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质量验收规范


工作计划 2019-07-14 06:14:07 工作计划
[摘要]第一篇钢结构质量验收规范:钢结构施工验收规范一、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2002]11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二OOO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由冶金产业部建筑研究总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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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钢结构质量验收规范:钢结构施工验收规范


一、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2]11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二OOO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由冶金产业部建筑研究总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经有关部分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05-2001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4.2.1、4.3.1、4.4.1 、5.2.2 、5.2.4 、6.3.1 、8.3.1 、10.3.4 、11.3.5 、12.3.4 、14.2.2 、14.3.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95和《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1-9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治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冶金产业部建筑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二年一月旬日
二、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关于印发《二OOO年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冶金产业部建筑研究总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原《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95和《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1-95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方针,以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同一标准》GB50300为基础,进行全面修改,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题目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5章,包括总则、术语、符号、基本规定、原材料及成口进场、焊接工程、紧固件连接工程、钢零部件加工工程、钢构件组装工程、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压型金属板工程、钢结构涂装工程、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以及9个附录。将钢结构工程原则上分成10个分项工程,每一个分项工程单独成章。“原材料及成品进场”虽不是分项工程,但将其单独列章是为了夸大和强化原材料及成品进场准进,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单独列章是为了更好地便于质量验收工作的操纵。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1 总则1.0.1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治理,同一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钢结婚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说明:1.0.1本条是依据编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同一标准》GB50300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系统标准的宗旨,贯彻“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十六字改革方针,将原来的《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5-95与《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规范》GB50205-95修改合并成新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此同一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指标。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单层、多层、高层以及网架、压型金属板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说明:1.0.2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含建筑工程中的单层、多层、高层钢结构及钢网、金属压型板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组合结构、地下结构中的钢结构可参照本规范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对于其他行业标准没有包括的钢结构构筑建,如通廊、照明塔架、管道支架、跨线过桥等也可参照本规范进行施工质量验收。1.0.3钢结构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说明:1.0.3钢结构图纸是钢结构工程施工的重要文件,是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依据;在市场经济中工程承包合同中有关工程质量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应,因此合同文件中有关工程质量的约定也是验收的依据之一,但合同文件的规定只能高于本规范的规定,本规范的规定是施工质量最低和最基本的要求。1.0.4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同一标准》GB50300配套使用。说明:1.0.4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同一标准》GB50300对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验收的方法、验收的程序及组织都提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本规范对此不重复,因此本规范夸大在执行时必须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同一标准》GB50300配套使用。1.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说明:1.0.5根据标准骗写及标准间关系的有关规定,本规范总则中应反映其他相关标准、规范作用。2                                  术语、符号2.1术语2.1.1零件 part组成部件或构件的最小单元,如节点板、翼缘板等。2.1.2部件 component由若干零件组成的单元,如焊接H型钢、牛腿等。2.1.3构件 element由零件或由零件和部件组成的钢结构基本单元,如梁、柱、支撑等。2.1.4小拼单元 the smallest assembled rigid unit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中,除散件之外的最小安装单元,一般分平面桁架和锥体两种类型。2.1.5中拼单元 intermediate assembled structure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中,由散件之外的最小安装单元组成的安装单元,一般分条状和块状两种类型。2.1.6高强度螺栓连接副 set of high strength bolt高强度螺栓和与之配套的螺母、垫圈的总称。2.1.7抗滑移系数 slip coefficent of faying surface高强度螺栓连接中,使连接件摩擦面产生滑动时的外力与垂直于摩擦面的高强度螺栓预拉力之和的比值。2.1.8预拼装 test assembling为检验构件是否满足安装质量要求而进行的拼装。2.1.9空间刚度单元 space rigid unit由构件构成的基本的稳定空间的体系。2.1.10焊钉(栓钉)焊接 stud welding将焊钉(栓钉)一端与板件(或管件)表面接触通电引弧,待接触面熔化后,给焊钉(栓钉)一定压力完成焊接的方法。2.1.11环境温度 ambient temperature制作或安装时现场的温度。 说明:2.1术语本规范给出了11个有关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方面的特定术语,再加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同一标准》GB50300中给出了18个术语,以上术语都是从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角度赋予其涵义的,但涵义不一定是术语的定义。本规范给出了相应的推荐性英文术语,该英文术语不一定是国际上的标准术语,仅供参考。 2.2符号2.2.1作用及作用效应P----高强度螺栓设计预拉力ΔP----高强度螺栓预拉力的损失值T----高强度螺栓检查扭矩Tc----高强度螺栓终柠扭矩To----高强度螺栓初柠扭矩 2.2.2几何参数a----间距b----宽度或板的自由外伸宽度d----直径e----偏心距f----挠度、弯曲矢高H----柱高度Hi ----各楼层高度h----截面高度he----角焊缝计算厚度l----长度、跨度Ra----轮廓算术均匀偏差(表面粗糙度参数)r----半径t----板、壁的厚度Δ----增量2.2.3其他K----系数 说明:2.2符号本规范给出了20个符号,并对每一个符号给出了定义,这些符号都是本规范各章节中所引用的。3                                 基本规定3.0.1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现场质量治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治理体系、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施工现场应有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说明:3.0.1本条是对从事钢结构工程的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和质量治理内容进行检查验收,夸大市场准进制度,属于新增加的治理方面的要求。现行国家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同一标准》GB50300中表A.0.1的检查内容比较细,针对钢结构工程可以进行简化,特别是对已通过ISO-9000族论证的企业,,检查项目可以减少。对常规钢结构工程来讲,GB50300表A.0.1中检查内容主要含:质量治理制度和质量检验制度、施工技术企业标准、专业技术治理和专业工程岗位证书、施工资质和分包方资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检验仪器设备及计量设备等。3.0.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必须采用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用具。说明:3.0.2工质量验收所使用的计量用具必须是根据计量法规定的、定期计量检验意义上的合格,且保证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不同计量用具有不同的使用要求,同一计量用具在不同使用状况下,丈量精度不同,因此,本规范要求严格按有关规定正确操纵计量用具。3.0.3钢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1 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按本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送样;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3.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部分)工程进行。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划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同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执行。钢结构分项工程应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划分。说明:3.0.4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同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是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一般来说,钢结构作为主体结构,属于分部工程,对大型钢结构工程可按空间刚度单元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当主体结构时含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等时,钢结构就属于子分部工程;钢结构分项工程是按照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等进行划分,本规范将钢结构工程划分为10个分项工程,每个分项工程单独成章,将分项工程划分成检验批进行验收,有助于及时纠正施中中出现的质量题目,确保工程质量,也符合施工实际需要。钢结构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遵循以下原则:1 单层钢结构按变形缝划分;2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按楼层或施工段划分;3 压型金属板工程可按屋面、墙板、楼面等划分;4 对于原材料及成品进场时的验收,可以根据工程规模及进料实际情况合并或分解检验批;本规范夸大检验批的验收是最小的验收单元,也是最重要和基本的验收工作内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乃至于单位工程的验收,都是建立在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之上的。3.0.5分项工程检验批合各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说明:3.0.5检验批的合格质量主要取决于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质量结果。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因此必须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这意味着主控项目答应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即这种项目的检查具有否决权。一般项目是指对施工质量不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本条中80%的规定是参照原验评标准及工程实际情况确定的。考虑到钢结构对缺陷的敏感性,本条对一般偏差项目设定了一个1.2倍偏差限值的门槛值.。1 主控项目必须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2 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80%及惟上的检查点(值)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且最大值不应超过其答应偏差值的1.2倍.3 质量检查记录、质量证实文件等资料应完整。3.0.6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均应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2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说明:3.0.6分项工程的验收在检验批的基础上进行,一般情况下,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因此将有关的检验批汇集便构成分项工程的验收。分项工程合格质量的条件相对简单,只要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的验收资料文件完整,并且均已验收合格,则分项工程验收合格。3.0.7当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固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说明:3.0.7本条给出了当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方法。一般情况下,不符合要求的现象在最基层的验收单元----检验批时就应发现并及时处理,否则将影响续检验批和相关的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因此,所有质量隐患必须尽快消灭在萌芽状态,这也是本规范以强化验收促进过程控制原则的体体。非正常情况的处理分以下四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在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或一般项目不能满足本规范的规定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其中,严重的缺陷应返工重做或更换构件;一般的缺陷通过翻修、返工予以解决。应答应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如能够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则应以为该检验批合格。第二种情况:当个别检验批发现试件强度、原材料质量等不能满足要求或发生裂纹、变形等题目,且缺陷程度比较严重或验收各方对质量看法有较大分歧而难以通这协商解决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并给出检测结论。当检测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可通过验收。第三种情况: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况,该核验批可予验收。一般情况下,规范标准给出的是满足安全和功能的最低限度要求,而设计一般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裕量。不满足设计要求和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两者并不矛盾。第四种情况:更为严重的缺陷或者超过检验批的更大范围内的缺陷,可能影响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在经法定检测单位的检测鉴定以后,仍达不到规范标准的相应要求,即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储蓄和使用功能,则必须按一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加固处理,使之能保证其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但已造成了一些永久性的缺陷,如改变了结构外形尺寸,影响了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等。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在基本上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条件下可采用取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在进行验收,降级使用。但不能作为轻视质量而回避责任的一种出路,这是应该特别留意的。3.0.8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钢结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 说明:3.0.8本条针对的是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的竣工验收。4                                            原材料及成品进场4.1一般规定4.1.1本章适用于进进钢结构各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的主要材料、零(部)件、成品件、标准件等产品的进场验收。说明:4.1.1给出本章的适用范围,并首次提出“进进钢结构各项工程实施现场的”这样的条件,从而明确对主要材料、零件和部件、成品件和标准等产品进行层层把关的指导思想。4.1.2进场验收的检验批原则上应与各分项工程检验批一致,也可以根据工程规模及进料实际情况划分检验批。说明:4.1.2对适用于进场验收的验收批作出同一的划分规定,理论上可行,但实际操纵上确有困难,故本条只说“原则上”。这样就为具体实施单位赋予了较大的自由度,他们可以根据不同的实际,灵活处理。4.2钢材I主控项目4.2.1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检查数目: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检查质量合格证实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说明:4.2.1近些年,钢铸件在钢结构(特别是大跨度空间钢结构)中的应用逐渐增加,故对其规格和质量提出明确规定是完全必要的。另外,各国进口钢材标准不尽相同,所以规定对进品钢材应按设计和合同规定的标准验收。本条为强制性条文。4.2.2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材,应进行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1 国外进口钢材;2 钢材混批;3 板厚即是或大于40mm,且设计有Z向性能要求的厚板;4 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5 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材;6 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检查数目: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说明:4.2.2在工程实际中,对于哪些钢材需要复验,本条规定了6种情况应进行复验,且应是见证取样、送样的试验项目。1 对国外进口的钢材,应进行抽样复验;当具有国家进出口质量检验部分的复验商检报告时,可以不再进行复验。2 由于钢材经过转运、调剂等方式供给到用户后轻易产生混炉号,而钢材是按炉号和批号发材质合格证,因此对于混批的钢材应进行复验。3 厚钢板存在各向异性(X、Y、Z三个方向的屈服点、抗拉强度、伸长率、冷弯、冲击值等各指标,以Z向试验最差,尤其是塑料和冲击功值),因此当板厚即是或大于4mm,且阻受沿板厚方向拉力时,应进行复验。4 对大跨度钢结构来说,弦杆或梁用钢板为主要受力构件,应进行复验。5 当设计提出对钢材的复验要求时,应进行复验。6 对质量有疑义主要是指:1对质量证实文件有疑义时的钢材;2质量证实文件不全的钢材;3质量证实书中的项目少于设计要求的钢材。Ⅱ一般项目4.2.3钢板厚度及答应偏差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检查数目:每一品种、规格的钢板抽查5处。检验方法:用游标卡尺量测。4.2.4型钢的规格尺寸及答应偏差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检查数目:每一品种、规格的型钢抽查5处。检验方法:用钢尺和游标卡尺量测。说明:4.2.3、4.2.4钢板的厚度、型钢的规格尺寸是影响承载力的主要因素,进场验收时重要抽查钢板厚度和型钢规格尺寸是必要的。4.2.5钢材的表面外观质量除应符合国家现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钢材的表面有锈蚀、麻点或划痕等缺陷时,其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答应偏差值的1/2;2 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应符合现有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规定的C级及C级以上;3 钢材端边或断口处不应有分层、夹渣等缺陷。检查数目: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说明:4.2.5由于很多钢材基本上是露天堆放,受风吹雨淋和污染空气的腐蚀,钢材表面会出现麻点和片状锈蚀,严重者不得使用,因此对钢材表面缺陷作了本条的规定。4.3焊接材料I主控项目4.3.1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检查数目: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检查焊接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实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说明:4.3.1焊接材料对焊接质量的影响重大,因此,钢结构工程中所采用的焊接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同时产品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标准要求。本条为强制性条文。4.3.2重要钢结构采用的焊接材料应进行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检查数目: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说明:4.3.2由于不同的生产批号质量往往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条对用于重要的钢结构工程的焊接材料的复验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样检验项目。本条中“重要”是指:1 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的一、二级焊缝。2 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的一级焊缝。3 大跨度结构中一级焊缝。4 重级工作制吊车梁结构中一级焊缝。5 设计要求。Ⅱ一般项目4.3.3焊钉及焊接瓷环的规格、尺寸及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圆柱头焊钉》GB10433中的规定。检查数目:按量抽查1%,且不应少于10套。检验方法:用钢尺和游标卡尺量测。4.3.4焊条外观不应有药皮脱落、焊芯生锈等缺陷;焊剂不应受潮结块。检查数目:按量抽查1%,且不应少于10包。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说明:4.3.4焊条、焊剂保管不当,轻易受潮,不仅影响操纵的工艺性能,而且会对接头的理化性能造成不利影响。对于外观不符合要求的焊接材料,不应在工程中采用。
4.4连接用紧固标准件I主控项目4.4.1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检查数目: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实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4.4.2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检验其扭矩系数,其检验结果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检查数目:见本规范附录B。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4.4.3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检验预拉力,其检验结果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检查数目:见本规范附录B。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说明:4.4.1-4.4.3高强度大六角螺栓连接副的扭矩系数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紧固轴力(预拉力)是影响高强度螺栓连接质量最主要的因素,也是施工的重要依据,因此要求生产厂家在出厂前进行检验,且出具检验报告,施工单位应在使用前及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及时复验,该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样检验项目。4.4.1条为强制性条文。Ⅱ一般项目4.4.4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按包装箱配套供货,包装箱上应标明批号、规格、数目及生产日期。螺栓、螺母、垫圈外观表面应涂油保护,不应出现生锈和沾染赃物,螺纹不应损伤。检查数目:按包装箱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3箱。检验方法:观察检查。4.4.5对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跨度40m及以上的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结构,其连接高强度螺栓应进行表面硬度试验,对8.8级的高强度螺栓其硬度应为HRC21—29;10.9级高强度螺栓其硬度应为HRC32—36,且不得有裂纹或损伤。检查数目:按规格抽查8只。检验方法:硬度计、10倍放大镜或磁粉探伤。 说明:4.4.5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结构中高强度螺栓,其抗拉强度是影响节点承载力的主要因素,表面硬度与其强度存在着一定的内在关系,是通过控制硬度,来保证螺栓的质量。4.5焊接球I主控项目4.5.1焊接球及制造焊接球所采用的原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检查数目: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实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4.5.2焊接球焊缝应进行无损检验,其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本规范中规定的二级质量标准。检查数目:每一规格按数目抽查5%,且不应少于3个。检验方法:超声波探伤或检查检验报告。Ⅱ一般项目4.5.3焊接球直径、圆度、壁厚减薄量等尺寸及答应偏差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检查数目:每一规格按数目抽查5%,且不应少于3个。检验方法:用卡尺和测厚仪检查。4.5.4焊接球表面应无明显波纹及局部凹凸不平不大于1.5mm.检查数目:每一规格按数目抽查5%,且不应少于3个.检验方法:用弧形套模、卡尺和观察检查。 说明:4.5.1-4.5.4本节是指将焊接空心球作为产品看待,在进场时所进行验收项目。焊接球焊颖检验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焊接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BJ/T3034.1执行4.6螺栓球I主控项目4.6.1螺栓球及制造螺栓球节点所采用的原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志和设计要求。检查数目: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实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4.6.2螺栓球不得不过烧、裂纹及褶皱。检查数目:每种规格抽查5%,且不应少于5只。检验方法:用10倍放大镜观察和表面探伤。Ⅱ一般项目4.6.3螺栓球螺纹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螺纹基本尺寸》GB196中粗牙螺纹的规定,螺纹公差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螺纹公差与配合》GB197中6H级清度的规定。检查数目:每种规格抽查5%,且不应少于5只。检验方法:用标准螺纹规。4.6.4螺栓球直径、圆度、相邻两螺栓孔中心线来夹角等尺寸及答应偏差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检查数目:每种规格抽查5%,且不应少于3只。检验方法:用卡尺和分度头仪检查。 说明:4.6.1-4.6.4本节是指将螺栓球节点作为产品看待,在进场时所进行的验收项目。在实际工程中,螺栓球节点本身的质量题目比较严重,特别是表面裂纹比较普遍,因此检查蚴栓球表面裂纹是本节的重点。4.7封板、锥头和套筒I主控项目4.7.1封板、锥头和套筒及制造封板、锥头和套筒所采用的原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检查数目: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实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4.7.2封板、锥头、套筒外观不得有裂纹、过烧及氧化皮。检查数目:每种规格抽查5%,且不应少于10只。检验方法:用放大境观察检查和表面探伤。 说明:4.7.1-4.7.2本节将螺栓球节点钢网架中的封板、锥头、套筒视为产品,在进场时所进行的验收项目。4.8金属压型板I主控项目4.8.1金属压型板及制造金属压型板所采用的原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检查数目: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实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4.8.2压型金属泛水板、包角板和零配件的品种、规格以及防水密封材料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目: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实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Ⅱ一般项目4.8.3压型金属板的规格尺寸及答应偏差、表面质量、涂层质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检查数目:每种规格抽查5%,且不应少于3件。检验方法:观察和用10倍放大镜检查及尺量。 说明:4.8.1-4.8.3本节将金属压型板系统产品看作成品,金属压型板包括单层压型金属板、保温板、扣板等屋面、墙面围护板材零配件。这些产品在进场时,均应按本节要求进行验收。4.9涂装材料I主控项目4.9.1钢结构防腐涂料、稀释剂和固化剂等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检查数目: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实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Ⅱ一般项目4.9.2防腐涂料和防火涂料的型号、名称、颜色及有效期应与其质量证实文件相符。开启后,不应存在结皮、结块、凝胶等现象。检查数目:每种规格抽查5%,且不应少于3桶。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说明:4.9.1-4.9.3涂料的进场验收除检查资料文件外,还要开桶抽查。开桶抽查除检查涂料结皮、结决、凝胶等现象外,还要与质量证实文件对照涂料的型号、名称、颜色及有效期等。4.10其他说明:钢结构工程所涉及到的其他材料原则上都要通过进场验收检验。I主控项目4.10.1钢结构用橡胶垫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检查数目: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实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4.10.2钢结构工程所涉及到的其他特殊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检查数目: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实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5                                                  钢结构焊接工程5.1一般规定5.1.1本章适用于钢结构制作和安装中的钢构件焊接和焊钉焊接的工程质量验收。5.1.2钢结构焊接工程可按相应的钢结构制作或安装工程检验批的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说明:5.1.2钢结构焊接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钢结构施工检验批的检验要求。考虑不同的钢结构工程验收批其焊缝数目有较大差异,为了便于检验,可将焊接工程划分一个或几个检验批。5.1.3碳素结构应在焊缝冷却到环境温度、低合金结构钢应在完成焊接24h以后,进行焊缝探伤检验。说明:5.1.3在焊接过程中、焊缝冷却过程及以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可能产生裂纹。普通碳素钢产生延迟裂纹的可能性很小,因此规定在焊缝冷却到环境温度后即可进行外观检查。低合金结构钢焊缝的延迟时间较长,考虑到工厂存放条件、现场安装进度、工序衔接的限制以及随着时间延长,产生延迟裂纹的几率逐渐减小等因素,本规范以焊接完成24h后外观检查的结果作为验收的论据。5.1.4焊缝施焊后应在工艺规定的焊缝及部位打上焊工钢印。说明:5.1.4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焊工施焊质量的动态治理,同时使钢结构工程焊接质量的现场治理更加直观。 5.2钢构件焊接工程I主控项目5.2.1焊条、焊丝、焊剂、电渣焊熔嘴等焊接材料与母材的匹配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的规定。焊条、焊剂、药芯焊丝、熔嘴等在使用前,应按其产品说明书及焊接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烘焙和存放。检查数目: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实书和烘焙记录。说明:5.2.1焊接材料对钢结构焊接工程的质量有重大影响。其选用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对于进场时经验收合格的焊接材料,产品的生产日期、保存状态、使用烘焙等也直接影响焊接质量。本条即规定了焊条的选用和使用要求,尤其夸大了烘焙状态,这是保证焊接质量的必要手段。5.2.2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检查数目:全数检查。说明:5.2.2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特殊技能操纵职员发挥着重要作用。在钢结构工程施工焊接中,焊工是特殊工种,焊工的操纵技能和资格对工程质量起到保证作用,必须充分予以重视。本条所指的焊工包括手工操纵焊工、机械操纵焊工。从事钢结构工程焊接施工的焊工,应根据所从事钢结构焊接工程的具体类型,按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等技术规程的要求对施焊焊工进行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检验方法:检查焊工合格证及其认可范围、有效期。5.2.3施工单位对其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焊后热处理等,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应根据评定报告确定焊接工艺。检查数目: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检查焊接工艺评定报告。说明:5.2.3由于钢结构工程中的焊接节点和焊接接头不可能进行现场实物取样检验,而探伤仅能确定焊缝的几何缺陷,无法确定接头的理化性能。为保证工程焊接质量,必须在构件制作和结构安装施工焊接工艺规范。本条规定了施工企业必须进行工艺评定的条件,施工单位应根据所承担钢结构的类型,按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等技术规程中的具体规定进行相应的工艺评定。5.2.4设计要责备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定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11345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结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的规定。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点相贯线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焊接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G/T 3034.1、《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G/T 3034.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G81的规定。一级、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5.2.4的规定。检查数目: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检查超声波或射线探伤记录。表5.2.4 一、二级焊缝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
钢结构施工验收规范综合总结:
一、 钢结构结构施工验收规范
3.1 通用标准1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20012 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 50221-19953 钢结构制作工艺规程 DBJ 08-216-95上海规范4 网架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GJ78-19915 塔桅钢结构施工及验收规程 CECS80:969 钢桁架检验及验收标准 JGJ74.2-199110 钢桁架质量标准 JGJ74.1-198911 焊工技术考试规程 JJ12.2-198712 钢熔化焊手焊工资格考核方法 GB/T 15169-199413 钢结构工程通病及治理 TB-0414 钢结构工程质量预控 YK-04
3.2 无损检测相关标准
1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析 GB1231-19912 建筑安装工程金属熔化焊焊缝射线照相构测标准 CECS70:943 无缝钢管超声波探伤检验方法 GB/T 5777-964 钢管环缝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透照工艺和质量分级 GB/T 12605-19905 铸钢件渗透探伤及缺陷显示迹痕的评级方法 GB/T 9443-19886 铸钢件磁粉探伤及质量评级方法 GB/T 9444-19887 接触式超声斜射探伤方法 GB/T 11343-19898 无损检测术语 超声检测 GB/T 12604.1-19909 无损检测术语 射线检测 GB/T 12604.2-199010 无损检测术语 渗透检测 GB/T 12604.3-199011 无损检测术语 磁粉检测 GB/T 12604.5-199012 无损检测职员资格鉴定与认证 GB/T 9445-199913 复合钢板超声波探伤方法 GB/T 7734-198714 焊缝无损检测符号 GB/T 14693-1993
四、 外国钢结构相关规范
1 《Load and resistance Factor design Specification for Structural Steel Buildings》AISC-LRFD93美国钢结构学会 19932 《Specification for the Design of Cold-Formed Steel Structural Members》美国钢铁学会AISI 19963 《钢结构焊接规范》美国焊接学会 19794 《Working Draft.Steel structures.materials and design》 ISO/TC167/SC1-N219 19895 《钢混组合梁设计与施工规范》 德国规范学会, 郑州工学院译 19836 《钢骨钢筋混凝土结构计算标准》日本建筑学会 1987,067 《钢构造限界状态设计指针》 AIJ98 日本建筑学会 19988 《钢结构塑性设计规范》 日本建筑学会9 《钢管构造设计施工指针》 日本建筑学会 199010 《高强螺栓结合设计与施工指南》 日本建筑学会 198311 《日本建筑结构抗震设计条例》198112 《结构构件焊接加固指南》 前苏联 197913 加拿大国家建筑法规(National Building Code-NBC1990)14 美国土木工程师协会标准(American Society of Civil Engineers Standards-ASCE 7-95)15 欧洲钢结构规范EC316 英国钢结构规范 BS5950-1990
一、 材料标准 
1.1 材质标准1 碳素结构钢 GB/T700-19882 优质碳素结构钢 GB/T699-19993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GB/T1591-19944 高耐候结构钢 GB/T4171-20005 焊接结构用耐候钢 GB/T4172-20006 耐热钢板 GB/T4238-19927 桥梁用结构钢 GB/T 714-20001.2 型材标准1 热轧等边角钢 GB/T9787-19882 热轧不等边角钢 GB/T9788-19883 热轧工字钢 GB/T706-19884 热轧槽钢 GB/T707-19885 热轧H型钢和部分T型钢 GB/T11263-19986 普通焊接H型钢 YB 3001-19927 结构用高频焊接薄壁H型钢 JG/T 137-20018 冷弯型钢 GB/T6725-20029 结构用冷弯空心型钢 GB/T6728-198610 通用冷弯开口型钢 GB/T6723-198611 建筑用轻钢龙骨 GB/T 11981-2001
1.3 板材标准
1 热轧钢板和钢带 GB/T709-19882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钢带 GB/T3524-19923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和钢带 GB/T912-19894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 GB/T3274-19885 冷轧钢板和钢带 GB/T708-19886 碳素结构钢冷轧钢带 GB/T716-19917 厚度方向性能钢板 GB/T5313-19858 连续热镀锌薄钢板和钢带 GB/T2518-19889 彩色涂层钢板及钢带 GB/T12754-199110 建筑用压型钢板 GB12755-199111 冷弯波纹钢板 GB/T6724-198612 焊接钢管用钢带 GB/T8165-1997
1.4 管材标准
1 结构用无缝钢管 GB/T8162-19992 无缝钢管尺寸、外形、重量及答应偏差 GB/T 17395-19983 钢管的验收、包装、标志和质量证实书 GB2102-884 结构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GB/T 14975-20025 直缝电焊钢管 YB242-636 冷拔无缝异型钢管 GB/T3094-20001.5 焊接材料标准1 电弧螺柱焊用圆柱头焊钉 GB/T 10433-20022 储能焊用焊接螺柱 GB/T 902.3-19893 手工焊用焊接螺柱 GB/T 902.1-19894 机动弧焊用焊接螺柱 GB/T 902.2-19895 碳钢焊条 GB/T5117-19956 低合金钢焊条 GB/T5118-19957 熔化焊用钢丝 GB/T14957-19945 气体保护焊用钢丝 GB/T14958-19946 碳钢药芯焊丝 GB/T 10045-20017 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 GB/T 8110-19958 碳素钢埋弧焊用碳钢焊丝与焊剂 GB952939 低合金钢埋弧焊用焊剂 GB/T 12470-199010 铸铁焊条及焊丝 GB/T 10044-198811 堆焊焊条 GB/T 984-200112 铝及铝合金焊丝 GB/T 10858-1989
1.6 连接标准
1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 GB/T 1228-19912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型式尺寸与技术条件 GB1231-19913 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连接副型式尺寸与技术条件 GB3633-19834 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 GB/T 1230-19915 钢网架螺栓球节点用高强度螺栓 GB/T 16939-19971.7 其他标准1 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程 CECS24:19902 室内钢结构防火涂料通用技术条件 GB/T14907-19943 钢结构防火涂料 GB 14907-20024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GB8923--88
二、 钢结构设计规范标准
2.1 通用标准1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7-20032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 GB50018-20023 钢结构抗火设计规程 CECS(在编)4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程 DG/TJ 08-008-2000 J10041-2000上海规范2.2 高层、高耸钢结构标准1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CJ99-1998(待局部修订)2 多、高层建筑钢——混凝土混合结构设计规程 CECS(在编)3 热轧H型钢构件设计规程 CECS(在编)4 高耸结构设计规范 GBJ135-1990(在修订)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1年修订)6 高层钢结构设计暂行规定 DBJ 08-32-92上海规范2.3 空间钢结构标准1 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7-1991(待修订)2 钢网架螺栓球节点 JGJ75.1-19913 钢网架焊接球节点 JGJ75.2-19914 钢网架检验及验收标准 JGJ75.3-19915 网壳结构技术规程 JGJ(61-2003)6 悬索结构设计规程 JGJ(待报批)7 索膜结构设计规程 CECS(在编)2.4 轻型钢结构标准1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 CECS102:20022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构件 JG144-20023 拱行波纹钢屋盖结构技术规程 CECS(待报批)4 钢龙骨结构技术规程 CECS(在编)5 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 CECS(在编)6 冷弯型钢受力蒙皮结构设计规程 CECS(在编)7 轻型钢结构设计规程 DBJ 08-68-97 上海规范2.5 组合结构标准1 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CECS28:1990(在修订)2 矩形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 CECS(在编)3 混凝土钢管叠合柱技术规程 CECS(在编)4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 JGJ138-20015 钢骨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 YB9082-19976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设计规程 DL/T 5085-1999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7 钢-混凝土组合楼盖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YB 9238-92冶金产业部8 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JCJ01-89国家建材产业局9 钢管混凝土构件N-M相关设计计算图表 JCJ02-90国家建材产业局10 火力发电厂主厂钢-混凝土组合结构设计暂行规定 DJGJ99-91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治理局11 战时军港抢修早强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 GJB 解放军总后勤部2.6 钢结构连接标准1 建筑钢结构焊接与验收规程 JGJ81-20022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JGJ82-19913 焊接设计规范 JB/ZZ 5-86 中国机械委重型机械局企业标准4 焊接质量保证 钢熔化焊接头的要求和缺陷分级 GB/T 12469-905 埋弧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和尺寸 GB/T 986-19886 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焊接目视检验规范 CECS71:94
17 德国钢结构规范 DIN18800-ii
7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9448-998 铝及铝合金焊接技术规程 HGJ222?929 地脚螺栓 GB/T 799-19882.7 钢结构加固标准1 钢结构加固技术规范 CECS77:19962 钢结构检测评定与加固技术规程 YB 9257-1996

第二篇钢结构质量验收规范:钢结构工程见证取样送样试验项目


钢结构工程见证取样送样试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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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钢材及焊接材料复验
 
(一)《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第4.2.2条规定: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材,应进行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国外进口钢材;
2、钢材混批;
3、板厚等于或大于40 mm ,且设计有Z向性能要求的厚板;
4、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
5、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材;
6、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第4.3.2条规定:
    重要钢结构采用的焊接材料应进行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二、高强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复验
 
(一)《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第4.4.2条规定: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应按规范附录B的规定检验其扭矩系数,其检验结果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批应抽取8套连接副进行复验。
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第4.4.3条规定:
 扭剪型高强螺栓连接副应按规范附录B的规定检验预拉力,其检验结果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检查方法: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三、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复验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第6.3.1条规定:
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制造厂和安装单位应分别以钢结构制造批为单位进行抗滑移系数试验。制造批可按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规定的工程量每2000t为一批,不足2000t的可视为一批。选用两种以上表面处理工艺时,每种处理工艺应单独检验。每批三组试件。
检验方法:检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四、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第12.3.3条规定:
对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跨度40 m 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钢网架结构,且设计有要求时,应按下列项目进行节点承载力试验,其结构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焊接球节点应按设计指定规格的球及其匹配的钢管焊接成试件,进行轴心拉、压承载力试验,其试验破坏荷载值大于或等于1.6倍设计承载力为合格。
2、 螺栓球节点应按设计指定规格的球最大螺栓孔螺纹进行抗拉强度保证荷载试验,当达到螺栓的设计承载力时,螺孔、螺纹及封板仍完好无损为合格。
检查数量:每项试验做三个试件。
检验方法:在万能试验机上进行检验,检查试验报告。
 

第三篇钢结构质量验收规范:(下)《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5 钢结构焊接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钢结构制作和安装中的钢构件焊接和焊钉焊接的工程质量验收。  5.1.2 钢结构焊接工程可按相应的钢结构制作或安装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5.1.3 碳素结构钢应在焊缝冷却到环境温度、低合金结构钢应在完成焊接24h以后,进行焊缝探伤检验。  5.1.4 焊缝施焊后应在工艺规定的焊缝及部位打上焊工钢印。  5.2 钢结构焊接工程  Ⅰ 主控项目  5.2.1 焊条、焊丝、焊剂、电渣焊熔嘴等焊接材料与母材的匹配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的规定。焊条、焊剂、药芯焊丝、熔嘴等在使用前,应按其产品说明书及焊接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烘焙和存放。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书和烘焙记录。  5.2.2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工合格证及其认可范围、有效期。  5.2.3 施工单位对其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焊后热处理等,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应根据评定报告确定焊接工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5.2.4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11345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的规定。  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节点相贯线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焊接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G/T3034.1、《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G/T3034.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的规定。  一级、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超声波或射线探伤记录。  5.2.5T形接头、十字接头、角接接头等要求熔透的对接和角对接组合焊缝,其焊脚尺寸不应小于t/4(图5.2.5a、b、c);设计有疲劳验算要求的吊车梁或类似构件的腹板与上翼缘连接焊缝的焊脚尺寸为t/2(图5.2.5d),且不应大于10mm。焊脚尺寸的允许偏差为0?4mm。  检查数量:资料全数检查;同类焊缝抽查10%,且不应少于3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焊缝量规抽查测量。  5.2.6 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焊瘤等缺陷。一级、二级焊缝不得有表面气孔、夹渣、弧坑裂纹、电弧擦伤等缺陷。且一级焊缝不得有咬边、未焊满、根部收缩等缺陷。  检查数量:每批同类构件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被抽査构件中,每一类型焊缝按条数抽査5%,且不应少于1条,每条检查1处,总抽查数不应少于10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或使用放大镜、焊缝量规和钢尺检査,当存在疑义时,采用渗透或磁粉探伤检査。  Ⅱ 一般项目  5.2.7 对于需要进行焊前预热或焊后热处理的焊缝,其预热温度或后热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示准的规定或通过工艺试验确定。预热区在焊道两侧,每侧宽度均应大于焊件厚度的1.5倍以上,且不应小于100mm;后热处理应在焊后立即进行,保温时间应根据板厚按每25mm板厚lh确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预、后热施工记录和工艺试验报告。  5.2.8 二级、三级焊缝外观质量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表A.0.1的规定。三级对接焊缝应按二级焊缝标准进行外观质量检验。  检查数量:每批同类构件抽査10%,且不应少于3件;被抽查构件中,每一类型焊缝按条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1条;每条检查1处,总油查数不应少于10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或使用放大镜、焊缝量规和钢尺检查。  5.2.9 焊缝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表A.0.2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批同类构件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被抽查构件中,每种焊缝按条数各抽査5%,但不应少于1条;每条检查1处,总抽查数不应少于10处。  检验方法:用焊缝量规检查。  5.2.10 焊成凹形的角焊缝,焊缝金属与母材间应平缓过渡;加工成凹形的角焊缝,不得在其表面留下切痕。  检查数量:每批同类构件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2.11 焊缝感观应达到:外形均匀、成型较好,焊道与焊道、焊道与基本金属间过渡较平滑,焊渣和飞溅物基本清除干净。  检査数量:每批同类构件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被抽查构件中,每种焊缝按数量各抽查5%,总抽查处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 焊钉(栓钉)焊接工程  Ⅰ 主控项目  5.3.1 施工单位对其采用的焊钉和钢材焊接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瓷环应按其产品说明书进行烘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烘焙记录。  5.3.2 焊钉焊接后应进行弯曲试验检查,其焊缝和热影响区不应有肉眼可见的裂纹。  检查数量:每批同类构件抽查10%,且不应少于10件;被抽查构件中,每件检查焊钉数量的1%,但不应少于1个。  检验方法:焊钉弯曲30°后用角尺检查和观察检查。  Ⅱ 一般项目  5.3.3 焊钉根部焊脚应均匀,焊脚立面的局部未熔合或不足360°的焊脚应进行修补。  检查数量:按总焊钉数量抽查1%,且不应少于10个。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 紧固件连接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钢结构制作和安装中的普通螺栓、扭剪型髙强度螺栓、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钢网架螺栓球节点用高强度螺栓及射钉、自攻钉、拉铆钉等连接工程的质量验收。  6.1.2 紧固件连接工程可按相应的钢结构制作或安装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6.2 普通紧固件链接  Ⅰ 主控项目  6.2.1 普通螺栓作为永久性连接螺栓时,当设计有要求或对其质量有疑义时,应进行螺栓实物最小拉力载荷复验,试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B,其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3098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一规格螺栓抽查8个。  检验方法:检查螺栓实物复验报告。  6.2.2 连接薄钢板采用的自攻钉、拉铆钉、射钉等其规格尺寸应与被连接钢板相匹配,其间距、边距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连接节点数抽查1%,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Ⅱ 一般项目  6.2.3 永久性普通螺栓紧固应牢固、可靠,外露丝扣不应少于2扣。  检查数量:按连接节点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敲击检查。  6.2.4 自攻螺钉、钢拉铆钉、射钉等与连接钢板应紧固密贴,外观排列整齐。  检查数量:按连接节点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观察或用小锤敲击检查。  6.3 高强度螺栓连接  Ⅰ 主控项目  6.3.1 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见本规范附录B。  检验方法:检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6.3.2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终拧完成lh后、48h内应进行终拧扭矩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节点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10个;每个被抽查节点按螺栓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2个。  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B。  6.3.3 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后,除因构造原因无法使用专用扳手终拧掉梅花头者外,未在终拧中拧掉梅花头的螺栓数不应大于该节点螺栓数的5%。对所有梅花头未拧掉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采用扭矩法或转角法进行终拧并作标记,且按本规范第6.3.2条的规定进行终拧扭矩检查。  检查数量:按节点数抽查10%,但不应少于10个节点,被抽查节点中梅花头未拧掉的扭剪型髙强度螺栓连接副全数进行终拧扭矩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及本规范附录B。  Ⅱ 一般项目  6.3.4 髙强度螺栓连接副的施拧顺序和初拧、复拧扭矩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行业标准《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JGJ82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査资料。  检验方法:检查扭矩扳手标定记录和螺栓施工记录。  6.3.5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后,螺栓丝扣外露应为2?3扣,其中允许有10%的螺栓丝扣外露1扣或4扣。  检查数量:按节点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10个。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3.6 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应保持干燥、整洁,不应有飞边、毛刺、焊接飞溅物、焊疤、氧化铁皮、污垢等,除设计要求外摩擦面不应涂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3.7 高强度螺栓应自由穿入螺栓孔。高强度螺栓孔不应采用气割扩孔,扩孔数量应征得设计同意,扩孔后的孔径不应超过1.2d(d为螺栓直径)。  检查数量:被扩螺栓孔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査及用卡尺检査。  6.3.8 螺栓球节点网架总拼完成后,高强度螺栓与球节点应紧固连接,高强度螺栓拧入螺栓球内的螺纹长度不应小于1.0d(d为螺栓直径),连接处不应出现有间隙、松动等未拧紧情况。  检査数量:按节点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10个。  检验方法:普通扳手及尺量检查。  7 钢零件及钢部件加工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钢结构制作及安装中钢零件及钢部件加工的质量验收。  7.1.2 钢零件及钢部件加工工程,可按相应的钢结构制作工程或钢结构安装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7.2 切割  Ⅰ 主控项目  7.2.1 钢材切割面或剪切面应无裂纹、夹渣、分层和大于1mm的缺棱。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或用放大镜及百分尺检查,有疑义时作渗透、磁粉或超声波探伤检查。  Ⅱ 一般项目  7.2.2 气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切割面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或用钢尺、塞尺检查。  7.2.3 机械剪切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3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切割面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或用钢尺、塞尺检查。  7.3 矫正和成型  Ⅰ 主控项目  7.3.1 碳素结构钢在环境温度低于一16°C、低合金结构钢在环境温度低于一12°C时,不应进行冷矫正和冷弯曲。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在加热矫正时,加热温度不应超过900°C。低合金结构钢在加热矫正后应自然冷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制作工艺报告和施工记录。  7.3.2 当零件采用热加工成型时,加热温度应控制在900?1000°C;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在温度分别下降到700°C和800°C之前,应结束加工;低合金结构钢应自然冷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制作工艺报告和施工记录。  Ⅱ 一般项目  7.3.3 矫正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面或损伤,划痕深度不得大于0.5mm,且不应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允许偏差的1/2。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实测检查。  7.3.4 冷矫正和冷弯曲的最小曲率半径和最大弯曲矢高应符合表7.3.4的规定。  检査数量:按冷矫正和冷弯曲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实测检查。  7.3.5 钢材矫正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3.5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矫正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实测检査。  7.4 边缘加工  Ⅰ 主控项目  7.4.1 气割或机械剪切的零件,需要进行边缘加工时,其刨削量不应小于2.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工艺报告和施工记录。  Ⅱ 一般项目  7.4.2 边缘加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4.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加工面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实测检查。  7.5 管、球加工  Ⅰ 主控项目  7.5.1 螺栓球成型后,不应有裂纹、褶皱、过烧。  检查数量:每种规格抽查10%,且不应少于5个。  检验方法:10倍放大镜观察检查或表面探伤。  7.5.2 钢板压成半圆球后,表面不应有裂纹、褶皱;焊接球其对接坡口应采用机械加工,对接焊缝表面应打磨平整。  检查数量:每种规格抽查10%,且不应少于5个。  检验方法:10倍放大镜观察检查或表面探伤。  Ⅱ 一般项目  7.5.3 螺栓球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5.3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种规格抽查10%,且不应少于5个。  检验方法:见表7.5.3。  7.5.4 焊接球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5.4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种规格抽查10%,且不应少于5个。  检验方法:见表7.5.4。  7.5.5 钢网架(桁架)用钢管杆件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5.5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种规格抽查10%,且不应少于5根。  检验方法:见表7.5.5。  7.6 制孔  Ⅰ 主控项目  7.6.1A、B级螺栓孔(I类孔)应具有H12的精度,孔壁表面粗糙度反不应大于12.5μm。其孔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6.1-1的规定。C级螺栓孔(II类孔),孔壁表面粗糙度艮不应大于25μm,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6.1-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钢构件数量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用游标卡尺或孔径量规检查。  Ⅱ 一般项目  7.6.2 螺栓孔孔距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6.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钢构件数量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用钢尺检查。  7.6.3 螺栓孔孔距的允许偏差超过本规范表7.6.2规定的允许偏差时,应采用与母材材质相匹配的焊条补焊后重新制孔。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 钢构件组装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钢结构制作中构件组装的质量验收。  8.1.2 钢构件组装工程可按钢结构制作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8.2 焊接H型钢  Ⅰ 一般项目  8.2.1 焊接H型钢的翼缘板拼接缝和腹板拼接缝的间距不应小于200mm。翼缘板拼接长度不应小于2倍板宽;腹板拼接宽度不应小于300mm,长度不应小于60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査。  8.2.2 焊接H型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中表C.0.1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钢构件数抽查10%,宜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用钢尺、角尺、塞尺等检査。  8.3 组装  Ⅰ 主控项目  8.3.1 吊车梁和吊车桁架不应下挠。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构件直立,在两端支承后,用水准仪和钢尺检查。  Ⅱ 一般项目  8.3.2 焊接连接组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中表C.0.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钢尺检验。  8.3.3 顶紧接触面应有75%以上的面积紧贴。  检查数量:按接触面的数量抽查10%,且不应少于10个。  检验方法:用0.3mm塞尺释查,其塞入面积应小于25%,边缘间隙不应大于0.8mm。  8.3.4 桁架结构杆件轴线交点错位的允许偏差不得大于3.0mm。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每个抽查构件按节点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节点。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8.4 端部铣平及安装焊缝坡口  Ⅰ 主控项目  8.4.1 端部铣平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4.1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铣平面数量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钢尺、角尺、塞尺等检查。  Ⅱ 一般项目  8.4.2 安装焊缝坡口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4.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坡口数量抽查10%,且不应少于3条。  检验方法:用焊缝量规检查。  8.4.3 外露铣平面应防锈保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5 钢构件外形尺寸  Ⅰ 主控项目  8.5.1 钢构件外形尺寸主控项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5.1的规定。  检査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用钢尺检查。  Ⅱ 一般项目  8.5.2 钢构件外形尺寸一般项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中表C.0.3?表C.0.9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量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C中表C.0.3?表C.0.9。  9 钢构件预拼装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钢构件预拼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9.1.2 钢构件预拼装工程可按钢结构制作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9.1.3 预拼装所用的支承凳或平台应测量找平,检查时应拆除全部临时固定和拉紧装置。  9.1.4 进行预拼装的钢构件,其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规定。  9.2 预拼装  Ⅰ 主控项目  9.2.1 高强度螺栓和普通螺栓连接的多层板叠,应采用试孔器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比孔公称直径小1.0mm的试孔器检查时,每组孔的通过率不应小于85%;  2 当采用比螺栓公称直径大0.3mm的试孔器检查时,通过率应为100%。  检査数量:按预拼装单元全数检査。  检验方法:采用试孔器检查。  Ⅱ 一般项目  9.2.2 预拼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表D的规定。  检査数量:按预拼装单元全数检査。  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D表D。  10 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单层钢结构的主体结构、地下钢结构、檩条及墙架等次要构件、钢平台、钢梯、防护栏杆等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10.1.2 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可按变形缝或空间刚度单元等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地下钢结构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  10.1.3 钢结构安装检验批应在进场验收和焊接连接、紧固件连接、制作等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  10.1.4 安装的测量校正、高强度螺栓安装、负温度下施工及焊接工艺等,应在安装前进行工艺试验或评定,并应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施工工艺或方案。  10.1.5 安装偏差的检测,应在结构形成空间刚度单元并连接固定后进行。  10.1.6 安装时,必须控制屋面、楼面、平台等的施工荷载,施工荷载和冰雪荷载等严禁超过梁、桁架、楼面板、屋面板、平台铺板等的承载能力。  10.1.7 在形成空间刚度单元后,应及时对柱底板和基础顶面的空隙进行细石混凝土、灌浆料等二次浇灌。  10.1.8 吊车梁或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梁其受拉翼缘、吊车桁架或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桁架其受拉弦杆上不得焊接悬挂物和卡具等。  10.2 基础和支承面  Ⅰ 主控项目  10.2.1 建筑物的定位轴线、基础轴线和标髙、地脚螺栓的规格及其紧固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柱基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经纬仪、水准仪、全站仪和钢尺现场实测。  10.2.2 基础顶面直接作为柱的支承面和基础顶面预埋钢板或支座作为柱的支承面时,其支承面、地脚螺栓(锚栓)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2.2的规定。  检査数量:按柱基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经纬仪、水准仪、全站仪、水平尺和钢尺实测。  10.2.3 采用座浆垫板时,座浆垫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2.3的规定。  检查数量:资料全数检查。按柱基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水准仪、全站仪、水平尺和钢尺现场实测。  10.2.4 采用杯口基础时,杯口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2.4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基础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4处。、  检验方法:观察及尺量检查。  Ⅱ 一般项目  10.2.5 地脚螺栓(锚栓)尺寸的偏差应符合表10.2.5的规定。  地脚螺栓(锚栓)的螺纹应受到保护。  检查数量:按柱基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钢尺现场实测。  10.3 安装和校正  Ⅰ 主控项目  10.3.1 钢构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运输、堆放和吊装等造成的钢构件变形及涂层脱落,应进行矫正和修补。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査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拉线、钢尺现场实测或观察。  10.3.2 设计要求顶紧的节点,接触面不应少于70%紧贴,且边缘最大间隙不应大于0.8mm。  检査数量:按节点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钢尺及0.3mm和0.8mm厚的塞尺现场实测。  10.3.3 钢屋(托)架、桁架、梁及受压杆件的垂直度和侧向弯曲矢高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3的规定。  检査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査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吊线、拉线、经纬仪和钢尺现场实测。  10.3.4 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4的规定。  检查数量: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  检验方法:采用经纬仪、全站仪等测量。  Ⅱ 一般项目  10.3.5 钢柱等主要构件的中心线及标高基准点等标记应齐全。  检査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3.6 当钢桁架(或梁)安装在混凝土柱上时,其支座中心对定位轴线的偏差不应大于10mm;当采用大型混凝土屋面板时,钢桁架(或梁)间距的偏差不应大于10mm。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榀。  检验方法:用拉线和钢尺现场实测。  10.3.7 钢柱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中表E.0.1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钢柱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E中表E.0.1。  10.3.8 钢吊车梁或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类似构件,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中表E.0.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钢吊车梁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榀。  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E中表E.0.2。  10.3.9 檩条、墙架等次要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中表E.0.3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E中表E.0.3。  10.3.10 钢平台、钢梯、栏杆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钢直梯》GB4053.1、《固定式钢斜梯》GB4053.2、《固定式防护栏杆》GB4053.3和《固定式钢平台》GB4053.4的规定。钢平台、钢梯和防护栏杆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中表E.0.4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钢平台总数抽查10%,栏杆、钢梯按总长度各抽查10%,但钢平台不应少于1个,栏杆不应少于5m,钢梯不应少于1跑。  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E中表E.0.4。  10.3.11 现场焊缝组对间隙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11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类节点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尺量检査。  10.3.12 钢结构表面应干净,结构主要表面不应有疤痕、泥沙等污垢。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于多层及髙层钢结构的主体结构、地下钢结构、檩条及墙架等次要构件、钢平台、钢梯、防护栏杆等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11.1.2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可按楼层或施工段等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地下钢结构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  11.1.3 柱、梁、支撑等构件的长度尺寸应包括焊接收缩余量等变形值。  11.1.4 安装柱时,每节柱的定位轴线应从地面控制轴线直接引上,不得从下层柱的轴线引上。  11.1.5 结构的楼层标髙可按相对标高或设计标高进行控制。  11.1.6 钢结构安装检验批应在进场验收和焊接连接、紧固件连接、制作等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  11.1.7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应遵照本规范第10.1.4、  10.1.5.10.1.6.10.1.7.10.1.8条的规定。  11.2 基础和支承面  Ⅰ 主控项目  11.2.1 逢筑物的定位轴线、基础上柱的定位轴线和标高、地脚螺栓(锚栓)的规格和位置、地脚螺栓(锚栓)紧固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11.2.1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柱基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采用经纬仪、水准仪、全站仪和钢尺实测。  11.2.2 多层建筑以基础顶面直接作为柱的支承面,或以基础顶面预埋钢板或支座作为柱的支承面时,其支承面、地脚螺栓(锚栓)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10.2.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柱基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经纬仪、水准仪、全站仪、水平尺和钢尺实测。  11.2.3 多层建筑采用座浆垫板时,座浆垫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10.2.3的规定。  检查数量:资料全数检查。按柱基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水准仪、全站仪、水平尺和钢尺实测。  11.2.4 当采用杯口基础时,杯口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10.2.4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基础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4处。  检验方法:观察及尺量检査。  Ⅱ 一般项目  11.2.5 地脚螺栓(锚栓)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10.2.5的规定。地脚螺栓(锚栓)的螺纹应受到保护。  检查数量:按柱基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钢尺现场实测。  11.3 安装和校正  Ⅰ 主控项目  11.3.1 钢构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运输、堆放和吊装等造成的钢构件变形及涂层脱落,应进行矫正和修补。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拉线、钢尺现场实测或观察。  11.3.2 柱子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3.2的规定。  检查数量:标准柱全部检查;非标准柱抽查10%,且不应少于3根。  检验方法:用全站仪或激光经纬仪和钢尺实测。  11.3.3 设计要求顶紧的节点,接触面不应少于70%紧贴,且边缘最大间隙不应大于0.8mm。  检查数量:按节点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钢尺及0.3mm和0.8mm厚的塞尺现场实测。  11.3.4 钢主梁、次梁及受压杆件的垂直度和侧向弯曲矢高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10.3.3中有关钢屋(托)架允许偏差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吊线、拉线、经纬仪和钢尺现场实测。  11.3.5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3.5的规定。  检查数量: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  检验方法:对于整体垂直度,可采用激光经纬仪、全站仪测量,也可根据各节柱的垂直度允许偏差累计(代数和)计算。对于整体平面弯曲,可按产生的允许偏差累计(代数和)计算。  Ⅱ 一般项目  11.3.6 钢结构表面应干净,结构主要表面不应有疤痕、泥沙等污垢。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7 钢柱等主要构件的中心线及标髙基准点等标记应齐全。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8 钢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中表E.0.5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或节点数抽查10%。其中柱和梁各不应少于3件,主梁与次梁连接节点不应少于3个,支承压型金属板的钢梁长度不应少于5m。  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E中表E.0.5。  11.3.9 主体结构总髙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中表E.0.6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标准柱列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4列。  检验方法:采用全站仪、水准仪和钢尺实测。  11.3.10 当钢构件安装在混凝土柱上时,其支座中心对定位轴线的偏差不应大于10mm;当采用大型混凝土屋面板时,钢梁(或桁架)间距的偏差不应大于10mm。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榀。  检验方法:用拉线和钢尺现场实测。  11.3.11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中钢吊车梁或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类似构件,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中表E.0.2的规定。  检査数量:按钢吊车梁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榀。  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E中表E.0.2。  11.3.12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中檩条、墙架等次要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中表E.0.3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E中表E.0.3。  11.3.13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中钢平台、钢梯、栏杆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钢直梯》GB4053.1、《固定式钢斜梯》GB4053.2、《固定式防护栏杆》GB4053.3和《固定式钢平台》GB4053.4的规定。钢平台、钢梯和防护栏杆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中表E.0.4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钢平台总数抽查10%,栏杆、钢梯按总长度各抽查10%,但钢平台不应少于1个,栏杆不应少于5m,钢梯不应少于1跑。  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E中表E.0.4。  11.3.14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中现场焊缝组对间隙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10.3.11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类节点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12 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建筑工程中的平板型钢网格结构(简称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12.1.2 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可按变形缝、施工段或空间刚度单元划分成一个或若干检验批。  12.1.3 钢网架结构安装检验批应在进场验收和焊接连接、紧固件连接、制作等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  12.1.4 钢网架结构安装应遵照本规范第10.1.4.10.1.5,10.1.6条的规定。  12.2 支承面顶板和支承垫块  Ⅰ 主控项目  12.2.1 钢网架结构支座定位轴线的位置、支座锚栓的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支座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4处。  检验方法:用经纬仪和钢尺实测。  12.2.2 支承面顶板的位置、标髙、水平度以及支座锚栓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2.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支座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4处。  检验方法:用经纬仪、水准仪、水平尺和钢尺实测。  12.2.3 支承垫块的种类、规格、摆放位置和朝向,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橡胶垫块与刚性垫块之间或不同类型刚性垫块之间不得互换使用。  检查数量:按支座数抽査10%,且不应少于4处。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实测。  12.2.4 网架支座锚栓的紧固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支座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4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Ⅱ 一般项目  12.2.5 支座锚栓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10.2.5的规定。支座锚栓的螺纹应受到保护。  检查数量:按支座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4处。  检验方法:用钢尺实测。  12.3 总拼与安装  Ⅰ 主控项目  12.3.1 小拼单元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3.1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单元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5个。  检验方法:用钢尺和拉线等辅助量具实测。  12.3.2 中拼单元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3.2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用钢尺和辅助量具实测。  12.3.3 对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跨度40m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钢网架结构,且设计有要求时,应按下列项目进行节点承载力试验,其结果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焊接球节点应按设计指定规格的球及其匹配的钢管焊接成试件,进行轴心拉、压承载力试验,其试验破坏荷载值大于或等于1.6倍设计承载力为合格。  2 螺栓球节点应按设计指定规格的球最大螺栓孔螺纹进行抗拉强度保证荷载试验,当达到螺栓的设计承载力时,螺孔、螺纹及封板仍完好无损为合格。  检查数量:每项试验做3个试件。  检验方法:在万能试验机上进行检验,检查试验报告。  12.3.4 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挠度值,且所测的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设计值的1.15倍。  检查数量:跨度24m及以下钢网架结构测量下弦中央一点;跨度24m以上钢网架结构测量下弦中央一点及各向下弦跨度的四等分点。  检验方法:用钢尺和水准仪实测。  Ⅱ 一般项目  12.3.5 钢网架结构安装完成后,其节点及杆件表面应干净,不应有明显的疤痕、泥沙和污垢。螺栓球节点应将所有接缝用油腻子填嵌严密,并应将多余螺孔封口。  检查数量:按节点及杆件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10个节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3.6 钢网架结构安装完成后,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3.6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见表12.3.6。  13 压型金属板工程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适用于压型金属板的施工现场制作和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13.1.2 压型金属板的制作和安装工程可按变形缝、楼层、施工段或屋面、墙面、楼面等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13.1.3 压型金属板安装应在钢结构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13.2 压型金属板制作  Ⅰ 主控项目  13.2.1 压型金属板成型后,其基板不应有裂纹。  检查数量:按计件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10件。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10倍放大镜检查。  13.2.2 有涂层、镀层压型金属板成型后,涂、镀层不应有肉眼可见的裂纹、剥落和擦痕等缺陷。  检查数量:按计件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10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Ⅱ 一般项目  13.2.3 压型金属板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2.3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计件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10件。  检验方法:用拉线和钢尺检查。  13.2.4 压型金属板成型后,表面应干净,不应有明显凹凸和皱褶。  检查数量:按计件数抽査5%,且不应少于10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2.5 压型金属板施工现场制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2.5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计件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10件。  检验方法:用钢尺、角尺检查。  13.3 压型金属板安装  Ⅰ 主控项目  13.3.1 压型金属板、泛水板和包角板等应固定可靠、牢固,防腐涂料涂刷和密封材料敷设应完好,连接件数量、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及尺量。  13.3.2 压型金属板应在支承构件上可靠搭接,搭接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表13.3.2所规定的数值。  检查数量:按搭接部位总长度抽查10%,且不应少于10m。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13.3.3 组合楼板中压型钢板与主体结构(梁)的锚固支承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50mm,端部锚固件连接应可靠,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沿连接纵向长度抽查10%,且不应少于10m。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Ⅱ 一般项目  13.3.4 压型金属板安装应平整、顺直,板面不应有施工残留物和污物。檐口和墙面下端应呈直线,不应有未经处理的错钻孔洞。  检查数量:按面积抽查10%,且不应少于10m2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13.3.5 压型金属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3.5的规定。  检查数量:檐口与屋脊的平行度:按长度抽查10%,且不应少于10m。其他项目:每20m长度应抽査1处,不应少于2处。  检验方法:用拉线、吊线和钢尺检查。  14 钢结构涂装工程  14.1 一般规定  14.1.1 本章适用于钢结构的防腐涂料(油漆类)涂装和防火涂料涂装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14.1.2 钢结构涂装工程可按钢结构制作或钢结构安装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14.1.3 钢结构普通涂料涂装工程应在钢结构构件组装、预拼装或钢结构安装工程检验批的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工程应在钢结构安装工程检验批和钢结构普通涂料涂装检验批的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14.1.4 涂装时的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涂料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当产品说明书无要求时,环境温度宜在5?38°C之间,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5%。涂装时构件表面不应有结露;涂装后4h内应保护免受雨淋。  14.2 钢结构防腐涂料涂装  Ⅰ 主控项目  14.2.1 涂装前钢材表面除锈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处理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焊渣、焊疤、灰尘、油污、水和毛刺等。当设计无要求时,钢材表面除锈等级应符合表14.2.1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10%,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用铲刀检査和用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规定的图片对照观察检查。  14.2.2 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应为150μm,室内应为125μm,其允许偏差为一25μm。每遍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允许偏差为一5μm。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10%,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用干漆膜测厚仪检查。每个构件检测5处,每处的数值为3个相距50mm测点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平均值。  Ⅱ 一般项目  14.2.3 构件表面不应误涂、漏涂,涂层不应脱皮和返锈等。涂层应均匀、无明显皱皮、流坠、针眼和气泡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4.2.4 当钢结构处在有腐蚀介质环境或外露且设计有要求时,应进行涂层附着力测试,在检测处范围内,当涂层完整程度达到70%以上时,涂层附着力达到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1%,且不应少于3件,每件测3处。  检验方法: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漆膜附着力测定法》GB1720或《色漆和清漆、漆膜的划格试验》GB9286执行。  14.2.5 当钢结构处在有腐蚀介质环境或外露且设计有要求时,应进行涂层附着力测试,在检测处范围内,当涂层完整程度达到70%以上时,涂层附着力达到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1%,且不应少于3件,每件测3处。  检验方法: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漆膜附着力测定法》GB1720或《色漆和清漆、漆膜的划格试验》GB9286执行。  14.3 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  Ⅰ 主控项目  14.3.1 防火涂料涂装前钢材表面除镑及防镑底漆涂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査10%,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表面除锈用铲刀检查和用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镑等级》GB8923规定的图片对照观察检查。  底漆涂装用干漆膜测厚仪检查,每个构件检测5处,每处的数值为3个相距50mm测点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平均值。  14.3.2 钢结构防火涂料的粘结强度、抗压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程》CECS24:90的规定。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防火喷涂材料性能试验方法》GB9978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使用l00t或不足100t薄涂型防火涂料应抽检一次粘结强度;每使用500t或不足500t厚涂型防火涂料应_检一次粘结强度和抗压强度。  检验方法:检查复检报告。  14.3.3 薄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厚涂型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用涂层厚度测量仪、测针和钢尺检查。测量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程》CECS24:90的规定及本规范附录F。  14.3.4 薄涂型防火涂料涂层表面裂纹宽度不应大于0.5mm;厚涂型防火涂料涂层表面裂纹宽度不应大于1mm。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尺量检查。  Ⅱ 一般项目  14.3.5 防火涂料涂装基层不应有油污、灰尘和泥砂等污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4.3.6 防火涂料不应有误涂、漏涂,涂层应闭合无脱层、空鼓、明显凹陷、粉化松散和浮浆等外观缺陷,乳突已剔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5 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  15.0.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钢结构作为主体结构之一应按子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当主体结构均为钢结构时应按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大型钢结构工程可划分成若干个子分部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15.0.2 钢结构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见本规范附录G,检验应在其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15.0.3 钢结构分部工程有关观感质量检验应按本规范附录H  执行。  15.0.4 钢结构分部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质量均应符合合格质量标准;  2 质量控制资料和文件应完整;  3 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相应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4 有关观感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相应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15.0.5 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钢结构工程竣工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  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 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检查记录;  4 有关观感质量检验项目检查记录;  5 分部工程所含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 分项工程所含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7 强制性条文检验项目检查记录及证明文件;  8 隐蔽工程检验项目检查验收记录;  9 原材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性能检测报告;  10 不合格项的处理记录及验收记录;  11 重大质量、技术问题实施方案及验收记录;  12 其他有关文件和记录。  15.0.6 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中附录A进行;  2 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J中表J.0.1?表J.0.13进行;  3 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中附录E进行;  4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中附录F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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