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16代款新政策


广西 2009-09-19 13:18:43 广西
[摘要]广西2016代款新政策(共5篇)广西小额贷款公司名录2016版 retype zoom 1b1fd367284ac850ac02429a?pn=1&x=0&y=0&raww=1066&rawh=416&o=jpg_6_0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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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西小额贷款公司名录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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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六章 管理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www.shanpow.com_广西2016代款新政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行诚信计划生育长效机制,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人口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控制人口数量、改善人口结构、增进生殖健康、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加大经费投入、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口综合治理措施,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与人口发展有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并逐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总体水平,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及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人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作责任制,确保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并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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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将计划生育列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村(居)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奖励、扶持内容。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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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普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科学知识,建立健全婚前医学检查、孕前检查、孕产期保健等出生缺陷干预服务体系,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提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医学建议;对已怀孕的,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在领取再生育证的同时,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第十八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当坚持避孕为主,并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孕情、环情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所需经费,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和虽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但不符合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以及前款第(五)项规定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

部门从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的经营监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属的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品、用具免费发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因计划生育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复通手术。施行手术所需的经费,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途径支付。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生的医疗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计划生育科研单位以及承担计划生育科研和技术服务工作的有关单位,开展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推广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的家庭,继续享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第二十六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提高一个档次;已达到最高档次的,按最高档次标准的百分之十予以提高。

第二十七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休假;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不予扣减。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第二十九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第三十条 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园、入学、升学、就医、就业等方面,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优先照顾。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规定增发退休金,增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五;

(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金的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未享受前款奖励的城镇居民,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www.shanpow.com_广西2016代款新政策。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担。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代缴或者给予部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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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符合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继续享受。

第三十四条 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获得国家颁发《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六章 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向有关单位收集与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走访、询问知情人;

(四)责令当事人改正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时,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认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作亲子鉴定: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

(二)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www.shanpow.com_广西2016代款新政策。

经鉴定,属于违法生育的,鉴定费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注销已领取的证书,已发放的奖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不予收回。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

(二)以收养等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三】:2016年广西农村户口新政策

  2016年广西农村户口新政策,农村户口有什么好处吗?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相关资料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2016年广西农村户口新政策

  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下面我们就关于农村户口的政策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希望大家多多关注。

  南宁市政府日前正式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方式,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统称居民户口。此外,还将进一步放宽外地农村居民、各类人才落户条件,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颁布实施《南宁市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后,南宁市政府副秘书长黄展邦介绍,此次改革最大的突破点是打破传统的“二元制”户籍管理制度,在南宁本市(含六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取消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区分城乡户口的登记方式,居民户口簿及常住人口登记表的“户别”栏不再加注“农业户口”或者“非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者“集体户”。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户口为常住户口。

  与此同时,此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在保持南宁市现行的户籍准入条件不变的条件下,进一步放宽南宁市的落户条件,降低入户门槛,简化户口迁移手续,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为鼓励各类人才落户,南宁还规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南宁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均可落户;特殊人才、特殊技能人员可落户;在南宁市投资兴办实业的投资者、业主及其聘用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在南宁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落户;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南宁投资兴办实业达到一定规模的,可参照相关规定为其国内亲属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了解到,南宁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农业、人口计生等部门也将结合此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剥离附加在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上的一些社会功能,制订新的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运行模式,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2016年广西农村户口新政策相关资料,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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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16广西创业扶持政策介绍

  广西壮族自治区,是中国五大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简称桂,地处中国南方,首府南宁。下面是2016广西创业扶持政策介绍,希望大家喜欢。

  广西创业扶持政:各项补贴补助政策向创业者袭来

  免房租、宽带接入费,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招用高校毕业生可获贷款贴息……入驻孵化基地的企业可以享受全方位的补助。

  根据《通知》规定,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自授牌之日起,即可享受上年度房租和宽带接入费补助;授牌后运营满一年可再申报,享受期限最长为两年。房租和宽带接入费补助标准按每个基地每年实际缴纳的房租和宽带接入(租用)费的70%给予补助。属自有房产创办的基地,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合理确定其房租补贴。房租和宽带接入费补助最高不得超过每个基地每年55万元。

  同时,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的入孵企业可以同等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及吸纳就业困难群体一次性补助。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正常纳税经营满1年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2000元/户的一次性补贴。孵化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15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吸纳就业援助对象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并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孵化企业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入驻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每新招用1名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企业为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含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同一企业招用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社会保险补贴。

  入驻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含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每新招用1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10万元的银行贷款额度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1年的财政贴息,财政贴息贷款额度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财政贴息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

  入孵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已享受财政贴息的,不再重复申请本通知所称贴息;其他的银行贷款,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贴息。

  入驻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有啥条件

  广西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创建的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认定授牌:

  1.场地不少于500平方米,工位不少于100个,环境安全舒适,能提供免费宽带网络、电脑和公共软件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

  2.引进1个以上天使投资机构或其他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合作;

  3.配备专业化的运营团队和导师团队;

  4.每年新入驻孵化的创业团队或项目不少于10个,孵化成功并在当地新注册企业不少于5家;

  5.每年内举办项目路演、创业沙龙、创业讲座或论坛等活动不少于10次;

  6.入驻创业团队、创客抽样满意率90%以上,且申报上年内无投诉或投诉经查实无不良影响的。

  入孵企业如何申办补助和补贴?《通知》规定,补助和补贴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或银行季度结息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基地补助由基地直接申报,入孵企业补贴由企业将申报材料交至创业孵化基地,经基地初审盖章后统一报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和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划拨至基地运营方账户或者企业账户。

  广西创业扶持政:广西首个众创示范基地12月开业

  目前,广西正在加紧建设首个众创示范基地——爱迪实验室广西众创中心,将于12月1日正式开业。该中心由广西人社厅与腾讯上海创业基地运营团队携手创办运营,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的广西人才大厦内。建成后可提供超过4000平方米的创客平台和近300个创业工位。

  据广西人才服务办公室主任覃勇军介绍,爱迪实验室广西众创中心将优先扶持文化创意、健康养生、微电商以及“一带一路”相关产业领域的创新创业项目,力争三年内形成“孵化+投资+产业资源”的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深度孵化企业不低于100家,直接投资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实现企业新三板上市。

  广西众创示范基地按照“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原则,由广西人社厅主要负责提供政府层面的公共服务,以及场地支持、创业培训、社保服务、网络支持、人力资源、法律架构、财务管理、工商税务等;腾讯上海创业基地运营团队主要负责基地运营、项目筛选、导师指导、风险投资、团队管理、用户体验、活动宣传、公关/市场以及商业模式构建等。

  关于创业,你还需要了解这些

  了解了创业扶持政策,跃跃欲试的创业者们还需要作什么准备?记者咨询了创业导师林国先。林国先是爱迪实验室合伙人,上海创业加速人才公寓有限公司合伙人,具有十余年基层、政府、国企工作经历,长期关注互联网创业生态,有丰富的策划和市场实践经验。

  据林国先介绍,目前他所接触的广西创业者中,20-30岁的年轻人是主要的创业群体,包括在校或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此外还有一些谋求转型的企业主或金主。

  他认为,年轻人普遍充满活力,但是基于当地创业成本过高的原因(就业机会相对少,就业收入/生活成本比值较小),广西的年轻人相对比较保守,不顾后果“裸创”的人还是少数。当前广西创业环境相对较差,融资难度高,产品的市场转化率低,创业团队结构不完善,尤其缺技术型合伙人。这些成为广西人才市场与爱迪实验室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合作共建广西首个众创示范基地的主要原因。

  林国先建议,创业者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氛围中应该充分利用自治区政府释放的政策红利,在自己感兴趣的行业,寻找趣味相投的合伙人,发掘适当的市场切入点,利用好创业投资运营团队的渠道资源优势,最终实现发展壮大。

【五】:2016公积金贷款新规定是什么

  公积金,一般指公司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那么2106年公积金贷款有哪些新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分享了2016公积金贷款新规定,希望帮助到你。

  2016年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一、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年限

  1.提高额度计算系数。贷款额度计算系数由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30%提高至50%。

  2.贷款提取综合计算。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与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在申请贷款之前一次性办理。

  3.延长贷款年限。贷款年限延长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二.省内异地贷款

  职工及配偶一方工作地或户籍地在东营,在省内其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东营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可在我市申请贷款。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省内其他城市工作的,在工作地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在我市申请贷款。省内异地贷款担保按异地贷款政策执行。

  三.商转公业务

  1.贷款条件

  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或工作地购买自住住房时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未结清,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将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商转公)。商转公申请人必须为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产权共有人。

  2.申请资料

  除现行贷款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

  ①.商业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②.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

  3.贷款额度

  商转公可贷额度按现行规定计算,并不得超过拟归还的商业住房贷款本金。

  4.其他规定

  ①.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须在30日内办结提前还款手续,逾期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

  ②.公积金中心收到商业住房贷款提前还款证明后,将贷款审批资料转交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③.选择房产抵押担保方式,抵押物需评估的,按规定评估。商转公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申请人承担。

  ④.东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率超过85%时,停止商转公的办理。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

  1.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以下称职工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2.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仍为40%。

  3.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2016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放宽购房提取条件

  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2.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 1 年内,贷款办理之前,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二.调整还贷及担保人提取条件

  1.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年限延长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5年后,为保障贷款资金安全,借款人到法定退休年龄贷款未结清的,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必须保留一年的缴存额,贷款结清前,不得销户提取。

  2.担保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提取条件的,担保人在留存一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基础上,可在购买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支付房租、支付物业费及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016公积金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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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16代款新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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