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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财政局官网【一】:焦作市财政局
焦作市财政局
履行职责高度重视人口计生工作
6月12日我市召开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会上市委书记路国贤强调,要真正将人口计生工作融入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的大局,开拓创新,持续求进,努力开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新局面,全力构建人口均衡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会后,市财政局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和局计生专干认真学习会议精神,对财政支持计生工作情况进行系统梳理、本局本系统计生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总结经验,找出不足,争取在下一步工作更好地为计生工作服务。
一、紧紧围绕目标,统筹布署工作
为贯彻落实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年度目标任务,局党组始终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计划时,及时分解、下达目标和任务,与各县(市)区、局属相关二级机构及科室签订人口和计生工作目标责任书,建立健全日常督导和年终考核工作机制,并积极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做到心中有数,搞好服务,全力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提高认识,确保经费到位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并优先安排落实。压缩一般性支出,一如继往地支持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一是年初,市本级足额安排计生事业费1097万元,为人口计生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二是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要求,调整农村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和特别扶助标准。三是今年上半年,又和计生部门结合,针对计生奖励扶助女性享受年龄进行调研,提出将女性享受年龄提前3岁。正待政府研究决定。
在今后的工作中,财政部门将认真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全面完成今年的各项责任目标,促进我市计划生育事业工作再上新台阶。
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焦作市财政局官网【二】:焦作市财政局
焦作市财政局
焦财采购[2009] 1号 焦作市监察局 签发人: ------------------------------------------★-------------------------------------------
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政府采购监督员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廉政建设,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制订了《焦作市市级政府采购监督员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焦作市财政局 焦作市监察局
二00九年一月四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监督员 办法
焦作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1月9日印发
焦作市市级政府采购监督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监督员,是指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聘请,以独立身份对市直各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建立和维护政府采购监督员信息库,并在市监察局的指导下,负责所聘请的各政府采购项目监督员的抽取使用工作。
第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的来源。政府采购监督员原则上从市直部门(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市新闻工作者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中聘请。其中,市直部门(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经市监察局统一审核符合相关条件后直接聘请为政府采购监督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或者其他相关单位的人员可以按照单位推荐、个人自荐的方式,申请成为政府采购监督员。
第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www.shanpow.com_焦作市财政局官网。
(四)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本人身体状况良好,自愿参加政府采购监督工作。
第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执行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各部门、各单位、专家评委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参与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实施监督;
(三)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或列席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召开的有关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了解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参加政府采购业务知识的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
(五)获取交通、误餐等适当补助;
(六)向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市监察局反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
(二)对政府采购招标、谈判、询价过程进行监督,并客观独立地作出监督意见;
(三)客观公正地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反映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
(四)向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反映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政府采购投诉及违法违规案件。
第八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过程中,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二)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活动。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本人在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担任顾问或持有股份,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情况;
(三)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规定,做到行为规范、办事公正;
(四)被抽取并接受监督邀请后不得无故缺席或委托他人参加;
(五)不得向外界泄露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情况,不得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六)其它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第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的使用:
(一)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员信息管理库,并负责日常维护更新。
(二)政府采购监督员的使用原则:
1、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该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员原则上由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担任;
2、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该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员在政府采购监督员信息库中,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三)政府采购监督员的抽取使用:
1、采购单位在抽取评审专家的同时,在政府采购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取监督员,并负责告知其政府采购项目的内容、采购方式、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实施采购的时间、步骤等相关内容,邀请其对该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被抽取的监督员应明确答复是否可以参加相关采购活动。如果确定不能参加,应继续进行抽取,直至被抽取的政府采购监督员能够参加。
2、政府采购监督员应按照计划的安排,对开标评标的组织、定标结果的确定等环节进行监督。
3、政府采购监督员对参加监督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应独立、客观地作出监督意见,填写《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意见表》。此表由采购单位随政府采购项目备案资料一并报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作为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手续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由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市监察局聘请,并发给《焦作市政府采购监督员聘书》。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因自身原因不适宜履行监督职责的,经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市监察局同意后,实行退聘或解聘,并及时告知其所在单位,收回证书。
焦作市财政局官网【三】:焦作财政局职能及业务局内运转程序
焦作财政局项目资金评审中心工作职能
及业务局内运转程序
根据市编委 (焦编[2004]66号)关于成立焦作市财政局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中心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业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焦作市财政局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中心主要工作职能及评审业务局内运转程序》。
一、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能
㈠负责对财政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进行事前、事中、事后评审,并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承担年度内临时追加项目预算的评估审核工作;参与财政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㈡审查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含政府采购工程)的工程概算、预算、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参与项目评审招标、工程设备采购的审定工作;
㈢参与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等技术性、服务性工作;
㈣配合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工程造价控制、现场跟踪评审、工程进度和竣工验收工作;
㈤参与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材料预算价格的测定;
㈥根据查办财政性投融资项目中违法违纪案件的需要,提供评审报告。
二、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业务局内运转程序
凡属财政项目资金安排的支出项目,其财政评审业务由财政局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财政项目资金是指除财政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和正常公用经费)以外的所有财政性资金,支出项目包括建设项目和非建设性支出项目。
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支出(包括教育基建)、城建支出、地方公路建设支出项目以及属于建设性质的修缮、大中型仪器、设备购置等支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非建设性支出项目指除建设项目以外的所有财政项目资金安排的支出项目(以下简称“非建设性项目”)。
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业务的主要内容包括: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概)算、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和财政非建设性项目评审及财政项目效益后评价。
㈠建设项目预(概)算评审工作运转程序
建设项目预(概)算评审工作包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和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标底造价)的评审。建设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工作包括纳入部门预算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和年度追加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的评审。
建设项目预(概)算评审的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设备投资概(预)算、待摊投资概(预)算和其他投资概(预)算等的评审
1、纳入部门预算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工作运转程序 ⑴财政局各有关业务科室在审查、编制市级预算单位年度部
门预算时,对已批准安排用于市级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包括教育基建)、城建支出、地方公路建设支出项目,要及时向局评审中心发出评审通知书,明确提出审查内容及时间要求。局评审中心依据评审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编入部门预算的基本建设支出(包括教育基建)、城建支出、地方公路建设支出实施评审,出具评审结论提交有关业务科室。
⑵对已批准安排用于市级单位的属于建设性质的房屋修缮及大中型仪器、设备购置等专项支出项目,除有专门的评审办法、程序并经评审的项目外,由财政局机关主管业务科室会同评审中心进行评审,评审中心出具评审结论。
⑶有关业务科室根据评审中心的评审结论,对用于市级单位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中的基本建设支出(包括教育基建)、城建支出、地方公路建设支出和专项支出预算进行调整。对全额财政投资专项支出项目,依据评审结论对项目单位原报预算进行相应核减(增);对拼盘项目,按照项目资金来源的渠道、比例分别予以核减(增)。
⑷财政局机关有关业务科室向预算科提交的所属部门或预算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凡用于市级单位属建设性质支出项目,须附评审中心审查结论。
2、年度追加建设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工作运转程序
⑴对年度预算执行中市发改委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包括教育基建)、城建支出、地方公路建设支出计划,有关科室要及时向
局评审中心发出评审通知,评审中心按要求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结论提交有关科室。有关科室根据评审结果办理预算追加。 ⑵各部门、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凡向市财政局申请用于市级单位基本建设支出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提出追加预算的申请,财政局各有关业务科室受理后,要及时通知评审中心对追加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进行评审,评审中心根据通知的要求,向各有关业务科室提交审查结论,业务科根据评审中心审查结论提出追加预算意见会预算科同意后报局长审定。 ⑶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中央、省追加的属于基本建设性质的专项支出预算,由财政局机关主管业务科会同评审中心进行评审,评审中心出具审查结论,业务科室根据评审结论提出追加的项目支出预算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预算追加手续。
3、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标底造价)审查工作运转程序
⑴建设工程项目已经下达支出预算,由有关业务科室向评审中心发出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标底造价审查通知书;
⑵评审中心依据通知书,通知建设单位报送审查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
⑶评审中心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审查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标底造价是否控制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是否存在增加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问题,并对预算(标底)价格计算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等进行审查。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标底造价)由评审中心批复建设单位,并同时抄送有关业务科室和政
府采购办公室;
⑷经评审中心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标底造价作为有关业务科室拨付建设资金和建设单位开标、评标、合同价款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
⑸凡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标底造价未经评审中心审查的,建设单位不得开标、评标,不得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合同。否则,有关业务科室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评审工作运转程序
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评审包括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
1、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评审工作运转程序
⑴评审中心通过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监理等合同中的涉及工程造价、结算方式等价款约定内容的评审,向建设单位出具评审意见书,同时抄送有关业务科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⑵经评审中心审核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作为有关业务科室审批拨付工程预付款和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
2、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款评审工作运转程序
⑴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进度款审批拨付之前,由财政局机关主管业务科或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会同评审中心对工程形象进度、施工管理各单位签证、主材价格、施工合同条款执行情
焦作市财政局官网【四】:焦作市财政经建系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焦作市财政经建系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财政经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安全,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并由焦作市财政经建系统负责管理的项目奖励(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拨付、使用、竣工验收、绩效评价、撤销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组织和评审;
(三)通过评审的项目,根据相关要求,单独或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或市政府审批;
(四)负责经建专项切块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报批;
(五)按照经批准后的分配方案,下拨资金;
(六)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
(七)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八)负责专项资金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www.shanpow.com_焦作市财政局官网。
第七条 县(市)区财政局应对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负责本地区上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组织和初审工作;
(三)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预算,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将资金逐级逐步下达到项目(企业);
(四)按规定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
项目竣工时进行竣工验收;
(五)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进行自评价;www.shanpow.com_焦作市财政局官网。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对于县级管理的项目,由县级财政部门承担主要管理职责。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根据《焦作市财政项目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按照管理职责,由县(市)区财政局会同本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申报、入库工作,择优筛选、推荐上报。在接到市财政部门下达项目申报通知后,要积极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项目申报,并通过媒体、网站、电话通知等形式公开发布,确保申报信息公开透明。
第九条 县(市)区财政局要会同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严格把关,必须确保申报项目的各项信息真实可靠,各项指标符合申报要求。首先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到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查看,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其次,要认真审核项目申报的各种证明文件等材料,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对于真正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要制定评审方案,通过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申请报告的合理性、可研报告、投资规模、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初审,择优确定项目进行上报,评审专家在评审前
须随机挑选,评审机构须具备相关资质或具有一定的行业技术权威。
第十条 建立明晰、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通过评审拟上报的项目,县(市)区财政局相关负责同志和审核人员均要对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文件上须明确责任人、资料审核人和现场查看人员,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报文件上报时,均由县(市)区财政局会同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向市财政局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送交相关申报材料,项目(企业)人员一律不得参与其中,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于申报的项目,经办人首先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退回,并督促项目单位按时补充材料,不能按时补充的不予上报。
第十三条 对于材料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现场核实或随机选择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工艺的先进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案的合理性等进行评审,通过逐项打分,最后严格按照得分从高选择项目上报上级部门。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择优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法和分配数额。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批复或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情况,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结合项目申报情况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相关规定报局领导或市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根据审批后的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下达项目支出预算,县(市)区财政局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县(市)区财政局要确保项目按批复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以及时间进度实施,确保财务管理规范、资金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了解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县(市)区财政局要加强项目动态管理,全程监督项目建设情况,除目前规定的各项报表外,分别于每季度终了2日内和每年度终了5日内向市财政局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季报和年度报告。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县(市)区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应监督并及时了解掌握项目进展情况,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