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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拆迁补偿标准一:实时!2017年深圳各区旧改项目名单出炉(附补偿标准)
城市更新项目从列入计划到确认实施主体的转化率非常低,仍有超过3/4的已列入计划项目尚未取得进一步的实质性进展。那么,2017年在强区放权和产业升级鼓励的双重驱动下,深圳城市更新会不会有新的态势?哪些项目会有实质性的进展或动工,哪些项目是我们值得关注的?
罗湖区金威啤酒厂项目三天盖一层楼、曾创造出“深圳速度”的深圳市罗湖区,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名片,也是深圳最早开发建成的城区,创造过诸多成就,承载过诸多辉煌。然而时过境迁,30多年后的罗湖已被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居住区和旧城中村之“四旧”困扰,发展难以为继。昔日风光无限的罗湖区,如何化解空间瓶颈,破茧成蝶,已经迫在眉睫!
作为深圳城市更新和首个棚户区项目的双试点,似乎已经找到一条城市更新较为顺畅的运作方式,“强区放权”的简化流程政策更是推广到了全区。笋岗-清水河、水贝珠宝产业园的成片改造、黄贝岭和蔡屋围城中村改造示范,都是成功的案例。
当然,木头龙依然“僵局难破”,作为深圳旧住宅改造的风向标已经引起足够的重视了,2017年也不会被冷淡。所以,权衡再三,个人认为要把更多的目光聚集在布心片区——罗湖最具成片改造潜质的区域:除了已纳入罗湖“二线插花地”棚户区布心山庄,还有布心工业区、布心村、华源实业项目、金威啤酒厂等项目。
金威啤酒厂项目已规划打造为以珠宝产业为核心的60万㎡建面的综合体,并有两栋商务公寓的配建。推选理由:一、已实质性动工并有今年入市的预判;二、罗湖产业升级优化的典型代表;三、区域成片改造的起势之作。
当然,另外一个位于罗湖CBD核心区域的兆鑫广场(原深圳酒店)目前已完成部分的拆除工作,绝佳地段、旧商业和旧住宅夹杂项目的拆迁推进,可以作为旧改关注或投资者一个研究范例。水贝村已完成拆迁,据了解施工推进并不是那么顺利。
福田区天健工业区旧改相对于已经取得不错的改造成绩的大金沙范围四个城中村(上沙、下沙、沙嘴、沙尾)、梅林片区下梅林村项目、高端气质明显的彩田工业区(三星视界和长城开发项目)和车公庙(泰然第一、二工业区和杜邦工厂项目),我觉得更应该关注景田的天健工业区旧改。
作为福田区政府支持城市旧改的重点工程,项目所处的景田片区,其二手房市场一向稳健。未来天健工业园改造项目将建成以住宅为主体,配套学校、城市商业运营服务的综合商业体,加上区位及配套优势,项目本身划配建的荔园外国语小学北校区,该项目潜在价值非常突出。
南山区深业世纪山谷旧改作为早期立项的八个旧住宅改造项目之一,目前唯一取得的100%的签约,2017年应该会有实质性的推动实施。项目实施成功的意义是否对其他旧住宅项目有借鉴意义,理因得到行业较高的关注度。
当然,南山还有蛇口东角头地铁站附近的万科渔一村、渔二村、大铲旧村等旧改,东滨路附近的华联AB区,也值得我们关注。
宝安区万科上星工业区旧改宝安区公示旧改计划立项有超110个之多,个人更关注福永、沙井和松岗的实施进展。而万科上星项目,根据推进预判,17年可能会实施动工甚至入市。随着地铁11号线的开通,大空港规划落地,产业升级政策鼓励刺,沙井这个既临空也临港的地方,加上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必定会有无限发展潜力,成为市场开发主体的必争之地。
上星项目位于沙井街道东临上寮河,西临上星路,南临创成路,北临企安路,邻近德普电子城,占地18.7万㎡。项目主体为万科地产,拆除用地面积16.6万㎡,开发建设用地面积12.2万㎡,计容积率面积为64万㎡。项目参数:住宅351520平方米(含保障性住房17720平方米),商业、办公及酒店187780平方米,商务公寓80470平方米。
龙华区第八工业区宝龙地块第八工业区宝龙地块项目——华盛龙荟名庭和鸿荣源壹成中心就一路之隔,目前正在开工建设中。虽然不能和规划分十期开发和壹成中心形成对标,但也即将分散片区一大批的的关注度和购买力。
项目由宝盛龙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其控股公司是华盛智地。华盛在深圳开发过西荟城、盛荟名庭等项目。去年在观澜开盘的华盛观荟也是它的开发作品,但似乎牵扯到股权分配等原因,合作开发公司金洪夺得了项目的推广头衔,“华盛观荟”改名为“金洪观荟”。
更新单元用地面积4.7万㎡,拆除用地面积4.2万㎡,开发建设用地面积3.4万㎡。总建面25.87万㎡。其中:规划有4栋32-48F住宅共10.44万㎡,1栋34F保障房,1栋办公楼,以及1栋商务公寓,还有1.2万㎡商业。供应量真不小,另外紧邻项目西北角规划有小学用地。龙岗区木棉湾片区更新项目木棉湾片区项目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多次的范围调整,终于在2016年下半年正式纳入市城市更新计划立项项目。拟更新方向为居住、商业功能,拆除重建面积约28.5万平,预计又是一个超百万的大型综合体。对比南门墩项目来讲,体量制胜!
木棉湾项目作为京基集团2012年同期签约的五大项目之一,据原村民反应,去年下半年通过集体表决之后,目前推进情况比较理想,确权和拆迁安置的过程值得关注。
盐田区佳兆业山海城早于2011年4月14日,佳兆业集团与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签订《盐田三村、四村和西山吓村整体搬迁项目改造协议书》,标志着佳兆业对该项目的搬迁改造工作正式启动,也是盐田区最大的城市更新项目:包括盐田三村、四村、西山吓村及社排小布村等共13个自然村,需拆除建筑近2000栋。
项目总占地约26.56万㎡,分十一个地块开发,规划总建筑面积约107万㎡,用于移交给政府及村民业主回迁物业的面积近60万㎡。目前一期已完成回迁,二期于去年年底开工,今年有望入市。
作为佳兆业集团复苏的代表作,未来规划也将无缝接驳地铁8号线一期盐田路站,地理位置优越。将形成集学校、城市公园、商业中心、高品质住宅、“天街商业街区”等多业态于一体的城市综合体。坪山区恒大飞西项目刚升级为行政区的坪山,从旧改公示立项的数据来看,城市更新项目可能有个共有的属性就是:体量大,占地超十万平米的项目就多大11个,例如正山甲规划审议建面超150万平米,均田项目心海城也是超百万的综合体。
但是,于2015年10月26被列入《2015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四批计划》的飞西片区城市更新单元,其申报主体为深圳市鸿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恒大全资子公司),项目占地17.4万㎡。也正是因为打了恒大的标签,注度一直很高,个人预判17年应该会进入实施开工状态。
大鹏新区上洞电厂项目这个项目可能大家会比较陌生,其实开车走惠深沿海高速,玫瑰海岸对面那一大片的破旧工厂状的土地就是。项目位于葵涌街道办辖区内,北临盐坝高速,东、西、北三侧环靠马峦山群,南接婚纱圣地玫瑰海岸。更新单元范围66012.3平方米,拆除用地面积63511.5平方米,开发建设用地面积47060.8平方米,计容积率总建筑面积89790平方米,其中住宅77000平方米(含保障性住房0平方米),商业、办公及酒店7520平方米。
项目距小梅沙只有10分钟车程,距东部华侨城也只需15分钟左右,加上周边的玫瑰海岸度假中心和金海滩俱乐部等,生态旅游资源较为集中和丰富,商品房以豪宅居多,价格参差不齐,比如:三科麓湾、万科十七英里、承翰半山海、PURE33璞岸和金众云山栖等。光明新区元昇厂片区城市更新单元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元昇厂片区城市更新单元于2015年10月22日被列入《2015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三批计划》,实施主体为勤诚达集团,命名勤诚达正大城。拆除用地面积20.5万㎡,规划为新的商住综合体。
现场踩盘发现,项目目前正在施工状态,靠近长圳村里面已经出地面好几层,预期今年可入市。未来地铁6号线长圳站地铁物业,位置优良,交通便利。
点评:以上仅根据实际踩盘了解做一个预判,但根据《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要求,在2017-2020年期间要实现全市拆除重建类更新1250公顷的用地供应,确保规划期末目标任务完成率达到100%,规划期内预计通过拆除重建类更新供给建筑总面积约4600万平方米。其中,居住与商务公寓建筑面积约3150万平方米,商业(不含办公)建筑面积约240万平方米,办公建筑面积约200万平方米,产业(含研发)建筑面积约810万平方米,公共配套建筑面积约200万平方米。
结合目前已列入计划的总拆迁用地规模和“十三五”期间计划用地供应规模来分析,“十三五”期间的大部分用地供应和建筑总面积的市场供应将主要从已进入计划立项的项目中实现,所以已通过计划立项的项目需要全面提速进入用地供应阶段。另外,新的《暂行措施》也有明确的实施监管要求,这对已立项的项目实施是个利好。对于进展缓慢的项目,开发商将面临政府审批压力,要么加速推进,要么调出计划。所以,2017年已经立项的项目里面会有批量进入下一个实质性进展阶段。
另外,受“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国制造2025”等多重宏观政策的驱动,国家部委、广东省及深圳市均陆续出台政策,全力支持产业用地的供应。产业驱动的旧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将成为新的战略版图,旧工业区升级改造(工改工)项目势必成为新的主战场,成为新的政策和市场风向。
补偿标准:参考《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
深圳市规土委召开《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下称暂行措施)的媒体通气会,措施相比上一版新增条款18条,重点包括旧住宅需100%业主同意才能拆除,“十三五”期间全市将试点开展10个左右重点更新单元实施,非独立占地的社区级配套用房配套规模达105万平方米,2020年提供300万平方米左右的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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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17上半年深圳7大新建项目:地铁口项目+城市更新+商业综合体
上半年深圳新房入市项目虽然不多,但还是有源源不断的新项目动土开建或新批规划,亦或旧改立项,今天为大家汇总7个新建项目,散落分布在南山、盐田、龙岗和宝安,类型囊括住宅、商办、大型综合体等,位置都相对优越,均位于地铁口或地铁周边。下面,具体来看看有哪些项目吧!
1
坂田北潜力片区
地铁沿线物业
和成嘉业名园位于坂田北片区,坂雪岗大道东侧。步行至5号线坂田站地铁口约700米左右。且未来坂银通道开通,可沿坂雪岗大道直达市区各处。
项目所在片区为坂田北新兴开发片区,未来将依托于周边万科、桑泰、佳兆业等大型旧改的建立提升周边的居住环境,并进一步完善周边的商业、教育、医疗等公共配套。
目前项目北侧的大量空白用地为重点规划区域,目前已有市级三甲综合医院和科创谷、经纬通信、梦网科技等新兴产业项目待建,预计将来随着产业园聚集和农民房的拆除改造,对于周边的商品房租售市场都会起到一定的带动作用。
项目于今年5月才开始桩基础工程,最快也要明年才能推出,有兴趣的童鞋可以关注一下。
项目总建面17.3万㎡,共4栋7座30-32层高层住宅,小区配建有幼儿园、2万㎡商业、警务室、便民服务站等设施。
从平面图中看到,虽有中央园林但规模不算大。商业主入口规划在华为荔枝苑对面,方便导入更多人流。2C、3、4栋北向看中央园林较为安静,南向为立培学校,无高层遮挡,视野景观相对较好。
2
西乡铁仔山公园下
商办新品红湾盛园
位于铁仔山公园下的一个商办产品,步行至地铁1号线“固戍站”约700米左右,目前项目在建设中,尚未对外宣传。
项目所在区域为“宝安科技创新城”规划范围内,是宝安区重要的产业集聚区,主要规划范围为西乡大道以北、宝安大道以东的区域。
目前根据牛浩思数据库统计,西乡街道已引入大小约24个旧改项目,拆除重建建设用地总面积约90万平。主要以工业区改造为主,普遍规模较小。
从地理分布上看,工业园产业升级改造主要集中西乡大道以北、铁仔山公园周边,居住用地和商业用地分布较为零散。
从项目原有土地性质看,工业区改造更新约占8成,旧住宅区改造仅占1成。
从已知项目的更新方向和建筑用途上看,改为工业园产业升级改造的约占5成,更新为商业用途的各约占3成,住宅用途仅2成比例。
由此可见,西乡街道未来几年的旧改更新以工业区改造为主,更新方向以是工业园产业升级用途为主,目前居住用途仅有4个项目;近4成项目规划在地铁周边,西乡街道目前1号线和11号线已建成,尚规划有3条线路穿过西乡片区,其中规划12号线(南山太子湾—新会展中心)轨道四期首批工程,计划2017年动工;15号线(前海—西乡)为轨道四期首批工程,但尚无公布计划动工时间;107线(按之前公布大概线路走向,福田下沙—松岗)未纳入轨道四期首批工程,工期未定。
项目商业总建面约1.3万㎡,其中地上约6468㎡,地下约6800㎡。
3
盐田沙头角核心区域
商办新品海湾里大厦
项目背景——2015年12月29日,深圳盐田区沙头角一宗商业用地出让,挂牌价59000万元,土地面积5914.1平方米。到场荣超、中航里城、盛迪嘉三家公司参与竞拍。最终该地由深圳市盛迪嘉置业有限公司10200万元拍得。楼面地价37650元/平方米。
详细参数——该地块则是老牛接下来详细讲的盛迪嘉海湾里大厦,项目位于盐田区沙头角街道,用地面积5914.1㎡,总建筑面积约为43748.63㎡,于2016年12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拟建设集商业、公寓和办公于一体的商务综合体,主体为29层的办公楼和2-4层的商业裙楼。
地理位置——项目位于深盐路和官上路交汇处,深盐路为盐田区重要交通干道,且有在建中的地铁8号线,未来整个盐田区的对内对外交通将有明显改善。
周边建筑——旁边现状住宅楼和待建项目,特别是东面的盐田现代产业服务中心是盐田区重点打造的项目,未来将会形成区域地标。
周边配套——周边配套较为丰富,1000米范围内即有盐田区人民医院、区政府、航母公园和田心小学等教育医疗配套,距离海山和沙头角地铁口也在1000米范围内,公共交通配套较为不错。
4
横岗或增一大型综合体
中心片区意向旧改
横岗社区中心片区意向更新单元位于龙岗区横岗街道,由龙岗大道、松柏路和悦民路围合而成。
紧邻地铁3号线横岗站和横岗人民公园,规划集住宅、商业、教育和医疗于一体。
横岗街道横岗社区中心片区意向申报更新单元拆除重建范围面积20.7万平方米,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股份合作公司已完成了更新单元范围内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的更新意愿收集。
目前地块处于意愿更新状态,并未正式纳入城市更新计划当中。而现阶段整个横岗片区已纳入城市更新计划当中的旧改项目多达19个,而拆除重建范围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的有六个,其中包括有排榜村旧改(65万平)、贤和旧村旧改(50万平)、新坡塘片区及新园路石化塑胶城旧改(24万平)等。
横岗社区中心片区意向更新单元地处横岗街道,更新范围北临龙岗大道,西临坝心村,南临力嘉路。距离地铁3号线横岗站约250米,地块除了北面是住宅和商业广场以外,其余周边均是民房或工厂。
地块拆迁范围用地面积207243.15㎡,申报单元用地面积227838.5㎡,拟更新方向为居住、商业用地功能。
地块规划主要用地功能为二类居住用地、四类居住用地(含四类社区设施及四类幼托用地)、商业用地、综合医院用地(200床)、文化活动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公共绿地与规划道路等。
项目周边500米范围内,有横岗人民公园和塘坑水库,部分中高层还可以看到南面远处的山景,自然景观资源充足。
交通方面,项目紧邻龙岗大道,并且是横岗站地铁口项目,而距离目前规划的地铁14号线四联站直线距离约1.5公里,14号线预计2023年通车。14号线作为一条贯穿深圳中心区与东部的跨区域快速干线,意义重大,所以受关注程度也较高。而目前14号线的最终走向和站点还没正式确定公布。
周边商业配套比较充足,除了项目北面的银信中心自带有约6万m2的集中商业以外,天虹商场松柏店以及后期荣德国际自带的商业配套直线距离大约600米。除此以外,周边还有的沿街商业也比较丰富。
5
六约南塘坑旧改
3号线塘坑地铁口项目
项目地处横岗街道,距离地铁3号线塘坑站约300米,目前周边多以民房和工厂居多。
项目周边2公里范围内,旧改项目约有9个,且多数为住宅用地为主,其中四联排榜村旧改项目,拟拆迁重建面积更是达到65万㎡。
6
规划9号线地铁口物业
南山龙船塘城市更新项目
7
西乡恒荣立方中心
主推52-84㎡办公产品
深圳拆迁补偿标准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 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 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 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 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 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第十条 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计划制定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 实施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应当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为依据,确定规划要求,协调各方利益,落实更新目标与责任。
第十二条 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应当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充分考虑和尊重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延续性,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市更新单元内拆除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当大于10000平方米。
(二)城市更新单元不得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一级水源保护区、重大危险设施管理控制区(橙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控制区(黄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紫线)等城市控制性区域管制要求。
(三)城市更新单元内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的独立用地应当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5%。城市规划或者其他相关规定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但基于鼓励产业转型升级、完善独立占地且总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原因确需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应当就单元范围、拆除范围、配建要求等内容进行专项研究,在计划审批过程中予以专项说明。
第十三条 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时涉及下列用地的,依照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一)政府社团用地、特殊用地,不单独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
(二)全市土地整备规划和年度整备计划确定的政府土地整备区范围内不划定城市更新单元。
(三)除通过城市更新实现用地清退外,被非法占用的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
(四)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范围应当整村划定城市更新单元,鼓励其他各区参照执行。按照整村范围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不受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限制。
(五)未建设用地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但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未建设用地因规划统筹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国有未出让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总面积不超过项目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0%且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部分,可以作为零星用地一并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超出部分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进行用地腾挪或者置换,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对其规划条件进行统筹研究。
未建设用地因规划统筹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已批未建用地的,在征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后,可以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进行用地腾挪或者置换。
第十五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优先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二)充分尊重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实现公众、权利人、参与城市更新的其他主体等各方利益的平衡。
(三)研究已批法定图则规定的各类用地性质和开发总量,深化、落实法定图则规定的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指标和空间布局。
(四)鼓励增加公共用地,提高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降低建筑密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五)推进文化遗产融入城市发展,保护城市肌理和特色风貌,改善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鼓励节能减排,促进低碳绿色更新。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技术规范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实行计划管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计划)实行常态申报机制。
单独实施的综合整治项目,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纳入综合整治类项目计划进行管理;按照已批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纳入拆除重建类项目一并实施综合整治的区域,不单独进行计划申报,由拆除重建类项目的实施主体一并实施。
第三章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
第十七条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由市、区政府统筹推进。
市城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全市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人居环境、住房建设、水务、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承担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具体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及其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综合整治类项目。
第十八条 区政府应当按年度制订本区综合整治类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草案,由市城管部门统筹平衡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已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单独实施的综合整治类项目应当优先纳入计划。
综合整治类项目涉及的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市容环境的工程,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申报立项,该部分费用按照市、区政府投资事权划分有关规定承担。
第十九条 在综合整治类项目纳入计划并经批准立项后,区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单位依照项目审批文件及相关技术规范,开展综合整治规划、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的编制等前期工作,形成实施方案。
区政府在组织编制实施方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市规划国土、产业、人居环境、住房建设、水务、城管、消防等部门的意见。
涉及市、区政府财政投资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需要安排前期工作的必要经费。
第二十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对综合整治规划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抄送市城管部门。
综合整治类项目一般不增加建筑面积。确需加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应的建筑面积部分免收地价。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须办理有关建设、环保、水务、消防等许可的,实施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并取得许可方可实施综合整治。
第二十二条 综合整治类项目的计划制定、立项管理、方案审批、资金安排等具体规定,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住房建设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
第二十三条 按照法定图则、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等已生效规划,土地用途已发生变化或者在满足土地功能混合使用相关要求的前提下,现有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需进行调整的,权利主体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
(一)申请将配套服务设施改变功能,改变后无法满足相关配套要求的。
(二)申请将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等改变功能,改变后不符合保护要求的。
(三)申请将危险房屋或者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拆除重建区域内的建筑物改变功能的。
(四)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后,不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城市景观设计,或者公共安全、消防、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技术要求的。
(五)申请建筑物部分改变使用功能,但改变的部分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或者造成建筑物剩余部分使用不便的。
(六)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未经本栋建筑物内其他业主及同一宗地内其他主张与改变功能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
(七)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申请改变功能进行二次开发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规定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属证书等材料。
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本栋建筑物内其他业主及同一宗地内其他能够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同意申请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申请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所在区域的相关规划及其他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功能改变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功能改变条件的,应当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本部门网站上就相关事宜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公示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内未收到意见或者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规划许可文件,并通过与申请人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增补协议)的方式完善用地手续。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办理完成相关规划和用地手续后,可以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实施费用全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项目实施涉及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城管、消防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由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相关权利主体应当及时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功能改变类项目一般不增加建筑面积,因完善自身建筑使用功能确需加建附属设施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规划许可文件并按照《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补缴地价。
加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应的建筑面积部分免收地价。
第五章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等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者消除的,可以通过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
第三十一条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是指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照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
(二)相关机构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危房集中,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
(三)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存在严重消防隐患。
(四)经相关机构鉴定存在经常性水浸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二)属于本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严重超出国家、省、市相关标准的,或者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以进行产业升级。
(三)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单栋或者零散建筑经鉴定为危房,但无法按照相关要求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不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三十三条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
(一)权利主体自行实施。包括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的单一权利主体自行实施,或者多个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其中一个权利主体后由其实施。
(二)市场主体单独实施。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的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非原权利主体的单一市场主体后由其实施。
(三)合作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可以与单一市场主体通过签订改造合作协议合作实施。
(四)政府组织实施。政府通过公开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或者由政府城市更新实施机构直接实施。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节 申报与审批
第三十四条 拟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由符合规定的申报主体申报更新单元计划。
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指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申报指引应当包括申报情形、城市更新单元拟订要求、城市更新意愿要求、计划申报主体要求、申报途径、相关证明材料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主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权利主体自行申报。其中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城中村、旧屋村或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范围以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可由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申报。
(二)权利主体委托单一市场主体申报。
(三)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申报。
以旧住宅区为主的城市更新单元,应当由区政府组织开展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订、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工作,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报。
计划申报主体负责申报更新单元计划、委托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申报更新单元计划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计划申报主体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要求。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的权利主体具备城市更新意愿且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要求。
(三)法定图则已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或者未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确需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已自行拟订城市更新单元。
(四)申报的用地功能、开发强度等城市更新诉求基本符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法定图则等规划。
申报途径、申报材料等还应当符合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指引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七条 申报更新单元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内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用地为单一地块,权利主体单一的,该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建筑物为多个权利主体共有的,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进行城市更新;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且占总人数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数量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
拆除范围内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地块的总用地面积应当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80%。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城中村、旧屋村或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范围以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须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股东大会表决同意进行城市更新;或者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并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
第三十八条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作为申报主体的,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审查。
其他申报主体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和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指引的相关要求,对更新意愿达成情况及计划申报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对更新单元内的现状建设情况进行核查,对申报进行城市更新的必要性及更新单元范围的合理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进行更新意愿达成情况认定时,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提供相关土地、建筑物权属资料。申报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相关要求的,报送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批次统筹形成更新单元计划草案,会同区政府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本部门网站上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审批通过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区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本部门网站上对计划进行公告。
第四十条 更新单元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之前,计划申报主体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对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土地及建筑物信息进行核查、汇总。
主管部门根据计划申报主体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批复、房地产证、旧屋村范围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测绘报告、身份证明等材料,对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的性质、权属、功能、面积等进行核查,在2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函复计划申报主体;并对地上建筑物的性质、面积等信息进行核查和汇总。
城市更新单元内土地和建筑物需完善手续的,应当尽快按照相关程序加以完善。
第四十一条 计划申报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结合主管部门的土地核查结果,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报主管部门审查。
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报批应当在更新单元计划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主管部门可以按有关程序进行更新单元计划清理,将该城市更新单元调出计划。
第四十二条 主管部门在受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城市更新项目涉及产业发展的,还应当征求市产业部门的意见。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的规划目标及方向、配建责任、实施分期安排等进行核查,市产业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的产业现状、产业定位是否为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等情况进行核查和认定,在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根据已生效的法定图则等规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相关部门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规划草案,会同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城市更新单元现场和本部门网站上进行不少于30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公示结束后,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并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函复申请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未制定法定图则地区或者改变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还应当按程序报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四十四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上就规划内容进行公告,并将相关内容函告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批准视为已完成法定图则相应内容的编制和修改。经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相关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三节 实施主体
第四十五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区政府应当依据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的本辖区城市更新年度土地供应规模,按照已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组织制定更新单元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协调实施方案的落实。
更新单元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更新单元内项目基本情况、进度安排、单一主体形成指导方案、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搬迁及建筑物拆除进度安排、监管措施等相关内容。
区政府应当将其制定的更新单元实施方案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报送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四十六条 城市更新单元内项目拆除范围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所有权利主体通过以下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移转到同一主体后,形成单一主体:
(一)权利主体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
(二)权利主体与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三)权利主体的房地产被收购方收购。
属于合作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单一市场主体还应当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签订改造合作协议。
属于以旧住宅区改造为主的改造项目的,区政府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制定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和市场主体公开选择方案,经占建筑物总面积90%以上且占总数量90%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与所有业主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形成单一主体。
第四十七条 多个权利主体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方式形成实施主体的,权利主体和搬迁人应当在区政府组织制定的更新单元实施方案的指导下,遵循平等、公平的原则,在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回迁房屋的面积、地点和登记价格,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协议生效的时间和条件等相关事项。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还应当对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后附着于原房地产的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作出约定。没有约定的,相关义务和责任由搬迁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可以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搬迁人应当及时将已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备案。
因履行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争端解决途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城市更新单元内项目拆除范围的单一主体,应当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项目拆除范围内土地和建筑物的测绘报告、权属证明及抵押、查封情况核查文件。
(四)申请人形成或者作为单一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前款第(四)项规定材料包括:
(一)申请人收购权利主体房地产的证明材料及付款凭证。
(二)申请人制定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及与权利主体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付款凭证、异地安置情况和回迁安置表。
(三)权利主体以其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的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本身即为权利主体或者权利主体之一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以合作方式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改造合作协议。
第五十条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申请材料的核查。
经核查申请人不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经核查申请人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区政府或者本部门网站,就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建筑物权属情况及单一主体的形成情况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意见的处理。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内未收到意见或者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并向申请人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应当抄送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
第五十二条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与实施主体签订的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实施主体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要求应履行的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义务。
(二)实施主体应当完成搬迁,并按照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履行货币补偿、提供回迁房屋和过渡安置等义务。
(三)更新单元内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
(四)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采取的设立资金监管账户或者其他监管措施。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权利主体与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在协议中约定相应房地产权益由搬迁人承受,并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之前向搬迁人提交被搬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及注销房地产权属证书委托书;没有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产权证明文件及房地产权益由搬迁人承受的声明书。
搬迁人被确认为项目实施主体并在区政府的组织和监督下完成建筑物拆除后,应当及时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请就建筑物拆除情况进行确认,并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注销登记。申请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三)房地产权属证书。
(四)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成果。
(五)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六)与申请注销房地产权属证书相对应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七)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出具的建筑物已经拆除的确认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本细则施行前权利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未向搬迁人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及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的,其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注销按照房地产登记部门的原有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建筑物拆除和房地产证注销工作完成后,实施主体应当持实施主体确认文件、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由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及地下空间,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审批。
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项目建设用地后与实施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办理转用报批手续。
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总面积不得大于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拆除范围内手续完善的各类用地及可以一并出让给实施主体的零星用地的总面积。
第五十五条 城市更新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用地的移交入库要求。
(二)出让给实施主体的开发建设用地的建设、管理要求。
(三)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的配建要求。
(四)按照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要求,用于补偿安置的房产不得申请预售。
(五)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明确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约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四节 地价计收
第五十六条 以下用地适用《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地价计收标准:
(一)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原农村集体已划定红线范围内的用地。
(二)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大鹏新区根据市政府1993年发布的《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发布的《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划定给原农村集体的非农建设用地。
(三)1993年以后,以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用地批复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形式批准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的征地返还用地。
已批准合作建房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办理产权转移或者享受过城中村地价政策的用地不再适用《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地价计收标准。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中的工业区部分,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计收地价。
第五十七条 拆除重建类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升级改造为物流或者研发用途的,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计收地价。其中,物流用地的公告基准地价按照工业和商业公告基准地价的平均值测算,研发用地的公告基准地价按照工业和办公公告基准地价的平均值测算。
拆除重建类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经市产业部门认定为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测算地价,并以鼓励发展产业地价修正系数予以修正。
第五十八条 项目包含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国有未出让用地,或者改造后划分为多个地块且地上建筑物包含多种用途的,在进行地价测算时,应以改造后各种用途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和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的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分别计算各种用途建筑物的平均容积率。
第五十九条 项目包含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国有未出让用地的,改造后零星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地价测算:
(一)零星用地已进行转地补偿的,按照市场评估地价标准测算。
(二)零星用地未进行转地补偿的,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测算。
第六十条 项目改造前拆除范围内包含城中村、旧屋村、其他用地等多种类别用地的,按照以下标准和次序进行地价测算:
(一)出让给实施主体的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大于原有城中村用地面积的,改造后的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
(二)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超出原有城中村用地面积的部分,不大于原有旧屋村用地面积的,该部分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
(三)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超出原有城中村和旧屋村用地总面积的,超出部分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其中,可进行地价扣减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为拆除范围内除去原有城中村、旧屋村的其他用地上的合法建筑面积。实施主体应当配合提供相关建筑物权属资料,以进行地价扣减。
第六十一条 按照《办法》及本细则第四章规定完成功能改变的建筑物实施拆除重建的,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时,自改变功能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增补协议起未超过10年的,按照未改变功能前的土地用途计算地价;超出10年的,按照改变功能后的土地用途计算地价。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2006年发布的《关于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新安翻身工业区等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确定的70个项目,改造后原有城中村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原有旧屋村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其余用地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进行地价测算。
市政府对上述地价标准的适用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的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以项目为单位测算并计收地价总额,并按照改造后地上建筑物功能和面积,按比例进行地价分摊,作为确定单个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金额的依据。
第六十四条 项目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资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的原则,在符合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划的基础上,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统筹规划。
项目拆除范围内规划开发的地下空间,未被规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其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可结合该项目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地价按照地上建筑物地价测算规则进行测算,并以地下空间地价修正系数予以修正,纳入项目整体地价计收。
第五节 项目监管
第六十五条 在项目申请房地产预售时,主管部门应当就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征求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的意见。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用于补偿安置的房屋不得纳入预售方案和申请预售。
在项目申请规划验收时,主管部门应当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拆除、搬迁等捆绑责任的履行情况征求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的意见,以确保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落实到位。
第六十六条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立项应当予以优先安排,与城市更新项目同步实施。相关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代为建设,在建设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回购。
第六十七条 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用于回迁的房产,应当按照经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备案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以被搬迁人为权利人办理分户登记。登记价格以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准,未约定的由协议双方协商并进行补充约定。
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监管协议相关内容,由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并无偿移交给政府的相关配套设施,应当以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为权利人办理登记。
第六十八条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完成后,市产业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的产业准入进行监管,保证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产业导向落实到位。
对于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缴纳地价的项目,实施完成后实际进驻的产业经市产业部门认定不属于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由市产业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十九条 实施主体已经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确认的项目,应当由该实施主体办理相关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并实施项目开发建设,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不得转让。
第六节 政府组织实施
第七十条 市、区政府可以通过房屋征收、土地和房地产收购等方式对城市更新单元内的用地进行整合,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或者成立、授权相关城市更新实施机构具体实施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
第七十一条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等规划的要求,为实施城市规划,由政府组织对具有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情形的区域进行城市更新,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房屋征收。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两年后,仍因搬迁谈判未完成等原因未能确认项目实施主体,经综合判断确有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且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的,可以优先纳入征收范围。
第七十二条 政府根据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需要,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和房地产收购:
(一)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成立、授权的机构与权利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权利主体进行补偿。
(二)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成立、授权的机构按照《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确定补偿方案,通过招标方式引入市场主体,由市场主体承担与权利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等具体工作,搬迁补偿费用和市场主体的合理利润从土地公开出让收入中支付。
(三)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成立、授权的机构按照《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与权利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补偿底价及土地出让收入的分成方案,最终的补偿金额为补偿底价和土地出让收入分成的总额。
具体的补偿形式包括货币补偿、回迁物业补偿及两者相结合的方式等。
第七十三条 市场主体通过房地产作价入股、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地产收购等方式,已取得项目拆除范围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90%以上且权利主体数量占总数量90%以上的房地产权益时,可以申请由政府组织实施该项目。
政府对项目实施的紧迫性和可行性、市场主体提供的收购补偿方案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剩余房地产权益取得的可实施性等因素进行统筹考虑和综合判断,决定是否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公示,以现场展示或者网站公示形式进行的,若有公示时间要求,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现场或者网站进行持续公示;以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刊载形式进行的,若有公示时间要求,应至少刊载一次并明确在规定时间内可进行意见反馈。
本细则所规定的公告,以网站公告形式进行的,应当持续公告;以现场展示形式进行的,若有公告时间要求,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续公告;以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刊载形式进行的,应当至少刊载一次。
本细则所规定的公示、公告时间,均以自然日计算。
第七十五条 在城市更新单元纳入更新单元计划后,其区域内的土地、建筑物权利人不得再出具设立企业的经营性场地使用证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办理该区域内的企业设立登记。区域内的相关企业应当结合项目实施,在一定期限内办理注销或者地址变更。已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非拆除重建区域除外。
第七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城市更新意愿的调查和征集、土地及建筑物核查、城市更新计划申报、城市更新规划编制与审批、实施主体确认申请等城市更新活动中,有欺诈、胁迫、虚构事实、侵害个人隐私、泄漏商业秘密、伪造或者变造文件、散布虚假信息、炒卖项目、行贿等行为的,区政府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查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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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日,规土委代市政府草拟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10月11日期间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格衡公司对核心修订条款进行梳理,对于几个关注点,以图解方式进行说明。
第二十五条修订说明前提条件:根据“两规”、“决定”(“三规”)及其配套政策,处理取得非商品性质房地产权证书的住宅房屋。
情形一原村民一户一栋所建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480平方米的
选择产权调换的
举例原村民一户一栋已建300平方米的补偿如下:
关注点在原248号文基础上,增加了原村民一户一栋未建足480平方米的部分(如案例中未建足的180平方米)可用成本价购买,保障老实人不吃亏。
选择货币补偿的
货币补偿金额=48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10%公告基准地价)
关注点原248号文中,原村民一户一栋未建足480平方米的部分仅按实际现状(如案例中已建的300平方米)补偿;本修订稿是按480平方米补偿。
延伸思考是否应扣减未建足部分(180平方米)的成本价呢?该处未明确 。
情形二
非原村民的房屋
选择产权调换的
图解如下:
关注点在原248号文基础上,产权调换面积从100平方米调到150平方米。
第二十六条修订说明关注点深圳市将统一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基准价格,如果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低于该区域基准价格,则以基准价格来确定。
第三十三条修订说明解析一
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属于《决定》(“三规”)第二条规定范围,尚未进行处理的,可以进行补偿。
关注点与原248号文相比,补偿对象范围放宽,时间节点延至2009年6月2日之前所建的以下各类违法建筑。
《决定》中的第二条规定范围如下:
1、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超批准面积的违法建筑;
2、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两规”)处理条件,尚未接受处理的违法建筑;
3、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不符合“两规”处理条件的违法建筑;
4、1999年3月5日之后至2004年10月28日之前所建的各类违法建筑;
5、2004年10月28日之后至本决定实施之前所建的除经区政府批准复工或者同意建设外的各类违法建筑。
解析二
未取得产权证书,但属于《决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符合原村民一户一栋的,不超过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部分与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补偿标准一致,但超出480平方米的部分以及多栋部分,补偿标准如下:
关注点原248号文中,原村民一户一栋超出480平方米的部分是给予建筑物重置价补偿,原村民多栋部分是按重置价扣减2倍“两规”罚款;本修订稿改为上述被征收的房屋价值扣减各类罚款及地价,补偿标准提高。
【举例】某项目该类住宅按原248号文重置价为2000元/平方米;按目前修订稿补偿价为6200元/平方米。
解析三
前提条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为解决原村民居住问题统一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住宅类建筑,或者以住宅为主的多种用途的建筑。
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建设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如下:
关注点原248号文中,该类建筑是按重置价扣减2倍“两规”罚款给予补偿。
解析四
非原村民未取得产权证书,但属于《决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所建的住宅类房屋,以一户一栋为产权调换基本单位,产权调换标准与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补偿标准一致,按照不超过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如下:
关注点原248号文中,该类建筑是按重置价扣减2倍“两规”罚款给予补偿。
解析五
原村集体所建的生产经营性、商业办公类建筑的货币补偿标准如下:
关注点原248号文中,非农用地或以非农指标扣减的生产经营性、商业办公类建筑是货币补偿方式,土地置换有条件限制。
解析六
其他生产经营性、商业办公类建筑的货币补偿标准如下:
有关完善机制的条款(新增条款)图解及说明“祖屋”解析一
原村民所建祖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市场评估单价×建筑面积×1.5倍 作者简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