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至仓条款在不同贸易术语中的应用


国际护士节 2017-08-07 00:18:43 国际护士节
[摘要]仓至仓条款在不同贸易术语中的应用(共5篇)仓至仓条款探析“仓至仓”条款探析1、含义:仓至仓条款是运输货物保险中较为典型的条款,国际海洋运输保险关于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普遍采取“仓至仓”条款的规定办法,即规定保险责任自从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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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仓至仓条款探析

“仓至仓”条款探析

1、含义:"仓至仓条款"是运输货物保险中较为典型的条款,国际海洋运输保险关于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普遍采取“仓至仓”条款的规定办法,即规定保险责任自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的海上运输和陆上运输,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但在实际业务中,保险人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按照“仓至仓”条款得到保险赔付。

2、成立条件及注意事项:由于因贸易风险的转移会引起保险利益的变化,因而不是任何阶段发生的保险风险其损失都可由保险公司赔偿。

四个条件:

第一, 所发生的风险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第二, 所遭受的损失与发生的风险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三, 在保险标的遭受风险时,索赔人对其具备保险利益,即货物损

失与索赔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第四, 依照"仓至仓条款",被保险货物遭损的时间和地点是在保险期

间之内。这四个条件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索赔人

都不会得到赔偿。

货过船舷为界限来划分的。即货物装船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装船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货物在装船前对卖方具有的保险利益,装船之后转移到对买方具有保险利益。如前所述,不具备保险利益则得不到保险赔偿,因此,尽管"仓至仓条款"涵盖全部运输过程,若损失在装船前发生则索赔权仅在卖方,若损失在装船后发生则索赔权大都转到了买方。

权利义务也不同。仅就办理保险而言,CIF价格条件成交的业务,由卖方依照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办理保险。但如果保险公司出具的货物运输保险单是以买方为被保险人,尽管采用"仓至仓条款",卖方在装船前的货物风险在此保单项下因不具备保险利益仍然得不到保障。

售合同的方法将进口货转卖并由直接用户到港口提货。若该购销合同规定为舱底或港口交货,如处理不当就会使得因货物所有权的及早转移,本来可以依照"仓至仓条款"一直使保险责任延续至内地仓库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失去可靠的保障性。

3、仓至仓条款的应用

【1】、仓至仓条款与贸易术语的关系----

不同贸易术语下,“仓至仓”条款的性质不同

小案例:某外贸公司以CFR价格签订了一笔出口合同。投保一切险,保单规定保险人员负“仓至仓”责任。货物从起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途中均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该外贸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结果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其原因就在于出口方在CFR合同下索赔不具备条件。

(一)在FOB和CFR贸易术语下,承保责任起讫实质上是“船至仓”,而非“仓至仓”。FOB(装运港船上交货)和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这两种贸易术语规定,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保险公司实际的承保范围是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到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仓库。原因有二:

1、FOB和CFR合同项下,货物的保险由买方办理,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买方对货物不具有可保利益,即在货物装上船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卖方,而不是买方。因而其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责任尚未开始,装船前货物的损失,即使由保险单人承担的风险造成,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虽然保险合同包含了“仓至仓”条款,买方仍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www.shanpow.com_仓至仓条款在不同贸易术语中的应用。

2、卖方虽然对货物由可保利益,但却不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即卖方和保险公司之间没有保险契约关系,因此卖方也没有索赔权。本文开篇案例中,在FOB和CFR条件下,虽然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索赔仍然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原因在于:其一,在运往目的港码头的途中,虽然卖方对货物拥有可保利益,但是他并未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卖方不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卖方的索赔要求。其二,虽然买方负责办理保险,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但是货物受损时,还未越过风险转移点船舷,买方尚未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有买方不拥有货物的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有权拒绝买方的索赔要求。

(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保险责任起讫才是真正的“仓至仓”。在CIF价格术语下,由卖方支付运费,办理保险,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船舷的风险。在CIF价格条件下,货物自启运地卖方仓库到装运港船舷,卖方不仅应有货物的所有权,即拥有货物的保险利益,而且卖方是保险合同的签约人,是保单的合法持有人,具备了索赔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四个条件,所以卖方有权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当货物安全越过装运港船舷,卖方在向银行交单结汇的同时,将保险单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给买方。也就是说,卖方对保险公司的索赔权随保险利益和保险合同一同转让给买方。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发生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买方也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总之,在CIF合同项下,“仓至仓”条款的保险责任起讫才是真正的“仓至仓”,即从卖方的仓库开始,到卖方的收货仓库为止。虽然CIF的保险具有卖方代替买方的性质,但是在卖方发货仓库到装运港码头属于卖方可保利益阶段,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投保适当的险别,避免由于错保、漏保造成的损失。

如何防范风险

(一)FOB、CFR条件下。在FOB、CFR条件下,由买方办理保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风险责任一并转移给买方。但是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由于是买方办理保险,卖方无法持有保险单;买方投保时不具有可保利益,即没有货物的所有

权,卖方无权成为保单的合法持有人,卖方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在FOB、CFR条件下,从卖方仓库到装运港船舷之前这段距离成为了保险公司不负责的一段,货物在此阶段发生了风险应当由卖方承担。卖方必须投保相应的险别才能在出险时得到相应的赔偿。卖方可以投保卖方利益险,即投保卖方或有利益险。卖方或有利益险主要针对某些国家对进口货物限制只能在进口国保险,而我出口贸易又采取的是托收方式时才能投保此项险别。如果买方不赎单付款或者在卖方可保利益遭到损失,卖方可以从保险人获得相应的损失赔偿。

(二)CIF条件下。在CIF条件下,卖方投保并不是完全代办的性质,至少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这一阶段,卖方是为自己的利益投保。卖方应当根据自己产品的特点慎重投保,不可大意。为了保险起见,CIF条件下卖方也可以投保卖方或有利益险以防万一。

【2】、仓至仓条款与除外责任的关系

保险货物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发生了损失,保险人在理赔时,首先要查明损失是否由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原因造成的,只有当承保风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会负赔付责任。对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三种基本险别,保险公司规定有若干除外责任。

对于附加险中的战争险,其责任起讫与基本险的责任起讫不同,它不采用“仓至仓”条款。战争险的承保期限仅限于水上危险或运输工具上的危险,即自货物在起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直到目的港卸离海轮或驳船为止。如果货物 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保险责任最长延至货物到目的港之当日午夜起算15天为止。如果中途港装船,则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待再装上续运的海轮时,保险人仍继续负责。

案例:某公司以CIF价出口一批货物500箱,投保一切险附加战争险。船舶到达目的地两天后,货物刚刚卸下300箱,因进口方和第三国交战,码头遭炮击,该公司已经卸载和尚未卸载的500箱货物全部炸毁,卖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投保了一切险,保险人应负W/W责任。但最终保险人仅赔偿了船上尚未卸载的200箱货物款,而对于已装船但尚未进入进口方仓库的300箱货物损失做出了拒赔处理。

分析;本案中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是战争,而战争风险在主险一切险中是除外责任,因此进口方损失的500箱货物在一切险范围内属于除外责任。

同时,由于在战争风险中,保险人仅负“水至水”责任,所以对于已卸上岸的300箱货物没有赔偿是完全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而且,按规定保险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应在规定时间即15天内卸离运输工具,否则保险人承担的战争风险自动终止。该案例中,尚未卸载的200箱货物仍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所以保险人对其进行了赔偿。

【3】、“仓至仓”条款与责任期限的关系

“仓至仓”条款并不像它字面上所显示的那样,所有的保险责任期限都是从起运地仓库至保单载明的收货人最后仓库,对于不同情况它是有严格规范的。若货物未能抵达保险单载明的收发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保险期间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港卸离海轮满60日为止。除了将空间的"仓至仓"复以时间概念即60天予以限定之外,还对以下几种情况作了规范: 1 若货物运抵被保险人用做分配分派的处所,或在非正常运输的情况下运抵其它储存处所,保险责任也告终止。

2 若货物在卸离海轮后60天内被运往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当开始转运时保险保险责任也告终止。

3 若发生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延迟、绕航、被迫卸货、重装、转载或承运人终止运输契约等航程变更的情况,使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条件下,保险责任的有效性又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若货物在当地出售,则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无论如何均以全部卸离海轮后60天内为止。

第二种情况,货物在60天内继续运往原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保险责任仍按前述期限终止。

案例:我国某公司以CFR天津,从国外进口黄豆一批,据卖方提供的装船通知该公司及时向PICC投保水渍险,加黄曲霉素附加险,后来由于国内用户发生变更,该进口公司通知承运人将货改卸青岛港。在货由青岛装汽车运往目的地途中发生车祸,致使部分货物受损,该进口公司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拒绝。

分析:保险公司拒赔是合理的。因为根据仓至仓条款规定:被保险货物转运至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此案中,从进口方通知承运人将货物转运至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青岛港时,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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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出口公司投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时,应将自己作为被保险人,然后将保险单背书转让给国外进口商。这样可以利用外商付来的保险费,充分运用"仓至仓条款"的承保范围,在不另付保险费、不须另办保险的情况下,使自己在装船前阶段的风险得到了保障。

第二,进出口公司在办理运输货物保险时,要将所托货物在装卸海港通过陆上、水上运输延到内地阶段的风险合并在一张远洋运输货物保险单中投保。对此,保险人一般都可按客户需求承保,而且保险价格也会得到优惠。这样,可避免对海运过程的两端延伸到内地阶段另外购买保险,费用可节省一半至三分之二。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保险单中从内地到港口,又从港口到内地,起讫地点一定要表述清楚准确,以免产生漏保或责任收纷。

第三,若进口货物由国内用户或国内贸易公司接货并集中运往内地,进口公司除了应按前述将内地段的运输与远洋运输一并投保货物保险外,www.shanpow.com_仓至仓条款在不同贸易术语中的应用。

进口公司还应注意将提单和保险单及时转让给国内直接用户或贸易公司,使得在"仓至仓"范围内应享受的保险保障得以继续。

第四,进出口公司应注意"仓至仓条款"的时间界限,尽量在条款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运输任务,如货物在港口停留时间不能超过60天。另外,在中途要对货物出售或分配分派,货物抵达出售或分派地点之后,则超出了"仓至仓条款"的范围,须另行购买保险。

【二】:货物运输保险中“仓至仓条款”适用性及风险控制

货物运输保险中“仓至仓条款”的适用性及风险控制

[摘要]“仓至仓”条款是规定保险责任起讫的一个条款。在不同的贸易术语下,由于保险由谁来办理不同,在发生保险索赔时,谁有资格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就不同。实践中,人们对“仓至仓”条款产生了全能保险条款的误解。为此本文结合可保利益原则,阐述该条款的适用性及常见三种贸易术语下如何在运输保险中进行风险控制。

[关键词]仓至仓条款 可保利益 适用性 风险控制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对“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基本险的责任起讫,均采用国际保险业惯用的“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house clause ,w/w clause),即规定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装运港(地)发货人仓库开始,直到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仓库时为止,当货物一旦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仓至仓条款”具有充分性、严密性和普遍性的特点:充分性是指货物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的保障程序贯穿于货物运输全过程的各个环节法。严密性则是指“仓至仓条款”将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都一一作了规定法。如:除了将空间的“仓至仓”用60天给予时间限定之外,还作了以下规范:1.若货物运抵被保险人用做分配的场所,或在非正常运输的情况下运抵其他储存场所,保险责任则告终止法。2.若货物在卸离海轮后60天内被运往非保险单载明的目

【三】:仓至仓条款适用于什么贸易术语

  “仓至仓”条款所指的运输包括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的整个运输过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起止期的条款。保险期间自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目的港(地)收发人的最后仓库或被保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仓至仓条款适用于哪种贸易术语?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仓至仓条款适用于什么贸易术语?

  在货运物流实用手册中指出仓至仓条款是海洋货运保险单背面保险条款内的保险专用术语。它是保险人负责保险责任起讫的条款,既不是承运人负责运输责任起讫的条款,也不是发货人负责交货起讫的条款。目前常见的两大类仓至仓条款都在保险条款内列明,如: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1/81( PICC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简称CIC 条款。 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险条款、协会货物险(A)条款1/1/82,简称ICC(A)。
 


  仓至仓条款www.shanpow.com_仓至仓条款在不同贸易术语中的应用。

  “仓至仓”条款所指的运输包括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的整个运输过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起止期的条款。保险期间自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目的港(地)收发人的最后仓库或被保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港(地)卸离海轮满60日为止。在货物未经运抵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并在卸离海轮60天内,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海运进出口货物运输险的保险责任起讫,不是象财产、人身等保险险种规定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终止,它是从货物“运离”保险单上列明的装货港发货人仓库开始,直到“送交”保险单上列明的目的港收货人仓库时终止,中间包括:多次的转运、海轮与港口间的驳船运输责任、港口与仓库间的陆上运输责任、存放在港口码头库场待运期间的责任。上述“运离”是指货物一经离开发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开始,如货物装运车运离发货人仓库后发生翻车、落水、或失火等货损货差,在保险险别的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就应负责,上述“送交”是指货物一经送入收货人库场,这里要明确的是以保险单内载明的最终港口或目的地的收货人库场而言,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在收货人库场内发生的货损货差,保险公司是不予负责赔偿的。

  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起止期的条款一般为:保险期间自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目的港(地)收发人的最后仓库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港(地)卸离海轮满60日为止;在货物未经运抵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并在卸离海轮60天内,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也即“仓至仓”条款,它所指的运输包括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的整个运输过程。

  "仓至仓条款"是运输货物保险中较为典型的条款,它具有充分性、严密性和普遍性的特点。所谓充分性,是指货物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的保障程度贯穿于货物运输全过程的各个环节,涉及各种运输方式,整个运输过程无一漏洞。
 

  区别:三种条件下“仓至仓”

  某外贸公司分别以FOB、CFR、CIF价格签订三笔出口合同。有关保险均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货物向起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途中均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结果只有CIF合同项下的货物索赔才未被保险公司拒绝。其原因就在于FOB和CFR合同下的索赔条件不够,其中主要源于可保利益。

  FOB、CFR条件下,卖方在货物发生意外时,对该保险标的享有可保利益,但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买方)或合法的受让人,因而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因此卖方没有索赔权。

  缘何买方索赔也遭拒绝呢?因为是买方虽然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持有人,与保险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但他当时对该单还尚未取得所有权,故对货物装船前发生的风险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因此,他对装船前的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所以同样不具备索赔条件。

  CIF条件下,由卖方投保,与保险公司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而且,装船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具有可保利益,所以保险公司才给予赔偿。

  可见,在不同的贸易术语下,并不是说只要货损发生在“仓至仓”条款所涵盖的运输途中,且为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保险公司就会赔偿。关键是要看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是否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

  人们对“仓至仓”理解上的错误关键就在于此。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就无权行使索赔权,这一点大家都很明白。而我们判断某一时刻谁对货物享有可保利益时,标准就是在该阶段谁承担货物的风险。这也是依可保利益的含义而做的。

  比如,在FOB、CFR条件下。海运货物保险由买方办理,买卖双方风险、责任划分均以装运港船上为界。虽然根据“仓至仓”条款,货损发生在其涵盖的运输途中,但是,买方对此段的货损不负责,对货物不具可保利益,就不能要求索赔。

  由此可见,在FOB和CFR条件下,保险责任起讫实际上是“船”至“仓”。因为虽由买方投保,但依照风险划分界限,买方一般不会办理货物装船前的保险。只有在CIF价格术语下,保险责任起讫才是真正的“仓”至“仓”。因为,此时保险由卖方办理,自货物运离起运地仓库到越过船舷为止,货损是由卖方承担的(拥有可保利益);卖方在货物装船后交单结汇时,将这种可保利益通过对提单和保险单的背书转让给银行,买方付款赎单后,可保利益也随即转让到其手中。这样看来,从起运港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抵达目的港收货人仓库为止,整个过程中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被保险人都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建议:三种条件下“仓至仓”的风险防范

  在FOB、CFR条件下,卖方怎样解决装船前的风险呢?由于是买方投保,如果由于某些原因货物遭拒收或拒付,卖方又该怎么办呢?在CIF条件下,卖方投保是否完全是为了买方利益,该怎样选择投保的险种呢?

  货物装船前,在FOB、CFR条件下,因是买方投保,卖方无法持有保险单;又由于买方投保时不具备可保利益,即没有货物所有权,因此无法将保单转让给卖方,所以卖方也无法成为保单收让人。

  所以,卖方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为此,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一定要自行投保从仓库至装运港这一距离的“路运险”,来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FOB和CFR条件下,由买方办理保险,货物装上船后,风险责任也一并转移给买方。

  但如果由于某些原因,包括买方无力支付货款、不可抗力或货物与样品不符等等,导致货物收或拒付,此时卖方若采用出口转内销的种种方案的话,或在运输途中受损,本已转移的风险现在却又转回来了。像这样由于买方意外拒收货物而产生的卖方对货物的利害关系,海上叫做“或有利益”。

  海上保险业对此开办了一种卖方或有利益保险。主要就是针对采用FOB、CFR两种价格术语而且又是采用托收付款方式时,作为出口商因没有银行信用保障,又无海运保险的保障。如果卖方在货物装船前投保此险,对于买方拒收且货物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卖方可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当然为保险起见,CIF条件下也可投保此险。

  在CIF条件下,卖方投保并不完全是代办性质的,如本案,至少货物装船前这一段是为自己利益投保的。所以卖方必须根据自己产品的特点,投相应的保险,不可疏忽大意。实践中,不论“仓至仓”条款是否完整,卖方都应做好装船前的风险防范

【四】:国际贸易实务实训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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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理论起始于重商主义经济学说,下面是带来的国际贸易实务实训心得,希望大家喜欢。

  篇一:国际贸易实务实训心得

  经过了大约10周上机实验的模拟实训课程操作,从中让我体会到了到了贸易工作其实是一件很复杂性,变化性,灵活性,困难性很强的工作。

  在这次模拟实训操作中我一共完成了两笔进出口业务的交易。虽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许多环节是我以前从没有接触过的,但是在老师和同学的合作与帮助下,让我顺利地完成了任务并且也学到了很多东西。

  首先老师叫我们在国际贸易操作平台的一个相关网站上,先登入并注册自己在贸易业务中想要扮演的角色:进口商、出口商、进口地银行、出口地银行、生产商、辅助员,并且填写自己相关公司的资料便于后面一系列的贸易操作。

  通过两笔贸易我觉得一个完整具体的进出口贸易操作流程应该是这样的:

  (1)先利用网络发布自己公司产品的广告与信息(2) 同业务伙伴建立合作关系

  (3)询盘、报盘、还盘、成交(4)签订外销合同(5)开立信用证(6)审证和改证信用证(7)签订内销合同(8)租船定舱(9)进出口货物保险与索赔(10)进出口货物报检(11)缮制报关单据(12)办理进出口报关(13)缮制议付单据

  (14)银行处理议付结汇(15)办理出口核销退税(16) 各种成交方式和付款方式的具体实施。

  我在这两笔外贸业务当中扮演的是进口商与进口地银行。扮演进口商中我的第一步工作是交易准备与磋商。先在产品库里面选择我自己想要进口的产品,通过邮件与出口商建立业务联系,接着便可以和出口商磋商交易细结,进口价格核算,进口询盘和还盘。第二步工作是:签订合同。它包括起草合同,填写出口预算表、合同送进口商。其中合同是各类单证必须要填写的单证,是重要的核心单据之一。出口预算表的填写是最为复杂的部分,涉及面广,要考虑的东西很多。如集装费用的合理性,各税目的计算、报关、报验费用,适合的保险费用、其他费用等。往往都是通过对货物的具体分析夹选择广告牌出这些数据,计算这些数据时要细心和耐心,只有把所有相关因素考虑周全,计算后的结果是最全理、最有利的。同时也为后面的单证填写做好数据准备。

  履行合同它包括出口托运定舱、出口货物投保,出口货物报验及报关、出口制单结汇、出口业务善后(核销、通税、索赔),这个履行合同阶段大部分是在国际贸易综合实训心得崔证、审证、改证中度过的。

  因此大致可以这样总结就是先确认合同,计算出口进口预算通过出口商所发合同中相关信息,接着签字确认便进入履约流程。第三步工作是:到进口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L/C下)。第四步工作是:到外运公司租船订舱。第五步工作是:到保险公司办理进口保险。第六步工作是接收议付单证、付款赎单。第七步工作是: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做进口报检。第八步工作是:到海关部门办理进口报关并提货。第九步工作是:到消费市场销货。

  进口地银行的工作是这样的:按照进口商的申请,审核信用证并且开立信用证。还有就是审核单据。然后在收汇的第一时间通知收款人受到货款,及时将款项划入收款人的账户,外汇核销时提供相应的文件。在付款时,及时将货款兑换成外币付款,如果是信用证的话还要帮助发货人审证

  我的卖方(出口商)的工作流程是这样的:①与(我)进口商签外销合同②审核出口地银行发来的信用证(L/C下)③与供应商磋商购货,为出口商备货④到外运公司租船订舱⑤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做出口报检⑥到保险公司办理出口保险⑦到海关部门办理出口报关⑧将货物装船出运⑨制单交单⑩结汇、核销、退税。

  在这次贸易中,涉及到的单证很多,主要有商业发票、汇票、海运提单、保险单装箱单、原产地证书、托运单、报关单等等。

  短短的10周上机实验的模拟实训课程操作, 让我熟悉了一笔进出口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并且明确了,课程中所学的各类基本单证,在外贸业务中的作用很大而且也是做外贸的前提。再者是做外贸还应具备英语翻译的能力,掌握各类贸易术语的用法。所以这次实训收获很大!

  篇二:国际贸易实务实训心得

  经过长时间对国贸软件的的使用,在不断练习操作的过程中,我对国贸软件的最深刻感觉是:学以致用、有趣、必须细心耐心反应迅速。

  1.学以致用

  作为国贸专业,经过长时间的理论学习,急需通过实际操作或某种近似于实际操作的平台对所学的理论知识加以实践,以求进一步掌握和巩固,而国贸软件正提供了这样一种平台。该软件涉及了及出口贸易的各个方面和环节,从外贸公司的经营运作到实际的进出口业务流程,都能进行模拟实训。在使用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国贸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务技能,这是对国贸理论掌握程度的最好考察。眼过千遍不如手过一遍,相对于理论部分而言,国贸实务更注重实际操作,通过这种理论结合实践的方式,巩固基础知识,查找理论学习的不足,以前学习的实物理论基础知识会更加的具体和直观。同时,该软件的实务操作部分与报关员报关实务所涉及的知识基本一致,这对于我的报关员考试复习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2.有趣

  该软件通过“实战”方式训练,会在操作过程中遇到很多难题和挑战,这些必须自己想办法解决。由于大家进行了角色划分,形成了一个虚拟市场,所以大家之间相互的竞争是必不可少的,大家会从各个方面进行竞争。竞争在现在是无法避免的,意识正是现代社会生存发展所需要的。正是这种竞争,使得我(相信大家)

  对该软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3.细心、耐心、反应迅速

  国贸软件涉及大数据计算的繁琐的单证填写,所以必须做到细心耐心,例如,在填制外贸合同时,一个小小的数据错误或是货物装运、指运港名称的错误都会是合同填写失败;填写保险单或是报关单证,没有严格按照合同数据填制就会导致填写出现错误,无法进行下一步骤,影响实验效率。

  在操作过程中,除了复习、巩固所学国贸理论外,另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想办法“赚钱”,提高自己企业的盈利水平和生存能力,这就要求必须反应迅速、判断准确,否则会觉得企业经营的举步维艰。 以上就是经过一段时间对国贸软件的操作使用产生的心得体会。

  篇三:国际贸易实务实训心得

  国贸实务是主要研究国际商品交换的具体过程的学科,也是一门具有涉外活动特点的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科学,它涉及到会计学、经济学、法律学、保险学、管理学等学科。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与发展,我国的涉外经济与贸易活动更加活跃。

  转眼间,学习了一个学期的国贸实务课程即将结束。在这个学期中,通过老师的悉心教导,让我深切地体会到了国贸实务的实际含义和操作过程。

  在学习国贸实务之前,我只是很肤浅地认为只是单单做国际贸易买卖,并不了解其中的具体操作过程和复杂性。通过这一学期的学习,我才知道国贸实务是一门主要研究国际商品交换的具体过程的学科,也是一门具有涉外活动特点的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科学,凡国际经贸类专业都把本课程作为一门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程。我了解到国贸实务是一门覆盖面很广的交叉学科,它涉及到会计学、经济学、法律学、保险学、管理学等学科。同时,它也涉及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国际金融、国际运输与保险等学科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知识的运用。

  国贸实务所要学习的理论知识很重要,它需要很强的实践性。虽然,我们现在主要学习它的理论知识,并没有去参加实训。但是,课堂上,老师不仅给我们传授纯粹的理论知识,还结合典型的国际贸易案例。这不仅巩固了我们的理论知识,还吸取了业务的一些经验。学习国贸实务,我有以下的心得体会:

  一、学习国际贸易实务,我学习到了一些关于国际贸易的专业知识。比如:C组贸易术语,F组贸易术语;贸易的一般条款;贸易的货物包装与质量;国际贸易货物运输;国际贸易运输保险;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国际货款的收付等等。

  (1)、我们这个学期学习的C组贸易术语主要有CFR、CIF、CFRC、CIFC; F组贸易术语主要有FOB,FOBC。贸易术语是用来表示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费用和责任划分的专门用语,对于正确运用这些术语来明确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和合理规定价格,具有重要的意义。国际贸易综合实训心得(2)、贸易的一般条款是交易双方当事人在交接货物,收付货款和解决争议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具体体现,也是交易双方履行合同的依据和调整双方利益关系的法律文件。研究合同中各项条款的法律含义及其所体现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个对于我们学习和了解国际贸易遵循的准则很重要。

  (3)、贸易的包装与质量对于进出口货物很重要。商品的质量会直接影响到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格。包装是保护商品在流通和销售过程中质量完好、数量完整的必要措施。在进出口商品合同中,商品的质量有很明确的约定条款,商品的包装也在合同中有其明确的约定。

  (4)、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是国际货物贸易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方式有海陆空等各种运输方式,运输方式的选择同贸易术语有关。买卖双方在商定合同的时候,都会按照实际出发,约定适当的运输方式,从而确保进出口合同的顺利履行,以利于合同当事人按约定条件发送或接运货物以及办理货物交接等有关事项。

  (5)、在国际贸易中,每笔成交的货物,从卖方交至买方手中,一般都要经

  过长途运输。在此过程中,货物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这就会不可避免地给货物造成损失。对于这些损失,货物所有人可以通过货物运输保险的形式,把风险砖嫁给货物保险人。货物保险在国际贸易中起着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有各种险别,在货物运输中,买卖双方要根据具体的运输方式选择适合的保险险别,保险约定条款都会明确交易双方在货物保险方面的责任。

  (6)、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价格的确定是交易双方最为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成交价格的高低会直接关系到交易双方的利益得失和盈亏状况,价格条款是合同中的核心条款,价格条款与其他条款有着密切的联系。贸易术语通常是进出口商品单价的组成部分,因此,在确定货物的单价时,必然地涉及到贸易术语的选用问题。同时,在洽商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都希望选用对己有利得贸易术语,会出现一方要求另一方改用其他贸易术语报价,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也学习到了一些贸易术语之间的价格换算,如FOB、CFR和CIF三种价格的换算等。

  (7)、国际货款的收付,我们这个学期主要学习了信用证付款。在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收付,涉及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影响双方资金周转与资金融通以及各种金融风险与费用负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害得失。由于银行资金雄厚,信誉度高,有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易被人们接受,故一般都会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凭信用证付款,由于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其程序也比较复杂。

  二、在这一个学期中,我觉得国际贸易具有不同于国内贸易的特点,其交易过程、交易条件、贸易做法及所涉及的问题,都远比国内贸易复杂。因此,经过一个学期的学习,我觉得国际贸易实务的具体表现是:

  (1)、交易双方处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洽商交易和履约的过程中,涉及到各自不同的制度、政策措施、法律、惯例和习惯做法,情况错综复杂。稍有疏忽,就可能影响经济利益的顺利实现。

  (2)、国际贸易的中间环节多,涉及面广,除交易双方当事人外,还涉及商检、运输、保险、金融、车站、港口和海关等部门以及各种中间商和代理商。如果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会影响整笔交易的正常进行,并有可能引起法律上的纠纷。另外,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的成交量通常都比较大,而且交易的商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到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它外来风险。所以通常还需要办理各种保险,以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

  (3)、国际市场广阔,交易双方相距遥远,加之国际贸易界的从业机构和人员情况复杂,故易产生欺诈活动,稍有不慎,就可能受骗上当,货款两空,蒙受严重的经济损失。

  (4)、国际贸易易受政策、经济形势和其它客观条件变化的影响,尤其在当前国际局势动荡不定、国际市场竞争和贸易磨擦愈演愈烈以及国际市场汇率经常浮动和货价瞬息万变的情况下,国际贸易的不稳定性更为明显,从事国际贸易的难度也更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与发展,我国的涉外经济与贸易活动更加活跃,只有掌握了国际贸易的实务知识,才能在进出口业务活动中,正确贯彻我国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和经营意图,确保最佳经济效益,并且能按国际规范办事,使我们的基本做法能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

  三、在这一学期的学习过程中,我也逐步意识到国际贸易的重要性和其独有的特点:国际贸易既是一项经济活动,也是涉外活动的一个方面;它属于跨国交易,情况错综复杂;受国际局势变化的影响,具有不稳定性;面临的风险远比国内贸易大,线长面广,中间环节多;商战不止,竞争异常激烈。所以,我认为从事国际经贸的人员,不仅必须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与方法,而且还应具备开拓创新的能力、驾驭市场的能力和善于应战与随机应变的能力。

  (1)、 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我们现在学习的国际贸易实务都是书本上的知识,没有有目的地去参加实训。我们现在觉得不是很复杂,但可能实际操作起来和想象中的出入会很大很不习惯。因此要充分利用好老师讲课时的一些具体案例,根据所学习的知识进行分析,不断提高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应多做一些实际的操作,充分理解和掌握已经学到的理论知识,如去海关、进出口公司等参加实习,或者参观询问,了解情况,提高国际贸易实务业务水平。

  (2)、加强商务英语的学习

  对于外贸专业人员而言,不仅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而且还必须会英语。国际贸易中的绝大多数信息的发布、交流、磋商、谈判、单证、文件等都是以英语为主,而且都是非常专业和正式的英语。所以今后还得在英语的学习上下功夫,把基本的英语技能掌握好,提高双语沟通的能力,全面提高自己的英语水平,尽量不使语言成为交流的障碍,进而在会用英语与外商交流、谈判及写传真、书信。避免因为对语言的造诣不深,而在出口贸易的过程中蒙受损失。并且,如果专业英语知识掌握不好,就很难胜任工作,甚至会影响业务的顺利进行。因此,我们要加强商务英语的学习。

  (3)、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和了解

  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学科,与其他课程内容紧密相联。在教与学的过程中,应该将各们知识综合运用。比如讲到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内容时就应去了解商品学科的知识;讲到商品的价格时,就应去了解价格学、国际金融及货币银行学的内容;讲到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内容时,就应去了解运输学、保险学科的内容;讲到争议、违约、索赔、不可抗力等内容时,就应去了解有关法律的知识等等。我们平时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注意各学科之间的交叉和补充,充分掌握和贸易相关的知识,使我们在做起贸易工作来能对各种流程应付自如,提高效率。

  (4)、注重培养良好的心里素质

  贸易人员要求具有非常良好,非常过硬的心里素质。因为贸易过程的复杂和风险是无法估量的,要有充分的心里准备,同时还要有相应的备选解决方案。贸易人员要做到有耐心,有信心,有恒心,有真心。同时还要做到严谨仔细,责任心强,勇于承担责任。每一件事都要严谨认真,一丝不苟,不能耍小聪明,投机取巧。

  (5)、 注意业务同法律的联系

  国际贸易法律课的内容同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内容关系密切,因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步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对合同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履行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处理履约当中的争议实际上是解决法律纠纷问题。而且,不同法系的国家,具体裁决的结果还不一样。这就要求从实践和法律两个侧面来研究本课程的内容。

  (6)、坚持学以致用原则

  本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在学习过程中,要重视案例、实例分析和平时的操作练习,若条件允许,可以组织活动到校外参观、实习,以增加感性知识,加强基本技能的训练,注重能力培养。在培养规模上突出应用性,加强实践性,注意灵活性。学会灵活运用国际上一些行之有效的贸易方式和习惯做法,以便按国际规范办事,在贸易做法上加速同国际市场接轨。

  综上所述,我觉得从事国际贸易活动,要求贸易人员在掌握基本知识的同时,必须具有很强的实际工作能力。通过这个学期的学习,我深刻地了解到了外贸实务操作的复杂性,也学到了具体的操作流程应该怎么做。在今后的学习中,我会继续把欠缺的这些知识和技能尽快掌握。

【五】:如何控制管理外贸的风险

  对外贸易亦称“国外贸易” 或“进出口贸易”,简称“外贸”,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劳务和技术的交换活动。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外贸的相关内容。

  如何控制管理外贸的风险?

  一、首先从接单风险开始:

  1、心态要平和,用平等的心态对待客户:

  对客户提出的要求认真考虑,不可接受的坚决拒绝或提出我方意见。不能觉得客户来之不易,任何条件都答应。

  2、有所为有所不为:根据实际情况,有些单可以不接。如:有些客户质量要求特殊,包装特别,付款拖欠;我方操作勉强,对我方建议毫不理会时可拒绝接受此单,不能有侥幸心理。3、分类管理:对于信誉好、合作久的客户,提供优先支持;对于了解较少的、或者同行普遍反映信誉较差的客户,接单时要特别小心;或者不同这些上了“黑名单”的客户发生业务,以避免损失。

  二、收购环节:

  1、要增加透明度,让工厂了解外贸出口业务的操作。

  方式,让工厂明白自己的责任及违约给自己和外贸公司造成的后果。

  2、要有严谨的收购合同,对品质、交期等要求有明确的描述,避免产生对文字理解上的分歧。

  3、质量检验,货物做好后,要派业务员检验。出现问题要第一时间通知工厂,在装船前解决;若不能解决的,立即通知客户,并保留证据。等客户再次确认后方可装船,以避免到港后出现客户不提货、要求赔偿问题。

  三、操作环节:

  1、要熟悉国家对所报货物品名、成分的要求,真实申报。避免海关查验货物时,出现不符和侵权问题扣货,而造成严重损失。

  2、对于相关的单据制作要仔细,避免出现单证不符,成为客户拒付的理由。

  四、收汇风险:

  这是最大的风险,如果货物已发出,钱收不回,不仅意味着损失货款,相应的运费、保险等费用也赔了进去。结合实际的业务情况,我们主张在签单付款方式的选择上要慎重。

  1、优先选用L/C付款方式,因有银行信誉担保,可以有效控制货物。但L/C项下要做到认真审证,注意以下问题:

  (1)拒绝软条款,既信用证中有关客户要求出具品质确认书方可装货,或者其他对我方不利的限制条款时,不可接受。避免客户因市场行情变化等因素不出具此确认,而无法装船。

  (2)要及时交货,避免修改信用证。因不能及时交货而要求修改信用证时,如遇到市场行情下滑,客户可拒绝改证,或要求降价或以此原因拒绝收货,这样就会造成严重损失。

  (3)做到单证一致,货物出运后要严格按L/C要求制作有关议付单据,避免客户因单据不符点扣款和拒付。

  2、其次在D/P付款方式,要注意以下问题:

  (1)D/P付款时一定要求客户付定金,而且所付的金额要能够支付货物出口到港的来回运费,以减少客户拒绝提货时运回货物的损失。

  (2)货物离港后及时通知客户付余款,等收到余款后再寄出相关单据。以避免客户提货后货款无法收回。

  3、坚决杜绝放帐贸易,放帐贸易因一些不可预见的因素使我方无法控制,处于被动。一些关系信誉较好的客户会提出发货后不付全款,而等下次发货后付前面的货款,这样循环就形放帐贸易。因主动权在客户方,一旦出现意外情况就无法追回货款。因此要坚决避免放帐操作。

  五、退税风险:

  要做到一笔业务一经出口收汇,及时催收有关单据,配合好退税工作的进行。

  1、避免在国家点名的敏感地区加工生产货物,因一些地区存在开虚假发票使企业无法退税,要及时了解这些信息,及早防范。

  2、预扣税款,付工厂货款时预先扣税款,收到发票后付税款的原则。以避免出现以下问题:

  (1)通常我们是在货物装柜后通知工厂开票,以避免因先开票但货物多装或少装时,出现发票与报关数量不一致,影响退税。

  (2)可避免工厂出现意外情况,税款已付却无法开票,造成不能退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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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概念:

  贸易依存度

  贸易依存度亦称“外贸依存率”“外贸系数”。一国对贸易的依赖程度,一般用对外贸易额进出口总值在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来表示。即贸易依存度=对外贸易总额/国民生产总值。比重的变化意味着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所处地位的变化。贸易依存度还可以用贸易总额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来表示。贸易依存度=贸易总额/国民收入总额。外贸依存度分为出口依存度和进口依存度。出口依存度=出口总额/国民生产总值;进口依存度=进口总额/国民生产总值。

  价格竞争

  价格竞争是依靠低廉的价格争取销路、占领市场、战胜竞争对手的一种竞争形式。当一国或企业与另一国或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性能、效用、样式、装潢、提供的服务、生产者的信誉、广告宣传等各方面都相同或无差异时,国家或企业只有以低于其竞争对手的价格销售产品,方能吸引住顾客,使自己的产品拥有市场。产品在功能或外观的差异一定程度上可以抵消了这种竞争的效果。实际上,在中国外贸企业中经常出现的抄袭现象,无疑使企业陷入恶性的价格竞争。

  非价格竞争

  非价格竞争是指在产品的价格以外或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借助于产品有形和无形差异、销售服务、广告宣传及其它推销手段等非价格形式销售产品、参与市场竞争的一种竞争形式。由于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商品生命周期不断缩短,单靠价格竞争很难取得超额利润。同时,生产力的提高,使消费结构发生显著变化。因而,非价格竞争就成为扩大商品销路的重要手段。其主要方法有:

  ①采用新技术,提高管理水平,改进产品的质量、性能、包装和外观式样等。

  ②提供优惠的售后服务。

  ③通过广告宣传、商标、推销手段等造成公众的心理差异等。非价格竞争是垄断竞争的一种重要形式。

  常用术语:

  Ex(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又称EXW(Ex Works)

  EXW是国际贸易术语之一,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

  FOB(Free o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FOB也称“离岸价”,实践中的使用通常为“FOB……港(出发地)按FOB成交,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在实际交易中,买方都会委托卖方来帮助租船定仓,交保险等,也就是准CIF,买方会另行支付给卖方额外费用!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FAS(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船侧就岸交货)

  船边交货贸易术语,英文为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缩写为FAS。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上把货物交至船边,从这时起买方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另外买方须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FCA(Free Carrier)交至承运人(......指定地点)

  FCA是free carrier也就是“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C&F(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后改为CFR(对外贸易的实际操作中也有很多客人喜欢用CNF来表示C&F,实际上只是把符号&换成N, 意思是一样的)

本文来源:https://www.shanpow.com/rc/82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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