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下岗工人养老保险缴纳补贴


重庆 2015-01-29 03:18:43 重庆
[摘要]15年下岗工人养老保险缴纳补贴(共5篇)渝人社发〔2011〕182号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部分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工作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

【www.shanpow.com--重庆】

【一】:渝人社发〔2011〕182号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部分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渝人社发〔2011〕18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部分困难

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经济信息委,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为妥善解决我市国有企业部分未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直接与

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困难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一)进一步落实《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94号)精神,让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的企业下岗分流人员都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政策。

(二)1998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非因本人原因未进再就业中心直接与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中的灵活就业人员或未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以个人身份接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后,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及缴费费率优惠。

(三)中央在渝国有企业的“双解”和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已按渝财社〔2009〕94号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且未继续享受的国有企业“双解”和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可按规定享受《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9〕11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353号)缴费补贴和费率优惠。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助)等优惠政策的人员,其补贴标准如下:www.shanpow.com_15年下岗工人养老保险缴纳补贴。

(一)符合渝财社〔2009〕94号规定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及缴费费率优惠,按渝财社〔2009〕94号计算。

(二)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渝府发〔2009〕115号规定计算。

(三)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及缴费费率优惠,按渝办发〔2009〕353号计算。

三、补贴期限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2011年内批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从2011年1月起享受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在2012年1月及以后申报批准享受的,从其申报受理之月起享受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2011年内批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及缴费费率优惠的,从2011年1月起享受至终止缴费之月;在2012年1月及以后申报批准享受的,从其申报受理之月起享受至终止缴费之月。

四、办理程序

(一)身份认定

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的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在本人户籍所

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社会保障服务所)领取《重庆市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见附件),向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申报进行身份认定。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职工档案》及《职工失业证》等原始资料,确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身份,并签章认可。其中,区县属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身份由区县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市属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身份由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认定;中央属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身份由中央行业在渝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无主管行业或主管部门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县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认定。 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身份认定台帐,并按月将出具身份认定的相关情况送当地社会保险局汇总备案。

(二)补贴申报

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的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进行身份认定后,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确认表》(一式4份);

2.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重庆市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身份认定书》;

4.申请人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人《职工档案》原件;

6.申报时正享受低保待遇的,还应提供本人《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资格确认

1.社会保障服务所对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的困难下岗分流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申报材料原件(《职工档案》除外)退还申请人,并整理汇总申报材料复印件和申请人《职工档案》原件,按月会同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街道(乡、镇)民政办公室(以下简称民政办公室)进行审核。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属于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和是否正在享受“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民政办公室负责审核申请人享受低保待遇情况,并分别依据审核确认结果,在《确认表》中签署意见。

2.对审核合格的,社会保障服务所按月将审核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送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对审核不合格的,社会保障服务所将除《职工档案》之外的申报资料退还申请人,并书面告知不合格原因,将《职工档案》交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3.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收到初审合格人员的申报资料后,根据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职工档案》,按规定审核其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我市实施个人缴费前的间断年限,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特殊工种岗位性质,应退休时间和应享

【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部分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部分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的通知

为妥善解决我市国有企业部分未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直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困难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一)进一步落实《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94号)精神,让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的企业下岗分流人员都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政策。

(二)1998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非因本人原因未进再就业中心直接与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中的灵活就业人员或未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以个人身份接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后,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及缴费费率优惠。www.shanpow.com_15年下岗工人养老保险缴纳补贴。

(三)中央在渝国有企业的“双解”和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已按渝财社〔2009〕94号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且未继续享受的国有企业“双解”和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可按规定享受《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9〕11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353号)缴费补贴和费率优惠。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助)等优惠政策的人员,其补贴标准如下:

(一)符合渝财社〔2009〕94号规定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及缴费费率优惠,按渝财社〔2009〕94号计算。

(二)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渝府发〔2009〕115号规定计算。

(三)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及缴费费率优惠,按渝办发〔2009〕353号计算。

三、补贴期限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2011年内批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从2011年1月起享受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在2012年1月及以后申报批准享受的,从其申报受理之月起享受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2011年内批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及缴费费率优惠的,从2011年1月起享受至终止缴费之月;在2012年1月及以后申报批准享受的,从其申报受理之月起享受至终止缴费之月。

四、办理程序

(一)身份认定

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的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在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社会保障服务所)领取《重庆市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见附件),向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申报进行身份认定。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职工档

案》及《职工失业证》等原始资料,确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身份,并签章认可。其中,区县属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身份由区县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市属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身份由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认定;中央属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身份由中央行业在渝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无主管行业或主管部门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县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认定。

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身份认定台帐,并按月将出具身份认定的相关情况送当地社会保险局汇总备案。

(二)补贴申报

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的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进行身份认定后,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确认表》(一式4份);

2.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www.shanpow.com_15年下岗工人养老保险缴纳补贴。

3.申请人《重庆市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身份认定书》;

4.申请人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人《职工档案》原件;

6.申报时正享受低保待遇的,还应提供本人《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资格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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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障服务所对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的困难下岗分流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申报材料原件(《职工档案》除外)退还申请人,并整理汇总申报材料复印件和申请人《职工档案》原件,按月会同所在地就业服务管www.shanpow.com_15年下岗工人养老保险缴纳补贴。

理机构和街道(乡、镇)民政办公室(以下简称民政办公室)进行审核。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属于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和是否正在享受“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民政办公室负责审核申请人享受低保待遇情况,并分别依据审核确认结果,在《确认表》中签署意见。

2.对审核合格的,社会保障服务所按月将审核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送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对审核不合格的,社会保障服务所将除《职工档案》之外的申报资料退还申请人,并书面告知不合格原因,将《职工档案》交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3.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收到初审合格人员的申报资料后,根据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职工档案》,按规定审核其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我市实施个人缴费前的间断年限,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特殊工种岗位性质,应退休时间和应享受缴费补贴标准等,在《确认表》中签署意见后,送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审批,并在《确认表》中签署意见。

4.经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确认后,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将《确认表》留存1份,装入申请人《职工档案》1份(作为其达到法定退休时办理退休的依据),返还社会保障服务所2份(其中1份通过社会保障服务所返还本人);将《职工档案》交社会保障服务所退还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5.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凭审定合格的《确认表》,建立困难下岗分流人员数据库,在其完清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余部分在业务系统中按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实收”处理。

6.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及缴费费率优惠的享受,由本人凭《确认表》,于每年3、4、9、10月份到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申报手续。

若有不清楚的请电话咨询:

023-41402429(璧山县社保局政策咨询台)

023-41428906(璧山县社保局城保科)

附件:

1、 重庆市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确认表

附件:

www.shanpow.com_15年下岗工人养老保险缴纳补贴。

重庆市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

险缴费补贴确认表

【三】:2016年下岗失业新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今天学习啦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是:2016年下岗失业的相关新政策。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下岗事业工人新政策:

  职工下岗、停薪留职后,企业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在失业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养老保险个人 账户由社会保险机构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照常计息。再就业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其档案保存单位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后,予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社保问题:

  1、如果是在2010年12月31日后办理退休,不存在退扣。

  2、退休金是根据参保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当地上年度职工 社平工资来计算的。

  3、如果你原来所在的企业破产,有向你支付工龄补偿金,那么,从此往后的社保缴纳金额,则要由你自己承担缴纳。

  医保问题:下岗自谋职业人员从2003年9月起就能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自谋职业人员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第二个月起应办理 自谋职业人员参保登记手续。您如果是在2003年9月之前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文件规定应从2003年9月起缴纳。

  参保时请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或 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含本年度个人在流动窗口缴费证明)、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一张。另,根据有关规定:参保人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性55周岁,男性6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其中2005年1月1日后解除劳动关系的自谋职 业人员、从外统筹地区转入人员、非公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办理续保的自谋职业人员在市本级统筹区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0年)以上的,退休后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 险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应按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补足2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创办小企业的,可申请享受低息小额贷款,可以免除缴纳三年的所得税。

  2016年下岗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根据国家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满十五年以上的,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女职工55岁。其中原为国有或集体企业正式职工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50岁或55岁退休。

  国家现行相关政策规定,40、50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者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具体业务办理机构为市劳动就业局。

  新政策还规定只要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就可以购买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一部分钱,以后按年缴费至退休,缴满15年,以后就可以享受退休金。

  下岗职工享受养老保险的新政策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2015下岗职工提前退休相关消息

  下岗职工是指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没有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就业要求,尚未就业的人员。今天学习啦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消息是:2015年下岗职工提前退休最新相关消息。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国家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满十五年以上的,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女职工55岁。其中原为国有或集体企业正式职工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50岁或55岁退休。

  国家现行相关政策规定,40、50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者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具体业务办理机构为市劳动就业局。

  新政策还规定只要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就可以购买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一部分钱,以后按年缴费至退休,缴满15年,以后就可以享受退休金。
 

  下岗职工享受养老保险的新政策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下岗职工提前退休2015年最新消息:

  下岗人员提前退休只能是特殊工种和因病不能劳动人员,其他人员只能达到女50周岁、男60周岁才能退休。现在国家实行的是退休年龄和退休金双轨制,公务员可以,工人不行,下岗的也不行。

  国家关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要不断开拓新的就业领域,拓宽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和再就业渠道。抓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的机遇,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强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地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扩大就业。第三产业,特别是商业、饮食业、旅游业、家庭和社区居民服务业等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岗位的基本增长点,是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方向。把发展中小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作为促进再就业的重要途径。大力发展集体和个体、私营经济,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国家扶持和鼓励各类企业主动吸收安置下岗职工,扶持和鼓励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发展多种经营,多渠道分流本企业富余人员和安置下岗职工。

  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简化工商登记手续,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金融机构应给予贷款。

【五】:2015年补交个人养老保险新政策

  导语:国家出台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对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人员及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出明确规定,为各类人员补缴以前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政策依据。

  ■补缴范围:

  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整体未参保单位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尚未参保缴费的各类企业和职工。

  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应全员参保补缴。单位全员补缴后,由原单位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从全部补缴资金到账后的下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纳入统筹时原单位负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2007年底的实际发放额加2008年以后调待全省平均增加额核定(2008年全省人均月增加养老金143.5元,核定2007年原单位实际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时,应核实2007年1-12月实际发放额,取月平均数。下同)。

  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职工,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已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中断或虽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现自己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将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应补缴的时间按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进行补缴。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至以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前未缴费的时间,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进行补缴。

  原国有、集体企业中的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自实行个人缴费起一直未参保缴费,现企业已经灭失,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本人自愿,可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从2007年开始向前补缴或向后继续缴费。男缴至满60周岁、女缴至满55周岁,缴费不满15年的可缴费满15年以上,办理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手续。原在企业工作时间,符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劳动合同制职工补缴1993年1月前养老保险费,应按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进行补缴。一直是临时工,且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现企业已经灭失,不允许补缴。上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计算,从补缴完成的下月起计发,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前不补调、不补发。

  因终止劳动合同,按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结清有关保险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可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或重新缴费满15年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一次性结清待遇的缴费年限不再计算。现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也可按此办法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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