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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号计划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第十条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0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背景和目的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统一营改增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本办法。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不适用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及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三种情况,明确了预缴税款的相关规定。
(三)明确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的合法有效凭证、预缴税款时应提交的资料、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等问题。
(四)明确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五)明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通知》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第17号计划二: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17年第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17号
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经2017年12月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废止《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4件)
主任 李斌 2017年12月13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 (4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1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卫生部
广电部
新闻出版署
国家工商局
国内贸易部
轻工总会
1995.6.13
2
母婴保健监督员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5.8.7
3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5.8.7
4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9.3.15
第17号计划三:深圳地铁14号线17号线即将计划建设 6条四期地铁2017年就开工
深圳地铁最新消息:深圳地铁14号线17号线即将计划建设 ,6条四期地铁2017年就开工,2017年将全市轨道交通同步在建项目将达到18个。据房天下深圳二手房统计了解,深圳地铁四期工程将有5条新的地铁线路计划,而6条四期的地铁2017年就开工。
仔细观察,四期的地铁核心链接坪山,龙岗,布吉,前海,光明,机场,龙华,福田中心等片区,就是要将深圳最偏的地方和最中心的地方拉近距离,其次是链接东莞,惠州,中山等。
深圳地铁四期规划的这11条新地铁!
在今年的4月时候,深圳市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召开第25次会议获悉,今年深圳将启动地铁四期建设,力争地铁12、13、14、16号线以及6号线支线和8号线二期工程全面开工。届时全市轨道交通同步在建项目将达到18个,同步在建里程将达到361公里,形成三期四期工程同期实施。
按照深圳地铁的规划,深圳地铁四期部分今年开工,全深圳1142公里远景轨道规划已出炉。根据房天下深圳二手房了解,其中今年开工的有6条:包括12、13、14、16号线以及6号线支线、8号线二期等。另外5条:15号线、17号线,8号线二期(东延)、10号线二期(南延)、11号线二期(东延)已经在计划中。
深圳地铁规划确定四期地铁建设规划(首批项目)线路方案为11条地铁分别是:6号线支线、8号线二期(东延)、10号线二期(南延)、11号线二期(东延)、12号线、13号线、14号线、15号线、16号线、17号线和20号线共计11条(段)线路。总长约274.4公里深圳境内长度。
这下子了不得了,深圳地铁四期规划的这11条新地铁已经新鲜出炉!
分别介绍深圳地铁四期工程的11条线
深圳地铁10号线二期(南延):联系福田保税区与福田口岸,线路由三期工程10号线福田口岸站引出,沿桂花路、金花路敷设。线路全长约2.4公里,设站2座。
深圳地铁6号线支线:线路起于三期工程6号线荔林站,沿光明大道、光侨路、公常路敷设至深莞边界与东莞R1线衔接。线路全长约6.4公里,设站2座。
深圳地铁8号线二期(东延):联系盐田区与大鹏新区的旅游特色线路。线路由8号线二期小梅沙站引出,沿盐坝高速南侧敷设,经溪涌、上洞、土洋后,主线转向坪葵路、坪西路、迎宾路敷设至终点大鹏集散中心。
深圳地铁11号线二期(东延):联系岗厦、华强北与福田中心区,线路起于三期工程11号线福田站,沿深南大道往东敷设,终点为上海宾馆,预留往东延伸的条件,线路全长约3.1公里,设站2座。
深圳地铁12号线:线路起于蛇口左炮台,经太子湾、海上世界、南山中心区、宝安中心区、机场东、大空港等片区,终点设在国际会展中心,预留进一步北延条件。线路全长约36.9公里,设站27座,地下敷设。
深圳地铁13号线:联系后海、科技园、留仙洞总部基地、石岩、公明、光明等地的轨道快线。
深圳地铁14号线:联系福田中心区、大运新城、龙岗中心区、坪山新城中心区的轨道快线。
深圳地铁15号线:联系南山科技园、宝安中心、前海等重要片区,支撑西部发展。线路起于宝安区海城路,经西乡、宝安中心、西丽火车站、科技园、南山中心等片区,终点设在前海妈湾片区。
深圳地铁16号线:联系大运新城、龙岗中心城、坪山站及坪山新区等地区,是东部组团内部的轨道线路。
深圳地铁17号线:联系罗湖中心区与龙岗平湖、布吉片区的轨道线路,线路起于罗湖火车站,经老街、笋岗、清水河、布吉、南湾、大芬、丹竹头、李朗、平湖等地区,终点设在平湖金融基地。
深圳地铁20号线:线路全长约12公里,设站6座,地下敷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