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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文件一:全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资料汇总目录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和资料目录(房屋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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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文件二: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需要形成哪些记录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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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需要形成的文件有有监理工作文件,有施工阶段形成文件,以及验收阶段有关文件。 业主需要提供资料包括立项文件、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勘察、 测绘、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及合同、开工审批文件等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一、立项文件1、项目建议书;2、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及前期工作通知书;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4、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5、关于立项有关的会议纪要、领导讲话;6、专家建议文件;7、调查资料及项目评估研究资料;二、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1、选址申请及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2、用地申请报告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用地批准书;3、拆迁安置意见、协议、方案;4、建设用寺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5、划拨建设用地文件;6、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勘察、测绘、设计文件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2、水文地质勘察报告、自然条件、地震调查;3、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4、地形测量和拨地测量成果报告;5、申报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6、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及审查意见;7、有关行政部门(人防、环保、消防、交通、园林、市政、文物、通讯、保密、教育、卫生等)批准文件或取得的有关协议;8、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意见;四、招投标文件及合同1、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2、勘察、设计承包合同;3、施工招投标文件;4、施工承包合同;5、工程监理招投标文件;6、监理委托合同;五、开工审批文件1、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申报文件;2、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批复文件或年度计划项目表;3、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5、投资许可证、审计证明、缴纳绿化建设费等证明;6、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六、建设、施工、监理机构及负责人1、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部)及负责人名单;2、工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部)及负责人名单;3、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施工项目经理部)及负责人名单;监理文件一、监理规划1、监理规划2、监理实施细则二、监理月报中的有关质量问题三、监理会议纪要中的有关质量问题四、进度控制1、工程开工/复工审批表2、工程开工/复工暂停令五、质量控制1、不合格项目通知2、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六、造价控制1、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意见书七、分包资质1、分包单位资质材料2、供货单位资质材料3、试验等单位资质材料八、合同与其他事项管理1、工程延期报告及审批2、合同争议、违约报告及处理意见3、合同变更材料九、监理工作总结1、工程竣工总结2、质量评价意见报告施工文件一、建筑安装工程(一)土建(建筑与结构)工程1、施工技术准备阶段;(1)施工组织设计;(2)技术交底;(3)图纸会审记录;2、施工现场准备;(1)控制网设置资料;(2)工程定位测量资料;(3)基槽开挖线测量资料;3、地基处理记录:(1)地基钎探记录和钎探平面布点图;(2)验槽记录和地基处理记录;(3)桩基施工记录;(4)试桩记录;4、工程图纸变更记录:(1)设计会议会审记录;(2)设计变更记录;(3)工程洽商记录;5、施工材料预测构件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试验报告:(1)砂、石、砖、水泥、钢筋、防水材料、隔热保温、防腐材料、轻集料试验汇总表;(2)砂、石、砖、水泥、钢筋、防水材料、隔热保温、防腐材料、轻集料出厂证明文件;(3)砂、石、砖、水泥、钢筋、防水材料;轻集料、焊条、沥青复试试验报告;(4)预制构件(钢、混凝土)出厂合格证、试验记录;6、 施工试验记录:(1)土壤(素土、灰土)干密度试验报告;(2)土壤(素土、灰土)击实试验报告;(3)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4)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5)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6)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复试报告;(7)钢筋接头(焊接)试验报告;(8)土壤、砂浆、混凝土、钢筋连接、混凝土抗掺试验报告汇总表;7、隐蔽工程检查记录:(1)基础和主体结构钢筋工程;(2)钢结构工程;(3)防水工程;(4)高程控制;8、施工记录:(1)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2)沉降观测记录;(3)现场施工预应力记录;(4)工程竣工测量;(5)新型建筑材料;(6)施工新技术;9、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10、工程质量检验记录:(1)基础、主体工程验收记录;(2)幕墙工程验收记录;(3)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二)电气、给排水、消防、采暧、通风、空调、燃气、建筑智能化、电梯工程1、图纸会审;2、设计变更;3、工程洽商;4、设备、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保证书;5、设备安装记录;6、设备试运行记录;7、设备明细表;8、隐蔽工程检查记录;9、电气接地电阻、绝缘电阻、综合布线、有线电视末端等测试记录;10、楼宇自控、监视、安装、视听、电话等系统调试记录 ;11、变配电设备安装、检查、通电、满负荷测试记录;12、给排水、消防、采暧、通风、空调、燃气等管道强度、严密性、灌水、通水、吹洗、漏风、试压、通球、阀门等试验记录;13、电气照明、动力、给排水、消防、采暧、通风、空调、燃气等系统调试、试运行记录;14、电梯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记录;空载、半载、满载、超载试运行记录;平衡、运速、噪声调整试验报告;15、质量事故处理记录;16、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三)室外工程1、室外安装(给水、雨水、污水、热力、燃气、电讯、电力、照明、电视、消防等)施工文件;2、室外建筑环境(建筑小品、水景、道路园林绿化等)施工文件;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图纸会审记录2、工程定位测量资料3、工程定位测量复核记录4、导线点、水准点测量复核记录5、工程轴线、定位桩、高程测量复核记录;6、设计变更通知单7、洽商记录8、砂、石、砌块、水泥、钢筋(材)、石灰、沥青、涂料、混凝土外加剂、防水材料、粘接材料、防腐保温材料、焊接材料等试验汇总表、质量合格证书和出厂检(试)验报告及现场复试报告;9、水泥、石灰、粉煤灰混合料;沥青混合料、商品混凝土等试验汇总表、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现场复试报告;10、混凝土预制构件、管材、管件、钢结构构件等试验汇总表、出厂合格证书和相应的施工技术资料;11、厂站工程的成套设备、预应力混凝土张拉设备、各类地下管线井室设施、产品等汇总表、出厂合格证书及安装使用说明;12、砂浆、混凝土试块强度、钢筋(材)焊连接、填土、路基强度试验等汇总表;13、回填土、路床压实长试验及土质的最大干密度和最佳含水量试验报告;14、石灰类、水泥类、二灰类无机混合料基层的标准击实试验报告;15、道路基层混合料强度试验记录;16、道路面层压实度试验记录;17、混凝土试块强度试验报告;18、混凝土试块抗掺、抗冻试验报告;19、混凝土强度试块统计、评定记录;20、砂浆试块强度试验报告;21、砂浆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22、钢筋(材)焊、连接试验报告;23、桩基础试(检)验报告;24、地基钎探记录及钎探位置图;25、地基与基槽验收记录;26、地基处理记录及示意图;27、桩基位置平面示意图;28、打桩记录;29、钻孔桩钻进记录及成孔质量检查记录;30、钻孔(挖孔)桩混凝土浇灌记录;31、厂(场)、站工程大型设备安装调试记录;32、预应力张拉记录表;33、预应力张拉孔道压浆记录;34、孔位示意图;35、沉井工程下沉观测记录;36、管道、箱涵等工程项目推进记录;37、构筑物沉降观测记录;38、预制安装水泥壁板缠绕钢丝应力测定记录;39、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40、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记录;41、道路工程的弯沉试验记录;42、桥梁工程的动、静载试验记录;43、无压力管道的严密性试验记录;44、压力管道的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通球试验等记录;45、水池满水试验;46、消化池气密性试验;47、电气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试记录;48、电气照明、燃气管网等网试运行记录;49、供热管网、燃气管网等管网试运行记录;50、燃气储罐总体试验记录;51、电讯、宽带网等管网试运行记录;52、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记录;53、建筑物、构筑物竣工测量记录及测量示意图;54、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记录;竣工图一、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图(一)综合竣工图1、综合图(1)总平面布置图(包括建筑、建筑小品、水景、照明、道路、绿化等)(2)竖向布置图(3)室外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管网综合图;(4)电气(包括电力、电讯、电视系统等)综合图;(5)设计总说明书;2、室外专业图(1)室外给水(2)室外雨水(3)室外污水(4)室外热力(5)室外燃气(6)室外电讯(7)室外电力(8)室外电视(9)室外建筑小品(10)室外消防(11)室外照明(12)室外水景(13)室外道路(14)室外绿化(二)专业竣工图1、建筑竣工图2、结构竣工图3、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4、电气工程(智能化工程)竣工图;5、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竣工图;6、采暖通风空调工程竣工图;7、燃气工程竣工图;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图1、道路工程2、桥梁工程3、广场工程4、隧道工程5、铁路、公路、航空、水运等交通工程;6、地下铁道等轨道交通工程;7、地下人防工程;8、水利防灾工程;9、排水工程10、供水、供热、供气、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工程;11、高压架空输电线工程;12、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工程;13、场、厂、站工程;竣工验收文件1、工程概况表;2、工程竣工总结;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4、竣工验收证明书;5、竣工验收报告;6、竣工验收备案表(包括各专项验收认可文件);7、工程质量保修书;8、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及报验单;9、决算文件;10、交付使用财产总表和财产明细表;11、工程有关照片;录音、录像材料;缩微品;光盘、磁盘;
工程验收文件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送竣工验收文件资料(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同时须报送具有检测资格的消防中介服务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的报告),办理资料送交登记手续,并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申报后,查验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等消防验收申报资料。资料齐全,应在1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组织消防验收,并在验收后7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三、由省辖市公安消防机构主审、省公安消防机构主持验收的项目,省辖市公安消防机构将竣工文件资料和验收方案报省公安消防机构,根据验收结论在验收后7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四、申报资料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相关批复文件;3、自动消防设施技术测试合格的报告;4、竣工图;5、消防工程施工安装单位资格证书及施工安装、调试记录,消防产品相关证书、出厂合格证,隐蔽工程记录,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等资料。建筑工程(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工作细则(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建筑工程(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办理单位:市建设委员会 3、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建委窗口 4、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收讫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6、联系电话:
7、投诉电话:(二)法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78号)。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建委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足全部材料后受理)。并出具书面收讫证明和注意事项告知通知;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进行审查; 第三步:对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在建信网www.cin.com公布,供申请人在网上查询。 (四)申请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维护管理、卫生防疫、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前置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必须具备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二○○○年四月四日经第二十二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8号令部长 俞正声二○○○年四月七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㈣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㈤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办事程序 领取《备案管理手册》—整理备案文件、资料、工程档案(按统一的标准格式)—报主管部门备案—资格审查发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条件不合格的,下发《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单》,重新组织验收二、申报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验收意见表、验收(评估)报告; 2、施工许可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4、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 5、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6、工程质量保修书; 7、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8、工程竣工图、档案资料; 9、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