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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假国家规定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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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国家规定2015 核心内容:很多人都知道最新产假国家规定,职业女性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休假权利,从产前到产后,一般有98天。但是根据产假分类,2015年有哪些生育假期是每个女职工可以享有,有什么假期需要主动申请?晚育假又另外计算可休假多少天?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产假国家规定2015年的详细内容,以及2015年产假工资待遇。
2015年产假分类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三)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ba323dd21a37f111f1855bcc?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8b1e6243ee43ffd6eb646a7b5577eb95&sign=ea0fbbbfaf&zoom=&png=11019-20912&jpg=0-0" target="_blank">
第三,产假,领生育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ba323dd21a37f111f1855bcc?pn=3&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8b1e6243ee43ffd6eb646a7b5577eb95&sign=ea0fbbbfaf&zoom=&png=20913-&jpg=0-0" target="_blank">【二】:2015产假最新规定
2015产假最新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了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98天产假,而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对于2015年产假,目前有人大代表提出延长产假,但是该项规定还没有确定。
2014年08月12日,北京市人大代表、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幼君建议,将女性产假延至3年,由社保提供3年的生育津贴或由财政保障,以改善幼儿家庭紧张的生活状况。
王幼君认为,女性有了3年的产假津贴补助,可以在3年后再就业重新开始一份工作,也可以看自己的情况而定,在产假期间适当做一些零星的工作,但前提是有这个社会保障。此举可以降低育龄女性的职业焦虑,也会减轻企业在女性生育期间的负担。
市人大代表、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幼君已经是连续两年提延长产假的建议。
2012年,我国将女职工产假由原来的90天延长至98天,剖腹产再加15天。晚育、难产、多胞胎等情形,还可增加假期。对此,王幼君建议,将女性的产假延长到3年,其间由财政或社保基金发放生育津贴。
不过,按照他的建议,女职工产假期间,需自愿选择离开职场,待3年期满之后重新择业。3年期间若母亲上班,则自动丧失产假资格,恢复工作女性的正常身份。
国家规定产假多少天
国家规定产假天数具体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产假分类
1、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2、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3、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例如,广东省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4、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三】:2015年产假最新国家规定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其实对于产假,国家是有总的规定的,然而各个省份又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同的产假规定。因此,在不同地方的劳动者所享受的产假待遇都是有区别的。
产假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 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 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国务院最新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规定)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各省产假规定汇总www.shanpow.com_天津2015产假规定。
上海市: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者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女方15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3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根据《上海市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
北京市: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
天津市:实行晚育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或者增加产假三十天。(根据《天津市人口计划生育条例》32条)
四川省: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即98天,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2条)
陕西省:实行晚育的,享受国家规定及即98天,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6条)
云南省:实行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98天的基础上,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详见《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6条)
贵州省:实行晚育的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规定享受休假。(详见《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2条)
重庆市:实行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女职工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详见《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
西藏自治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因西藏自治区没有地方规定,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的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9条)
广东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详见《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7条)
海南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15日。(详见《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0条)。
福建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详见《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12条)。
江苏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详见《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1条)
浙江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详见《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7条)
湖北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详见《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7条)
安徽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详见《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
湖南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详见《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4条)
江西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详见《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2条)
甘肃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详见《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5、27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增加产假14天,产假期间领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4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详见《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11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详见《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
青海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详见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
【四】:2016上海产假规定最新
每个地区的产假都是不一样的。那你知道2016上海产假是如何规定的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到的2016上海产假规定,供大家参考!
2016上海产假相关规定
海市卫计委针日前就新生育政策作出回应称,今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也就是7天的晚婚假取消,仅剩3天婚假。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享受晚婚假待遇即: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2016年上海的产假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2月23日,上海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相关情况。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平在发布会上介绍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今后几年上海全市人口出生的影响。
刘平称,根据测算,短期内(3-5年)上海全市户籍人口最有可能新增出生人口6-12万人,每年约新增2-3万人;流动人口在沪出生平均每年新增2万人左右。预计近几年上海全市常住人口出生数量平均每年在26万人左右,2016年-2018年出生人口数量将处于相对高峰期,2019年以后随着生育旺盛期妇女数减少,出生人口数量将逐步回落。
据介绍,上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目标人群包括:双独夫妻、单独夫妻、非独夫妻。鉴于双独、单独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的政策已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新增加的目标人群主要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均为非独生子女、已生育过一个孩子的夫妇,约为77.6万对。
提倡夫妻生育两孩
根据《决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同时,针对再婚家庭和病残儿家庭,规定了可以要求安排再生子女的情形。
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3、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解读】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省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可以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指导精神,针对再婚家庭和病残儿家庭,上海规定了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同时,考虑到其他特殊的再生育情形立法难以穷尽,需要进一步论证,为慎重起见,规定因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晚婚者增加7天婚假
根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解读】新修改的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再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对于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7天如何处理未予以涉及。在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期间,晚婚假都由地方《人口计生条例》规定,上海7天,北京7天,江苏10天,各地不等。从实际情况看,2014年全市女性平均初婚年龄28.14岁、男性平均初婚年龄30.11岁,客观上晚婚已成为绝大部分市民的选择,晚婚假被广大市民认为是一项很好的福利政策。在晚婚人群已占多数的情况下,为保持福利措施的延续性,同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婚假天数不做减法的指导精神,《决定》将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7天调整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也就是说,共有10天婚假。
产假外有30天生育假
根据《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
【解读】上海原先规定的晚育假为30天,即晚育妇女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各地在修改《人口计生条例》时参照各地原晚育假标准来确定延长生育假,保障妇女生育后的休假天数不减少。多年来,本市大部分女性的初育年龄已大大超过晚育年龄(2014年为28.665岁),享受了30天晚育假。为更好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权利,将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也就是说,女方共能享受生育假128天。并且,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将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后,生育生活津贴将有较大幅度增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邬惊雷介绍,生育生活津贴的资金渠道将保持不变,仍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如果生育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由市级财政按规定程序进行弥补。
男方陪产假增至10天
根据《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解读】上海原先规定的晚育护理假为3天,即晚育妇女的配偶可以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增加配偶陪产假天数已经成为社会和广大市民的普遍共识。目前,各省市对配偶陪产假都已经或考虑适当增加。在调研论证过程中,社会普遍认为本市原晚育护理假3天太短。目前,本市顺产妇女的住院时间一般4天左右,剖宫产的住院时间7天左右,剖宫产率约50%,且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高龄孕产妇显著增加,生育期间需要更多的照护。综合考虑生育家庭的实际需求、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因素,根据大多数意见,将晚育护理假调整为配偶陪产假。据了解,此前也曾论证过7天、10天、15天等多个方案,最终兼顾人文关怀、用人单位负担等多方面因素,确定为10天。
设定天数更要考虑是否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