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自我保护


自我鉴定 2019-01-22 07:10:31 自我鉴定
[摘要]试论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自我保护(共5篇)试论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自我保护(2)(三)海外成熟证券市场的成功经验海外证券市场的成功经验表明,成熟的证券市场往往注重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重视相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具体监管工作的执行,全力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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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论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自我保护(2)

(三)海外成熟证券市场的成功经验

海外证券市场的成功经验表明,成熟的证券市场往往注重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重视相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具体监管工作的执行,全力维护市场公平,营造一个让中小投资者放心的投资环境。

三、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原因

(一) 投资风险较高,投资理念有待成熟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中小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在不断加强,投资理念也渐趋理性。但是与西方成熟的股票市场相比,目前我国中小投资者投资理念还存在较强的投机性,常常是自发形成并表现为非理性的特征,他们依靠“消息市”、“政策市”提供的各种小道消息和政策作出决策,忽视公司的投资回报,缺乏对会计信息的分析能力和对投资风险的承受能力,急于赚取买卖差价。因为这些错误的投资决策和非理性的投资行为,加大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二)绝对投资额小,相对投资额大

绝对投资额,是指中小投资者个人投到股市的资金量的多少。我国股市中中小投资者投入到股市的资金量并不多,绝对投资额小。而且,中小投资者普遍缺乏专业性较强的投资知识,所以他们不能也不会运用组合投资策略来防止投资方式单调、投资风险较大现象的发生。相对投资额,是指中小投资者投资与收入的比例。我国中小投资者多数没有合理地分配收入,除日常开支外,包括应急用的银行储蓄、固定利率的国债等方面的资金,都有可能被挪去炒股,所以相对投资额大。这必然使他们产生尽快取得股市收益的投机想法,进而干扰上市公司决策层的决策意向,增加了发生会计信息失真的机会。

(三)从众心理强烈,羊群效应明显

中小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具有较强的从众心理,他们觉得只有和大众的投资决策相一致时才会有安全感,并且在考虑信息成本后,中小投资者更愿意追随股市的“领导者”,直接模仿大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基于以上两点原因,形成了中小投资者的“羊群行为”,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给中小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增大。

(四)股东意识缺失,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的中小投资者仅把投资简单看作“钱生钱”的过程,却并未意识到投资后自己也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他们忽视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只是寄希望于自己不要成为会计信息失真、证券欺诈等引起股市动荡的牺牲品。同时,中

小投资者出于诉讼程序及费用方面的考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选择沉默。

四、中小投资者自我保护的措施建议

(一)强化市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中小投资者在入市之前要强化市场风险意识的同时,树立理性、稳健的投资理念。这是因为一方面任何证券市场无论它具有多么成熟的市场机制和多么完善的监管体系,都存在风险。市场风险无时不在,无处不有。另一方面,针对目前我国多数中小投资者投资理念存在较强投机性的现象,理性、稳健的投资理念是中小投资者实现自我保护的前提条件。在日趋完善的投资环境下,中小投资者应将主要精力放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分析上,重视上市公司的质量,投资理念应以投资为主。

(二)成立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纵观海外,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投资者保护协会,诸如德国、荷兰、印度等国。投资者保护协会的成立,能为中小投资者代言、谏言,集合全体中小投资者的力量,化分散为合力,维护和争取合法权益。反观国内,每当中小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往往因维权成本高、自身力量弱、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等,而不积极寻求保护。因此,我国也应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这既是风险防范机制,也是风险治理机制。其职能主要包括:一是通过宣传和培训等方式对中小投资者进行教育,提供各种咨询服务,提高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素质,增强他们防范风险的能力。二是公开接受中小投资者的委托,组织代理人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推荐独立董事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向公司推荐监事。三是组织协调侵犯中小投资者权益行为的共同诉讼,组织协调代理共同诉讼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事务。四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代表中小投资者向侵权行为人提出索赔要求,为侵权行为人和中小投资者提供一个由第三方主持公道的、通过谈判协商解决赔偿损失的途径,从而节省由于诉讼而产生的一系列费用。五是接受中小投资者关于各种侵权行为的投诉,通过协会进行协商,争取解决问题,改变目前一发生问题就向监管部门投诉的状况。六是实行诉讼担当制度,代表中小投资者群体利益起诉侵权行为人。七是收集整理中小投资者关于完善证券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意见,以及发展证券市场的建议,向有关国家机关、公司和相关组织反映。

(三)加强中小投资者教育,提高维权意识和参与意识

1.通过证券知识、法律法规等多方面的教育,促使中小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和风险意识,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有利于提高中小投资者运用法律手段自觉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借鉴消费者保护的成功经验,提高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意识。为了提高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意识和参与意识,一方面,有必要制定《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方便中小投资者对自身权利的了解和保护;另一方面,可以在证监会中设立专门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由专人负责处理股东的投诉和意见,并将结果通过媒体、布告或网站定期公布。 通过对中小投资者的教育,加强其参与证券市场的意识,提高其参与水平。这一措施有力地约束了上市公司、证券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监管部门等市场主体的行为,各市场主体都将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慎重地对待中小投资者。这将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二】: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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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分析 作者:王丽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5年第06期

摘 要: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证券市场存在及发挥其作用的基础,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占了投资者的绝大部分,是证券市场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是市场流通资金的主要来源。因此,保护投资者利益,稳定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对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意义重大。那么,我国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更应偏向中小投资者。本文基于中小投资者的现状,进而分析了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原因,并探讨改善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措施。

关键词: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最基本的也是最主要的参与者,没有中小投资者就没有证券市场。在任意一个国家的证券市场中,整个市场生存的主力都是中小投资者,证券市场的整个发达进程都是由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是否得当所决定的,与此同时,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又直接影响到每个国家经济增长的质量和速度。因此,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成为各国证券市场发展中的一个相当严肃并且重要的问题。

1 文献综述

1.1 中小投资者的定义和特征。一般来讲,对照投资者在公司中所占股权比例的大小和对股价的实际控制能力的大小划分为机构投资者(或大股东)和中小投资者(小股东)。文章中所提到的中小投资者包括两个意思,一是在公司中所占股权比例比较小并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不具有决定影响的投资者,二是在证券市场持有较少量流通股的投资者。

1.2 国外投资者保护理论研究。外国学者对投资者保护权益的理论观点主要有:契约论认为,只有契约是完善时,执行契约的司法体系才是有效的,这样投资者与公司签订契约完全可以达到保护自己利益的目的,实际上法律并不重要;法律论主要以LaPorta,Shleifer和Vishny为代表,他们的主要观点是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法律体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LLSV(1997)表明,与那些没有法律保护投资者的国家相比,那些有法律保护股东的国家,它们的股票市场价值较高,新上市发行比率较高。对债权人权益保护较好的国家也拥有相当大的债券市场。www.shanpow.com_试论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自我保护。

1.3 国内投资者保护理论研究。国内学者对投资者保护权益的理论研究有:黄复兴

(2004)认为,从根本上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性风险来自政府供给型外在的制度安排与证券市场内在的发展规律之间的矛盾。

2 本文研究方法

【三】:基金投资者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一直是证券市场近年来的一个热门话题。日前中国证监会秘书长屠光绍指出,除了有法律保障、行政监管外,设立一个自律性的保障和赔偿机制,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他还提出,将尽快研究设立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这表明,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由市场各方共同携手建立较为完善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已指日可待。

  近两年来伴随着股市低迷,基金业丑闻频发,漏洞百出。2012年以来,个别基金经理因“老鼠仓”丑闻被迫下课;个别债券基金“代持养券”,业绩造假,利益输送等事件;加上股票型基金大面积亏损,货币市场基金遭遇集体赎回,广大基民赚少赔多,使基金业遭遇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

  如何保护广大基金投资者的根本利益,恢复投资者的信心,重新成为中国基金业的发展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

  正义从来不会自我实现,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一方面有赖于监管部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另一方面,也需要投资者自觉、主动、积极地维护自身权益。

  新修订的基金法赋予了基金投资者多种维权途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负责召集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认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职,基金投资者可通过召集持有人大会决议,予以撤换。

  同时,新基金法充分综合运用了多元化的行政许可、行政指导、行政调查、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等手段,严密了行政监管,加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投资者可以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举报、投诉等权利,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主体的违法侵权行为向基金业协会等主管机关反映,以期合理地解决。

  行政监管资源毕竟有限,不可能也不应该事无巨细、面面俱到。投资人的权益保护,首先应当通过市场手段,自行协商,或请求行业自律组织协助或监管部门有效执法。但当以上方式无法完全弥补投资者的经济损失时,投资者可考虑通过司法诉讼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如因基金销售环节存在未充分告知、违规预测、保本承诺等问题,投资者可以主张基金销售人员存在欺诈或重大误解,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投资者持有基金期间发生如基金管理人有严重失职或恶意侵犯基金财产的行为,持有人可以主张基金管理人合同违约,也可以直接起诉基金管理人侵权。

  需要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的是,司法途径相较于其他维权手段,人力、时间、金钱等诉讼成本较高,有时需要共同或集体诉讼的方式。如果可以,最好借助双方律师的博弈智慧及法院的调解机制,尽可能地通过和解达成实质维权目标。另外,投资者可以将其利益诉求向有影响力和公信力的专业财经媒体客观反映,寻求公共舆论资源的支持关注。投资者还可以考虑利用微博、微信等互联网社交平台,与基金经理、基金管理人公开对话。阳光是最好的杀虫剂!

  我国在《证券法》、《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中,对因违法行为造成公司损害的公司管理人员,都明确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证券市场上首例中小投资者状告红光公司案被法院驳回后,有专业人士认为该结果恐怕与司法机构在某种程度上的准备不够有关。因此,除法律保障外,及早建立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相关配套机制,以切实保障投资者利益,已成为各方的共识。

【四】:证券发行审核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各国对证券发行实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证券进入市场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门槛,是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发行人利用证券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有关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的制度。那么你对证券发行审核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证券发行审核的相关法律知识。

  证券发行审核的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即三公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法》。贯穿于证券发行、交易、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证券发行审核作为对企业的证券发行行为所进行的监管,同样也要遵循这三条基本的法律原则。

  一、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证券发行审核的原则。包括两个方面:

  (1)证券发行人向公众披露有关信息资料,即证券发行人应及时、真实、充分和完整地向社会公开能够影响投资者决定的一切信息资料;

  (2)监管者的监管标准公开,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证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信息公开原则的基础。坚持公开原则最典型的当属于美国。美国对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其基本的理念是信息公开主义,这是美国1933 年《证券法》确立的基本原则。该法规定,初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必须登记注册,并使用招股说明书。

  在实行证券发行核准制的国家,监管机构虽然对证券发行人进行实质审查,但同样也重视信息公开原则,只不过是在信息公开之外又加上一道政府审核的关口,形成对投资者利益的双重保险。

  二、公平原则

  公平有不同的内涵,在证券法律中,公平的价值判断标准是应该向投资者倾斜。这是因为在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这进行交易的双方,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由于发行在占有信息、财力、人力等其他资源方面具有比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更多的优势,因此这两者的交易地位或交易能力是不平等的。

  正是这种不平等的存在,所以才又必要运用公平原则,来平衡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差距。在证券法上尤其是在证券发行行为中,表现为对发行人课以更多的义务,如信息披露义务、禁止欺诈等,而对投资者除了交纳股款义务外,几乎没有什么其他义务

  三、公正原则

  对于什么是证券法中的公正原则,理论界争议颇大。从一般意义上说,法律上讲的公正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

  其一、实体公正,是社会各种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分配正义问题;

  其二、程序公正(诉讼正义),是社会争端和冲突的解决的正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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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目标

  (一)保护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是证券监管的首要目标,是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证券发行审核的目标。一方面,证券市场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得以建立和维持的资金来源,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早在1932 年,伯利和明斯就指出,现代经济的特征是公司经济,因而也就成了社会财富的保有方式。

  证券立法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宗旨,就是把证券认定为社会财富的稳定持有形式,从而把人们的投资预期建立在长期稳定的基础之上。要树立投资者信心,就必须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防止投资者受到欺骗;同时给予被欺骗的投资者适当的救济途径。

  只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树立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证券市场才有源源不断的资金进入,有了资金来源,证券市场发挥筹资和资源配置的功效,才能繁荣与发展。

  (二)确保公正、有效和透明的市场

  保护投资者利益虽然是证券发行审核的目标,但并不是说给予投资者以获利的担保。其内在含义在于给予投资者以公平、公正地进行证券投资、证券交易的机会,使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免受欺诈行为从而使其合法利益得到保护,这就要求保持证券市场的公信力,使之成为一个值得投资者信任的市场,这也是证券发行审核的一个重要目标。

  (三)减少系统风险

  系统风险是相对于非系统风险而言的,一般来说系统风险是一种普遍的因素导致市场的变化而引起的风险,具体到证券市场来说,就是指由于一种普遍的因素导致证券市场的整个价格剧烈波动的风险。系统风险主要包括政治风险、以及由于一些其他一些非市场因素而引起的风险。应该说市场是有风险的,但需要区别的是一般的正常的风险和系统风险。

  如果系统风险太大,导致证券市场价格非正常的大起大落,就会影响市场的公信力,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要通过立法及对证券发行的审核,保持一个健康的市场运行机制,把体制和系统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维护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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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证券和股票英语术语

【五】: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券市场禁入制度是指相关人员因进行证券欺诈活动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被国家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在一定时期内或永久性不得从事证券业务的制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欢迎阅读!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四)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

www.shanpow.com_试论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自我保护。   第五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 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 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四)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www.shanpow.com_试论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自我保护。

  第六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单独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一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并可同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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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 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 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待违法行为的;

  (四) 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第八条

  共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需要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对负次要责任的人员,可以比照应负主要责任的人员,适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前,应当告知当事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条

  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者因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被认定有罪或者进行行政处罚的,如果对其所作有罪认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并因此影响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基础或者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法撤销或者变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十一条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中国证监会将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或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被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宣布个人或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www.shanpow.com_试论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自我保护。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0日起施行。1997年3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施行的《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证监[1997]7号)同时废止。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核对政府或相关部门发布的正式文本。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修订实施 五类情形将被终身禁入

  证监会近日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禁入规定》),对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特别是终身市场禁入措施的适用条件和范围等进行了修改、完善,自2015年6月22日起实施。其中,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纳入《禁入规定》的适用范围。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2日介绍,修改后的《禁入规定》将进一步发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尤其是终身市场禁入措施的作用,有利于惩治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

  特别是随着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及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等市场改革创新发展措施的逐步推进,推出这一政策,有利于为依法加强市场监管提供法律保障,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此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故意不履行法定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二是明确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采取隐瞒和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三是明确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可以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四是针对证券监管执法实践中遇到的违法人员阻碍、抗拒执法的问题,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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