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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28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5月30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4年3月20日在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主任 杨新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党中央、国务院为此发布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全面评估当地人口形势、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及政策实施风险的情况下,制定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修订地方性法规或作出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专门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同意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决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作出规定。”
根据中央稳妥扎实有序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的精神,我们组织全省卫生计生系统进行了摸底调查,并召开了两次专家论证会,对我省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后的人口出生情况和人口发展趋势进行了测算评估。根据生育模式测算结果,我省实施“单独两孩”后的3-5年,每年增加出生6.5万人,之后将减至4万人左右。生育政策调整后,虽然近几年全省人口出生数量增加,但对全省人口发展趋势影响不大,全省教育、卫生等社会公共服务资源能够承载。
经请示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在全省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由省人大通过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后,依法组织实施。因此,建议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再生育条件调整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个孩子。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修正案(草案)》,请一并审议。
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4年5月27日在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志毅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3月20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作了审查报告。分组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修正案(草案)》尽快出台。2014年5月5日,法制委员会对《修正案(草案建议表决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卫生计生委的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5月13日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前提下,作出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规定,是适应人口发展新形势,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合乎省情民意的重大举措。法制委员会同意《修正案(草案)》,并提出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表决。
篇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修正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生育子女延长产假60天
我省修正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生育子女延长产假60天
《河北日报》(2016年3月30日) 02版
本报讯(记者刘常俭)3月29日,《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获得通过,修正案将有力推进我省全面两孩政策依法实施。
修正案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15天。延长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修正案明确,符合规定的病残儿家庭和再婚家庭经审批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安排再生育的夫妻,应当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核、审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各7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审核、审批各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审批期限不包括对病残儿进行医学鉴定的时间。对批准生育的,由一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生育证》;对不予批准生育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修正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给予扶助。在经济补贴、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应急帮扶、亲情关爱等方面给予照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其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不再收养子女的,退休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