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人的典型例子


名人名言大全 2019-05-21 19:03:23 名人名言大全
[摘要]第一篇环境影响人的典型例子:好的环境对人的影响名人例子第一篇:《环境对人有影响作用的名言》论环境对人影响的名言居必择乡,游必就士。——战国〃荀况《荀子〃劝学》意思是(君子)居住必定选择风俗醇美之乡,交游必须接近贤德之士。荀子是“性恶论”者,他强调人的后天学习、改造的重要性。他认为环境对人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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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环境影响人的典型例子:好的环境对人的影响名人例子


第一篇:《环境对人有影响作用的名言》
论环境对人影响的名言
居必择乡,游必就士。
——战国〃荀况《荀子〃劝学》
意思是(君子)居住必定选择风俗醇美之乡,交游必须接近贤德之士。荀子是“性恶论”者,他强调人的后天学习、改造的重要性。他认为环境对人有重要影响,所以主张居必择乡,游必就士。认为选择良师益友和有利于学习的环境,可以使人远邪近正,修身立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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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犹练丝,染之蓝则青,染之丹剐赤。
——汉〃王充《论衡〃率性篇》
练丝:白色的丝。蓝:青色染料。丹:红色染料。 意思是好像白色的丝一样,放到蓝色的染缸中,就成为青色;放到红色的染缸中,就成为赤色。这几句以生动的比喻,说明人特别是青少年的可塑性很强。
在山泉水清,出山泉水浊。
——唐〃杜甫《佳人》
比喻山中隐居的人高洁,而出山之后世风日下,污染了人的灵魂。
居必择邻,交必良友。
——明〃侠名《名贤集》
意思是居住必须选择好的邻居,交游必须选择好的朋友。
古人有“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说法,认为环境对人有很大的影响,接近好人可以使人受到好的熏陶,接近坏人可以使人受到坏的影响。这对青少年尤其重要,社会生活中已有不少教训。这两句是从《苟子》的“居必择地,游必就士”、皮日体的“居必择地,行必依贤”演化而来,作为人生箴言,仍可借鉴。
昔孟母,择邻处。
——《三字经
意思是孟子的母亲为了使孟子拥有一个真正好的教育环境,煞费苦心,曾两迁三地,现在有时用来指父母用心良苦 ,竭尽全力培养孩子。
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
——马克思、恩格斯
人类过去、现在和未来,都始终是他们出生以前和降生以后的周围环境的产物。
环境决定着人们的语言、宗教、修养、习惯、意识形态和行为性质
——欧文{好的环境对人的影响名人例子}.
就所有的生物而言,即使最强烈的内在本质,在很大程度上出是由其所处的外部环境而造成的。{好的环境对人的影响名人例子}. ——乔治〃爱略特
人的素质都相同,只是环境产生差异而已。
——利希滕伯格
庄严的大海产生蛟龙和鲸鲵,清浅的小河里只有一些供鼎俎美味的鱼虾。
——莎士比亚
住在什么地方,习惯就随什么地方。
——阿富汗
在南瓜里度日,就成圆形;在竹子里生活,就成长形。
——越南
盘圆则水圆,盂方则水方。
——《元史·拜让传》
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
——马克思{好的环境对人的影响名人例子}.
世界上有成就的人都是能放开眼光找他们所需要的境遇的人,要是找不着,就自己创造。
——肖伯纳
第二篇:《环境对人的影响》
环境对人的影响
董霞敏
环境对人的成长具有不可抗拒的影响作用,并且这种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尤其是人在幼年时期对环境的影响更为敏感。因此,我们作为教育者应该认真细致地考虑孩子所处环境的各种因素,对一些明显的有害因素予以消除或控制,为他们提供一个安全、亲切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以激发和保护孩子不断寻求知识的潜能,并培养他们高尚的道德情操。
美国心理学家诺尔蒂曾经有这样一段名言:如果孩子生活在批评的环境中,他就学会指责;如果孩子生活在恐惧的环境中,他就学会忧心忡忡;如果孩子生活在羞辱的环境中,他就学会自信;如果孩子生活在鼓励的环境中,他就学会自信;如果孩子生活在受欢迎的环境中,他就学会关爱别人;如果孩子生活在安全的环境中,他就学会信任;如果孩子生活在赞许的环境中,他就学会自爱;如果孩子生活在互相承认和友好的环境中,他就学会在这个世界上寻找爱。
我们班最近有个孩子在唱很流行的《江南staly》,还会经常唱《洗刷刷》,这些都是现如今的媒体传播迅速所导致的结果。不是说这样不好,但是电视,尤其是电脑的迅速发展,孩子从这些上面吸收不经筛选好坏并存的信息,对他们的影响是很大的。你可以说他很潮,可是何尝他的心思不是被分散了呢。而且如今的孩子满口的脏话,时不时的爆出一句“我靠”,固然有从电视上学来的,但是我认为更多的还是他生活的现实环境造成的影响:有可能是家长经常说粗话;有可能是比他们年纪大的玩伴会这么说;也有可能是老师在不自知的情况下说的??而孩子的是非判断力还很薄弱,外界给他什么,他就“吃什么”。
我们常说的“5+2=0”说的是如果孩子的家庭教育跟不上,两天的周末休息时间家长没有给孩子一个良好适宜的环境,那么孩子在学校5天的学习就等于零,从中可以看出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孟母三迁》的故事也正说明了这一点。所以我们作为教育者除了在学校要给学生营造一个安全、亲切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之外,还应该做好家校联系工作,让孩子们在家也有一个良好的生活与学习环境,这样我们的孩子才能健康茁壮地成长。
第三篇:《适应环境的名人例》
1.英国的作家和诗人沙士比亚,是大家再熟悉不过的人,但又有几个人真正知道沙翁成名前的学习环境呢?沙士比亚原来只不过是替人看管马匹的,剧院中的打杂工而已,但他不因身处逆境而怨天尤人,而是一有空闲便从剧院的门缝和小孔里偷看戏台上的演出,他凭着这种执着的“偷学”精神,终于使自己闻名于世。
2.司马迁,西汉著名大史学家。意外横祸,使他身受“腐刑”,但他并没有被逆境击倒。出狱后,以惊人的毅力,忍受残体的折磨,终于完成了名垂千古的我国第一部纪传体通史《史记》,被鲁迅称之为“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后世称之“中国历史之父”。
3.道尔顿是英国杰出的化学家、物理学家,出身贫寒,生活条件恶劣,但他没有因此而自暴自弃,15岁时便离开家乡自谋生路,在给一个学校校长当助理12年里,一边工作,一边读书,写下了“午夜方眠,黎明即起”的座右铭激励自己。经过艰苦的努力,积累了大量的科学知识,28岁时发现了气体分压定律,创立了倍比定律和“道尔顿原子学说”,提出了原子量表。他的杰出贡献,被恩格斯的高度赞扬为“近代化学之父”。
4.路德维希·凡·贝多芬(Ludwig Van Beethoven,1770-1827),德国最伟大的音乐家之一。 出身于德国波恩的平民家庭,很早就显露了音乐上的才能,八岁开始登台演出。1792年到维也纳深造,艺术上进步飞快。贝多芬信仰共和,崇尚英雄,创作了有大量充满时代气息的优秀作品,如:交响曲《英雄》、《命运》;序曲《哀格蒙特》;钢琴奏鸣曲《悲怆》、《月光》、《暴风雨》、《热情》等等。一生坎坷,没{好的环境对人的影响名人例子}.
有建立家庭。二十六岁时开始耳聋,晚年全聋,只能通过谈话册与人交谈。但孤寂的生活并没有使他沉默和隐退,在一切进步思想都遭禁止的封建复辟年代里,依然坚守“自由、平等”的政治信念,通过言论和作品,为共和理想奋臂呐喊,写下不朽名作《第九交响曲》。他的作品受十八世纪启蒙运动和德国狂飙突进运动的影响,个性鲜明,较前人有了很大的发展。在音乐表现上,他几乎涉及当时所有的音乐体裁;大大提高了钢琴的表现力,使之获得交响性的戏剧效果;又使交响曲成为直接反映社会变革的重要音乐形式。贝多芬集古典音乐的大成,同时开辟了浪漫时期音乐的道路,对世界音乐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被尊称为“乐圣”。
5.米开朗琪罗,1475年3月6日出生于佛罗伦萨,是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著名的雕塑家、画家、建筑师和诗人。他13岁时跟随基兰达约学画1年,后从师贝托多学习雕塑1年。他的 艺术 创作深受人文主义思想和萨伏那罗拉宗教改革运动的影响,以现实主义方法和浪漫主义的幻想,表现当时市民阶层的爱国主义和为自己而斗争的精神面貌。在艺术上具有坚强的毅力和雄伟的气魄。 米开朗琪罗中年时期的作品《大卫》雕像,被认为是象征着为正义事业而奋斗的力量。他还在西斯廷教堂的天花板上连续工作4年,独立完成了《创世纪》的巨型天顶画。他晚年所作的美第奇陵墓雕像《晨》、《幕》、《昼》、《夜》,具有冷静而沉郁的悲剧性质, 显示 出人物心情的激动与意志的矛盾,反映了当时意大利人民失去自由和独立的精神状态。其它重要作品还有壁画《最后的审判》、雕塑《摩西》及《奴隶》等
第四篇:《环境对人的影响》{好的环境对人的影响名人例子}. 环境对人的影响
有两群鸭子,其中一群特别会下蛋,每天可以下一只大大的蛋;而另外一群则非常懒下蛋,两天或三天才下一只普通大的蛋。这两群鸭子各自生活互不干扰,各有各的池塘和草地,各下各的蛋。在猴年马月鸡日,懒鸭子群当中的一只鸭子来到了勤奋鸭子群当中,这里的一切让它非常惊奇,鸭子们竞争下蛋的场面非常热烈,每只鸭子对下蛋都非常有激情,非常有积极主动性,恨不得生出一个吉尼斯纪录的鸭蛋或者生下TWINS蛋来好让人刮目相看赞不绝口。这给新来的鸭子留下非常深的印象,于是它决定留下来,也决心像别的鸭子一样天天勤快的生蛋。一个月以后,它成功了。它每天也可以生下一个又大又白的鸭蛋来。
世界一天一天在变,但勤奋鸭子与懒惰鸭子们的生活没有改变。某年某月的某一天,勤奋鸭子群里的一只鸭子出来散步时不小心走失了,却意外碰上了那群懒鸭子。这里的鸭子对生活没有什么向往,不会去勤快地寻找食物,对下蛋也没有什么兴趣,如果吃得不好或者没找到食物就根本不下蛋,懒懒散散的,高兴的时候今天下一个蛋,不高兴时过几天才下一个蛋。所以这群鸭子的鸭蛋产量非常的低。看到这一切,那只勤奋鸭子心凉了,可是它一时还找不回原来的集体,于是它暂时留了下来,和这群懒鸭子们住在了一起,时间久了,也就渐渐地习惯了它们的生活。可是一个月以后,曾经每天能下一个大鸭蛋的鸭子居然不会下蛋了。 人是同样的人,但环境可以改变一个人的结果。如果在一个积极向上的群体里,受到周围的人感染,他也会努力勤奋起来,并且做得到自己的最好,成功的人或许成了这个群体的领导者,或者开创了他自己的新事业,或者在某一方面他是专家,是权威,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人物。但如果呆在一个散漫懒惰的群体里,同样也会让一个优秀的人变成懒汉。如果他不能改变这个群体,那么就要被这个群体给同化。人总是有惰性的,当周围的人都不思进取沉迷于安乐,对工作得过且过,没有计划性,没有长远性,没有良好的执行力,组织框架松散无序,在这种环境感染下,再勤快的人也会变成一个庸碌无为的人。
第五篇:《环境影响人的成长 )》
环境影响人的成长
——商英2班张旸晓晴,张微微,黎雅清,郭甜甜
环境影响人的成长。顺境是指良好的境遇,逆境是指艰苦的境遇,顺境和逆境都属于环境。顺境和逆境都影响人的成长。
人的成长就是人从自然人转化为社会人的过程,这过程中需要环境为人的成长提供一定的空间,这必然少不了环境的变换。顺境让人全面发展,从身心健康到社会角色两个大指标使人的成长得到物质的帮助与人们的支持。逆境使一个人在困苦的境遇付出的努力与遭遇困难高于一般预期,让人的本质成长了,让人的历练成长了,进而增加知识历练,扩展视野,激发人的潜能。这样顺境与逆境的转换,使人在这样的环境下不断成长。
环境影响人的成长。好的环境使人成长,而消极的环境只能使人堕落。但何为好的环境,何为消极的环境呢?显然,好的环境不一定指顺境,消极的环境不一定指逆境。环境可改变一个人,态度同时也决定一个人。如果在顺境中你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再好的环境你都只会是墙头草,而如果你秉着一种想成功,乐
观积极的态度,那你将会成为一朵花。例如,在家庭环境中,父母的赞美会使你愉快,有足够的信心,反之,不断的批评会使你难过,失望,导致信心下降。所以,好的积极暗示与环境会使人进取,否则,则反之。
顺境影响人的成长。影辩论赛中正方认为顺境更有利于人的成长,从人的成长的两个指标即人的身心发展和人的社会化成熟度来论证。就论证角度而言,正反的论证角度较全面。接着通过罗列出顺境提供的有利条件对人的成长的积极影响的表现,并一定程度下指出逆境容易对人产生消极影响,通过对比更突显己方观点。但在论证过程中仍有不足之处,首先在立论中,正方没有明确指出顺境是指过程中的顺境还是结果的顺境,并对顺境对人的积极影响有夸大嫌疑。比如在说到“当我们到了成年乃至老年的时候,顺境使人在自我肯定中获得终生成长的动力”时,“使”字和“终生”二字用得不够严谨,间接夸大了顺境的积极影响。其次,在自由辩论过程,正方有混淆反方的逆境与绝境之意,未能准确地从逆境方面进行反驳。笔者认为,既然环境对人的影响是双面性的,那么在论证顺境对人的影响时也要辩证看待,既要肯定顺境利于人成长的一面,也不能忽视顺境人不利于的成长
的一面。
逆境影响人的成长。反方认为逆境更有利于人的成长,他们给逆境下了定义:逆境指一个人的付出和努力及遇到的困难高于预期,且有时可以是指过程的暂时逆境,其结果很可能是成功的,从根本上有利于人的成长,论证巧妙。反方进而论证逆境可以让拥有人发现其他新事物的机会,同时举出例子:生活中我们解决困难的途径很多都是从逆境中得到的,从而我们从逆境中知晓了荣辱道德,逆境也使我们的智慧更加成长。此时反方运用辩证原理,从事物不好的方面推理到好的方面,逻辑更具说服力。但是反方论证仍有漏洞。过程的暂时逆境有时却会让人消沉、低迷,同时付出努力如果得不到回报,则会让人丧失意志,并不有助于人的成长。另一方面,逆境有时让认发现的不一定都是新事物,我们可能在逆境中重蹈前人的覆辙,并不利于人心智的成熟和成长、并且反方也没有指明为何逆境会与人的荣辱道德扯上关系,而逆境对智慧成长的帮助也很片面。所以,逆境相对顺境不会更有利于人的成长,而是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例如爱迪生做发明之类可以让人心智、能力的到具体锻炼的条件下,才会相对逆境更能让人成长。所以,同上,笔者仍然认为,既要肯定逆境利于人成长的一面,
也不能忽视逆境人不利于的成长的一面。{好的环境对人的影响名人例子}.
因此,无论顺境还是逆境有利于人的成长都是在一定前提条件下成立的,影响人成长的条件之一是环境,而不仅是顺境或逆境,环境影响人的成长。
第六篇:《生活环境对人的影响》
癌症发病,为何各地不同? 希波克拉底门徒 昨天10:00
最近,中国癌症登记中心公布了2013年的中国癌症登记年报,其中的数据显示,很多癌症的发生都呈现出了地域性差异:1.甘肃、青海、上海、江苏等地胃癌高发;2.食管癌高死亡率主要在河南、河北等中原地区;3.肝癌高发区集中在东南沿海和东北吉林等地;4.肺癌高发区主要在东北煤矿区和云南个旧锡矿区。 癌症的地域性差异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假如离开了某种癌症的高发地区,患癌的可能性就会下降吗?
地理位置本身不能成为癌症发病的解释,地域背后隐藏的生活环境差异,才是导致癌症发病差异的真正原因。这里所说的环境,并不仅仅是山河一类的地理环境,而是人体所能接触到的一切外界因素。饮食、生活习惯、工作场所、环境污染物等等因素,都可能是某一地区某种癌症更多发生的原因。
生活习惯
居住在同一个地区的人们常会有相似的饮食偏好和生活方式,而这些因素就可能会影响某些癌症的发病风险。
2000年的一项研究发现,日本人的结肠癌发病率远低于美国人,但是在美国出生的日本裔人群中,结肠癌的发病率却又显著高于日本国内的同胞(男性高出两倍,而女性则高了40%)。科学家继续深入研究,发现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很可能是饮食结构的改变,具体来说就是脂肪摄入量增加而膳食纤维摄入量减少。 这一增一减就增加了结肠癌的患病风险[1,2]。
印度是世界上槟榔消费量最大的国家,同时也是口腔癌发病率最高的国家,这也是一个生活习惯通过地域差异表现出来的典型例子。印度中央邦三分之一的15岁以上人口有嚼食槟榔的习惯,印度每年新增8万例口腔癌患者,其中3万5来自中央邦。中央邦的口腔癌发病率是印度全国平均水平(十万分之十三)的4倍,世界平均水平的8倍[3]。槟榔中含有的生物碱会刺激口腔黏膜的基底细胞分裂增加,增加细胞癌变的几率。研究显示50%以上的口腔癌和吃槟榔有关,国际癌症机构把槟榔列为1类致癌物。一个地区的人们若有嚼食槟榔的习惯,口腔癌高发自然也不奇怪。(更多阅读:槟榔,还是别嚼了)
工作场所暴露
一些特定的工作环境可能会影响癌症发病的风险。例如早在18世纪就有研究发现,扫烟囱工人在工作中接触的煤灰、烟尘会大幅增加他们患阴囊癌的风险。在没有充分防护的情况下,采矿工人接触的粉尘、化工企业职工接触的有害化学物质等等都有可能成为导致癌症风险增加的因素。如果某一地区有很多人集中从事这样的行业,那么癌症的发病率也会因此表现出地域差异。
大概1/3因职业导致的癌症,起因是石棉纤维。石棉纤维是天然的纤维状的硅酸盐类矿物质的总称,由于它有绝热、耐磨、隔音、耐酸、耐腐蚀、耐高温等很多优良的特性,被广泛地应用于建筑、汽车、家庭用品等。世界卫生组织估计全世界有1亿2千5百万人口在工作场所会接触到石棉,有超过每年10万人死于石棉引起的肺癌与间皮瘤。包括美国在内全世界有40多个国家已经全面禁止石棉的使用,而我国尚未全面禁止石棉使用。中国科学家曾经选取1960年1月1日至1980年12月31日之间从事家庭内温石棉手工纺织作业一年以上的女工为调查对象,结果发现在5681名接触温石棉纺织女工中,有144名死于癌症,其中有74名女工死于肺癌,肺癌死亡率是普通人群的4.17倍[4]。(更多阅读:Environmental and occupational cancers)
环境污染
环境因素也可以部分解释癌症风险的区域性差异。
2013年10月,世界卫生组织下属的国际癌症研究机构,把大气污染列为1类致癌物,在证据的充足度上和吸烟等同(注意是证据强度而非危害程度等同)。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2010年肺癌患者里有22.3万例是大气污染引起的。全球空气污染引起的死亡事件,6%与肺癌相关。2013年,世卫组织的癌症专业研究机构“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得出结论,室外空气污染可导致癌症,空气污染中的微粒物质与癌症、特别是肺癌发病率升高有关。
化工企业如果没有完善的处理措施,其排放的有害物质也会影响周围居民的健康,一些所谓“癌症村”的出现也与此有关。(更多阅读:癌症村:住在哪儿会影响患癌机率?)
此外,农业造成的环境污染也是因素之一。上世纪70年代,我国科学家发现浙江嘉善地区的结肠癌病死率达到26.2/10万,居于全国县级单位之首。于是科学家在浙江嘉善建立了全国结肠癌防治现场。对全县的人群进行大规模筛查与预防,发现有机农药的暴露与结肠癌发病相关[5]。
从这些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大而化之谈论癌症的地域差异并没有意义,重要的是以地域差异的数据作为线索,进一步深入调查并发现背后隐藏的风险因素,这也是调查不同地区发病率差异的意义所在。
幸运的是,癌症地域差异背后的风险因素往往是可控的,而且其中相当一部分致癌风险只要改善个人生活方式就能避免。

第二篇环境影响人的典型例子:典型案例 | 最高法: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一、吴轶诉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本案要旨】对高速公路进行环保验收工作的环保机关对于该工程所产生的噪音扰民问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环保机关对于公众提出的履责要求,未采取切实措施,仅作为信访事项转交下级环保部门处理,其不履行噪声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
  
  【基本案情】2015年1月20日,吴轶通过“江苏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网上受理平台”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投诉,反映其住宅距离沿江高速公路18米,噪声白天达70分贝、夜晚达60分贝以上,其身体健康受到很大损害,要求履行对噪声的管理和监督义务。省环保厅收到投诉后,网上转交无锡市环保局办理,该局网上签收又转交江阴市环保局办理。2015年1月,江阴市环保局通过邮局给其寄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称:“你反映的噪音扰民问题已向江阴市法院提起诉讼,目前针对你的部分诉讼请求江阴市法院已作出予以支持的判决。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属于不予受理的第二类情况。”吴轶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省环保厅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沿江高速公路涉案地段环保验收工作系被告省环保厅直接验收并公示的。被告在验收涉案工程时已经检测到该工程在“夜间都有不同程度的超标”,并称“正在实施安装隔声窗等降噪措施,计划2006年6月完成”,故对于该工程所产生的噪音扰民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管理职责。被告对于原告吴轶提出的履责要求,未采取切实措施,仅作为信访事项转交下级环保部门处理。原告诉请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确认被告不履行环保行政管理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针对原告的投诉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规范环保机关履行噪声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不少地方因高速公路车流量增长迅猛,加之过去规划不当等原因,噪声污染问题日趋严重,群众不堪其扰、身心受损,需要有关部门以人为本,解民之苦,去民之忧,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居民生活环境符合相关降噪标准。特别是当不同部门职能交叉、界限不清时,相互间宜主动沟通,共同协调解决,不宜简单将群众关切与投诉问题归于信访,一推了之。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调查,认定涉案高速公路环保验收工作系省环保厅所为,其对群众投诉的噪声污染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职责,法院裁判有利于避免行政机关之间相互推诿,有利于督促责任主体尽快履责,有利于减少公众投诉无门或乱投诉现象,彰显了司法保障民生的正当性。
  
  
二、浦铁(青岛)钢材加工有限公司诉青岛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本案要旨】环保机关依法履行法定的执法检查职责,具有强制性。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接受、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不能拒绝或以内部管理规定为由进行对抗。
  
  【基本案情】2014年10月15日,山东省青岛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执法人员至浦铁(青岛)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铁公司)现场检查,被该公司保安以未经公司负责人同意为由拒之门外。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向浦铁公司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协助调查告知书》,要求其协助调查。其后,市环保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在收到浦铁公司提交的《关于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监督检查的整改措施》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罚款1万元。浦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拒绝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保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原告浦铁公司保安以必须经过公司负责人同意为由,阻碍被告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进厂检查,构成拒绝执法人员检查,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受到处罚。但鉴于原告事后积极整改,并提交整改措施,符合轻微标准,被告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有关维护环保机关依法履职的典型案例。调查权是行政机关实施管理的一项基础性权力。对环保机关而言,只有切实履行法定调查职能,才可能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污染问题。许多环保类法律法规规定了环保机关此项职权,同时明确了被调查对象的协助义务。如《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环保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第七十条规定了具体罚则。本案中,市环保局依法履行法定的执法检查职责,具有强制性。浦铁公司作为钢材加工企业应当诚恳接受、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不能拒绝或以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为由对抗。市环保局结合浦铁公司随后递交报告、积极整改等情形,对该公司从轻处理,过罚相当,效果良好。
三、威海阿科帝斯电子有限公司诉威海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本案要旨】某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等要素发生重大变动时,对周围环境影响也相应变化,建设单位依法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基本案情】2012年12月,威海阿科帝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科帝斯公司)迁至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某厂房,该厂房原系某公司为汽车线束生产项目所建,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威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批准。阿科帝斯公司迁入后开始生产打印机硒鼓等产品。2014年,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对该公司的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未依法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擅自投产。经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市环保局作出责令立即停产停业、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阿科帝斯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该处罚决定。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市环保局的上述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该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阿科帝斯公司搬迁后,其建设项目地点发生了变化,且其利用涉案厂房生产硒鼓等产品致使原建设项目的性质、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均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该公司擅自投产违法事实清楚,遂判决维持被诉处罚决定。阿科帝斯公司上诉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涉及如何看待迁址企业是否需要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典型案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关乎周边群众生活环境安全和生产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当某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等要素发生重大变动时,对周围环境影响也相应变化,建设单位依法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案中,虽然阿科帝斯公司在搬迁之前的原所在地进行过环评且符合相关标准,其搬迁后所租赁厂房此前也取得过汽车线束生产项目的环评批准文件,但由于前后厂址环境不同,项目性质、生产工艺以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都已变化,故该公司应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案对引导企业依法履行环评义务,切实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具有指导意义。一审所作的维持判决形成于行政诉讼法修改前,现此类判决已变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四、张小燕等人诉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环评行政许可案
  
  【本案要旨】虽然被诉环评行政许可行为合法适当,但环保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强信息公开,督促企业采取相应措施,方便公众及时了解相关数据,保障公众环境信息知情权。
  
  【基本案情】江苏省电力公司镇江供电公司(以下简称镇江供电公司)为建设110千伏双井变电站等一批工程,委托环评机构以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噪声及无线电干扰为评价因子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表》。该报告表预测工程建成运行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符合国家标准。2009年11月,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在经过镇江市规划局出具《选址意见》、江苏省电力公司同意环评结论、镇江市环保局对《环境影响报告表》预审之后作出批复,同意镇江供电公司建设该批工程。张小燕、陈晓湘、蔡富生三人不服诉至法院,主张所涉区域不宜建设变电站、环评方法不科学,建设项目不符合环评许可条件、环评许可违法,请求撤销省环保厅的上述批复。
  
  【裁判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省环保厅在其他部门出具意见基础上作出的涉案批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以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与政策规定,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原告张小燕等三人的诉讼请求。张小燕等三人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双井变电站系城市公用配套基础设施,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人口稠密区等敏感区域建设此类项目。涉案工程污染物预测排放量和投入运行后的实际排放量均小于或明显小于排放限值,环评符合法定审批条件。110千伏变电站所产生的是极低频场,按世界卫生组织相关准则,极低频场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但影响有限且可控。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同时认为,虽然被诉环评行政许可行为合法适当,但环保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强信息公开,督促镇江供电公司将相关电磁场监测显示屏置于更加醒目的位置,方便公众及时了解实时数据,保障其环境信息知情权。
  
  【典型意义】本案是涉及环保知情权、参与权保障的典型案例。变电站是现代城市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虽然世界卫生组织在有关准则中指出此类设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有限并且可控,但由于信息掌握不充分,公众很难准确判断电磁辐射对健康的影响,一些疑虑很容易引发对建设项目的抵触,从而产生“邻避效应”,形成纠纷。环保部门有必要在行政许可的同时完善信息公开沟通机制,便利公众充分了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有效参与环境保护,最大程度缓解“邻避效应”。本案中,法院没有止于就案办案,而是同时对行政机关提出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明确要求。据悉,二审判决后,镇江供电公司已拆除电磁场监测显示屏外墙,此举有助于督促供电公司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护水平。案件办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临湘市壁山新农村养猪专业合作社诉临湘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本案要旨】农业养殖单位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自建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直接进行养殖生产,导致废渣、废水直接排放,且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反了相关规定,环保部门应予以处罚。
  
  【基本案情】湖南省临湘市壁山新农村养猪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新农村合作社)自2004年正式投入生猪养殖起,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在一直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配套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新农村合作社将部分生猪养殖产生的废渣、废水直接排放至团湾水库。2014年12月,临湘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经现场调查、送达违法排放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作出责令该合作社立即停止生产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但该合作社始终未停止违法排污。2015年1月,市环保局又作出责令停止排污决定。新农村合作社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停止排污决定。
  
  【裁判结果】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新农村合作社作为常年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的养殖场,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自建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直接进行养殖生产,导致废渣、废水直接排放,且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反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告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就上述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在处罚程序、处罚幅度方面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新农村合作社上诉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涉及农业养殖造成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例。农业养殖在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同时,也可能导致群众居住环境恶化。近年来因养殖污染引发的水源、土壤、空气污染等问题不容忽视。2016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加快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明确对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要实行污染防治,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本案中,新农村合作社明显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市环保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和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于法有据,人民法院应予大力支持。该案对保护农村群众生活环境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六、晋海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奉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
  
  【本案要旨】产生废弃物的企业应当严格履行收集、运输废弃物的法定义务,企业违反规定将废弃物(垃圾)擅自交由没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处理,致使废弃物未得到有效处置,应予以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13年12月,上海市奉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在该区某镇河岸边发现一堆垃圾,其中有晋海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海公司)成品标示卡、塑料外包装袋等废弃物,遂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照取证,并向该公司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谈话通知书,后再次核查现场发现有焚烧痕迹。经调查,晋海公司承认该处垃圾为其产生的生产垃圾,但并非其倾倒;后案外人岳某于2014年1月向区城管局承认曾向晋海公司收购废弃物,其丈夫此后将无价值的废弃物倾倒的事实。该局随后以留置送达方式向晋海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同年2月,区城管局对晋海公司作出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晋海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产生的废弃物,由单位负责收集、运输或者委托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废弃物的处置,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原告晋海公司将废弃物(垃圾)擅自处置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处理,致使废弃物未得到有效处置,其行为违反了该条例的上述规定,被告区城管局据以处罚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晋海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上诉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有关查处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收集、运输废弃物义务的典型案例。城市生产、生活垃圾,是困扰城市管理、污染人居环境、给居民生活带来较大影响的重要污染源,产生废弃物的企业应当严格履行收集、运输废弃物的法定义务,不可贪图省事而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任意处置。有关部门须加强治理,及时处理各类违法行为。本案中,依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应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废弃物的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对于单位产生的废弃物的收集、运输,仅有自行负责收集、运输和委托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两种方式。晋海公司未自行收集、运输涉案废弃物,亦未委托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而是将废弃物出售给案外人岳某,属于违反规定应受处罚行为。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支持正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对于保护城市环境具有导向意义。
  
  
七、上海勤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责令关闭行政决定案
  
  【本案要旨】公司成立之后其所在区域被划为二级水源保护区,该公司从事的生产所排放的污染物可能会对水体产生影响,县级以上政府有权责令其关闭。
  
  【基本案情】上海勤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辉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位于黄浦江上游沿岸,经营范围包括混凝土生产、加工、销售。2010年3月,该公司住所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地被划入上海市黄浦区上游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2015年2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以勤辉公司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混凝土制品制造,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噪声等污染物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责令该公司关闭的决定。勤辉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决定。
  
  【裁判结果】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勤辉公司从事的利用混凝土搅拌站生产、加工、销售混凝土的建设项目具有排放废气等污染物的特征,属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在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已建成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被告区政府责令其关闭,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勤辉公司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勤辉公司从事的混凝土生产客观上存在粉尘排放,按照常理具有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可能性,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粉尘排放确实没有对水体产生影响,区政府责令其关闭,于法有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典型案例。饮用水安全与人民群众健康息息相关。近年来,饮用水水源安全问题倍受社会关注,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十三五”规划中明确要求“推进多污染综合防治和环境治理,实行联防联控和流域共治,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本案中,虽然涉案区域被划为二级水源保护区系在勤辉公司成立之后4年,但是该公司继续生产排放粉尘等污染物可能会对水体产生影响,故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区政府作出的责令关闭行政决定,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当然,政府其后对因环保搬迁的企业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八、周锟、张文波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评批复案
  
  【本案要旨】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的环评报告和环保部受理环评申请后的行政许可程序符合法定程序,充分保障了公众的参与权与知情权;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环境评价采用的标准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等情形。因此,对当事人请求撤销环保部对高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申请作出的环评批复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2012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以下简称环保部)受理了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公司筹备组等单位提交的京沈高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并委托环保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进行技术评估。其后,环保部在其网站上公示了该项目环评文件,同时提供了环评报告书简本的链接。后评估中心经提出修改建议、现场踏勘、专家审查、复核等程序后作出技术评估报告并提交环保部。该部在其网站公示了相关文件并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组织了听证会。2013年12月,环保部作出环评批复并在其网站上公示。周锟、张文波的房屋位于该项目星火站至五环路段,其因噪声影响等理由不服上述批复,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该批复。周锟、张文波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环保部的上述批复。
  
  【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建设单位与评价单位采用张贴环评公告、在报纸及网站公示、发放公众参与调查表等方式征求了公众意见。被告环保部在受理环评申请后,亦在网站上公示相关信息并举行了听证会,被诉环评批复符合法定程序。评价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综合考虑评价范围内环境噪声现状等因素,认为涉案项目噪声防治未违反上述导则要求。被告根据《城市环境振动标准》并参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规定,认为涉案项目环境振动评价意见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原告周锟、张文波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涉及高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的典型行政案件。京沈高铁是全国铁路“十二五”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从一开始就备受社会关注。该项目环评内容大多涉及技术问题。本案中,人民法院着重对评价单位编制环评报告和行政许可的程序进行审查,充分保障了公众的参与权与知情权;对于环评内容则着重对环评采用的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等情形进行审查。对于环评涉及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则尊重行政机关基于专业性的裁量所作的判断与选择,既有力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准确把握了司法审查的范围和界限。
  
九、刘德生诉胶州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本案要旨】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未经验收已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环保机关可予以行政处罚,但考虑到该项目在调查当时正处于停产状态,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2014年4月,山东省胶州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根据群众反映某村水塘出现死鱼现象,对刘德生建设经营的冷藏项目进行调查,发现其所建冷库生产面积200平方米,该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未经验收已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同时,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冷库正在更换制冷剂,处于停产状态,属减轻处罚情节。市环保局遂依据上述条例第二十八条,并参照《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的相关规定,作出对刘德生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刘德生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该处罚决定。刘德生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市环保局的上述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胶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可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参照《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对违法行为“一般”与“较重”阶次的划分标准,因冷库生产面积200平方米,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目》中应报批报告表类别,且因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属于“较重”阶次,应处6万元罚款;但考虑到冷库正处于停产状态,符合“一般”阶次,故被告市环保局决定对原告刘德生罚款3万元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刘德生上诉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涉及判断行政裁量权行使的合理性的典型案例。行政裁量事关行政机关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如何正确行使职权,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随着法治政府建设步伐的加快,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显得日益重要。行政裁量权行使得好,有助于行政执法人员更好地服务群众、优化管理,否则,裁量的随意与任性可能导致职权滥用、引发“官”民矛盾。近年来,不少行政机关制定了详细的行政裁量标准,执法日趋规范,但徒法不足以自行,规定再严密也不可能囊括实践中的所有情形,也离不开执法人员结合具体情节的科学理解与准确适用。本案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涉案冷库属于仓储类需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市环保局依据行政法规以及当地有关环保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结合本案违法情节,特别在可酌处6万元罚款的幅度下,考虑到该冷库用于仓储土豆,有季节性因素且调查当时正处于停产状态,故本着从轻处罚原则罚款3万元,体现了对行政裁量权宽严相济的适度把握,有一定示范意义。
  
  
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诉锦屏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本案要旨】环保机关虽然对违法企业作出过处理,但由于之后未及时履行监管责任,致使有关企业仍持续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环保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其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基本案情】2014年8月,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县检察院)向锦屏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就其所发现的雄军公司、鸿发公司等石材加工企业在该局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未建设完成环保设施并擅自开工,建议该局及时加强督促与检查,确保上述企业按期完成整改。其后于2015年4月再次向该局发出两份检察建议书,该局未在要求期限内答复。在2015年7月和10月的走访中,县检察院发现有关企业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县环保局于12月1日对雄军、鸿发两公司分别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年12月18日,县检察院以县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行为违法,并判令该局对雄军、鸿发两公司进行处罚。后鸿发、雄军两公司在当地政府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中被关停,县检察院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福泉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县环保局作为锦屏县境内石材加工企业环评登记的审批机关,应当对企业生产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立案查处。被告虽先后对鸿发、雄军等公司作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和行政处罚,但由于之后未及时履行监管责任,致使有关企业违法生产至2015年12月31日。考虑到涉案企业已被关停和处罚,准许公益诉讼人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遂判决被告在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有关企业违法生产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共受理12件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审结3件。本案即是人民法院首例审结的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县环保局虽然对违法企业作出过多次处理,县检察院亦多次以检察建议方式督促该局履行监管职责,但环境违法行为仍持续了近一年半。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释明、建议和督促工作,当地政府开展非煤矿山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关停了涉案企业,充分展示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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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环境影响人的典型例子:两高公布的八大环境典型案例:这些都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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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刘祖清污染环境案
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超标,构成污染环境罪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雇佣工人从事鞋模加工。期间,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通过连接围堰的管道排至村庄排水渠。经监测,上述加工厂总外排口废水中重金属浓度为镍23200mg/L、总铬8.64mg/L、铜36mg/L、锌132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鞋模加工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铬、铜、锌的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祖清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二:田建国、厉恩国污染环境案
非法炼铅污染环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田建国租赁炼铅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旧铅酸蓄电池还原铅生产。自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田建国先后从张柱芳等人(已另案处理)处购买价值人民币108330105元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共计13500余吨,用于还原铅生产,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厉恩国建设炼铅厂租赁给田建国,且为田建国经营提供帮助。田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田建国非法收购废旧铅酸电池,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炼铅,在非法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水、废气均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溢出的粉尘用自制布袋收集,生产的成品铅锭露天堆放,造成严重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历恩国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综合考虑污染行为持续时间、经营规模、污染范围以及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等因素,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田建国、厉恩国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三: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一万八千余吨精馏残液倾倒海塘,判处罚金二千万元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德隆公司”)是一家年产4万吨保险粉及3800吨亚硫酸钠的化工企业,绍兴腾达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主要经营印花、染色等项目,上述两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被告人严海兴。在保险粉合成、过滤干燥过程中产生的精馏残液(含有甲醇、甲酸钠、亚硫酸钠等成分),属于危险废物。2012年7、8月间,为缓解汇德隆公司处理精馏残液的排污压力,严海兴经与被告人潘得峰(汇德隆公司总经理)、潘华林(腾达公司土建主管)商议,将汇德隆公司的精馏残液外运至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腾达公司。精馏残液经与腾达公司自身产生的废水混合后,通过暗管直接排入管网,累计排放5000余吨。2012年10月起,为缓解汇德隆公司处理精馏残液的排污压力,潘得峰又以50-80元/吨的价格委托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汝建国外运处置汇德隆公司的精馏残液,严海兴明知且默许上述外运处置行为。汝建国伙同被告人汝建成、汝俊,分别雇佣被告人徐夫锁、唐长征、李镇华、罗卫杰等人采用槽罐车将上述精馏残液运至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外海塘等地直接倾倒,累计倾倒18000余吨。被告人潘德凤(汇德隆公司仓库主管)明知汇德隆公司非法外运处置精馏残液,仍接受潘得峰的指派,组织人员负责对运输精馏残液的槽罐车过磅、填写供货清单等工作。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单位汇德隆公司伙同被告人汝建国、汝建成、汝俊等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综合考虑案发后自首、立功、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补缴污水处理费等情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判处被告人严海兴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潘得峰、汝建国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潘华林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汝建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汝俊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潘德凤、徐夫锁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唐长征、李镇华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罗卫杰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被告人徐夫锁、唐长征、李镇华、罗卫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排污相关的活动。
案例四:王秋为等污染环境案
居民区附近非法填埋生活垃圾,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起,被告人王秋为承包现代农业物流园用地回填工程,并转包给他人,在明知该物流园用地不具备生活垃圾处置功能,且他人无处置生活垃圾资质的情况下,任其倾倒、填埋生活垃圾。该填埋场西北侧为吴淞江,东侧为农田,500米内有村庄3座,最近的村庄距离该填埋场125米。王秋为和被告人李伟根系合伙关系,其中王秋为总体负责填埋工程。被告人刘红海系南侧填埋工地负责人,被告人韩洋应刘红海之邀作为合伙人参与南侧填埋工程。该填埋场采用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分层填埋的方式填埋生活垃圾。填埋生活垃圾被发现后,王秋为派人移除北侧部分生活垃圾,南侧继续填埋生活垃圾直至2015年3月。经测算,北侧所倾倒、填埋生活垃圾的留存量为48236立方米,南侧所倾倒、填埋生活垃圾的留存量为146935立方米。经评估,王秋为、李伟根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约12067009.94元,刘红海、韩洋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约9084680.27元。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秋为、李伟根明知涉案物流园用地不具备生活垃圾处置功能,且他人无处置生活垃圾资质,任其倾倒、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被告人刘红海、韩洋违反国家规定,无资质倾倒、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王秋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刘红海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李伟根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韩洋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五:湖州市工业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危险废物处置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
  (一)基本案情
  湖州市工业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系具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企业,其许可经营项目为湖州市范围内医药废物、有机溶剂废物、废矿物油、感光材料废物等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2011年至2014年4月,被告人施政(法定代表人)指使、授意或者同意其下属经营管理人员,将该中心收集的危险废物共计5950余吨交由没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从中牟利。其中,部分危险废物被随意倾倒。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被告单位湖州市工业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施政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使、授意或者同意其下属经营管理人员实施上述行为。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综合考虑本案相关犯罪情节,判决被告单位湖州市工业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施政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与其所犯行贿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案例六: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挥发酚超标直排大气,判处罚金二百四十五万元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被告单位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二期生化处理站的生化池出现活性污泥死亡,不能达标处理蒸氨废水。被告人王成武(公司总经理)、张剑甫(公用工程部经理)、胡晓晶(公用工程部副经理)、陈瑞(二期生化处理站主任)和张铸(岗位责任人)发现这一情况后,在未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氨废水处理达标的情况下,为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由张剑甫指使陈瑞、张铸捏造达标的虚假水质检测表,并将这些未达标处理的蒸氨废水用于熄焦塔补水,导致蒸氨废水中的挥发酚被直接排入大气,严重污染环境,经检测,熄焦塔补水中的有毒物质挥发酚超出国家规定标准137倍。
  (二)裁判结果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单位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张剑甫、张铸、陈瑞、王成武、胡晓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单位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对设备进行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五万元;被告人张剑甫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铸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陈瑞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成武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胡晓晶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七:白家林、吴淑琴污染环境案
非法处置含矿物油的包装桶,构成污染环境罪
  (一)基本案情
  润滑油等矿物油系危险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亦属于危险废物。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白家林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被告人吴淑琴等人处收购沾染有矿物油、涂料废物及废有机溶剂等物的废旧包装桶,并雇佣工人清洗或者切割后出售。对于清洗废旧包装桶产生的废水,白家林指使工人倾倒在地上,通过铺设的管道排放至外环境。据查,吴淑琴先后向白家林出售沾染有润滑油的废旧包装桶共计50.5吨。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白家林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吴淑琴明知白家林无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共同犯罪。据此,综合考虑被告人吴淑琴系初犯,庭审中自愿认罪等情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白家林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被告人吴淑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0元。被告人白家林提起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准许。
案例八: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非法倾倒草甘膦母液三万五千余吨,判处罚金七千五百万元
  (一)基本案情
  方埠化工厂系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帆达公司)下属企业,专门生产农药草甘膦。2011年,方埠化工厂生产产生的危险废物草甘膦母液因得不到及时处理而胀库。为不影响生产,并降低处理成本,被告人杜忠祥(金帆达公司副总经理)、宋秋琴(金帆达公司国内贸易部经理),经被告人蒲建国(金帆达公司总经理)默许,委托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杭州联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环公司”)、湖州德兴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兴公司”)、富阳博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新公司”)及被告单位衢州市新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禾公司”)等有业务往来的化工原料提供单位非法外运处置草甘膦母液。被告人李小峰(方埠化工厂分管物管部的副厂长)明知生产产生的草甘膦母液应委托有处理资质的企业处置,仍负责联系宋秋琴通知新禾公司等单位非法拉运草甘膦母液。从2011年10月至2013年5月,金帆达公司共非法处置草甘膦母液35000余吨,直接倾倒至外环境。
  2011年下半年,被告单位新禾公司为谋取利益,在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经被告人吴贵长(新禾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由被告人洪国女(新禾公司副总经理)与杜忠祥、宋秋琴联系,约定为金帆达公司处置草甘膦母液,并收取每吨80-100元的处置费用。从2012年初至2013年5月期间,新禾公司通过被告人黄小东、王飞合伙经营的槽罐车将共计5000余吨的草甘膦母液从方埠化工厂运至衢州,倾倒在小溪、沙滩、林地等处,并支付黄小东、王飞每吨50-60元的处置费用。被告人严琦(新禾公司股东)负责与黄小东、王飞及金帆达公司结算草甘膦母液处置费用、开具发票等事宜。被告人林树木、舒文忠、柴荣贵、杨建云、傅国祥、陈卸荣、张仙国、方岳良、邱土良、蒋东华作为槽罐车的驾驶员、押运员,参与草甘膦母液的运输及协助倾倒。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单位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新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人黄小东、王飞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综合考虑案发后自首、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万元;判处被告单位衢州市新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判处被告人杜忠祥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及其他各被告人相应有期徒刑和罚金。
  此外,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萧山区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德清县人民法院、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已分别对涉案的博新化工、联环化工、德兴化工及相关被告人依法作出裁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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