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务人员请假规定


河南 2009-04-04 19:18:43 河南
[摘要]河南省公务人员请假规定(共5篇)公务人员请假规则【法规名称】 公务人员请假规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2004-01-15【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 1 条本规则依公务员服务法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第 2 条

【www.shanpow.com--河南】

【一】:公务人员请假规则

【法规名称】 公务人员请假规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4-01-15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公务人员请假规则

第 1 条

本规则依公务员服务法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规则以受有俸 (薪) 给之文职公务人员为适用范围。

第 3 条

公务人员之请假,依下列规定:

一因事得请事假,每年准给五日。其家庭成员预防接种、发生严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须亲自照顾时,得请家庭照顾假,每年准给七日,其请假日数并入事假计算。超过规定日数之事假,应按日扣除俸 (薪) 给。

二因疾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得请病假,每年准给二十八日。女性公务人员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难者,每月得请生理假一日,其请假日数并入病假计算。其超过者,以事假抵销。患重病非短时间所能治愈者,经机关长官核准得延长之。其延长期间自第一次请延长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内合并计算不得超过一年。但销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长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因结婚者,给婚假十四日。除因特殊事由经机关长官核准延后给假者外,应自结婚之日起一个月内请毕。www.shanpow.com_河南省公务人员请假规定。

四因怀孕者,于分娩前,给产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请,不得保留至分娩后;于分娩后,给娩假四十二日;怀孕满五个月以上流产者,给流产假四十二日;怀孕三个月以上未满五个月流产者,给流产假二十一日;怀孕未满三个月流产者,给流产假十四日。娩假及流产假应一次请毕。www.shanpow.com_河南省公务人员请假规定。

五因配偶分娩者,给陪产假二日,得分次申请。但应于配偶分娩日前后三日内请毕,例假日顺延之。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给丧假十五日;继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给丧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继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给丧假五日。除继父母、配偶

之继父母,以公务人员或其配偶于成年前受该继父母扶养或于该继父母死亡前仍与共居者为限外,其余丧假应以原因发生时所存在之天然血亲或拟制血亲为限。丧假得分次申请。但应于死亡之日起百日内请毕。

七因捐赠骨髓或器官者,视实际需要给假。

前项第一款所定准给事假日数,任职未满一年者,依在职月数比例计算,比例计算后未满半日者,以半日计;超过半日未满一日者,以一日计。

第一项所定事假、病假、产前假,得以时计。婚假、陪产假、丧假,每次请假应至少半日。

第 4 条

公务人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给予公假。其期间由机关视实际需要定之:

一、奉派参加政府召集之集会。

二、参加政府举办与职务有关之考试,经机关长官核准者。

三、依法受各种兵役召集。

四、参加政府依法主办之各项投票。

五、因执行职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危险以致伤病,必须休养或疗治,其期间在二年以内者。

六、奉派或奉准参加与其职务有关之训练进修,其期间在一年以内者。但公务人员训练进修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七、奉派考察或参加国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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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应国内外机关团体邀请,参加与其职务有关之各项会议或活动,或基于法定义务出席作证、答辩,经机关长官核准者。

九、参加本机关举办之活动,经机关长官核准者。

十、因法定传染病经各级卫生主管机关认定应强制隔离。但因可归责于当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北此限。

十一、依考试院订定之激励法规规定给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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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条

请病假已满第三条第一项第二款延长之期限或请公假已满第四条第五款之期限,仍不能销假

者,应予留职停薪。

前项人员自留职停薪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愈者,应依法规办理退休、退职或资遣。但其留职停薪系因执行职务且情况特殊者,得由机关长官审酌延长之,其延长以一年为限。

第 6 条

依前条规定留职停薪人员,于留职停薪期间病愈者,应检具合法医疗机构或医师证明书,向原服务机关申请复职。但为办理退休、退职或资遗者,得免附病愈证明书随时向原服务机关申请复职,并于复职当日退休、退职或资遗。

第 7 条

公务人员至年终连续服务满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应给休假七日;服务满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应给休假十四日;满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应给休假二十一日;满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应给休假二十八日;满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应给休假三十日。

初任人员于二月以后到职者,得按当月至年终之在职月数比例于次年一月起核给休假;其计算方式依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项规定给假。

第 8 条

公务人员因转调 (任) 或因退休、退职、资遣、辞职再任年资衔接者,其休假年资得前后并计。

因辞职、退休、退职、资遣、留职停薪、停职、撤职、休职或受免职惩处,再任或复职年资未衔接者,其休假年资之计算依前条第二项规定。

退伍前后任公务人员者,其军职年资之并计,依前二项规定。

第 9 条

同一机关或单位同时具有休假资格人员在二人以上时,应依年资长短、考绩等第或职务性质,酌定顺序轮流休假。

第 10 条

公务人员符合第七条休假规定者,除业务性质特殊之机关外,每年至少应休假十四日,未达休假十四日资格者,应全部休毕。休假并得酌予发给休假补助。确因公务或业务需要经机关长官核准无法休假时,酌予奖励。每次休假,应至少半日。

前项应休假日数以外之休假,当年未休假且未予奖励者,得累积保留至第三年实施。但于第三年仍未休毕者,视为放弃。

政务人员及民选地方行政机关首长未具休假七日资格者,每年应给休假七日。但任职前在同一年度内已核给休假者应予扣除。其未休毕者,视为放弃。

第一项休假补助之最高标准,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会商铨叙部定之。

第 11 条

请假、公假或休假人员,应填具假单,经核准后,始得离开任所。

但有急病或紧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属亲友代办或补办请假手续。

请娩假、流产假、陪产假、二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赠或器官捐赠假,应检具合法医疗机构或医师证明书。

第 12 条

请假、公假或休假人员职务,应委讬同事代理。机关长官于必要时,并得迳行派员代理。

前项在假人员,应将经办事项确实交代代理人。

第 13 条

未办请假、公假或休假手续而擅离职守或假期已满仍未销假,或请假有虚伪情事者,均以旷职论。

第 14 条

旷职以时计算,累积满八小时以一日计;其与旷职期间连续之例假日应予扣除,并视为继续旷职。

第 15 条

本规则所规定假期之核给,扣除例假日。但因病延长假期者,例假日均不予扣除。按时请假者,以规定办公时间为准。

第 16 条

特殊性质机关人员之请假规定,得参照本规则另定之,并送铨叙部备查。

第 17 条

公务人员在休假期间,如服务机关遇有紧急事故,得随时通知其销假,并保留其休假权利。

第 18 条 各级机关首长之请假、公假及休假,均应报请上级机关长官核准。 第 19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二】:公务员请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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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请假制度

一、请假的程序

(一)机关公务员因事、并休假、探亲、婚丧、生育等离岗,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如因急病或紧急情况确实不能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事后补办请假手续,享受公休假的,可以直接在公休单上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即可。

(二)因事、因病请假半天的,可口头向处室分管负责人请假。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的,一般须书面请示,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交处室负责考勤的同志记录。

(三)病假3天以上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

(四)对确有急事或急诊事先无法请假的,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口头请假,上班后补办请假手续。

(五)非领导职务请假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关键性岗位离岗时应告知分管领导)同意;副职负责人请假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及局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须经局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批准同意。

二、请假期间的待遇

(一)公务员并事假、哺乳假等期间其生活性补贴计发比例参照国家关于病假、事假、哺乳假等期间计发基本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性津贴停发。

(二)公务员病假、事假、哺乳假、探亲假期间,交通补贴停发。

(三)公务员公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为了加强公务员管理,我市有关部门就公务员请假事宜作了明确规定。

事假:事假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来不及履行手续的事后必须补办。凡未经批准占用工作时间或事假期满擅自延长的,按旷工处理。事假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超过5个工作日的须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部门正职请假由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部门副职请假,3个工作日以内的,由部门正职批准;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部门科级干部请假,由部门分管领导批准。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个工作日以内的,由本人所在(处)室领导批准;1个工作日以上的,由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因私申请出国出境事假,从严掌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领导研究报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同时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假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事假每次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本人工资照发;超过5个工作日的,按实际工作日发放月工资。当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年终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病假:病假应履行请假手续,同时出具合同医院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因情况特殊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如需继续延长假期的,要重新办理有关手续。病假期满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部门正职请假由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部门副职请假由部门正职批准,部门科级以下人员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由领导班子研究批准并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病假期间待遇按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通知》(苏人通[1998]130号)规定执行。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产假:产假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由部门领导批准。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婚育女职工产假延长30天,丈夫可请护理假10天。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给予20―30天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三】:2015黑龙江公务员请假新规定

  工作不满十年连休仨月工资发90%

  按照我省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经调整: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警衔津贴,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育和卫生提高10%部分、特殊教育学校特教津贴)和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个别市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仍为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

  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相应延期转正定级。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或合格)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

  病假时间咋计算?

  病休人员病愈后2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重新计算;2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装病不上班一年后辞退

  因病休假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须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根据鉴定情况作如下处理:1、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3个月或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的,按辞退或解除聘用处理。2、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3、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因病不能恢复工作,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计算,满1年再进行鉴定,经两次鉴定均达到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且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办理退休(职)手续。

  工作人员病休达到规定时限,不按要求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的,将不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按旷工处理。

  病假长期脱岗工资福利全停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病假为由长期脱岗,不得在病假期间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病假期间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实施绩效工资、休寒暑假及季节性生产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及津贴补贴按各单位制定的考核分配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休假制度,严格请销假手续,及时到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办理病假工资待遇审批。对未按规定办理病假工资手续的,将视情况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四】:2015年公务员请假制度

  导语: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那么公务员的请假制度是怎样的呢?

  一、请 假

  (一)病假、事假无伦时间长短都必须向有关领导请假告知,绝不能不告而别,不请自走。无人知晓去向,无故不按时上班者视为旷工。

  (二)请假的时限与准假权限

  1、请假半天的向本股室负责人请假;

  2、请假一天的向分管副局长请假;

  3、请假超过一天的向局长请假;

  4、请假期满,尚需再续者,应当向有关领导请示续假;

  5、请假期满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

  (三)局领导请假

  1、副局长请假:一天内向办公室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局长请假。

  2、局长请假:一天内向分管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分管考勤副局长通告,并按有关规定向县有关领导请假。

  (四)请假的方式

  1、实行请假条制度。无伦请假时间长短,都必须填写请假条,分别按权限批示并留存备案。

  2、请假者由本人申请并填写请假条,按权限分别由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长审批。请假条由办公室负责设计、印制。

  (五)对违犯制度的处理

  1、对于偶尔发生的违犯请假制度的人不予追究;

  2、对于违犯2次以上者,原则是批评教育,提高认识,自我改正;

  3、对于长期不请假、擅离职守、无故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

  4、请假逾期、又不续假、又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中。

【五】:2015年公务员的请假规定

  导语:公务员不是普通的工作,规章制度都是国家制定的,那么公务员的请假规定是怎么样的呢?

  一、请 假

  (一)病假、事假无伦时间长短都必须向有关领导请假告知,绝不能不告而别,不请自走。无人知晓去向,无故不按时上班者视为旷工。

  (二)请假的时限与准假权限

  1、请假半天的向本股室负责人请假;

  2、请假一天的向分管副局长请假;

  3、请假超过一天的向局长请假;

  4、请假期满,尚需再续者,应当向有关领导请示续假;

  5、请假期满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

  (三)局领导请假

  1、副局长请假:,请保留此标记向办公室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局长请假。

  2、局长请假:一天内向分管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分管考勤副局长通告,并按有关规定向县有关领导请假。

  (四)请假的方式

  1、实行请假条制度。无伦请假时间长短,都必须填写请假条,分别按权限批示并留存备案。

  2、请假者由本人申请并填写请假条,按权限分别由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长审批。请假条由办公室负责设计、印制。

  (五)对违犯制度的处理

  1、对于偶尔发生的违犯请假制度的人不予追究;

  2、对于违犯2次以上者,原则是批评教育,提高认识,自我改正;

  3、对于长期不请假、擅离职守、无故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

  4、请假逾期、又不续假、又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中。

  二、休 假

  (一)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5天;

  4、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员工,每年休假20天;

  5、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下列人员不享受公休假:

  1、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员。

  2、当年连续病假两个月或累计病休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3、当年事假累计达到1个月以上的人员。

  4、超出国家转载自百分网,请保留此标记规定产假假期继续休息的人员。

  5、当年从外单位调入公司系统的人员。

  6、并事假人员中如果当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达到90%以上,则下一年不再安排休假。

  7、员工在受处分期间。

  (三)休假的方式

  1、休假可串不可占,根据工作需要可分别串休,也可零休,但累计天数不可超过规定休假期。

  2、集体休假,由局领导议定。

  3、个人休假,须提前7天向分管领导申请,报局长审批后执行。

  4、加班补休的,由个人提出申请、股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批示、局长审查批准后执行。

  5、休假应按规定时限休假。期满后要按时上班,逾期不归的按无故旷工论处。

  (四)对违纪问题的处理

  1、对轻微的违纪以教育为主,令其自觉改正;

  2、对未经领导批准,又未通报给任何人,擅自休假的,视对工作影响的程度,给予警示教育、或通报批评;

  3、对休假逾期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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