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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抚养费【一】:社会抚养费的政策、法律依据
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政策、法律依据。
2、法律、法规、条例中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有关规定。
(1)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条款及规定: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2)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第357号令《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条款及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
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第十四条,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3)自2002年7月28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条款及规定:
第四十八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九条 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第五十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规定执行。www.shanpow.com_关于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照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记过处分,3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在社会抚养费缴纳后3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三)产假期间停发奖金、福利,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www.shanpow.com_关于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二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经申请被批准允许再生育的,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等各项待遇,追回其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的所有物质奖励。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追回其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的所有物质奖励,并按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关于社会抚养费【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是什么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是什么
摘要: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确保征收工作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设置社会抚养费的目的在于运用经济制约手段,达到规范生育行为、抑制人口过快增长、有计划的开发、利用社会资源的调节作用,最终减轻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资源利用的环境保护的压力。政府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都需要出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文化、生活方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未婚同居,未婚生子等现象普遍存在。那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是什么呢?下面就由许昌婚姻家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作简要的阐述,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还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对于欠缴、不缴行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还针对过去征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
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这一规定彻底改变一些地方靠收费、罚款维持计划生育工作的局面,明确了征收单位应当做到“收支两条线”,收取后应当上缴国库,专款专用。过去由于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使用上没有严格的规定,出现了一些乱收费、随意挪用的现象,国务院制定的《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将有利于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保障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结上面的知识,我们知道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是什么。生活,往往不会太完美,总有流不完的辛酸泪,总有停不下的失足悔,总有忘不了的幽深怨,总有止不住的抱憾恨。当然,生活有时也很完美,总让人泪中带笑,总让人悔中顿悟,总让人怨中藏喜,总让人恨中生爱。要感受到生活的完美,就要淡视那些不完美,放大那些带有可能性的完美。如果您碰到了婚姻上的难题,小编建议咨询婚姻纠纷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为您提供许昌最好的婚姻家庭律师咨询,助您妥善的解决婚姻上的问题。
文章来源:/hyjt/znfy/shehuifuyangfei/2015/0228/15190.html
关于社会抚养费【三】:社会抚养费
华东理工大学 研究生《民法学专题》课程考试试卷 月
开课学院:法学院 任课教师:徐明 考生姓名:钱逢政学号:_____Y4815004________ 成绩:www.shanpow.com_关于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合理利用的思考
Y4815004 钱逢政
摘要:社会抚养费的问题一直是民间与学界争论的焦点,从一开始征收标准如何确立的问题,到今天是否应该继续征收的问题。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二胎问题,一些人认为社会抚养费讲也会随之取消。个人认为,在当前以及将来一定阶段,社会抚养费仍有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应该进行制度上的一些改变。本文基于数量庞大的社会抚养费的合理利用进行一些思考,旨在实现社会抚养费取之于民然后更好的用之于民的构想,利用此经费建立失独老人的养老机制、建立因计生政策导致生理或心理问题的救助机制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返还机制。
关键词:社会抚养费、失独养老、救助机制、返还机制
计划生育法第 41 条第 2 款规定: “不符合本法第 18 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 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是随着计划生育政策而来,对于“超生”的经济限制经历了从“超生罚款”到“计划外生育费”,再到“社会抚养费”的变更。目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2013年张艺谋超生事件的爆发,七百多万的社会抚养费,再一次将社会抚养费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民间和学者广泛关注。既有对计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不作为和选择性执法的质疑,也有对天价抚养费合理性的质疑,更多的人则更加关心这么多年收的钱都去哪了。2013年9月1日,京、鲁、粤、沪等地的14位女律师基于社会抚养费收支不透明的情况联名致信国家审计署申请将这一信息向社会公开,询问社会抚养费的收支情况是否属于审计事
[1]项。2014年11月28日,黄细花等6位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提出建议,提出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以使当前已经处于超低水平的总和生育率能有所提升,缓解非常严峻的老龄化形势。2014年12月8日,一万多名社会各界人士联名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取
[2]消社会抚养费。一同寄去的,还有一本厚达834页的联署者留言簿。”
2013年9月18日,审计署公布了甘肃、河北、湖北、湖南、江西、陕西、四川、云南、重庆9省市下属的45县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审计结果,从审计结果来看,主要存在统计上报计划外生育人口的数量不实、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与各地实际收入水平差距较大、征收单位
[3]自由裁量权较大、社会抚养费实际征收到位率较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而2013年24个省份公布了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年度总额,总计200多亿元,而其他一些省市则拒绝公布。
社会抚养费所引起的诟病很多,主要集中在征收标准不统一、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缺乏
[4]规范、社会抚养费收支不透明、 使用不明确。本文旨在针对社会社会抚养费这一庞大资
金的合理利用进行一些思考。
一、能否将社会抚养费用于失独家庭养老机制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 (2013)》 显示: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日益加快, 老年人口年龄构
[5]成也迅速发生转变, 第一次老年人口增长高峰已向我国袭来。
目前,中国养老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绝大部分的老龄人口依赖商业保险、事业单位保险和政府养老制度,而更多的偏远地区和经济落后地区则严重依赖家庭养老,也就是将养老的责任交给了自己的子女。当下一代出现意外情况,像丧失基本劳动能力或者出现死忙,老人的养老问题便会变得日趋严峻。尤其是响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了一个子女的老人们,晚年生活
[6]不仅得不到任何保障,还要承受家庭变故造成的巨大心理压力。在计划生育政策推行之下,
我国独生子女家庭数目不断增多,因疾病、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独生子女离世的家庭数目亦随之扩大,对于这些数目惊人且每年仍在不断攀升的失独家庭而言,精神痛苦、经济困境和老无所养等是其不得不面对的人生难题。2012年, 我国失独家庭至少有 100 万户,且每
[7]年以约7. 6 万户的数量持续增加。
面对这一日益攀升的庞大数字,现阶段,政府并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去保障他们的生活。从国家层面的法律看,2001年底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27条明确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虽然有法律层面的规定,但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在实际的操作中并没有产生效果。第一,钱从哪里来的问题没有具体规定。第二,具体由哪些部门操作没有提及。
前文已经提及,每年全国各省份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已然是一个庞大的数字,而且对于社会抚养费的使用,一直存在诟病。笔者认为,不妨拿出社会抚养费当中的一部分钱设立专
[8]项经费,专门用于失独老人的养老问题,由民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当失独老人生活还能自理,可以利用社会抚养费建立专门针对这类人群的养老保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并联合失独老人所生活的社区,进行定期或者特殊时候的慰问制度,老人生病的时候需要有人辅助就医等。当失独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时候,有必要建立专门的失独老人养老机构。失独老人不仅要面对公立养老机构床位紧张的局面,还要面对即使有床位也住不进去的尴尬局面,我国养老院的“行规”均明确要求必须有担保人在入住协议上签字才可入住,而一般情况下多由子女担任担保人,子女缺失的情况相爱其他亲属、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也可以担任,但实际情况是养老结构为规避风险,很少愿意接收非子女做担保人的老
[9]人。民营养老机构养老床位充足,但面对昂贵的费用,失独老人也只能掩面而泣。面对如此窘境,政府有有必要站出来,这是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建立专门的失独老人养老机构,除了能更有效的照顾失独老人的生活起居,更能集中财力物力,针对失独老人的这一特殊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缓解他们的心里疼痛。
二、能否建立因计生政策导致的生理和心理问题救助机制
现实生活中,还大量存在着这样一群人,因为计划生育进行结扎后导致出现后遗症。在扬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员刘凤梅和童欣做的一份调查中,1979到2003中,就有124例因为结扎手术导致的并发症。因手术并发症,一些家庭失去了劳动力,以致经济困难、夫妻生
[10]活不协调、感情淡薄,子女的教育、身心健康均受影响,导致整个家庭生括质量低下。
目前,由乡镇给予结扎手术导致并发症患者的补助,已经远远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在现阶段,由于结扎手术导致的并发症已经越来越少。但是,新的问题又层出不穷,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过程当中出现的暴力执法以及由于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导致的子女无法取得户口和无法入学的情况。比起身体的伤害,这一些列问题导致的精神伤害有过之而无不及,尤其是当一些未成年人遭遇到这种情况。每个孩子一生下来都是平等,父母的过错不应该转继到他们身上,政府更不应该以户口为裹挟。北京通州区的超生大户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六个超生儿长期没有户口,直到媒体报道之前仍有四人没有户口。他们当中,有人因为户口无法和同龄人走进学校,有人因为户口无法如常人结
婚生子,老四更是得了抑郁症。这仅仅是众多家庭当中的一个缩影,而这,已经让我们不能承受。
这些问题本不应该成为问题,然而,现实生活中我们却无法回避。因计生政策导致身体后遗症的一群人正在渐渐老去,许多人因为无法入学而苦苦挣扎,饱受心理煎熬。适龄入学儿童因为与社会抚养费挂钩的户口问题无法入学,将会给他们年幼的心理带来巨大的打击,有些人,可能基于此而改变了一生的命运。对于他们的救助,已经刻不容缓。利用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对于这样一种特殊人群的救助合法有据,理应加紧对计生政策导致后遗症人群的救助,对于未成年人因社会抚养费造成的不公正对待,应该有针对性的建立心理干预机制。对于现象密集的地区,有必要建立专门的机构联合地方政府让他们重返校园并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在现象比较个别的地区,应该派专人进行实地探访,提前进行心理疏导,保证每一个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因为计生政策导致生理机能出现问题的人已经在渐渐老去,而新生的婴儿又是国家的未来,对于这样的两个群体,救助机制的设计已经迫在眉睫。制度除了要求公民给予以外,也有责任保证每一个公平有尊严的老去和开始生活。
三、能否设立某种特殊情况下的返还机制
2015年4月10日,安徽芜湖一对夫妇向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局讨还社会抚养费的事件引起了我的思考。在超生婴儿出生不久,这对夫妇便足额缴纳了四万元的社会抚养费,然而,在缴纳完社会抚养费后的一个月,婴儿夭折,出现了上述事件。这个婴儿仅仅在社会上存活了不到两个月,然而,他的父母确为他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当然,还包括四万块钱的社会抚养费。那么,这种情况下,计生部门是否应该返还或者部分返还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现行出台的法律规定,是没有依据的,以至于出现了上述管理局副局长说到的,你们的要求很合理,但是,法律上无法可依,我深表同情。国家卫计委2014年11月起草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中,也只是规定了因不可抗力或者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减免社会抚养费,其中并没有关于社会抚养费返还的规定。从条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缴纳社会抚养费之前,如果发生意外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反应,争取减免社会抚养费。那么,对于一个依法第一时间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公民,当出现重大意外事件的时候,法律却没有赋予他们救济的权利,这样的法律是不是在变相鼓励拖延或者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现象。如果法律不能做到保护尊法守法公民的切身利益,如何说服公民在以后的生活中按照法律的意志去生活。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教授指出,缴纳社会抚养费更多被认为是当事人因超生加重了未来的社会负担而在最开始做出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因此,其性质应该属于预先缴纳的补偿性行政收费,而不是惩罚性的罚款。“既然是预缴的行政收费,那么当收费的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存在时,比如缴纳社会抚养费后超生的孩子夭折,就应该有相应的返还程序。”王敬波说,但是现在,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国家目前也没有专门的行政收费法,这是一个明显的法律漏洞。
当然,在现阶段,建立某种机制下的返还制度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比如,是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如果是部分返还的话,又以何为依据?这些都是存在的问题,但是,不能因为存在巨大的障碍,我们就不去思考。
笔者认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确定给我们提供了某种思考。是否可以依据超生婴儿出生地或者说长期生活地区的生活水平和发展水平(考虑到中国的众多流动人口,出生地可能并非长期生活地区),来评估政府每一年在社会公共事业上为超生婴儿的经费投入。我们可以建立一个阶梯式的经费投入机制,因为常识告诉我们,针对零岁和十五六岁的小孩,政府针对社会公共事业投入的经费显然是有区别的。因此,可不可以尝试建立整个零到十八岁的过程中,政府对一个超生婴儿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经费的表格。我们不考虑政府是否应当以
此为依据设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只考虑到出现重大意外事件的时候,有一个合理进行返还的依据。即使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和政府对超生婴儿社会公共投入表格上的不一致,我们也可以以此为依据,进行一个比例的划分。比如,当一个超生婴儿在出生以后的第八年出现意外死亡的情况,就可以依据阶梯式的收费比例,只收取此超生婴儿零到八岁的过程中,政府承担的对公共事业的投入,而返还此后十年政府承担的对公共事业的投入。既然,政府需要承担的社会公共事业的主体已经不存在,我们就不能以政府提前设计囊括了十年之后的公共事业投入为借口,继续收取针对不存在主体的社会公共事业的“投入”。
当然,生活中更多会遇到的不是死忙,而是身体严重伤残和重大疾病。当一个被征收了社会抚养费的超生婴儿,在零到十八岁的过程中,出现这样的问题,我们的政策是否应该倾斜,是应当部分返还还是全部返还。作为一个制度的设计者,我们应该考虑到这些可能存在的问题。
结语
二胎政策的放开并不代表社会抚养费政策的取消,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社会抚养费政策仍将存在。合理利用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已经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将社会抚养费用于失独老人养老、建立因计生政策导致的生理和心理问题救助机制,以及当需要国家投入公共经费的主体已经不存在时的返还机制。
参考文献:
[1]14名律师致信国家审计署追问社会抚养费去向[EBOL].[2013—09一02].
[2]严琪.社会抚养费争议不断该废还是留?IN].北京晚报.2015一01—05(38).
[3]吕骞.审计署公布9省市45县社会抚养费审计调查结果。[EB/OL]。[2013—09—18].
[4]尹丽 “社会抚养费”去向之谜[期刊论文]-政府法制 2012(28)
[5]王亦君,关尔佳 .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 (2013):老龄 问 题 严 峻 性 世 界 少 有 [ EB /OL]
[6]朱磊 谁解失独家庭之痛:政协委员呼吁扶助失独家庭法律应当细化 2014
[7]马一.当代中国失独家庭救济机制的系统建构[期刊论文]-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3)
[8]文静 中国养老产业面临重压1000名老人仅拥有17张床位 2012
[9]吕强 公办养老机构“逐富弃贫”拷问养老公平 2012
[10]刘凤梅.童欣 关注计划生育相关弱势群体--扬州市邗江区农村调查报告[期刊论文]-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2)
关于社会抚养费【四】:关于请求减轻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的申请报告)
关于请求减轻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的申请报告 怀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本人李伟松,家住怀宁县新山社区陶塘组,2003年2月于徐川霞结婚,2005年8月生育一女,2009年5月生育一子并落实了结扎手术,违犯了计划生育条例,属于非农一女超生。
2003年我积极响应新县城建设的需要,主动带头落实房屋拆迁征收工作,并支持社区的工作。本人长期以来患有重病,身体虚弱,无法正常劳动,妻子娇小瘦弱只能在家照顾两个孩子,家中无劳动力,我看病治疗都靠亲戚朋友资助,生活十分拮据。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夫妻及两个孩子的生活及教育费用难以解决,实感心酸,实在无能为力去支付昂贵的社会抚养费,在此,特地请求贵委员会减轻我户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
特此报告。
申请人:李伟松
2014年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