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


热门范文 2019-06-04 04:06:39 热门范文
[摘要]支付令篇一:支付令—搜狗百科1.有权提起督促程序的,只能是债权人 依照实体法的规定,享有权利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法履行义务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通过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此外,债权人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通过督促程序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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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篇一:支付令—搜狗百科


1.有权提起督促程序的,只能是债权人.依照实体法的规定,享有权利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法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通过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此外,债权人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通过督促程序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2.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不适用督促程序;而且,督促程序只适用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除此以外,要求债务人给付特定物,返还建筑物,为一定行为的案件,都不能申请适用督促程序.
所谓金钱,是指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货币;有价证券指券面所表示的财产权利必须实际持有其券才得以实现的证券,如本票,汇票,支票,股票,公债,国库券,提货单,抵押单等.可以适用督促程序的给付之诉的案件,如借款,借贷,有效买卖欠款,赊销,代销欠款等.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督促程序中的申请人必须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而且债务人也不负有履行其他债务的义务.具体地说,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不负有对等给付的义务,或者对等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此外,还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虽然另有债权关系,但按其性质,不能与债权人的权利发生抵销的情况.
4.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已载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该条件有三层含义,其一,期限届至.给付期限届至,债务人始有履行给付的义务,债权人也始有请求给付的权利,否则,债务人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不得提出给付请求.其二,数额必须确定.至于何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数额方能确定,不应以债的产生原因而定,不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基于何种类型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只要其数额已经确定(比如通过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且符合其他受理条件,均不妨碍适用督促程序.其三,申请书载明了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这是对申请书形式要件的要求,即应记载请求种类属金钱或有价证券,其数量,产生的原因事实,可以证明的文书资料,履行期限等.至于事实,证据是否确凿可信,是否具有采证力以及会否引起争议,并不影响督促程序的适用及支付令的申请.
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这里所说的送达是指直接送达,支付令的送达不能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在两种情况下,应视为支付令不能送达:一是债务人下落不明,需要采用公告方式才能送达的;二是债务人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情况比较复杂,不符合督促程序迅速简便地处理纠纷的立法原意,故视为不能送达.
6.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国法律规定,有权管辖此类案件的法院只能是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债务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由债务人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债务人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7.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债权文书.申请书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开始督促程序的前提和依据,也是人民法院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申请书必须详细记明下列内容:当事人的自然状况,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名称,地址等;请求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请求发布支付令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着重写明引起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的时间,以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事实,并尽可能地提供证据,对事实和理由加以证明.
此外,申请书还应载明当事人的请求事项,即表明申请的目的在于发布支付令等等.

支付令篇二:申请支付令


          申请支付令,实质上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债务人给付以金钱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特殊程序。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既不主动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与诉讼相比,运用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有以下优点:(1)及时方便,催偿债务快,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的15日内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能力。(2)程序上具有简易性,无须传唤债务人,无须开庭审理,也不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即可签发支付令。这对当事人来说,无疑既省时又省力。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和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15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请求给付的标的物仅限于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和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2.债权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也称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法院将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债权人提出申请后,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应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在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人命令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即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强制执行。
       可见,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处就是时间短、见效快。当然若债务方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则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此外,在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法院将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申请支付令的方式: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有债权文书。债权人不得采用口头方式申请支付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支付令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诉讼代理人的,也一并写明。
2.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和请求给付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包括引起债权发生的事实以及证明债权存在并已到期的事实和相关证据,并写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3.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申请人要明确表达请求法院发出支付令,而不是提起诉讼的意思表示。
二.申请支付令的手续是
(1)债权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是指债务人住所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基层人民法院。
(2)债权人应以书面形式申请支付令、申请书应当写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与职务、住所等基本情况;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类别、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支 付 令 申 请 书(范文) 
申请人:马XX,男,回族,1973年12月17日生,
XX 省
XX 县人,住
XX 省
XX 县XX镇XX号。身份证号53292719XXX,联系电话1501121XXXX。 
诉讼代理人:
XX 律师,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XX,男,汉族,1963年03月14日生,
XX 省
XX 市人,系XX职工,住
XX 市XX开发区XX小区5栋3单元302室,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8XXXXXXXXX,0872-22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向被申请人发布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偿还欠款25000.00元(贰万伍仟元整)。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同学关系。2010年09月17日,被申请人找到申请人,声称其所在单位集资购买建房用地,须支付首付款,由于自己手头资金不足,向申请人短期借款2500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并承诺三个月后一定归还。申请人基于同学感情,也基于被申请人系国家公职人员,相信被申请人,遂于当天将25000.00元现金借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当场亲笔书写了“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借款期限为2010年09月17日至2010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应于2010年12月16日之前归还申请人上述借款。2010年12月16日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欠款,但被申请人或者四处躲藏,或者声称出差,不接电话、不回短信,至今未按约定还款。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明确,借款数额及借款期限明确具体,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督促程序申请的规定。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其立即支付欠申请人的借款2500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望予以批准为谢。 
此呈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马XX 
                                                                                                           年    月    日 
附:被申请人亲笔书写的欠条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没有欠条可以申请支付令吗?
     客户欠钱 我现在有客户每次收货时收货单上的签字,客户给我们下订单、我们交货QQ的整个对话过程,以及当面讨债和电话讨债的录音,只差书面欠条。请问可以可以申请支付令吗?
       可以的,但是如果没有"QQ的整个对话过程"电话讨债的录音"就只有提起诉讼了,让法院判决.因为对方无法拿出已经付款的证明,而你有交货了的证明和定单.

支付令篇三:支付令综合常识


支付令,即督促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 支付令的主要特征有:(一)督促程序是一种诉前性质的略式程序,具有非诉讼性和简易,灵活的特点。它没有对立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必经过辩论、调解和裁判等程序,而是经过书面审查,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二)适用案件标的物的特定性。督促程序仅适用于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这类案件不存在交叉的权利义务争议。钱是指货币,包括人民币和外国货币。有价证券,是指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以及可以转让的存单。(三)发出支付令和对支付令异议的期限性。债权人提出的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支付令申请,人民法院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的异议无效。(四)支付令的强制性。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同等强制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3款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支付令不提出异议,或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而债务人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督促程序,是一种简易、迅速、催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特殊程序。它对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诉讼成本,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适用支付令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89条至第19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32条、第215条至第22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条至第11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均是支付令的法律根据。
二、支付令的申请。        有权提起支付令申请的,是依法享有债权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被申请人是依法负有清偿义务的债务人。 《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1 、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3、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规定)》第1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 《意见》第2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3、债权人没有对等给付义务的;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 《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认为申请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补正期间不计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的期限。 支付令申请的效力,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引起督促程序的发生,请求时效的中断,以及人民法院对支付令取得了管辖权。
三、支付令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根据这一规定,支付令案件管辖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申请支付令的案件。支付令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因此案件属于债务纠纷案件,应适用《民事诉法》第22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规定》第2条规定: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各有关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二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支付令的审查与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1)当事人不适格;(2)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达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3)债权人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达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4)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的。 《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规定》第4条规定:对设有担保的债务案件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意见》第2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申请不成立的,应当在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 《意见》第218条规定: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五、支付令的送达,支付令一般应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利于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在送达过程中是否可适用留置送达?《意见》第220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六、支付令的制作 支付令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督促债务人限期清偿债务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应在法定期限内制作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支付令。 《意见》第219条规定:支付令应当记明以下事项:1、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情况;2、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3、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的期限;4、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支付令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意见》第22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驳回支付令的裁定书和第一百九十二条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七、支付令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2、3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八、支付令的异议。
       是指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明不服支付令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它是债务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手段。因为支付令是以债权人一方提出的主张和理由为根据,未经债务人答辩,所以法律允许债务人以异议的方式对支付令提出自己的答辩意见。这从立法上保证了人民法院公证处理这类债务案件,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第22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意见》第221条规定: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规定》第7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规定》第8条规定: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 《规定》第9条规定: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九、支付令的撤消。 《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消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消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作出终结督促程序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准许。 十、督促程序的终结。它是指在督促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况或某种特殊原因而结束督促程序的进行。 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而在法定期间履行了债务,督促程序自然终结。 《意见》第221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意见》第21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意见》第224条规定: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起诉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十一、支付令申请的收费。《意见》第132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每件缴纳申请费100元。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承担。 十二、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限。《意见》第22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限,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即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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