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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打小偷]遇到小偷该怎么办?能打吗?
安DA叔
12-07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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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就像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在常人看来,小偷就是该打!他窃取别人的东西实为可恨,确实也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但是不是每个人都有惩处别人的权利的!
1.抓到小偷可以打不?
一方面,偷盗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
首先,民法通则与新近颁布的物权法都规定,公私财产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侵害公私财产应当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对小偷可以进行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最后,刑法规定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五百元以上)或者多次(一年内三次)盗窃的就构成盗窃罪,轻者可判管制或罚金,重者可判无期徒刑乃至于死刑。
另一方面,打小偷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的同样可构成犯罪。
第一,民法规定公民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第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殴打他人的也可以进行拘留同时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如果打小偷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受到刑罚处罚。刑法具体设立了三条罪名,分别是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轻者可判管制,重者同样可判处死刑。
这里,我们需要澄清几种认识:
第一,小偷虽然是违法者,但他仍然是一位公民,其人身的和财产的合法权益都不容侵犯;
第二,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本是件好事,但千万不能以暴易暴动用私刑,正确的做法是将其扭送司法机关,交由法律审判,避免自己触犯法律;
第三,小偷的盗窃行为一旦终止,打小偷的行为就绝不是正当防卫,性质上已经转变为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了。
2.案例:见义勇为打小偷被判刑!
2016年11月28日,云南省宣威市法院传出消息,被告人何尔才、何尔树犯故意伤害罪,各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52307.93元的80%,即121846.34元。当法官来到宣威市看守所对备受当地关注的打死小偷案宣判后,何尔树兄弟说,“我们现在很后悔,没想到打小偷也会被判刑。”
今年2月11日凌晨,宣威市公安局宝山镇派出所接到辖区乐红村的何尔才电话报案称,他们在山上抓获一个小偷,请求处理。民警赶到现场急忙将已经昏迷的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被害人在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外伤并疾病死亡。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2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何尔才、何尔树及其子返回乐红途经红石壳时,发现有人在挖夏某家的洋芋,偷挖洋芋的何某2人见有人查看,随即逃跑。何尔才2人追撵到何某后,先后3次用铁锤、斧把、木棒对何进行殴打,造成受害人外伤达30余处。后何尔才用电话向派出所报告抓到一个小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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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远18693409
11-20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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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模拟:小明看见小偷在偷东西。 1、小明大喊:抓小偷啊。小偷转身就跑,结果刚一转身就头撞墙上受伤。小明要负责。因为小明的突然喊叫致小偷撞墙要陪医药费。 2、小明大喊“抓小偷”,小偷跑了没撞墙,但小明刚要动身去抓。结果摔倒了摔骨折了。小明自己出医药费。小明考虑让见义勇为基金来付医药费。结果没人看到小明追了小偷。不成立。 3、小明大喊抓小偷。起步就追。这回追了一段距离。有人看到小明追人。结果小偷一脚踩空摔伤了。小明要负责。原因是小偷被小明追的太紧,所以小偷慌不择路一脚踩空。小明应该遇见到小偷逃跑可能摔倒受伤,甚至死亡还去追小偷。所以小明要负责必须负责。 4、小明大喊抓小偷,小偷跑了,没撞墙、中途没摔倒。这次小明追上小偷,被小偷反过来打伤了。小偷又跑掉了。住院费不能自己掏啊。申请见义勇为吧。好,苦于事发突然没有媒体报道,申请见义勇为跑断了腿。 5、小明大喊抓小偷啊。小偷跑的时候没撞墙、没踩空,没有反过来打伤小明。结果没抓到。事发地不明所以的人开始讨论。小明是不是同伙。事后小明被警车接去调查。 6、小明大喊抓小偷啊。小偷跑的时候没撞墙、没踩空,没有反过来打伤小明。小明顺利抓住了小偷。小明被小偷同伙盯上..... 7、小明学乖了。假装没看见吧。结果被人说冷漠。网上开始人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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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书画
11-20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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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分情况
如果是我看见小偷正在偷窃陌生人,我有可能会向对方示警但绝对不会阻止,也有可能就默默闪开。
如果是认识的人被偷窃,我会选择阻止,报警。
如果小偷威胁到自己家人时,那就拼了,不会考虑什么后果,弄死就弄死,保证家人安全再说。剩下的听天由命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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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聚人生
01-27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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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小偷该怎么办?这样做就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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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用户6749299950红雨随心
11-20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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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讲,小偷也罢,大盗也罢都不能打。但在现实生活中,群众对贼是恨之入骨。尤其是用耒治病,甚至是用来救命的"救命钱”被贼偷走时,那种愤怒的心情是可想而知的。因此,当人们抓住小偷时抱以拳脚也属正常。不过百姓须知,情绪激动易出事,拳脚过度要惹祸。伤了甚至要了小偷的命,追刑责是必然的。因为你防卫过度啦。即使毙命的小偷死有余辜,那也是政法部门的事。说到福建蓝某的案例,网上群情激奋。蓝某并无不当,更无过当。一亇普通群众,敢抓小偷,夲身就是义举,应该鼓励,倡导这种精神。为了搞淸案情,可使用传唤等手段,怎么能拘了人家,还要起诉人家。这样的执法,你让好人寒心,群众还怎么肯见义勇为呢?更可笑的是检方竞然提出,要抓贼的人预见到天雨路滑会出现不测这样的书呆子话。天下雨就不要抓贼了?抓贼不接触对方怎么抓?这样的执法该不会是小偷的福音,百姓的悲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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艹好名字都让狗取了
11-21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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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有一大家人,可以说儿孙满堂。从小时老的就一直偷到退休,儿子媳妇也跟着偷。因为来钱快,所以上至农作物下至街上任何物品都是他们家的工作对象。挨抓是正常的事但都不敢打怕伤了他而挨公安抓!单位所以人的农作物包括家畜防盗时去守护都是防他们一家,派出所也懒得理你这种小事。要是可以打那一家人早就改邪归正了,但法律只对好人有约束力吧。现在他的孙女十几岁偷盗的招数青出于兰会偷人了,应了那一句话"男盗女娼"吧。说良心话每个人的东西得来都付出劳动,挨盗去有时恨得要杀人,所以我认为那些偷盗者该打至残让他们不能再作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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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user123027185
11-20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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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我分析了很久。
小偷偷盗成功,这算是犯罪既遂,还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终止?偷盗成功,但被发现,这怎么算?偷盗成功,被发现并追赶,算什么?
追赶过程中,小偷拿出刀捅你,算是抢劫,故意伤害,还是故意谋杀?
如果拿刀捅你,你怕不怕,只能跑?不跑,拿棍棒打他,你这时还能分辨轻重和打了多少下,还怎么把握分寸?除非我武功高强,心态超强,上过战场?连警察拿警棍都不建议跟拿刀的罪犯对抗,何况我们这些平民?
而犯罪呢?拿刀入室,我怎么知道他是偷盗,抢劫还是故意杀人?好多入室抢劫被发现最后杀人的都是临时起意的。
而法官在判刑问题上,没有从罪犯偷盗时有没有携带刀具等可以至人死亡出发,加重罪名。反而强调受害者在意识上有没有把握尺寸和轻重,面对持重械和刀具的嫌疑犯,你们法官在给我开玩笑吗?更何况在追赶罪犯时要面对没有证人的局面。
西方国家对嫌疑犯是疑罪从无,我们应该是相反吧!第一,嫌疑犯偷盗或抢劫时携带重械和刀具,都应判刑。因为都有伤人或者杀人的嫌疑。第二,嫌疑犯在偷盗或抢劫的过程手持刀具或重械,都应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因为刀具或重械一不小心就能导致受害者受伤甚至致死。第三,拿刀或重械攻击受害人,都应以谋杀罪起诉。
受害人面对持重械或刀具的攻击,第一:在有目击或监控的情况下,只要是不间断地完成对罪犯嫌疑人的反击,都应视为合法合理,即使是嫌疑犯死亡。没有目击,监控和录像的情况下,反击导致嫌疑犯死亡,应由嫌疑犯家属举证,来证明受害者是故意杀人。
总是怪世风日下,那是因为平民的冷漠?平民为何冷漠… 这个由大家来评一评。同意我的,请给个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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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凌云
11-20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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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抓住小偷后,小偷不反抗,是不能打的。其实,蓝某的案例是明显的,不用争论:法律明确归定,不法行为正在实施时,为了阻止他,是可以动手的,你随手抓的东西(指不是蓄意准备的凶器),一下打死了,是无罪或者从轻判。一下打不死,再打第二下,或两下以上,就是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蓝某没有打小偷,只是为了保证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本就没有起诉的理由,哪怕是最终法院判他无罪,也是构不成起诉要件的。如果公检非要去起诉试一试,我只能说:那就是脑袋进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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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故事变成事故
11-20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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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不能打死。小偷固然有罪,但罪不该死,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查。
故意杀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在司法实践中,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是我国刑法上并没有规定间接故意杀人罪,那么间接故意杀人罪要判多少年呢?专业律师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希望帮您解决遇到的问题。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间接故意杀人的情形要按照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还是希望提心大家遇到事情千万要冷静。。
文章部分转自“律师360”,侵权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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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iang826
12-14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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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的说,你不能主动打。要他先打,你才能打。同时要注意,不能打伤,更不能打死。基本上要对等,他打掉你一颗牙,你也只能打掉他一颗牙,多一颗都不行;他动刀子了,你最好拿锅盖当盾牌,避免事态的扩大……好了我编不下去了。反正是个技术活,毕竟人权大于主权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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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打小偷]“打小偷判三年、小偷关十天”的是与非
“打小偷判三年、小偷关十天”的是与非
蒋萌
2014年11月21日15:21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央企大佬被降薪”会否遭遇变通博弈?
背景 :央企负责人薪酬改革将于2015年年初开始实施。据悉,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将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绩效年薪不超过基本年薪2倍,任期激励不超过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干得不好,已发放薪酬或将面临追索扣回;不得从下属企业领酬等。薪酬改革首批涉及中石油、中石化等72家央企负责人。
京华时报发表徐立凡的观点:行政化定酬的好处是,它可以即时启动,避免因现实阻力和无谓争议而造成滞后。改革启动后,央企主要负责人与职工的薪酬差距将从现在的12倍左右降到7-8倍左右。但一些问题也值得注意。根据改革方案,对于年度或任期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央企负责人,将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但是,不同企业因为行业背景不同,承担的社会服务职能不同,难以划定一个统一标准。何谓干得好,何谓干得不好,如果没有可细化方案,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就可能成为新的“大锅饭”。又如,尽管明确规定不得从下属企业领酬,但央企的垂直系统仍然可能提供从子系统中获得变相收入补偿的各种机会。在国企改革所面对的更加实质性的问题中,包含着让薪酬改革充分发挥作用的路径。而其中最关键的,是国企在国家经济安全、社会责任、企业利润等多元诉求中,如何平衡之间的关系,定好自身的位置。解决了这个大问题,对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设定、考核才会更合理。既不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企业职工收入过于背离,又不与其岗位要求相矛盾。
小蒋随想:国资委原主任李荣融曾发问:“为什么国企搞不好的时候你们骂我,现在我们国企搞好了你们还是骂呢?”个中原因固然复杂,但有几点是众矢之的。一是部分大型国企还具有政策与资源性垄断,垄断一方面推高了社会成本,另一方面也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二是基于垄断的高额利润,并不能反映经营与管理者的实际能力,一些国企高管的高额绩效奖励严重“失真”,必然引发社会不满。三是国企名为“共和国长子”,利润理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国企利润上缴比例仍然偏低,被质疑存在“自肥”隐患……央企作为国企的标杆,多多少少都存在上述问题,而央企如何改革,又将对各级国企产生明确的示范效应。即将实施的“央企负责人薪酬不超职工平均8倍”,会否遭遇博弈值得关注。以往的 “限薪令”曾被突破,当成为前车之鉴。包括薪酬在内的央企改革效果如何,也会对整个国企改革产生“上行下效”的影响。
“打小偷判三年、小偷关十天”的是与非
背景 :“男子重拳打伤小偷可能判三年,小偷关10天。”日前一条转自公安部网站的新闻,引来众多网友评论。绝大多数网友“震惊”于“三年”与“10天”的巨大反差,并对警方和司法部门吐槽不已。
解放日报发表彭原的观点:从事发当地永嘉县新闻中心的原始稿件来看,男子吴某被窃后,在已经“一把抓住(小偷)并将其控制”的情况下,发现小偷之前还曾偷过自己的自行车,怒不可遏之下,对小偷拳打脚踢,直到民警赶来还不罢休。很显然,在小偷已经被控制后,随着犯罪行为中止,吴某对小偷继续施暴,已经逾越了正当防卫的界限,对其依法处刑,有理有据。也许很多人会想,只要不把小偷打死打残,打几下或者羞辱一下小偷算不了什么。生活中,不只是打小偷,把小偷捆绑游街甚至剥衣示众也常有耳闻。小偷当然可恨,但是如果我们因此认为,对小偷怎么惩罚都不过分,那么不但陷入了“以暴制暴”的观念误区,同时也将影响以文明战胜野蛮、以法治遏制犯罪的社会进步过程。“罪罚相当”不只关系到公平问题,也是一个树立法治思维的过程。法律的权威不只仰赖于人们内心的敬畏,也需要司法和执法的公正严明,以及对热点问题的及时普法、释法。类似“打小偷判三年,小偷只判10天”的误导,还是要尽可能地少一点。
小蒋随想:这其实是两码事。如果将已无反抗能力的小偷打伤打残甚至打死,那么将涉嫌故意伤害罪。“重拳打伤小偷可能判三年”,想必是指法律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至于小偷关10天,很可能是指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处罚和教育一般违法的人,拘留期限最长15日,不属“法院判决”。在法律层面,小偷也是人,小偷也具有法律维护的权利,不能被随意剥夺健康乃至生命。至于小偷只被关10天是否合理,确实值得探讨。事实上,很多小偷都是惯犯,但由于单次盗窃金额不大,并不会被处以重刑。对于屡教不改、累计盗窃金额颇巨的小偷,司法惩处应给予从重考量。本例的对比并不严谨,出自公安部网站更不妥当。
(3) [打小偷]少年指认小偷遭殴 小偷不简单:戴上口罩后再打人
公交车上少年指认小偷遭殴,莫让好人再受到伤害了!8日22日零时许,东方市三家镇岭村村委会主任刘运亨突然接到通报,称该村两名年轻人因损坏了乐安村村民的门,被抓住殴打。
2017年早上8时许,陕西一公车上少年大声指认车上小偷组织,却反遭对方一行人拉下车狂殴。据称涉事小偷有备而来,“特地掏出口罩戴上,才下车打人”。
有网民表示,涉事小偷在巴士上已多次犯案,他看到当天早上该伙小偷偷去一名女生的手机,再“误导她下车追其他人”。
之后巴士驶至余家寨站时,被打少年疑看到小偷再次犯案,大喊“他们才是小偷”,结果被多人拖下车殴打。
警方暂未公布是否介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