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指标


云南 2017-07-16 23:18:43 云南
[摘要]农村低保指标(共5篇)农村低保标准1云南。到2012年10月底,全省城市低保对象93万人,平均保障标准为282元 月,比2011年提高32元,月人均差额补助209元,比2011年提高27元;农村低保对象437 7万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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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低保标准

1云南。到2012年10月底,全省城市低保对象93万人,平均保障标准为282元/月,比2011年提高32元,月人均差额补助209元,比2011年提高27元;农村低保对象437.7万人,保障标准为1674元/年,比2011年提高241元,月人均补助水平达94元,比2011年增加12元。

2贵州;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为1841元/人/年,城市的352元

3广西我区380多万城乡低保对象平均保障标准每人分别达到282元和123元,

4西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40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440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1600元调整到每人每年1750元 5新疆 据悉,目前新疆共有86万多城市低保对象、129万多农村低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每月人均补助分别为277元和129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6宁夏自治区政府决定,从今年4月1日起,调整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由目前银川市、石嘴山市每人每月2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65元,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由目前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45元。调整后,我区城市低保标准将排全国第13位。农村低保标准由目前的每人每年9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350元。提高后,我区农村低保标准将排名全国第16位。 7甘肃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15%、达到345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15%、达到298元;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15%、达到2193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15%、达到116元;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由年人均2000元提高到2510元。

8青海省调整后城市低保由每人每月310元提高到330元,农村低保由每人每年1924元提高2044元。

9海南省各市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不低于每人每月330元农村低保标准应不低于150元/月

10内蒙古2014年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指导标准分别为:城市每人每月459元,农村牧区每人每年3106元。

11北京其中城市低保标准增至家庭人均580元/月,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增至家庭人均460元/月。

12上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640元调整为71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500元调整到620元。

13天津天津市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400元分别调整为640元、440元;

14重庆重庆市调整了城乡低保标准,其中:城市低保每人每月保障标准分区域由原260元、230元、210元分别调整为290元、260元、240元,农村低保每人每年保障标准分区域由原1600元、1400元、1200元分别调整为1800元、1600元、1400元。调整后的低保标准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15河北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城镇450元/月,增长20.6%,农村2500元/年,增长12.4%,

16河南

我省城乡居民低保标准划定“底线”:城市低保月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00元,农村低保

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800元

17山东去年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421元和每人每年2510元

18江苏,城乡平均保障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431元和356元, 19浙江我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月标准为463.27元和327.55元 20 福建。从2014年起,将农村低保标准由现行的家庭年人均收入1900元提高到2100元我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为295元/月

21广东 325 262

22 黑龙江

。提高了城乡低保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全省提高了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月人均376元,增幅25%;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年人均2181元,

23 吉林保障城市低保对象82万人,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分别达到月人均337元和306元;保障农村低保对象81万人,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分别达到年人均2179元和15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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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辽宁省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达到370元,增长88.7%;农村低保年人均保障标准达到2448元,增长112%;

25 安徽全省累计救助城市低保对象502.1317万人次,月平均保障标准323.36元,人均月补差274元,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分别较去年同期提高18.1%和24.55%。截至6月底,全省农村低保对象214.65万人,年平均保障标准 1966元,人均月补差114.3元,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分别较去年同期提高27.58%和52.7%。

26 湖南省确保城乡月低保标准分别不低于330元和165元。

27 湖北。全省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达到330元/月,人月均补助水平达到195元;全省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达到1660元/年

28江西城市低保标准由去年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43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由240元提高到27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22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由125元提高到145元,

29四川城乡低保标准平均值分别达到251元/月和1329元/年

【二】:2015年农村低保标准

2015年农村低保标准

农村低保制度

中国对农村低保制度的探索,实际上还早于城市。只不过受传统农村集体福利思维定式的束缚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影响,此项制度建设一直进展缓慢。2003年,在城市低保制度取得重大突破后,民政部开始重新部署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工作。其中一项重要举措是,在全面摸清农村特困户底数的基础上,决定在未开展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建立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由此在中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形成了农村低保制度和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双轨并行”的局面。也正是因为这一创新性的制度安排,为顺利实现“全民低保”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党的十六大以来,尤其是确立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两大战略目标后,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普遍被调动起来,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步伐明显加快。2004年以前,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仅有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和浙江、广东2省,且维持了较长时间。

2004年以后,发展态势有了明显变化。当年,福建、辽宁、江苏3省出台了相关文件,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县(市、区)达到了1206个;2005年,新增了吉林、四川、河北、陕西、海南5省,建立此项制度的县(市、区)总数增加至1534个;2006年前11个月,又有内蒙古、黑龙江、山西、河南、江西、甘肃、湖南、山东、重庆9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入了“已建”行列,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县(市、区)数则达到了1791个。目前,中国已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政策文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数达1262余万人,月人均保障标准70余元,1至9月份人均补助差额41元,1至10月份农村低保支出达到28.5亿元。

农村低保条件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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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www.shanpow.com_农村低保指标。

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3、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4、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www.shanpow.com_农村低保指标。

5、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要装修费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6、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8、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饰品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www.shanpow.com_农村低保指标。

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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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5天,并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校验申请人上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榜公示3—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复审,进行依法审批,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村民委员会再次公示第三榜3天,对无异议的对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保障金领取存折,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农村低保最新标准

  农村低保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它的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

  凡是中国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直白的解释则是:“低保”等于最低生活保障。其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即为农村低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城市低保”。

  农村低保制度

  中国对农村低保制度的探索,实际上还早于城市。只不过受传统农村集体福利思维定式的束缚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影响,此项制度建设一直进展缓慢。2003年,在城市低保制度取得重大突破后,民政部开始重新部署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工作。其中一项重要举措是,在全面摸清农村特困户底数的基础上,决定在未开展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建立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由此在中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形成了农村低保制度和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双轨并行”的局面。也正是因为这一创新性的制度安排,为顺利实现“全民低保”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党的十六大以来,尤其是确立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两大战略目标后,地方政府的主动性普遍被调动起来,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步伐明显加快。2004年以前,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仅有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和浙江、广东2省,且维持了较长时间。

  2004年以后,发展态势有了明显变化。当年,福建、辽宁、江苏3省出台了相关文件,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县(市、区)达到了1206个;2005年,新增了吉林、四川、河北、陕西、海南5省,建立此项制度的县(市、区)总数增加至1534个;2006年前11个月,又有内蒙古、黑龙江、山西、河南、江西、甘肃、湖南、山东、重庆9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入了“已建”行列,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县(市、区)数则达到了1791个。目前,中国已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政策文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数达1262余万人,月人均保障标准70余元,1至9月份人均补助差额41元,1至10月份农村低保支出达到28.5亿元。

  农村低保条件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3、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4、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新构建及简要装修费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6、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8、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四】:甘肃省农村低保办法

  农村低保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它的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凡是中国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直白的解释则是:“低保”等于最低生活保障。其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即为农村低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城市低保”。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甘肃省农村低保相关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刘伟平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居民实行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以人为本、保主保重、公开公平、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具有我省农业户口,且在当地农村居住一年以上,因病、因残、因灾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第七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州)或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及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原则上按四类施保。 一类:主要成员重度残疾、缺失劳动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家庭主要成员常年患病,经济负担沉重,严重收不抵支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家庭变故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单亲家庭。

  二类: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且需要政策扶持的计生两户和供养大学生的家庭。

  三类:虽有劳动力,但因家庭成员残疾或多病,导致维持基本生活困难较大的家庭。

  四类:其他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

  上述四类中,一、二、三类应占受保对象的70%以上,第四类低保对象要严格控制在30%以内。

  第十条 各类保障对象的补助水平必须拉开档次。一类补助水平达到国家确定的贫困线标准。二、三、四类补助水平在一类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分别依次下调25%左右。

  第十一条 家庭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纳入保障范围。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国家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办法核定的上年度收入的总和。包括:家庭生产经营性收入、外出务工经营收入、工资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优待抚恤金、奖学金、救灾款、新农合和义务教育阶段享受的各类补贴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章 申请审批与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农村困难家庭由户主向受村委会委托的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家庭收入摸排调查。由村民小组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摸底核对,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

  (三)村级评议。村委会依据村民小组摸底排序情况,在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召开村评议小组会议提出评议意见,并将评议意见返回村民小组予以公示,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名单等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前须组织人员进村入户进行核实,核实结果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批结果须返回村民小组予以公示,并向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以户为单位发 放《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对未予批准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送达不予保障的书面通知。

  第十五条 县乡两级在民主评议和公示过程中,须做好事前宣传、事中指导和事后监督,确保评定工作透明公正。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须建立县、乡、村三级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对属于扶贫对象的农村低保对象,及时与扶贫部门进行制度、政策、信息等方面的衔接。

  第十八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家庭收入无明显变化的低保对象应保持相对稳定,对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每年审核调整一次,形成有进有退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安排,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对阶段性丧失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每年摸底排查一次,并将结果作为其是否继续享受农村低保的依据。

        第四章资金筹集、管理与发放

  第二十条 农村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由各级政府分别按规定比例和保障需要的原则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分配农村低保资金时,应向贫困地区尤其是特困县、乡、村倾斜。

  第二十二条 农村低保资金按季度发放。民政部门按照实际保障人数将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资金由财政社保专户拨入惠农专户,通过“一折统”进行发放。

  第二十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核算和管理,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四条 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对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低保对象的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对本村低保对象调查摸底和民主评议工作的公开、公正负直接责任。

  村民小组受村委会委托,要做好对农户收入的摸底排查和比较排序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受理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低保手续的;(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低保金的;(四)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采用虚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低保金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低保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扰乱民主评议秩序,故意撕毁公示文件,对低保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谩骂的,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一)不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三)对群众来信来访处理不当,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及其他恶性事件的;(四)低保金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的;(五)在工作检查中发现并查实的其他违规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市(州)、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五】:2015年陕西城乡低保最新标准

  低保是保障城乡贫困居民最低生活的最后一张“安全网”,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陕西省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每月多35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陕西省政府决定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近日,陕西省财政已经下拨各市县2015年城乡低保补助资金14.45亿元,支持各地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此次提高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其中,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在各设区市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35元/人月;农村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到2250元/人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6000元(其中现金不低于5800元/人年),分散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55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300元/人年)。

  同时,省上相关职责部门联合发出文件,要求各地要根据新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健全“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工作机制。各市县要足额将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低保和五保供养金按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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