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金需要实缴吗


大洋洲 2019-09-19 23:07:59 大洋洲
[摘要]篇一:[注册资金需要实缴吗]公司注册资金实缴和认缴有什么区别?在公司成立的时候,所有股东愿意投入公司的钱(行话叫:认购的出资总额)加在一起就是注册资金。注册资金认缴,咱们打个比方,就是你先在公司章程上写上:我张三将在猴年马月投入公司100万现大洋,至于现在我想投入多少钱就投入钱,但是不需要真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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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注册资金需要实缴吗]公司注册资金实缴和认缴有什么区别?


在公司成立的时候,所有股东愿意投入公司的钱(行话叫:认购的出资总额)加在一起就是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认缴,咱们打个比方,就是你先在公司章程上写上:我张三将在猴年马月投入公司100万现大洋,至于现在我想投入多少钱就投入钱,但是不需要真金白银出够100万。工商局只看你章程上怎么写的,不管你实际投入多少钱,只要在猴年马月交齐100万就够了。
注册资金实缴,打个比方,就是你在公司章程上写上:我张三在2017年12月17日投入公司100万,那么马上就要兑现100万现大洋。你要不兑现的话,工商局不给你注册。以前注册公司的时候,工商局要求你必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否则不给你办理注册。
但是,注册资金认缴不等于不缴:
2015年上半年,北京某公司股东多次到北京市工商局昌平分局,要求把原148万元的注册资本变更为9万亿元,其主要资产是,2个实用新型专利。因为认缴资本过高,这事儿就引发了工商局的特别关注,经过调查,工商局认为他认缴出资的数额明显是不理性的,因为世界首富比尔·盖茨的资本也才792亿美元,折合人民币远远低于9万亿。所以后来工商局就拒绝了股东的申请,然后这事儿就闹到了法庭上,法庭最终驳回了股东的非理性出资申请。
这件事儿告诉我们第一个道理:
认缴出资不等于任性缴纳出资。注册资本是公司所有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股东认缴出资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公司的一个负债。认缴多少,就相当于欠公司多少钱。
举个栗子:
申请注册资本变更为9万亿,实际上就是,在没有缴纳之前,股东们欠公司9万亿元。当公司与外人签合同、做交易的时候,产生债务,公司的钱不足以还清债务的时候,股东们就要拿出9万亿来还这个钱。这就是注册资本。你认缴的越高,等于你欠公司的钱就越多。
2015年5月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典型案件。注册资本为2000万的一个投资公司,实缴的出资400万。在注册资本认缴制政策出台后,公司增资到10个亿。后来,公司签订了近8000万元的合同,当债务马上到期无法偿还的时候,公司突然减资到400万元,并更换了股东。以为,这样做就能钻个制度漏洞。结果怎样呢?
在第一笔2000万元的债权无法收回后,债权人一气之下就将投资公司连同新、老股东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5年5月25日下午,普陀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投资公司应该支付2000万元;投资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新老股东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履行出资义务,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这个事儿,告诉我们第二个道理:
注册资本认缴不等于不缴。出来混的,早晚是要还的。
其实,注册资本写高了,都是泪。除了上面说到的,等于股东欠一屁股债之外,你还需要考虑:
新的合伙人出资压力问题。项目搞大了,需要新的合伙人进来。可是新人进来之后,你要在工商局登记注册。这时候,工商局不论三七二十一,先要求你在章程上注明,这个新的合伙人认缴多少元出资。如果你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个亿,新的合伙人分到10%的股权,那对应着,他就要拿出1000万来填窟窿,这可不是一般人能搞定的数字呀。不要因为这个问题,阻挡了新的合伙人进入。
员工股权激励的出资问题。假如公司注册资本1个亿,公司发给员工3%的股权,对应着出资就是300万。哪个员工愿意一下子拿出这么多钱,跟着你干?当然了,你可以说,做股权激励的时候,员工不掏钱,我白送。那这300万,老板就要拿出来,你可想清楚了。
股权融资的问题。你好不容易“忽悠”了2个投资人给你投资500万,人家来了一看,你认缴1个亿,500万塞进去,占股比例小的可怜。再仔细一看,你认缴了1个亿,实际上只出资了1毛钱,创业才开始,合伙人就欠下这么多的债务,咋整?(关于投资人是以股权转让方式进来,还是以增资扩股方式进来,“名庭·股权内参”的后期内容会有详细介绍。大家可以在喜马拉雅上搜索“名庭”或者“股权内参”点击左上角订阅按钮,订阅本专栏,创业你需要的股权知识,都在这里)
上市时候的实缴问题。你吭吭哧哧终于把公司搞向资本市场,这时候券商告诉你,1个亿的出资需要到位,否则监管部门不给你放行,你咋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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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注册资金需要实缴吗]关于注册资金认缴和实缴的十大常见问题


问题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是不是就不用实缴了? 认缴不等于不缴,而是出资人应当自己按照章程的约定缴付出资,只是实缴情况不再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认缴制并没有免除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义务,股东(发起人)应按照记载于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如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公司和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导致破产清算,股东(发起人)即使未缴足出资,也必须根据其认缴的出资数额承担责任。因此,请投资者自觉履行出资责任,约定合理的出资期限,并践诺守信。
问题二、认缴是随便写注册资本数额么? 以北京市为例,公司认缴的出资额及出资期限将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向社会公示,超出自身实力盲目认缴巨额资本,超过合理期限随意约定过长的出资时间,不仅加大了股东责任,而且也影响公司的公信度和竞争力。因此,请股东在认缴出资时充分考虑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资能力,理性确定认缴金额及出资时间,以避免承担与自身实力不符的责任风险。
问题三、不用实缴了,注册资本还有什么用啊? 注册资本是股东认缴出资额之和,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问题四、一块钱能办公司么?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对注册资本限额、缴付时间没有具体规定,由公司自主决定。但并不是开办公司就没有条件了,办公司还是要有场地和人员,维持公司的基本运营也需要必要的资本,所以完全不花钱办公司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如果公司注册资本数额很小,交易对象会对公司信用产生疑问,不利于公司开展经营活动。请投资人理性确定注册资本。
问题五、出资期限应该是多久啊? 法律没有限制性规定,股东可将实际缴付出资的时间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向社会公示。
问题六、公司办理增资需要验资报告么? 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问题七、注册资本是800万元,现在实缴资本500万元,要去工商局办理什么手续,营业执照上面是不是要注明实收资本? 今年3月1日起实施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登记制度改革,公司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由股东自行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同时公司登记后要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自行向社会公示上述信息。因此,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新版营业执照上不再有公司实收资本一项。如果您公司是在今年3月1日前登记且是采取分期缴资的方式登记注册的,可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换并领取新版营业执照,同时登陆我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及时更新公示股东出资的实际情况。
 
问题八、新成立的公司怎么交注册资本? 按照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股东认缴制,公司股东应自行约定各股东认缴出资的时间、方式及数额,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应将前述股东出资的情况在网上进行公示。
问题九、取消验资环节后,股东是否还需要对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负责 验资程序虽被取消但并非否定资本真实性的法律要求,而只是改变资本真实的实现方式,将控制和保障的法律关口后移。取消验资后,资本的真实性一方面决定于行为人的诚信意识、主体自治和社会监督;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对资本真实的监管也不会缺位,监管重心调整到资本注入后的抽查核验和动态监控上,放在对资本虚假行为的失信管理和惩戒追究上。
问题十、注册资金实缴的好处以及必要性有哪些? 1、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方向,但包括银行(行情专区)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行情专区)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在内的27个行业,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2、办理相关的行业资质,部分行业资质对于注册资本要求必须是实缴,比如单位申请工作居住证资格等。
3、实缴注册资金可以体现公司的实力规模和正规性。
来源:网络

篇三:[注册资金需要实缴吗]注册资金由实缴与认缴之间的误区


       随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公司法》修正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我国一直以来实行的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成为历史,公司监管进入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新时代。在认缴登记制下,法律不再强制规定公司股东实缴注册资本的时间和比例,取消了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同时实缴注册资本不再作为公司在工商部门的登记事项。       本次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是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监管制度继2005年《公司法》修订之后的又一次划时代改革。在认缴登记制下,公司设立的门槛进一步降低,公司设立和运营过程中股东自主协商和约定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监管部门将更多的监管权力让渡给市场主体以及社会大众。但是,在解读认缴登记制的同时,我们不仅要关注门槛的降低,也要正确认识新制度背景下的法律要求和规范,避免对制度和法律错误解读。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非认缴注册资本制      在认缴登记制实施之后,笔者注意到很多报道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与认缴注册资本制混为一谈,这是对新制度的错误理解。       我国目前实行的认缴登记制是相对于原来实行的实缴登记制而言的,两者最大的差别在于实缴注册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法律对于股东实缴注册资本的时间和比例不再进行强制性要求,而是留给股东自行约定。但在这两种登记制度之下,股东均应在公司成立时认缴公司全部的注册资本,并且应当根据章程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注册资本。       鉴于此,认缴登记制既不是严格的法定注册资本制或实缴注册资本制(因为在认缴登记制下,股东不必在公司成立时缴足注册资本),也不同于英美国家采纳的授权注册资本制或认缴注册资本制(因为在认缴登记制下,股东必须在公司成立时即认足注册资本,如要增加注册资本,必须由公司最高权力机构通过决议并履行相关的审批登记手续)。        但是,根据认缴登记制的规定,注册资本在公司成立时即应确定,股东缴纳注册资本后不得抽回,并且注册资本的增加应当履行相关的内部和外部审批手续,符合法定注册资本制的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的三大原则。因此,严格来讲,认缴登记制和实缴登记制都可以算作是宽松的法定注册资本制,只是认缴登记制属于更为宽松的法定注册资本制。不能因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表述以及法律不再强制规定实缴注册资本的期限和比例就将认缴登记制简单界定为或等同于授权注册资本制或认缴注册资本制。       认缴不等于不缴       在认缴登记制下,认缴并不等于可以不缴。首先,认缴登记制的特点之一在于法律不再强制规定注册资本的实缴时间和比例,但这绝非意味着法律不要求股东实缴注册资本。改革的核心在于将注册资本实缴的时间和金额交给股东自行约定,股东应将该约定载入公司章程,并根据公司章程约定的缴纳时间和金额按时、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公司注册资本,否则其应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作为我国《公司法》一以贯之的原则,无论在原来的实缴登记制下还是在现行的认缴登记制下,股东均应以其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无论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已经缴足或者已经缴足多少。这一方面是对股东的保护,但另一方面也是对股东承担责任的要求。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缴足其尚未缴足的认缴注册资本以清偿公司债务。       再次,在认缴登记制下,一些小微公司特别是自然人股东设立的公司应当特别注意,虽然法律允许股东通过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较长的注册资本缴纳期限来延长注册资本实缴的时间。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公司运营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如租赁办公场地、购买办公设备、聘请员工等),客观上要求股东在公司成立初期必须投入一定的...
       随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公司法》修正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我国一直以来实行的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成为历史,公司监管进入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新时代。在认缴登记制下,法律不再强制规定公司股东实缴注册资本的时间和比例,取消了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同时实缴注册资本不再作为公司在工商部门的登记事项。       本次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是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监管制度继2005年《公司法》修订之后的又一次划时代改革。在认缴登记制下,公司设立的门槛进一步降低,公司设立和运营过程中股东自主协商和约定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监管部门将更多的监管权力让渡给市场主体以及社会大众。但是,在解读认缴登记制的同时,我们不仅要关注门槛的降低,也要正确认识新制度背景下的法律要求和规范,避免对制度和法律错误解读。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非认缴注册资本制      在认缴登记制实施之后,笔者注意到很多报道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与认缴注册资本制混为一谈,这是对新制度的错误理解。       我国目前实行的认缴登记制是相对于原来实行的实缴登记制而言的,两者最大的差别在于实缴注册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法律对于股东实缴注册资本的时间和比例不再进行强制性要求,而是留给股东自行约定。但在这两种登记制度之下,股东均应在公司成立时认缴公司全部的注册资本,并且应当根据章程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注册资本。       鉴于此,认缴登记制既不是严格的法定注册资本制或实缴注册资本制(因为在认缴登记制下,股东不必在公司成立时缴足注册资本),也不同于英美国家采纳的授权注册资本制或认缴注册资本制(因为在认缴登记制下,股东必须在公司成立时即认足注册资本,如要增加注册资本,必须由公司最高权力机构通过决议并履行相关的审批登记手续)。        但是,根据认缴登记制的规定,注册资本在公司成立时即应确定,股东缴纳注册资本后不得抽回,并且注册资本的增加应当履行相关的内部和外部审批手续,符合法定注册资本制的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的三大原则。因此,严格来讲,认缴登记制和实缴登记制都可以算作是宽松的法定注册资本制,只是认缴登记制属于更为宽松的法定注册资本制。不能因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表述以及法律不再强制规定实缴注册资本的期限和比例就将认缴登记制简单界定为或等同于授权注册资本制或认缴注册资本制。       认缴不等于不缴       在认缴登记制下,认缴并不等于可以不缴。首先,认缴登记制的特点之一在于法律不再强制规定注册资本的实缴时间和比例,但这绝非意味着法律不要求股东实缴注册资本。改革的核心在于将注册资本实缴的时间和金额交给股东自行约定,股东应将该约定载入公司章程,并根据公司章程约定的缴纳时间和金额按时、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公司注册资本,否则其应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作为我国《公司法》一以贯之的原则,无论在原来的实缴登记制下还是在现行的认缴登记制下,股东均应以其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无论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已经缴足或者已经缴足多少。这一方面是对股东的保护,但另一方面也是对股东承担责任的要求。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缴足其尚未缴足的认缴注册资本以清偿公司债务。       再次,在认缴登记制下,一些小微公司特别是自然人股东设立的公司应当特别注意,虽然法律允许股东通过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较长的注册资本缴纳期限来延长注册资本实缴的时间。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公司运营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如租赁办公场地、购买办公设备、聘请员工等),客观上要求股东在公司成立初期必须投入一定的资金。如果股东不以实缴注册资本的形式向公司投入资金,而是以其自有资金直接投入公司,很有可能构成股东与公司的财产混同,并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形下引发“揭开公司面纱”,使得股东不再受到“有限责任”(即以其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保护,而被要求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等于注册资本越低越好       在我国注册资本制度改革之后,笔者注意到很多报道都提到在我国成立“一元公司”成为现实。“一元公司”广义上是指注册资本很低(甚至只有一元)的公司。从法律规定上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一般公司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除外),注册“一元公司”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了公司注册的门槛,有利于市场主体创业,但是并不意味着股东在公司成立时约定的注册资本金额越低越好。       如果公司要实际运营,必定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这客观上要求公司有一定的注册资本。一方面,如果股东以其自有资金直接用于公司运营,在一定情形下可能导致“揭开公司面纱”,这对股东极为不利;另一方面,在认缴登记制下,增加注册资本需要履行相应的公司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登记手续,如果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很低,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会面临需要增加注册资本的问题,徒增审批成本和烦琐的审批程序。       此外,虽然法律对于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没有强制性的要求,但是公司是要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在商业操作中,交易对方必定会将公司注册资本金额以及股东的实缴情况作为衡量公司财力和规模的一个非常基础和重要的标准。如果公司的注册资本很低,交易对方或者债权人很难对公司产生信任,不利于公司的正常业务运营。      鉴于此,建议股东在成立公司时,应当综合考虑股东的财力状况和融资能力以及公司的运营规模和需求等因素,确定符合公司业务规模和能力的注册资本金额,并按照章程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注册资本。       监管与自由的协调、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的平衡,是政策进步、法治发展以及政府职能完善始终应当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制度变革是对社会现实的回应,同时也要经受社会现实和发展的检验,期待市场发展对我国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积极反馈。      文章来源于:http://www.by7188.com/news_2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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