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股是利好吗


企业对联 2011-03-09 21:18:43 企业对联
[摘要]转股是利好吗(共5篇)债转股利好还是利空债转股利好还是利空债转股,是指债权转化为股权,即债权债务关系变为股权关系,整合后的股权投资现值不低于当前债务价值。转股企业往往是一些占据较大市场份额和产品竞争力,但资产负债率却很高的

【www.shanpow.com--企业对联】

【一】:债转股利好还是利空

债转股利好还是利空

债转股,是指债权转化为股权,即债权债务关系变为股权关系,整合后的股权投资现值不低于当前债务价值。转股企业往往是一些占据较大市场份额和产品竞争力,但资产负债率却很高的企业,因为经济下行的缘故,出现严重的财务问题,从而无法按时清偿债务。

债转股作为一种独特的资产处理方式,其“好坏”也成为了大家讨论的热点。

1.优势:

从银行层面来看,有助于不良贷款率的降低和拨备覆盖率的上升,同时增加当期利润。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时,将对债务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变为股权关系,能有效抑制不良资产率的上升。

从转股企业角度来看,有利于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根据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当债权人选择“债转股”方式时,对债务人一方意味着负债的减少、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资产增加,因此企业资产负债率下降,有利于企业去杠杆。拓宽潜在的发展空间。债务转增资本,意味着企业重新获得了一笔无限期不用还本付息的贷款资金,不仅降低了自身负债,还增强企业营运资本,提高资金周转的灵活度。当企业完成“债转股”时,一方面负债能力能够得到提升,另一方面,提高了转股企业信誉,从而有助于企业获得更多的融资。

2.劣势:

(1)银行资本占用的增加。根据资本充足率=资本占用/风险资本*权重,即资本占用=资本充足率*风险资本*权重,现行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水平资本充足率测算,“债转股”形式资本占用是“一般企业债权”的4倍。而一旦超过处置期,权重将达到1250%,届时资本占用水平将更大。

(2)风险暴露增加。“债转股”后,银行成为大股东,却无法得到真正的回报,由于股票获取收益以及分配股息的时间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也意味着银行获取收益的不确定性。对于一家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而导致银行债转股的企业而言,很大程度上存在着经营管理上较多问题,当前中国经济处于下行,企业破产可能性增加,一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企业的剩余财产清偿中,债权是优于股权的,而往往企业破产时是资不抵债的,这也意味着银行收回贷款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甚至,为了防止企业破产,导致本息悉数无法收回,银行可能进一步借贷,再转股,再借„„从而进入死循环。

3.本组观点:

“债转股”虽然以其独有的魅力赢得阵阵掌声,但却不应忽视其背后隐藏着的风险。债转股试点肯定与供给相配合预计也是大量产能过剩的行业如煤炭、钢铁、水泥航运等行业中试行,解决大量老国企的债务问题。因此转债的质量可想而知,之前国有四大行上市剥离不良资产上万亿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对接不良资产时过境迁如今又有债转股的上万亿全民接盘,不良资产未来看长期肯定是利空股市。

【二】:什么是债转股

什么是债转股

【找法网 股权转让】导语:什么是债转股?所谓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

债转股的意义和作用www.shanpow.com_转股是利好吗。

目前实施的政策性债转股,其内涵和整个模式已经从改革和发展两方面扩展了。从改革意义来说,债转股的内在含义实际上与十五大所规定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多元化产权结构和国有资本实施战略性重组这些改革目标密切联系在一起,为这些改革提供了一个好的契因和条件。从发展方面看,与解决我们目前国有企业面临的许多重大难题有密切关系。债转股不意味着国家或有国家背景的金融机构把企业的烂帐认下来,而是淘汰旧的生产能力、调整产权结构、促进技术设备更新,以及在全社会的空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等。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它把银行不良资产盘活,把银行不良资产分离出去,转为企业的股权,这样,就可大力提高银行的信用地位,从而搞活银行的资金。通过银行来使企业重组,改变单一的国有资本,增加国有资本的活性。

(二)、强化对企业的经营监督。在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国有企业资金严重依赖银行贷款,但银行的债权人地位使得银行无法约束企业的行为。当前,存在一个突出现象是,银行的债权纠纷由于种种原因在法院很难取得胜诉,即使取得胜诉,也无法执行实施。实行债权转股权后,银行取得对企业的监管权,就能增加对债务企业的约束力度,防止企业经营行为短期化,保障银行权益。

(三)、减轻国有企业负担,有利于实现国有企业脱困目标。企业“债转股”有如下重点:

1、集中解决在经济发展中起举足轻重作用的大型、特大型国家重点企业;

2、支持近十余年来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的企业减轻债务包袱,促使其尽早达产达效,产业升级;

3、围绕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两大目标,促使亏损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企

业扭亏和转制。国有企业脱困的目标艰巨,债务问题是其主要梗阻之一。债转股后,企业不用还本付息,负担随之减轻;同时资产负债表也趋于健康,便于企业获得新的融资。而且,债转股触及企业的产权制度,推动企业尽早建立新的经营机制

(四)、社会震动小,容易得到各方支持。债转股兼顾了财政、银行、企业三方面的利益。国家银行债权变股权,没有简单勾销债务,而是改变了偿债方式,从借贷关系改变成不需还本的投资合作,既没有增加财政支出,又减轻了企业还债负担,银行也获得了管理权。这是一种现实代价最小的债务重组方案,社会震动小,所以,可以在较大规模上运用,有利于在较短时间内收到解脱国家银行和国有企业债务症结的成效。

债转股的法律思考

在我国,债转股作为一项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合的重大战略决策,如果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便会发现,其合法性有值得探讨之处,现分述如下。

(一)“债转股”的公司法检讨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不能用于出资

我国公司法第24条第1款、第80条第1款明确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这是对股东(发起人)出资的种类的明确列举,且并未使用“等”这一具有包容性的语词,因而应当对上述条款作严格解释,即除此以外不得以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利(包括债权)出资。因此,从《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角度讲,国家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债权出资这种方式作为股东,其权利并不受法律保护。

从法律规定层面上讲,债权不能直接转化为股权,因为投资形成的股权和合同形成的债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权利。债权人是合同之债的权利人,不是企业股份的持有人。在《公司法》中没有允许债权作为出资。债权既不能直接作为货币出资,也不能代替实物及其他形式出资。

但是,从债转股的制度本身来看,它实际上正是运用了债权和股权的根本区别。债权是一种契约性的权利,而股权是一种非契约性的权利,贷款本息作为债务,不仅债权人具有强制性的索偿权利,而且企业要将这些债务作为负债或财务费用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方列示,它的增加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并决定了企业是否能够持续经营。股本作为企业的资本金,股权人没有强制性的索偿权利,只在企业盈利时有分红的权利,而且股本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中列示,它的增加不但不会影响企业的利润,而且增强了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债转股正是利用了这种区别,将债权转成股权,减少企业贷款的本息支出,增加企业的资本金,最终达到使企业扭亏的目的。

2、有违公司法关于公司内部治理权的规定

公司法第4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学者普遍认为,这是有关公司权力分配的普通规则,“原则上应该是强制性的”,就是说,“拥有股权即拥有相应的公司治理权,大股权大治理,小股权小治理”,这是公司法的一般理念。

据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股权后,即成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持股或控股,并且可以通过选择管理者,派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等方式参与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亦可作为股东在股东会上直接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策划公司的经营战略,凡此种种均是其所拥有的股权的当然含义。然而,根据国家关于“债转股”工作的《意见》却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其代表人(董事、监事)仅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这无疑是对股东权的扭曲,也是对公司内部治理权的异化构造。

(二)“债转股”的担保法检讨

我国担保法规定,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法设定担保。制定担保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因此,担保方式的设计(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从根本上说是专门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而提供的法律保护措施。 然而,在债转股后,金融资金管理公司与原商业银行借款人的法律关系就从债权债务关系改变为出资人与公司的关系。这样,原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与债权人的法律关系自行消灭,其担保法律义务也不复存在;而且,股权的性质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它既有投资得益,也面临着丧失全部投资额的风险,因此,担保法规定的任何担保方式都不适合为这种风险投资行为提供保护。

最高额抵押也是商业银行担保其债权实现常用的担保方式。担保法第197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合同法规定,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人不能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因此,资产管理公司将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主债权转让或者转变为股权的,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就此而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遭受的债权落空的危险较大。根据该《意见》所严格限制的实施债转股企业的条件,绩优企业是不会被纳入债转股范畴的,优良的信贷资产通常也是不会纳入债转股范畴的,最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被推入只能继受不良债权而且这种不良债权还风险过大容易落空,更不用说实现政策设计目的的窘境,可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其设立时起就已被强制性(或无可选择)地运作。当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未能成功而向抵押人主张实现抵押权时,抵押人若以违反担保法第 197条为由抗辩,拒绝履行担保责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可能面临债权落空的危险,从而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尽管政府一再声明债转股不是“优惠政策”,亏损企业仍然把这看作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最后的晚餐”,千方百计地希望挤上这一“班车”,享受优惠政策。尤应重视的是,债转股运用的不好,可能会形成新的赖帐机制,亏损企业可能利用立法中的缺陷和不足进行逃债、避债,进而产生信用状况的负面影响,酝酿成道德风险。

“债转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完善

鉴于此并综合国际银行不良债权重组的经验,在债转股过程中应该首先立法,从法律角度赋予债转股的合法性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的债转股的合法地位。但如果没有通过立法,则表示行政手段被赋予了法律的含义,不仅对现有法律体系构成冲击而且在债转股过程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没有明确的法律制度规定,缺乏统一的实施细则,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和黑箱操作。债转股对我国现行多部法律形成挑战,《公司法》、《担保法》等法律的有关问题必须得到修改,修改这些法律并不难,关键在于如何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目前许多企业甚至有关政府部门,对债转股的理解有较大的偏差,资产管理公司业务操作面临很多困难,债权转股权以后的后续工作也非常艰巨,这就需要国家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www.shanpow.com_转股是利好吗。

www.shanpow.com_转股是利好吗。

第一,正确进行政府定位

政府应当在债转股中正确定位,政府不宜直接介入具体业务中,要坚决杜绝地方政府干预或包庇企业,政府的工作重点应放在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推动银行、企业的经营机制的改革,建立起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政府的内在协调与约束机制,避免因相互推卸责任而产生不必要的道德风险。中央政府重点可以对实施“债转股”企业的政策把关,在实施金融宏观调控与监管和加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置换、转移等措施上下功夫,减少申报环节,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独立评审接收,保证金融的平衡运行。地方政府可以在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减少办事程序、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上下功夫,为“债转股”实施创造良

好的条件。

www.shanpow.com_转股是利好吗。

第二,充分保障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股权的主体地位

防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职能虚化。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独立运作中,一定要落实其独立的评审权,使其享受独立特权,而不应只是做计划推荐名单内债转股的专门机关.可以说,能够列入计划推荐名单的债转股企业极少.因此,对资产管理公司拥有债权的大部分有问题企业来讲,只能由资产管理公司自己决定是否进行债转股,以及是否采取追偿、破产、拍卖、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其他处置措施,要开辟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进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筛选范围的通道,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具体资产管理公司履行股东职责的方式

若按《公司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所引起的实践操作与立法规定相悖的问题应该怎样调整;同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转股”企业的一个阶段性持股股东,其行为上必然有追求短期效益的痕迹,这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生产周期较长的企业而言存在着行为短期化倾向,造成股权投资长期性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为短期性的矛盾,如何化解这些矛盾,进而使债转股企业真正摆脱困境,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立法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明确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的退出

股权退出工作进行得如何是评定债转股工作成功与否的关键。从目前已操作的实例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退出通道并不是很清晰、稳妥,缺乏对风险的超前防范,特别是巨额债转股项目。一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银行帐面价收购银行不良贷款,这是人为的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认实际已打折的银行不良贷款帐面价值的有效性,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原则;二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对收购的银行不良资产运作上,采取了企业回购、法人股上市流通等办法,这只能说是一种理想,有回购能力的企业根本就不愿债转股,而无力回购的企业很难保证回购承诺的有效性,若上市流通,其它法人股流通怎样处理;出售(产)股权,非国有经济就一定如我们所愿那样来收购。恐怕关键还是在于企业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国际对接,加快发展,增加股东投资回报才是真正手段。否则债转股只能算是一剂“止痛针”而非解除疾病的良药。

www.shanpow.com_转股是利好吗。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结合国有银行集中处理不良资产的改革,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方式,对一部分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由于负债过重而陷入困境的国有企业实行债转股,解决企业负债率过高的问题。” 完全可以说,“债转股”是为国有企业“量身定做”的专有政策,国家经贸委官员也多次表示,债权转股权将成为改革中国国企和银行业的主要方式之一,并称此项政策可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数千亿元人民币的债务负担”。 毫无疑问,债转股这一政策性措施对于盘活银行不良资产、强化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减轻国有企业负担实现国有企业的脱困目标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是化解我国银行风险,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的一项战略决策,也是现阶段最有意义最重要的举措之一。其本质属性是应该得到肯定的,但必须看到的是,债转股作为一项新生事物,不可避免的会与现行体制、机制、观念甚至法律发生矛盾,不可避免的遇到各种复杂的问题和困难,这就需要明确规范资产管理公司与其他社会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并理顺各种关系,从法律角度赋予债转股的合法性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的债转股的合法地位,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债转股这一新生事物各个方面进行约束、完善立法。

有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郑州律师

日照律师

临沂律师

【三】:债转股是利好还是利空

  学习啦网小编: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换债券)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普通股股票的特殊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兼具有债券和股票的特性,含有以下三个特点。

  债转股是利好还是利空

  (1)债权性。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金和利息。

  (2)股权性。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在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权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

  (3)可转换性。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者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者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股票。如果债券持有者不想转换,则可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

  根据以上的解释,你就可以清楚的看到,可转债转股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利空,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股票,就是扩容。你想啊,原先1000万股,现在转了1000万股,就变成了2000万股了,你原来1000万股时买的股票股价是5元,现在是2000万了股票股价还值5元吗?所以,你去看一下,大多数有可转换债券的公司,股价都上不去,比如000822。

  债转股的意义

  当前实施的政策性债转股,其内涵和整个模式已经从改革和发展两方面扩展了。从改革意义来说,债转股的内在含义实际上与十五大所规定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多元化产权结构和国有资本实施战略性重组这些改革目标密切联系在一起,为这些改革提供了一个好的契因和条件。从发展方面看,与解决我们当前国有企业面临的许多重大难题有密切关系。债转股不意味着国家或有国家背景的金融机构把企业的烂帐认下来,而是淘汰旧的生产能力、调整产权结构、促进技术设备更新,以及在全社会的空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等。

  债转股的重点

  1、集中解决在经济发展中起举足轻重作用的大型、特大型国家重点企业;

  2、支持近十余年来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的企业减轻债务包袱,促使其尽早达产达效,产业升级;

  3、围绕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两大目标,促使亏损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企业扭亏和转制。国有企业脱困的目标艰巨,债务问题是其主要梗阻之一。债转股后,企业不用还本付息,负担随之减轻;同时资产负债表也趋于健康,便于企业获得新的融资。而且,债转股触及企业的产权制度,推动企业尽早建立新的经营机制

  4、社会震动小,容易得到各方支持。债转股兼顾了财政、银行、企业三方面的利益。国家银行债权变股权,没有简单勾销债务,而是改变了偿债方式,从借贷关系改变成不需还本的投资合作,既没有增加财政支出,又减轻了企业还债负担,银行也获得了管理权。这是一种现实代价最小的债务重组方案,社会震动小,所以,可以在较大规模上运用,有利于在较短时间内收到解脱国家银行和国有企业债务症结的成效。

 


看过“债转股是利好还是利空”的人还看了:
1.债转股是利好还是利空

2.可转债如何转股

3.什么是债转股

4.债转股如何操作

5.投资理财知识

【四】:可交换公司债券是什么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可以看到,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股东,而不是上市公司本身。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讲讲什么是可交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一、在境外市场,可交换公司债券是一个成熟品种

www.shanpow.com_转股是利好吗。  在国内,2008年10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规定》),但实践中尚未出现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案例。

  近期,宝钢集团等市场主体提出了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意向。为推动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顺利实施,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利,上交所及时出台了《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该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条件和程序、交易安排、信息披露要求、换股等特殊事项的业务处理等进行了规定。

  可交换公司债券二、可交换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两者听起来没什么区别,那么它们是同一个概念吗?它们有哪些相同和不同之处?

  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两个名词仅相差一个字,其涵义却各有不同。上文中我们已经介绍过可交换公司债券,明确了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股东,且可以被交换成该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照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这里的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本身,且可以被转换为上市公司股票。从定义中,我们可以引申出两者的相同和不同之处。

  从相同点来看,首先,两者都是债券,并且都可以换成股票,兼具了债性和股性;其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券要素类似,包括票面利率、期限、换/转股价格和换/转股期等;再次,对投资者来说,与持有标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相同,其投资价值与上市公司业绩相关,且在约定期限内可以以约定的价格交换为标的股票。

  两者不同之处包括:一是发行主体不同,前者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后者是上市公司本身。二是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前者是发行人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后者是发行人未来即将发行的新股。三是对标的公司总股本影响不同,可转换债券转股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无摊薄收益的影响。

  可交换公司债券三、投资者参与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可交换公司债券及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的相关信息,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独立、慎重、适当的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参与可交换公司债业务,首先需要注意,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届时投资者可以选择换股或者不换股。

  其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能会出现停牌或者暂停换股事宜。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可交换公司债券上市期间,当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停牌的,上交所可视情况对可交换公司债券停牌;当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出现司法冻结、扣划或其他权利瑕疵影响投资者换股权利的,发行人应当向本所申请停牌及暂停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

  再次,《实施细则》要求,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可交换公司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而发行人又无法补足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回售的权利,或者由发行人作出其他补救安排。投资者应当留意募集说明书对于此情形的具体约定,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考虑到可转换债券业务目前已经比较成熟,为了便于投资者参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业务,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赎回、回售、付息与本息兑付等业务将参照上交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办理。

  可交换公司债券四、上交所对可交换公司债券在上市交易方面有何安排?

  答:可交换公司债券,就其本质而言,是包含了换股条款的公司债券。因此,其上市交易的很多方面与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保持了一致,如可交换公司债券参照适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分类管理标准,参照适用公司债券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引入受托管理人要求,实行净价交易等。

  可交换公司债券五、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人是股东而不是公司,上交所如何规范他们的行为以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交所对其信息披露有什么要求?

  答:可交换公司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考虑到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特点及其换股功能,相比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要求,上交所《实施细则》作出了特殊规定,以充分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与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其发行人一般不是上市公司。为了加强联系,将信息披露相关要求落实到位,《实施细则》规定,可交换公司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联络人,负责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事宜。

  第二,定期信息披露应当包含换股的特定事项。《实施细则》规定,可交换公司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披露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内容除需满足上交所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包括换股价格历次调整或修正情况和经调整或修正后的最新换股价格、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换股情况和期末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市值与可交换公司债券余额的比例等。

  第三,临时信息披露内容增加换股及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的相关信息。《实施细则》要求,当上市公司需要调整或修正换股价格,或者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出现风险警示、暂停、终止上市、司法冻结、扣划或其他权利瑕疵,或者股票市值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影响可交换公司债券增信效果等情形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明确受托管理人信息披露相关职责。《实施细则》规定,受托管理人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并对外披露。出现对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受托管理人应当自其知悉该等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临时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并对外披露。

  此外,相关当事人及投资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因行使换股权利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发生变化或者用以收购等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可转债的债权与期权是什么

  可转债的债权与期权是什么意思?有什么样的属性?下面小编来告诉大家。

  近期可转换债券成了热门投资品种。可转换债券,简称“可转债”,是债券家族中的一员,也有着普通债券所具有的诸多常见特征,只不过票面利率通常要低不少。那为何还会受到热捧呢?原来,可转债内含可以转换成股票的期权,这让可转债具备了增值的潜力,再加上债券本身的安全与固定收益的特征,使其受到青睐。

  具体来说,可转债同时具有债权和期权两种属性。债权属性,指的是可转债有事先规定好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持有可转债,公司按时支付利息,到期收取本息。

  另一个属性是期权,这是可转债区别于普通债权最大之处。通常可转债会被事先规定一个转换期限,在这个时间段内,投资者有权按照规定的转股价,将可转债转换成上市公司股票。投资者可以在转换期内自由选择何时转股,假如此时的股价较高于转股价,投资者就可以获得超额收益。另外,在转换成股票之后,投资者就由债权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原则上可以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分红,公司的股本结构也相应发生变化。

  可转债对上市公司很有吸引力。首先由于债券利息很低,可以节省不少财务费用,假如投资者选择把手中的债券转换成股票,成为公司的股东,那么上市公司连本带利就都不用偿还。因此,相较配股、增发等融资方式,可转债可以最大限度地保留上市公司的权益。

  对于投资者来说,可转债可谓“进可攻,退可守”。投资策略方面,当可转债价格随股价在二级市场的价格上升时,投资者可以直接卖出可转债赚取差价;当股价低迷时,投资者可以持有债券获取利息,虽与其他债券相比要少,但毕竟比股票有保障;当股价由弱转强,或者公司业绩向好时,投资者就可以转为股票。一般而言,单纯持有可转债是不划算的,只有转换成股票,才能够获得更大的收益,因此投资者一般希望公司实现快速发展,成为公司股东。

  应当注意的是,为了限定投资者的最高收益率,可转债有一项特殊的“提前赎回条款”。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中超过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公司便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这样一来,可转债就失去了本来的投资意义。因此投资者一定要及时关注股价变动情况,在恰当的时候,及时对手中的债券进行转换。

本文来源:https://www.shanpow.com/dl/26427/

《转股是利好吗.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阅读
  • 春节企业对联50句范文(精选三篇) 春节企业对联50句范文(精选三篇)
  • 春节企业对联50句汇编3篇 春节企业对联50句汇编3篇
  • 煤矿企业对联100副欣赏精选三篇 煤矿企业对联100副欣赏精选三篇
  • 营销活动方案 营销活动方案
  • 打赢疫情防控、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心得体会 打赢疫情防控、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心得体会
  • 村扶贫工作汇报材料 村扶贫工作汇报材料
  • 2019年“支部建设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 2019年“支部建设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
  • 企业安全生产心得体会 企业安全生产心得体会
为您推荐
  • 年会主持人开场白 医院晚会主持人开场白
    年会主持人开场白 医院晚会主持人开场白
    年会指某些社会团体一年举行一次的集会,是企业和组织一年一度的“家庭盛会”,主要目的是客户答谢,激扬士气,制造快乐能量,营造组织气氛、深化内部沟通、促进战略分享、增进目标认同,并
  • 企业承诺书 公司员工入职承诺书
    企业承诺书 公司员工入职承诺书
    承诺书是 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通常是要求以书面订立的合同,其承诺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企业承诺书 公司员工入职承诺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企业承诺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定期开展什么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定期开展什么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定期开展什么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A、监管、督查B、防火检查、巡查C、消防检查、管理正确答案是
  • 按通常标准分,以下哪个不属于互联网金融的是
    按通常标准分,以下哪个不属于互联网金融的是
    按通常标准分,以下哪个不属于互联网金融的是按通常标准分,以下不属于互联网金融的是()。A、众筹B、P2PC、第三方支付D、IPO正确答案是:D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
  • 以安全生产为主题的征文
    以安全生产为主题的征文
    安全文化是安全生产的灵魂,它能够引导激励企业干部职工忠实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自觉、自信和自如的实现各类安全生产活动,固然“铁板定
  • 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措施
    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措施
    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措施该怎么写?下面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措施,希望能帮助到大家!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措施2018年,睢宁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8 26万人,征缴养老保险金56
  • 食品安全问题作文
    食品安全问题作文
    “食品企业,良心事业”,要想彻底杜绝食品安全,首先就要从生产商上找问题。以下是本站分享的食品安全问题作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食品安全问题作文现在大多数人的生活质量就是达到三好,
  • 安全征文1000字
    安全征文1000字
    安全征文该怎么写?以下是本站分享的安全征文1000字,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安全征文1000字安——全,在唇齿的开合之间,是一个很轻易的说出来,却又很沉重的一个词。这个词,从我们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和病休期间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和病休期间待遇问题的通知
    一些没有达到国家或企业退休年龄条件或服务期限就退休的,就是提前退休,很多人会因为生病而进行退休,来安心养病。那么事业单位病退条件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 职业经理人聘用合同书
    职业经理人聘用合同书
    职业经理人是指具备一定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掌握企业经营权,并将经营管理工作作为其长期职业的。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职业经理人聘用合同书,以供大家参考!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