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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