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超生二胎罚款


手抄报指导 2008-07-05 17:18:43 手抄报指导
[摘要]广东超生二胎罚款(共7篇)2014年广东省单独二胎最新政策2014年广东省单独二胎最新政策: 一、独生子女的界定标准: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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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超生二胎罚款篇一
《2014年广东省单独二胎最新政策》

2014年广东省单独二胎最新政策: 一、独生子女的界定标准: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的规定,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二、政策衔接问题

(一)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前已经怀孕但尚未生育的单独夫妇,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依法申请补办再生育审批手续;逾期未补办审批手续的,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后申请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应严格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二)对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生育的“单独”夫妇,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理。

(三)“单独”夫妇一方为我省户籍的,可自愿选择适用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省份的生育政策的规定执行。

对于户籍从外省迁入我省并在我省提出按“单独”申请再生育的,应以我省规定的标准予以确认。

(四)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可申请再生育一胎。批准再生育时应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停止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已发放的不要求退还)。

(五)按《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粤人口计生委〔2010〕106号)规定领取奖励的“单独”夫妇,如符合再生育条件,可申请实施输卵(精)管复通手术。自批准再生育当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已发放的不要求退还)。

三、“单独两孩”再生育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单独”夫妇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以及独生子女一方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属于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

(二)将填写好的《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分别交男、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加具意见;有工作单位的,应先交其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再交双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加具意见。

(三)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人的《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后加具意见,并将加具意见的《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连同申请人其他证明材料送交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

(四)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查批准后,报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方便办理再生育证件的有关措施:

(一)设立“绿色通道”。

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前已经怀孕“单独”夫妇,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要开辟补办再生育审批的“绿色通道”,做到快接、快审、快批,有效解决群众的后顾之忧。

(二)严格执行便民维权制度。

在严格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粤人口计生委〔2009〕20号)办理“单独”夫妇再生育审批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执行首接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便民维权制度。

(三)核查独生子女身份有困难的,依据当事人的承诺办理。

在办理“单独”夫妇再生育审批过程中,对核查独生子女身份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指导意见》(粤人口计生委〔2013〕54号)的规定,依据当事人的承诺办理。

(四)再生育审批公示时间缩短。

按照《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指导意见》(粤人口计生委〔2013〕54号)的规定,将再生育审批后的公示时间由30日缩短为15日。

广东超生二胎罚款篇二
《广东超生二胎罚款标准》

  近日,《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布,条例送审稿中提出统一征收标准,限制自由裁量权,拟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在实践中存在着全国征收标准不统一、征收情形不一致等问题。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广东超生二胎的罚款标准,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一、广东省可生二胎的法定情况

  第十九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2014广东超生罚款标准是多少广东二胎超生怎么处罚

  二、广东省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户籍登记为居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夫妻生育子女后,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违法收养子女的;

  (七)其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

  三、广东省超生的处罚规定: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不够间隔期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重婚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另外,超生的子女要上户口应先到当地的计生局缴纳社会抚养费,然后再带上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文件去当地派出所上户口。

       以上就是广东超生二胎罚款标准全部内容,想要生二胎的家庭要注意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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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广东计划生育人口法 全文》

  计划生育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到21世纪初,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又做出了一些调整。由于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已经到达适婚年龄,在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松。。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2016广东计划生育人口法的全文内容。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全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5号)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30日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影视、广播、文艺等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工作的义务。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二)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

  第二十三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包括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纳入区域卫生计生规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各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禁止个体医疗机构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育龄人员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承担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咨询以及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还应当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管理人员培训等任务。

  第二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的,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成立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因接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并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治疗。医疗费按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职工因接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参照工伤事故处理;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因此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因节育手术或者治疗节育手术并发症而出现医疗事故的,按国家有关医疗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广东超生二胎罚款。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胚胎、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胚胎、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五章 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二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优待奖励补助办法。在就业、安排宅基地、生产扶助、扶贫救济、入托、入学和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障事业,建立和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金会,优先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基本养老问题。

  第三十五条 农村男方到独生女方家结婚落户,以及独生女户、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夫妻户籍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并居住的,享有与所在村居民同等待遇,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歧视。

  第三十六条 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在职人员,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计算,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企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可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具体工作。

广东超生二胎罚款。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第三十八条 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交婚育证明。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的居住证、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及时通报给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用人单位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当地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按规定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单位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流动人口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第四十二条 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的有关规定,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迟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第四十四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情况,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情况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公民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入相关场所开展工作。

  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三条 对不能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追究其领导责任。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分工的有关部门和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单位以及兼职单位,追究其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有关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属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计划生育部门财物的;

  (三)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

  第五十六条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超生二胎罚款篇四
《2016广东省计生条例》

  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重新修订后的《条例》已由原6章28条增至为7章43条。《条例》是1980年2月2日颁布实施的,1986年6月2日曾作修改并重新公布。《条例》的实施,对控制我省的人口增长起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发展,计划生育条例也需要作出修改,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2016广东省的计生条例。欢迎阅读与参考!

  2016广东省计生条例如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5号)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30日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影视、广播、文艺等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工作的义务。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二)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

  第二十三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包括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纳入区域卫生计生规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各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禁止个体医疗机构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育龄人员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承担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咨询以及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还应当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管理人员培训等任务。

  第二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的,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成立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因接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并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治疗。医疗费按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职工因接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参照工伤事故处理;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因此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因节育手术或者治疗节育手术并发症而出现医疗事故的,按国家有关医疗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胚胎、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胚胎、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五章 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二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优待奖励补助办法。在就业、安排宅基地、生产扶助、扶贫救济、入托、入学和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障事业,建立和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金会,优先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基本养老问题。

  第三十五条 农村男方到独生女方家结婚落户,以及独生女户、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夫妻户籍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并居住的,享有与所在村居民同等待遇,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歧视。

  第三十六条 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在职人员,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计算,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企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可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具体工作。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第三十八条 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交婚育证明。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的居住证、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及时通报给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用人单位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当地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按规定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单位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流动人口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第四十二条 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的有关规定,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迟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第四十四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情况,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情况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公民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入相关场所开展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广东超生二胎罚款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三条 对不能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追究其领导责任。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分工的有关部门和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单位以及兼职单位,追究其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有关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属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计划生育部门财物的;

  (三)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

  第五十六条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超生二胎罚款篇五
《2016计生违反程序罚款新政》

  最新的计划生育新政策仍然遵循一对夫妻只许生育一胎的基本原则,对可生育二胎的法定条件作了适度放宽,对超生二胎以上的,仍然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以下是小编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2016计生违反程序罚款的新政,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2016计生违反程序罚款新政如下: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6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2016年卫生计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为重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得新突破,推进医疗服务质量得到新提升,推进“单独两孩”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加强公共卫生工作,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更加注重通过体制机制创新释放改革红利,更加注重科学精准的治理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

  在进行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稳妥扎实有序做好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工作中,通知中提出以下5点计划生育新政策2015要求:

  1、全面部署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和风险防控预案。指导各地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准确评估本地人口形势、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做好报备工作,按程序启动实施。做好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警,建立通报和约谈制度,防止生育水平出现大的波动。

  2、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巩固和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推进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着力解决办证难问题。推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推进基层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和阳光计生、诚信计生工作。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启动对省级工作的督查评估。

  3、深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全国“一盘棋”机制建设。加强集贸市场、产业园区等流动人口集中区域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社区网点建设,强化区域协作。完善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机制,发布《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做好流动人口社会融合项目试点工作。

  4、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完善区域协作机制,加大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工作力度。推动村规民约修订,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圆梦女孩志愿行动”,维护计划生育女孩家庭合法权益。

  5、推进计划生育家庭民生建设。扩大幸福家庭创建活动试点范围,实施“新家庭计划”。开展“中国家庭发展追踪调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社会关怀工作,推动国家层面利益导向政策提标扩面。积极推进“健康老龄化”。

  具体超生罚款标准如下: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广东超生二胎罚款篇六
《二胎政策对社会影响的调查与分析3篇》

  二胎政策是与计划生育政策相对应的生育政策。二胎政策的实施不仅与养老问题息息相关,对经济发展,环境问题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于二胎政策是否适合在我国实施更是众说纷纭,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二胎政策对社会影响的调查与分析,仅供参考。

  二胎政策对社会影响的调查与分析篇一

  生儿育女是人类社会得以延续的基本条件之一,传统农村社会存在很严重的养儿防老、重男轻女和多子多福的观念。而随 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农村也逐步走向非农化,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和农民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等因素,广大农民的生育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对此,我们这个团队结合我国的国情,以“二胎政策”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之一,以我校所在地的南岸区村民为调查总体展开调查。通过对南岸区部分村民的调查和结果分析,深入反映重庆农村普遍民众对开放“二胎政策”以减轻养老负担的看法。 

  一、现状分析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由2010年的人口普查数据可知,我国现有人口共13.397亿,2010年末全国总人口达13.410亿人。在这样的一个人口基数下,我国的人口老年化也在加剧。据《2011年至2015年老年事业发展纲要》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在10.2%以上,60岁以上的老人超过1.3亿,是世界上老年人最多的国家,占世界老年人口的1/5,占整个亚洲老年人口的1/2。而在2010年年底我国60岁及其以上的人口比重已经达到20.38%。据相关专家推测,在2020年将达到27.53%,2030年更将是37.55%,2040年将为45.00%。所以我国将进入“超老年型”社会。中国迅速上升的老年人口比例,对比为数不多的人均收入,难免会让我们想到未来养老难的问题。

  三十年前,为控制我国过快增长的人口数量,国家开始实行以“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政策。在这一生育政策实施的同时,全国除河南省外,各省、市、自治区均规定了“双独夫妇”(即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第二胎的相关内容。到了新世纪初,当第一批独生子女逐渐进入婚育年龄后,“双独夫妇”开始出现,其二胎生育的问题才逐渐显露出来,并且很快成为学术界特别是人口学学者十分关注的重要问题。人口学学者往往是从二胎生育对整个社会的生育率变动所具有的影响的角度来关注和探讨这一问题的。他们所关注的二胎生育问题可以简单表述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中,我国社会中潜在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条件的二胎生育者(即“双独夫妇”)的规模会有多大?这些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二胎生育者实际上又具有什么样的生育意愿?不难理解,如果这种“双独夫妇”的规模很大,如果这些“双独夫妇”普遍都希望生育第二个孩子。那么,他们的生育行为将会对我国目前的生育率水平和人口发展态势带来明显的影响,甚至也可能会形成新的生育小高峰。因此,已有一些人口学者在不断努力地利用人口普查和人口抽样调查的数据资料,去分析和预测未来不同时期中,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的“双独夫妇”的可能规模②;然而,对于与此密切相关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即这些潜在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条件的二胎生育者是否都愿意生育第二胎的问题,则很少有人关注。 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实行之初,各地政府就规定“双独夫妇”可以生育第二胎。这种二胎生育政策的制定似乎具有一定程度的补偿含义:由于父母这一辈只能生育一个孩子,到了子女这一辈时,父母受到生育限制的两个独生子女结婚,就可以享受到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优惠。实际上,这种带有补偿含义的政策优惠同时还意味着这样一种潜在的前提:即当独生子女父母这一代人的生育受到限制后,等到他们的孩子,即独生子女这一代人进入婚育年龄、结婚成家时,社会中的人们(包括独生子女本人以及他们的父母)都普遍希望生育第二胎。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潜在的前提并不一定成立。这种二胎生育优惠政策的作用,也并不一定能够促进社会中那些符合政策条件者生育第二胎的行为。我们应该思考:当独生子女一代人进入婚育年龄、结婚成家时,当“双独夫妇”在社会中大批出现时,这些可以享受二胎生育政策的 “双独夫妇”们真的都愿意、并且都希望生育第二胎吗?他们的生育意愿与那些不能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非双独夫妇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吗?又

  有哪些因素与“双独夫妇”们生育或者不生育二胎的意愿有关?这正是本文所要调查分析的内容。

  二、农村生育观原因分析

  1、计划生育观

  今天的农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了,人们有了更多的积蓄来干别的事,但和城市人口相比,农村人口文化素质偏低,思想不够解放,眼界不够开阔以及农村传统思想的病根,在计划生育观上仍存在严重问题。通过调查,接近90%的村民认为农村不该多生,在多数城里人看来,只有一个才不叫多生,但70%的村民认为农村家庭两个孩子最好,尤其是一男一女,她们看来两个并不为多。在对待农村生育与中国人口压力的问题上,35%的村民肯定农村超生会增重国家人口压力,应该严格控制农村计划生育,只有严格符合条件的夫妇才可以生二胎,然而65%的村民给出他们的看法,认为国家人口压力与农村无关,只要人家有能力抚养孩子,可以接受罚款就让生育二胎。

  中国人口压力因农村超生而加大。这是最为严重也最为明显的一个问题。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同时也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是国家人口的主要组成部分,国家的发展关系着农民的衣食住行,农村的落后制约着国家的改革发展与创新。对中国而言,农村是其兴衰的命脉。我国的资源总量并不少,但为何我们只能排在发展中国家的行列?显然是人多!计划生育是针对中国人口压力大而制定的一项国策,我们应该积极响应号召,严格按照要求,有计划的生育。

  2、多子多福

  对“你愿意生二胎”这个问题我向所询访的几十个人进行了调查,他们的年龄集中在25-40岁,结果分析,其中,大约78%的人暗示愿意生二胎,20%的人不肯生二胎,另有大约2%的人暗示,一胎都不想生。 该查询拜访预示出了我国农村现阶段主要育龄夫妇的生育观念:大多的夫妇愿意生育“二胎”,少部分夫妇只愿生育一胎,极少部分夫妇不肯生育。而希望生二胎的大多集中在30-40岁。

  这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育观念的改变等各种原因,我国也有部分大中城市逐步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国家虽然连续举行计划生育政策,但为了缓解国度老龄化趋向,在计划生育政策的节制尺度上有所放宽,部分符合生育第二胎 的夫妇开始考虑是否生育“第二胎”。而在农村许多生二胎的家庭并不是被允许的。

  科学技术的发展、教育的发展,使妇女教育水平提高与生产率上升。这一方面使得生育成本上升;另一方面,农村文化的进一步发展,可能改变了小孩对于家庭中的消费属性,因为某些地区生育的原因之一是妇女无事可做。生小孩来养就像城里人养狗、猫当作宠物一样。有些人表示,多生个小孩现在家庭就可以多一份换了,以后老年时生活就会多一份保障。一些35岁以上的家庭表示,第一胎在外地读书,一般男人也常年在外打工,妇女在家无聊,生二胎也可以说是为了有一个精神上的寄托。所以有些人宁愿违反政策规定,被罚款也要生二胎。

  而对于一些不想生二胎甚至不想生小孩的人来说,原因有三点:1.政策这道红线不敢逾越2、生儿生女都一样。第三点也是大多数家庭不愿多生小孩的主要原因:生小孩成本太高了。生育成本对于农村的生育主体来说是较为实在的东西。人们往往从小孩的经济效益来进行考察,即生育小孩的成本和小孩成长后可能带来的效益的一种比较。而这种比较的结果则是影响农村生育主体生育行为的重要因素。如今社会较高的生育成本毕然使得生育主体少生孩子,也使“超生游击队”减少。另外西方文化传入中国,西方的生育观念、个人独立的观念在中国农村也悄然兴起。市场经济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人们,对生育问题的看法绝对不同于以往任何一代。另外西方文化的介入,人们对婚前性行为和同性恋的宽容,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降低了人们的生育欲望和对未来小孩的期望。

  另外教育水平的提高,人们观念也发生了改变。人们认识到了在知识经济时代重点是人的“质量”而不是数量。不仅要生孩子,更重要的是使子女得以良好教育,使其成才。生育成本越来越高,培养一个孩子,往往要支付各种费用。高额的生育成本使得父母必然放弃数量,转而重视“质量”,也就倾向于优生优育。

  3、重男轻女

  中国封建社会中,“男主外,女主内”。男劳动力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关系到个体家庭的经济状况乃至整个家族的兴衰妇。而如今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妇女在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作用也显露出了,于是,随妇女解放运动的开展,男女平等地参与工作、参与竞争。尤其在今天,教育水平提高,妇女知识水平提高,男女地位进一步平等,于是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生育观中,女儿也是传后人。

  所以现在大多数农村人的生育观念大多也变为“生儿生女不重要,关键在培养。能让孩子从小受到好的教育,将来有出息,父母晚年才会有依靠。本次调查显示,85%的被访者在生育前是不知道孩子性别的。在现在的农村,重男轻女的思想已大大淡化了,87%的被访者表示自己对孩子的性别不介意,但还有很小一部分人表示会介意,喜欢男孩子;不到一成的被访者表示如果生的是女孩,会有失落,但也不会太介意。(稍有失落感的人群中,男性比例多于女性。)几乎所有的被访者都表示,不会因为生的是女孩就减少对孩子的培养和投入,因为对孩子的期望值是一样的,将来孩子面临就业压力和社会挑战也是一样的。

  农村居民对子女性别的偏好趋向平衡,一男一女是多数人理想中的家庭结构,但隐含着对男孩的偏好。诚然,在现代文明社会里,“养儿防老”的观念是落后的。但是倘若在社会化养老程度低下,养老缺乏保障的情况下,人们不得不靠养儿去防老。而现在国家开始重视农村的养老问题,而且也在逐步地解决农村的养老问题。

  生育观念的改变是30年农村改革发展的深层次巨变之一,农村生育观发生这些变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的方面。

  高额的经济处罚迫使有的农村家庭实难承受,使一部分人想生又不敢生。近年来,各地加强对计划生育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也促成了当地群众生育观念的转变。中国目前已有很多地方在尝试通过奖励扶持的办法,鼓励、引导人们接受正确的生育观。

  这种生育观的改变,也是30多年来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之果,更与农村经济发展息息相关,而城市则提供了农村观念变革的现代意识之源和榜样的力量。进入21世纪的今天,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农村的青壮年大批走出家门挣钱,外界的先进文化和超前思想也促成了农村育龄人员生育观的转变。城市的一些思想意识开始通过打工者的渠道,对农村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行计划生育以来,经过30多年的努力,加之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生育意愿和行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群众的生育意愿与国家现行生育政策之间的差距大为缩小。从这次调查中,我们欣喜地看到,多年来,计划生育国策的实行,新型生育文化建设的推行以及生育文明的倡导,不仅控制了人口数量,也影响了农村居民的生育观和抚育观的进步,这其实也是农村走向现代文明的一大步。观念和文化传统的改变虽然通常比较缓慢,但它一旦形成,也将在很长的时间内发生效力。农村居民生育观正在发生的变化,当然也是社会变化的结果,同时也提醒我们对未来农村人口和生活方式的变化要提前有所准备。

  三、调查结果及描述性分析

  重庆自1997年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以来,老年人口增长快,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明显,需要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比例高。截至2009年底,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1317万,占全省人口总数的14.9%,高于全国比例2.9个百分点。预计到2020年,全省老年人口将超过1637万,老年人口比例将达到17.8%。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城乡空巢家庭、农村五保老人、农村留守老人比例加大,他们中的多数人将逐步进入半自理或不能自理状态。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0条规定,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以下10个再生育条件之一,均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其中,非农业户口的夫妻再生育条件有4个: 一,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三,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四,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农业户口的夫妻在以上4个条件的基础上,再增加了4个条件:

  一,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二,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三,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四,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另有两个条件没有户口限制: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二,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民众对二胎政策的了解程度:

  由此可见大多数民众对二胎政策或多或少是有所了解的。

  城市居民被访者愿意生二胎主要的原因是有利于孩子的身心成长,这是出于中国传统的儿女双全的思想,和自己时间和精力的考虑,其他重要原因还有经济允许、减轻子女生活负担和喜欢孩子等。农村居民被访者中原因较为均衡,相比而言选择养儿防老的更多。根据调查员的得询问和调查,主要原因有:

  城市居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保、退休金较为齐全,农村居民则不完善,所以他们认为养儿防老较为重要。

  另外一个区别在于较少的农村居民被访者会选择经济允许,主要原因:

  在农村消费支出较少,抚养孩子的代价较小。

  由上分析可知二胎政策不宜全面开放,针对经济允许的家庭,可以试行;全面开放后会加重家庭负担,降低国民的素质水平。不符合国家的人才强国战略。所以可以对经济条件允许的家庭或地区试行允许生育第二胎,来缓解我国的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的局面,减轻子女的养老负担。更加完善农村地区的医保、社保等建设,使其养老要得到保证后可试行二胎政策。

  综合以上三个方面得出的意见是:

  经济允许的家庭和地区试行开放第二胎,完善农村地区的医保、社保建设后可开放二胎政策。

  二胎政策是否开放,最终看的是这一政策是否确实有必要性,该政策的实施对我国的人口数量,国民素质,以及经济的发展确实有积极作用。但是作为普通民众,我们的出发点就仅仅局限于自己家庭和者周边环境的考虑。从上图我们也可以看出,男女都约有40%的人觉得国家应该出台的“二胎政策”来降低或缓解我国男女比例的不平衡。还有25%的男性和29%的女性认为“二胎政策”的实施可以减轻下一代的养老压力。还有较少比例的人群选择开放“二胎政策”,因为他们认为人多了就可以增加劳动力,而且每个家庭有了两个孩子才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总的来说,不管男性还是女性大多都希望自己有两个孩子。

  开放二胎所带来的不好影响:

  当然开放二胎也会产生许多不好的影响,比如说人口压力、经济压力还有家庭负担等,其中经济压力大和家庭负担重是最主要因素。

  四、研究对策

  二胎政策更应该对哪些家庭开放:

  现在我国已经从“十一五”规划过度到了“十二五”期间。据全国政协委员、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王玉庆说,目前计生部门正在考虑放开二胎政策,很多专家对此做了研究。放开二胎政策不会导致人口暴涨。他个人赞成逐步放开二胎政策。现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如果第一个是女孩儿,政策允许生第二胎。这一政策可以在城市逐步放开。因为中国的老龄化问题比较突出,人口红利也到了一定阶段。王玉庆透露,目前计生部门也在考虑此问题,很多专家对此做了不少研究,他个人认为,二胎政策到“十二五”末期可能会放开。王玉庆认为二胎政策一旦放开不会导致人口暴涨。现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人口出生率都在下降,特别是本地常住人口。因为现在养一个孩子的成本高了许多,且年轻人的观念也在发生变化。这也符合国际规律,生活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后,不需要政府控制,人口自然会下降。所以开放或者试点开放二胎政策的条件是允许的。因此二胎政策更应该对出生率较低地区的家庭、老龄化程度严重的地区家庭、夫妻中一方或双方是独生子女家庭开放。

  就宏观上看,在人口政策三十年这个重要节点上,产生的种种变化,意味着调整人口政策的微妙期已经来临。而具体落实到每个家庭,在这个高消费的时代,人们的家庭收入水平与是否愿意生育二胎成为了又一大问题。的确,养孩子的“经济成本”不容小觑,这不仅在中国这样的人口大国表现明显,在很多西方国家也尤为常见,据统计显示,在美国,中等收入家庭抚养一个孩子到18岁成人的费用是291570美元。美国农业部发表年度报告说,它的这一估算考虑了通货膨胀因素,但不包括孩子的出生费用和大学教育费用。那么在中国养一个孩子要多少钱?据媒体报道,从直接经济成本看,0~16岁孩子的抚养总成本将达到25万元左右。如估算到子女上高等院校的家庭支出,则高达48万元。估算30岁前的未婚不在读的子女的总成本达到49万元。孩子们花了多少钱?这是一笔苦中有甜的糊涂账专家勉为其难推算大致费用。由此可见,人们的家庭收入状况,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他们对是否开放二胎政策的看法,以及他们自己生二胎意愿,甚至是否有能力养一个孩子。当然不同层次收入的家庭,对是否开放二胎政策有不同的看法。

  从国家现状客观上说,我国人口生育尴尬现状令政策调整两难,中国社会的快速老龄化和新一轮的“用工荒”已经敲响了警钟,所谓的“人口红利”正面临严重的挑战甚至是行将枯竭。一方面,劳动力人口下降和老龄化加速,国家似应对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适当的调整,以保障必要的人口基数和劳动力数量;但另一方面,中国经济虽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巨大的进步,但总体水平还比较低,发展还很不平衡,人均收入落差大,在普通居民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因此生育二胎对大多数家庭来说都将面临很大的经济压力,大多数普通城市居民因为生活的高成本负担而不敢或不愿意生育。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农村地区人们的住房、饮食等方面的压力相对城市居民较小,再加上农村地区的居民受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较为严重,所以即使在巨大的经济压力下,大多数的农村居民都愿意生育二胎,或者目前已经生育了两个及以上的孩子。

  在实地调查中,我们发现超过7成的已婚人员在年龄上和经济状况上都要高于未婚人员,并且,较多已婚人员表示,由于社会压力的不断加大,父母工作节奏的提高,独生子女的孤单感日益加重,而且在中国普遍本地人员外地上大学的情况下,可以减轻自己对孩子的思念之情。此外,有相当一部分人表示,有2个及以上的孩子可以有效地缓解孩子们的养老压力。所以,如果政策开发及经济条件的允许,55%的人员认为自己会选择生育第二胎。而对未婚人员的调查中,由于本身人群的年龄较低,经济状况尚处于较低水平,接近6成的人员表示,在社会上再拼搏2~3年后才会考虑成家立业的问题,而鉴于目前的情况,暂时只打算要一个孩子。

  2009年成都市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7009.9元,城镇居民全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7589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性出4141.4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857元(数据来源于四川省2009年统计年鉴)。

  结论:我们通过对不同性别,年龄,居住地,月收入,受教育程度民众的调查与分析得出不同人群拥有1个孩子的比例都比较高,但如果在经济条件允许下,大多数的男性和女性都希望拥有第二个孩子。而且大多数的男性和女性都希望拥有第二个孩子,并且认为可以先试点开放,然后全面开放。

  二胎政策对社会影响的调查与分析篇二:

  “单独二胎”是指夫妻双方一人为独生子女,即可生二胎。 2013年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外发布,其中提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这标志着“单独二孩”政策将正式实施。单独二胎政策是国家根据现在的中国的人口状况和现实切实需要提出来的,是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肯定和坚持,同时也是根据客观实际做出必要的调整,从我们的身边即可感觉到单独二胎政策带来的影响,也给我们国家带来很广泛的影响。

  为什么要实施单独二胎,实现单独二胎的条件:

  首先是我国随着实施计划生育累计减少出生4亿人口,我国出生的人口减少,人口增长率一直维持在低的增长率。由于出生人口减少,低龄人口的比重在我国人口结构比中越来越低。现实生活中我们可发现我们的朋友同学大都数都是独生子女,上学的人数一年比一年再减少。如果继续严格控制出生人口,会导致低龄人口继续减少导致以后的劳动人减少给国家的生产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

  其次就是我国随着时间的推移,步入老年的人口在继续扩大,2010年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到全人口总数的8.87%,我国已步入老年人社会。现在老年人的比重越来越大,我们的周围,父辈伯父等渐渐老去。人老了失去了劳动力,身体骨子变差,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需要赡养。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医疗等一系列问题的存在,需要在以后适当扩大低龄人口的出身比重,老了以后有更多的年轻人来创造更好的养老条件,减轻国家的负担,使经济依旧活力无比。

  最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的物质财富足够承担更多人口所带来的压力,适当地增加出生的人口也不会给国家经济和环境带来严重的影响。在计划生育实施下,大部分人只生育了一个子女,给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做出了贡献。当然他们也是计划生育做出了一定的牺牲,例如很多失独家庭的出现,仅有的儿女因为身体健康或一些不测而离开了人世,留下父母在人间。有的单独子女,一对夫妇就要养四个老人等。现在有条件,也就如邓小平改革之初,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一样。为了增加低龄人口给国家减少未来的未知压力,允许单独一方子女的家庭可以生育两个小孩,这样既有利于消除独生子女带来的影响,有利于出生人口的增加,但又不会引起整个社会人口爆发式的增长。 对于放开单独二胎,全社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影响。从我的身边分析放开单独二胎带来的影响。

  实施单独二胎,对于曾经在计划生育下,只有生育一个小孩的家庭的人来说很是激动和喜悦。就如我的邻居,只生了一个小孩,现在他的小孩也结婚生小孩了。他们很希望能够多生一个孙子或孙女,但又不允许或面临超生高额的罚款。但现在放开的单独二胎,在计划生育政策下像他们这种情况完全可以生第二胎。我的邻居很是高兴,等待着政策正式落地去办理第二胎的准生证,他们始终觉得他们有能力抚养两个小孩,多一个小孩给家庭带来多的希望和更多的心灵安稳。 的确也是,如果双方都是独生子女,一对夫妇就要赡养四个老人,很大的压力,多一个子女多一份分担,对社会也是一种稳定和贡献。

  实施单独二胎对目前来说已经在有形和无形中影响着未婚者的择偶对象。现在的家庭都已经大多富裕起来,在经济实力提高财产的增多,更多的人都想着多生一个小孩。由于目前如果对方是独生子女便可多生一个小孩,于是很多父母多想着找一个独生子女作为自己的配偶。,“单独二胎”放开后,有1/4左右的未婚网友表示会改变择偶标准,以后更倾向于选择独生子女。独生子女是婚姻市场的抢手货,的确是现在 一个不可争辩的事实。在我身边,我认识很多朋友的父母都希望能找个独生子女的作为自己子女的对象。因为自古而来多子多女的思想在中国人心中根深蒂固,谁都想开枝散叶,多子多福。现在有单独二胎这样的政策颁布,他们就努力抓住这个机会了。

  随着生活成本的提高,多种原因夹杂在一起,很多独生子女并不想会多生一个小孩。在一项腾讯网做的调查中,现在尽管政策允许独生子女可以生第二胎了,依旧不想生二胎的原因中,近八成网友选择“经济不允许,生孩子成本太大”,而这几乎没有地域、性别和年龄的差别;如果政策允许,经济问题成了阻碍所有人群生二胎的最大原因。不过,从受教育程度来看,选择此项的比例与受教育程度成反比,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选择经济障碍的比例最小,只有六成左右,三成左右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选择了“工作太忙,多一个孩子没精力照顾”;高中以下学历的网友则超过八成认为经济为第一障碍。的确在像广州,深圳这样的大城市里,养一个小孩的成本从出生到大学毕业绝对要超出100万,很多家庭难以再花费那么多钱去多养一个小孩,在时间和经济的条件下他们决定好好养好一个小孩就足够了。虽说经济原因是影响单独二胎出生的重要原因,但是在我们周围,想在我们贵州我们家乡那边,现实中很多人都有生二胎,现在放开了单独二胎,给她们生第二胎更减少了罚款的压力。因为他们的观念不同,生多一个也是这样抚养长大,地域和环境的不同,越是富裕的地区国度出生率越低,像日本出生率负增长,而贫穷的印度人口将超越中国。

  单独二胎有助于减少失独家庭。随着计划生育的推行,出现很多的独生子女,很多独生子女因为多种的原因离开了人世,留下了孤独的父母在人间,这对父母是最沉重的打击,而他们的老去也给社会带来负担。就如我们村里,已经有好几对这样的父母,没有了仅有的小孩,现在还没老,生活还能自理,万一重病来临和年老日子苦不堪言。一个村都有这样的父母老人,纵观全国,带给我们的是很多悲凉,国家也要救济他们负担重。如果独生子女可以多生一个小孩,将在以后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家庭养老照料功能,多一个子女多一份希望多一份内心的安慰。

  实施单独二胎能够增加未来的劳动力数量,提高社会生产率,推动经济增长社会稳定。单独二胎,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出生人口的数量。中国一直保持低生育水平,甚至目前已接近超低生育水平。过低的生育水平不仅会导致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力的短缺,更会降低经济潜在增长率。近年来我国劳动人口的降低,人口红利在不断消失,工人的人工成本在不断地增加,很多劳动密集型企业迁往东南亚等国家,不利于经济的增长。潜在增长率的正面影响,负面影响程度也非常微弱。但是,当放开生育政策后出生的这一代人进入劳动力市场,政策调整对潜在增长率的积极作用将会比较明显。有了充足的劳动力,各行各业才会兴旺发展,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勃勃动力,稳定社会环境,推动社会向前发展。

  实施单独二胎对于相关的行业发展带来机遇。该政策的实施,最为受益的当属与母婴有关的消费产业,而这涉及医疗检测设备、免疫疫苗、婴儿配方奶粉、奶瓶、婴儿纸尿裤、婴儿护理产品、妇婴服饰、早教幼教、玩具、游戏、动漫、教具教材、游乐场等一系列围绕母婴消费的产业链。带动这些行业的发展会吸纳更多的人就业,刺激和推动经济的发展。随着出生人口的下降,现在我们周围很多小学的学生在不断减少,随着减少的时间规律,高中和大学的学生都会相应的减少,而我国目前就拥有较多规模的高等院校学校等,对进一步充实生源,稳定学校教育的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这次政策调整放开单独二胎,人口的增加,将极大促进楼市刚性需求的增长,有利于房价的健康稳定,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平稳发展。

  二胎政策对社会影响的调查与分析篇三

  为了控制人口过快增长,遏制人口暴增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中国从1971年开始实行计划生育出政策,并且从1980年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然而近几年来,随着人口数量的有效控制以及人们对人权的呼吁不断增高,国家逐渐放宽了独生子女政策,实行二胎政策。2013年下半年的“一独生二胎”政策消息更是引发了广大群众的高度热议。因此,本小组对此情况展开了一场深入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调查目的:探究二胎政策给人们、社会和国家带来的影响

  调查时间:2013年11月20日-2013年12月10日

  调查地点:网上

  调查方式:问卷调查

  调查内容:关于人们对二胎政策实行的反应以及二胎政策将会对人们,社会,国家带来的影响。

  调查过程:本小组成员通过在网上发放调差问卷的形式,充分调动社会群体,发动亲戚朋友参加到调查中来,进最大可能地搜集到最广泛群体的意见

  调查对象:未婚人士(在校同学,哥哥姐姐,朋友),已婚人士(35 岁以下的老师,工薪阶层,打工族,35岁以上的有稳定工作并生养一个孩子的家庭)

  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中国在中国大陆地区大力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当时正值改革开放初期,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医疗水平提高,社会环境趋于稳定,全国人口出现了迅猛增长,到1 995年2月1 5日零时,人口达到12亿,为了应对这个人口难题,计划生育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面推行,1982年定为基本国策,但南开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教授原新指出,中国已经持续了20多年的低生育水平,已经达到或接近一个超低生育水平,一些人口结构性问题逐渐显现。在经历了迅速从高生育率到低生育率的转变之后,我国人口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增长过快,而是人口红利消失、临近超低生育率水平、人口老龄化、出生性别比失调等问题。国内20多位顶尖人口学者历经两年的研究指出,我国的人口政策亟待转向,尤其是生育政策应该调整。基于各方面考虑,中国于2013年提出单独二胎的政策,这将是中国人口政策上的一次大变革。

  为了了解人们对单独二胎政策的了解程度和观点看法,我们做了这次调查,本次调查对象多为在校大学生,同时也是单独二胎政策影响最为直接的一代人,他们即将面临结婚生子的人生抉择,在此问题上最有发言权,他们的观点总结为此政策对个人,社会国家等各方面的影响。主要为以下几点:

  1. 生育率短期内显著回升;

  2. 老龄化程度也降低;

  3. 出生人口性别趋衡;

  4. 劳动年龄人口增加;

  5. 家庭发展能力提升;

  6. 对公共资源造成一定压力;

  7. 生育势能释放后产生波动;

  反对单独二胎的声音层出不穷。如中国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院长程恩富等人认为,中国应该推行更为严厉的“独生子女政策”,即:“城乡一胎、特殊二胎、严禁三胎、奖励无胎”;并将总人口逐渐减至5亿人左右。政府机构中也有一些反对者。他们的理由大致相近:担心放宽生育政策会导致人口突然增加,不利于环境、资源、城镇化、就业、人均国力和人均生活水平等很多问题的解决。有的政府经济部门甚至担心人口总数增加,会导致人均GDP下滑等。一位国家人口计生委的重要官员曾对记者介绍,“单独二胎”政策还遭到了几个省份省委书记的反对。

  单独二胎政策开放后,多数家庭在短期内考虑生育二胎的可能性,在家庭结构和子女成长方面,二胎是很好的选择,调查中超过半数的调查者对于单独二胎政策持支持观点,但现实中很多家庭也在再三权衡后选择了保持现状,这主要来自于中国社会较低的就业率,上涨的房价,教育资源短缺等现状。单独夫妻生育二胎的意愿 由生活压力高低决定。而生育成本占本次调查结果的86.36%、大家庭抚养压力占72.73%,教育成本占54.55%正是阻碍他们生二胎意愿的首要因素。其中最大因素是“养不起”,大多数家长为孩子买房就要耗尽一生的积蓄,仅是孩子的衣食住行、医疗教育成本也是大开销,社会学家徐安琪的调研报告《孩子的经济成本:转型期的结构变化和优化》显示,从直接经济成本看,0~16岁孩子的抚养总成本达到25万元;到子女上大学再读研,则高达48万元。所以尽管开放了单独二胎政策,仍有大多数人抱着多养一个利大于弊,不如养好一个孩子的想法,也有调查者提到看似生育二胎前期花费较头胎少,但后续隐形成本上涨无可避免,生育二胎后不仅会带来经济压力,还有精神上的压力,感觉责任重大,现在不少年轻的购房者都反映出一种新的购房思路,因为有生育二胎的打算,购买新房方面趋向于“一步到位”而多选择大户型住房,而在教育方面,现在儿童多为精养,常有家长抱怨各种教育困难和鸿沟,如果面对二胎,将会牵扯进更多的精力,同时升学压力的不断加剧,迫使应试竞争早已出现里幼龄化趋势,单独二胎政策全面放开的几十年内,随之而来的人口高峰期会催生孩子们之间更激烈的升学竞争。现在的社会教育资源也存在不均衡现象,单独二胎政策被广泛应用后,若不及时推进教育改革,相应公共资源也将呈现短缺局面,特别是在一些人口基数不大的小城市或县城,公共资源保障的弹性很小,再加上资源原本不足,出生人口哪怕增加不多,幼托、幼保、幼教机构等公共服务就难以满足。

  在支持放开二胎政策并且打算将之付诸于实际行动的人群中,我们不难看出,对二胎政策最欢迎的是两个群体:一是先富人群,他们有充分的物质基础来抚养二胎,甚至多胎,但在缺乏信仰和制度保障的前提下,其后代面临未富先奢的危险,甚至是移民潮的先行军,导致社会资源使用的不公加剧甚至浪费;二是奉行多子多福哲学的广大农民阶层,充满生子改变命运的冲动,但鉴于现在阶层分化加剧,贫富差距拉大,贫二代上升越发受限,每年高考弃考人群剧增,终演化成社会负担的可能大增。

  但是就调查结果显示来看,多数人还是认为二胎的利大于弊,半数以上人认为二胎有利于平衡比例。放开单独二胎的政策也让人们回想起了中国传统大家庭中人丁兴旺的传统观念,拥有多个孩子的家庭中的孩子是能够获得宝贵的成长经验的,多数调查者反映在计划生育政策下的独生子女们太孤单,若有兄弟姐妹,他们可以互相照顾。按照联合国的标准,60岁以上老年人口在人口中的比例达到10%,或者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7%,一个国家或地区就成为老龄化社会。中国早在2000年就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如果继续坚持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不放开二胎,那么按照联合国的预测,本世纪中叶以后中国人口抚养比依然持续上升,2070年将达到0.8的超高水平,即4个劳动力至少需要供养2个老人和1个小孩,既是中国现代社会普遍的4-2-1家庭结构,这种家庭结构不利于家庭抗风险能力的提高,反而提升了社会压力,滋生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单独二胎政策从政策上终止了这种不合理的家庭结构,有利于家庭经济社会功能的发挥。很明显,若不尽早放开二胎政策,老龄化将成为中国未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

  从中国自古以来的家庭传统来看,家庭养老一直是中国的最主要的养老方式,并且中国现在的社会养老保障体制仍不完善,还不能覆盖和保障每一个中国公民的养老问题,大多数公民并不完全寄希望于社会养老而是中国传统方式——子女赡养。所以在父母方面,许多家长考虑到若是多子女家庭,父母自身的晚年生活会更加有保障,随着我国首批独生子女的父母正步入老年,“失独老人”和“失独家庭”问题也日益凸显,实施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得因为各种意外产生的失独家庭难以正常生活,当“失独老人”年老体衰,需要孩子照顾时,不仅孤立无援,养老院也因为资源紧缺而无法完全消化,老无所依加上精神寄托的缺失,使这一人群成为计生政策的间接牺牲品。当年,数以亿计的中国父母响应计划生育号召,诞下唯一的孩子,将所有希望寄予其身上。然而中国现在有超过1000万独生子女家庭遭遇丧子,造成2000万失独父母,而开放单独二胎政策则有利于缓解此问题的发生。另一方面,对于孩子自身来说,这种多子女家庭也可以缓解由于独生子女政策造成的一系列青少年性格缺陷问题,父辈的溺爱娇宠容易使孩子变得自私,早期难养成尊重长辈、遵守纪律的自觉性,多数独生子女缺乏安全感,没有兄弟姐妹一起成长的宝贵回忆,缺少与人协同合作的精神,社会交往能力较差,易于对父母形成依赖性,并且孩子缺乏应有的游戏时间。但是在多个孩子的家庭中,父母的关爱被分配到每个孩子身上时,这不仅可以增进感情,更可以从小培养他们的责任心,与人相处等能力。这就可以大大避免过度关注的压力和过度溺爱。由此可看出放开单独二胎政策不仅有利于这些陈年积习的缓解,同时使孩子更易于养成“温良恭谦让”的优良传统品质。

  与此同时,放开二胎政策也会对社会带来一定的冲击和影响。可以预计到,放开二胎的政策将对某些行业带来直接的影响,将使婴儿和儿童相关行业和产品,如奶粉、尿布、婴儿推车、儿童服装等明显受益。各方面的数据和信息均显示,中国生育水平已经明显低于2.1的更替水平。同时,按照国际经验,城市化、工业化和受教育水平提高等因素还会进一步加剧这一趋势。人口红利加速消失、老龄化加速以及未来可能的劳动力短缺问题将成为新的重大挑战。所以现在尽管在生育二胎上仍存在许多困难,许多家庭是保持一种积极的观望态度的,可以预见到,如果中国社会环境有所缓解和改善的情况下,生育二胎是绝大多数人的优先选择

  二胎政策一旦放开会不会导致人口暴涨?会不会像几十年一样使中国人口再次走向巅峰?据调查,2013年中国的劳动年龄人口将不再增长,而是零增长,之后就是负增长。今年将是一个极具标志性的转折点,根据测算,2013年人口红利就将结束。中国不得不面对即将到来的“未富先老”局面,放开二胎是重要解决办法之一。中国在人口大国的基础上再一次面临首都经贸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童玉芬说,放开“单独两孩”政策下,未来15年后,劳动力总规模将每年多出2800万,到2050年劳动力规模减少幅度将相差3个百分点。她说,如果生育政策不变,我国每年减少有效劳动力供给811万;实行“单独两孩”政策后,每年减少760万左右。这将大大缓解我国未来劳动力的供需失衡。尤其是我国劳动力规模大幅度下降的拐点将出现在2025至2030年前后,当前调整生育政策正是时候。同时也应该指出的是现今中国的人口环境已经悄然发生了变化,中国的发展程度也发生了变化。随着科技和生产的发展,现在的资源已经能够承受起人口政策的调整。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人口出生率都在下降,特别是本地常住人口。因为现在养一个孩子的成本高了许多,且年轻人的观念也在发生变化。这也符合国际规律,生活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后,不需要政府控制,人口自然会下降。

  此外,人们担心生养二胎后,孩子的教育质量不能保证。孩子多了,老师顾不过来,继而不能保证每个孩子的教育质量。其实,换个角度,这种情况其实可以缓解中国的就业形式。目前,中国的就业形式严峻,孩子多了,原来的学校也不能满足学生,相应地,就要增加一些学校,学校增加了,老师的数目就要增加。 中国现在正在大力推行教育改革,这必将有力地促进中国教育的软实力的发展和各种硬件设施条件的提升。

  综合我们此次调查反映出来的现象,我们小组认为放开二胎政策在新世纪背景下的中国社会是一项中国人口政策上的重大改革,虽然它的可行性任存在许多争议性,但现在多数人群是偏向于持旁观赞成的态度,人们按捺住喜悦的心情,同时也出于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各种矛盾压力,新一代中国人对于子女概念的转变等原因,综合这些原因而选择了理性面对这一新政策。不难预料,这一新政策会对中国未来几十年社会国家的各个方面带来一定影响。

广东超生二胎罚款篇七
广东省二胎新政策》

  二胎政策是中国实行的一种和计划生育政策相对应的生育政策,指符合指定条件的夫妇允许生育“二胎”。2013年8月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消息称,国家卫生计生委党组日前决定开始实施“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并适时出台完善生育政策调整方案,这一提法再度引发公众关注。

  继“单独两孩”政策全面落地一年多后,日前,传来了生育政策有望再度调整,年内出台全面放开二孩的消息。对此,2015年7月22日,国家卫计委相关负责人则重申了着手评估和推进新政,否认了年内实施的说法。不过,对于呼声很高的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不少人口及社会学专家则表示支持,认为“单独两孩”只是个过渡性改革措施,新政在十三五初期就有出台必要。

  今天小编想要和大家分享的是:广东省二胎政策最新消息;具体内容如下:

       广东省二胎新政策

  2013年11月15日,中央公布消息,决定放开单独二胎”,即一方独生子女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这是我国进入21世纪以来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其实生二胎新政策是在原本的二胎政策上进行的调整或补充,现在各个地区都渐渐开始推行适合自己区域的生二胎新政策,只是时间未确定。

  2013年11月1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明确,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全国不设统一的时间表,将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时间。同时明确,现阶段不会实施普遍两孩政策。

  此次启动单独二胎”新政,部分学者和专家认为是我国计生政策松动、普遍二胎”将全面放开的信号。对此,卫计委副主任否认将实施普遍二胎”政策,并强调调整政策不等于放松计划生育。

  单独二胎”政策适用于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全国不设统一时间表,将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时间。有关专家表示,最快有望在今年年底和明年年初,各地两会召开时,计生条例调整就会提上日程。预计2014年有1/3的省份启动新政策。


广东省二胎新政策
 

  广东二胎政策

  目前广东的二胎政策是这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本文来源:https://www.shanpow.com/xx/2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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