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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人受伤谁负责篇一:装修时工人受伤应该由谁负责?

晚上接到一个姐妹哭诉的电话
她的工人在帮客户安装橱柜台面时,割机割长出来那几公分台面的时,飞溅出来的小石头直接把工人的眼珠给砸裂了。不知道要赔多少钱呢??
除了一通无力的安慰以外,真的不知道说什么。
还真的不是第一次听说装修工人受伤的事了。
那么装修时工人受伤到底应该由谁来负责?
以下文字来源于《中国普法网-以案释法》
为省钱,不少业主找小装修公司或者直接在路边找装修队进行装修。由于这些小装修公司和装修队一般都没有施工资质,装修工人在工作中受伤,业主因选任过失而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
北京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告诉《工人日报》记者,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通俗地讲,就是业主和装修公司或者包工头之间是承揽法律关系,如果包工头找来的装修工人在工作中受伤了,这个装修公司或者包工头又没有相关施工资质的话,那么业主就因为选任过失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王飞律师说。
那么,没有施工资质的包工头自己在工作中受伤,业主是否需要担责呢?对此,王飞律师认为,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作为平等的合同主体,对其行为的后果应该依法自行承担。承揽方在承揽工作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其责任应当由自己承担或者由其合伙人与其共同承担。定作人即使存有选任过失,对承揽人自身受到伤害也不承担责任。
不过,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宏刚则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自身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定作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记者注意到,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按照第一种观点作出判决。2010年,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相关案件时认为,在装修过程中如造成承揽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业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该案中承揽人在装修过程中自己受伤,业主虽然存在选任过失,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也有的法院按照后一种观点判决定作人担责。2015年10月,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在审理一起相关案件时认为,包工头刘某无证操作受伤,业主在选任上存在过失,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在房屋装修过程中,业主通常不会给装修工人投保人身伤害意外险。装修工人发生意外之后,如果业主存在选择过失被法院认定需要担责,会面临较大的经济赔偿压力。”王飞律师提醒,业主在装修房屋过程中,应尽量找有资质的公司或者个人。
那么,装修工人该如何规避风险,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王飞律师建议,装修工可以加盟正规的装修公司,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他还提醒装修工人,最好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果在干活期间发生意外,可以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
装修工人受伤谁负责篇二:律师说法:家装工人摔伤由谁承担责任?

李先生来所咨询:今年8月份,我与王某订立了一份房屋装修合同,约定由王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负责我的房屋装修。合同签订后,王某雇佣的小工张某在装修过程中从梯子上跌落、摔伤。张某要求我承担赔偿责任。请问,不是我找的人,我也需要赔偿吗?
律师解答:13622001319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田伟律师、杨丽实习律师解答: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李先生将待装修房屋的装修工作交给王某后,由王某交付工作成果。李先生向王某支付报酬,李先生和王某之间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二是王某包工后雇请张某,张某按王某的指示提供劳务,并从王某处领取报酬,王某与张某的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李先生与装修工人张某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因此李先生没有义务对张某进行赔偿。
虽然张某无权向李先生主张赔偿,但是向王某主张是有法可循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若王某存在过错,张某可以向其主张赔偿责任。
律师最后建议广大市民,房屋装修时不要贪图便宜,尽量选择具有施工资质的装修企业,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纠纷。
整理 新报记者 张家民
装修工人受伤谁负责篇三:家里装修,工人干活时受伤了,我该负责吗?
这个案例是一个关于装修中工作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由于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合同,业主也未能说清楚各方的法律关系,致使自己赔进去了5万多元医疗费!所以今天就跟大家聊一聊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相关问题。
【案件回顾】
2014年3月8日,吕先生找张某、于某二人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装修工作里面有砸墙的内容。于是,吕某就让张某找人为其房屋砸墙,张某随找到了与其熟悉的邹某等人实施这项工作。在砸墙过程中,由于邹某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在屋内砸墙,砸墙过程中瓷砖碎片飞到邹国双眼睛内,造成邹国双眼睛受伤。事发后邹某住院治疗9天,并且构成十级伤残。这砸墙不当紧,砸出个十多万医疗费加上个十级伤残!各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最后邹某将吕某、于某、张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主张邹某不是自己雇佣,房屋装修已经包给被告于某所属的公司,庭审中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根据当事人以及证人的陈述,认定张某、于某系居间介绍人并非邹某的实际雇佣人(签订合同是多么的重要呀!)。吕某未审查为其提供装修服务的人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邹某在工作中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其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关于责任比例,本院酌情确定邹某承担30%的责任,被告吕某承担70%的责任,共承担了5万多元的赔偿费用。
【案件评析】
在本案中,涉及三方当事人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加工承揽关系。两种法律关系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如果是承揽关系那么吕某就不用承担责任。反之,劳动关系将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我们有必须弄清洁到底什么是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
一、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定义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
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
二、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劳务关系是受雇人按照雇佣人工作安排,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法律关系。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劳务关系是劳动力与价值的交换,承揽关系是劳动成果与价值的交换。二者区别表现如下:
(一)双方的主从关系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安排指挥雇主的工作,雇主须为雇员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自始至终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承揽人对承揽活动享有自主支配权,只对劳动成果向定作方负责,定作人对如何完成工作的安排无权干预,《合同法》中规定,定作人有必要的监督核验权,但又规定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二)合同成立的前提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在选择雇员时,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符合工作为标准,雇员则直接看劳动报酬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以应允提供劳务。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选任承揽方要考虑对方的设备,技能,信誉,劳力是否能胜任工作,承揽方则要考虑自己的技能和现有条件能否完成工作和获利来缔结合同。
(三)交付的劳动成果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单纯的劳动力,以满足雇主的需要;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方则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劳动成果。
(四)劳动设施的提供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一般不需提供劳动设备,主要由其自身提供劳动力,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要自己提供设备,以便于完成劳动成果,定作人不须提供劳动设备。
三、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责任承担
承揽关系由《合同法》调整。承揽方所付出的劳动已经包括在为实现承揽合同标的的实现过程中,则由承揽人自己负危险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关系由《侵权责任法》调整。个人之间提供劳务的,提供劳务人受到伤害的,按照双方的过错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启示】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业主在装修房屋时要先了解装修中的相关法律知识,明白装修中哪些工作是自己雇人干(劳务关系),哪些是工作是承包出去的(承揽关系)。
二、业主和施工方要签订装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一旦出现人身损害和工程质量问题,需要追究责任时,要留有证据。
三、不能做甩手掌柜,装修过程中要对施工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安全和质量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保证不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