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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官自主择业退役金的计算方法
军官自主择业退役金的计算方法
2010-4-16 9:01:00 来源: 军队政策与法规网 跟帖已关闭
一、转业干部自主择业退役金发放规定有哪些?
(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退休金包括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助。其中,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
(2)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3)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
(4)自主择业的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分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5)按退休金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不得超过100%的发放比例。
(6)本规定自2001年1月19日执行。
二、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补助费和退役金标准是多少?
(1) 对象:自主择业的团职(含处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和军龄满20年的营职(含科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
(2) 补助费的标准:军龄15周年以内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从第16周年起,年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3) 退役金的标准:军龄20年以下的,按转业时安置地同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助的80%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1年,增发1%;荣立一等功或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的提高15%,荣立二等功的提高10%,荣立三等功的提高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在边远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满20年以上的,提高15%;满15年以上的,提高10%;10年以上的,提高5%,符合其中的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三、转业费是由哪些费用组成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转业费是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经批准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而发给个人的各种费用的统称。转业费包括转业安家补助费和转业生活补助费。
(1)转业安家补助费。师职(专业技术6级)以下干部、士官,干部军龄在14周年(士官10周年)以内的,发给4个月工资;干部从第15年起(士官从第11年起),服现役每满1年再增发0.5个月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
(2)转业生活补助费。师职(专业技术6级)干部、士官,连续军龄在8-9周年的,发给3个月工资;9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1个月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
四、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计发基数及退役金计算公式?
1、[2001]国转联8号文件出台后,有关退役金方面的具体政策,目前国家出台了国转联[2001] 9号文件。关于军龄增加的比例,地区津贴(含边远,艰苦,驻西藏特殊,地区生活津贴)具体标准和计发比例。
2、退役金计发公式: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80%+增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
五、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军龄增发比例问题
计算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统一截至到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按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必须满周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六、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延时发放问题
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是由国家转移支付的,与当地政府及经济状况没有关系。
2、每年出现一到两次不能按时发放退役金,主要是在每年一月份,主要因为军转干部转业地方由地方接供,部队工资转为退役金。转业干部不能及时将报到手续交来所至。
【二】:2013军转:西藏“三突出” 提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能力
军转干考试
2013军转:西藏“三突出” 提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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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2012年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培训班在拉萨开班。培训班由区党委组织部和区人社厅联合举办,培训分四批进行,共有700余名自主择业干部参加。
据介绍,此次培训特邀西藏大学专家教授作专题授课,在培训内容设置上做到“三个突出”:
一是突出基础性。坚持把经济法、合同法等基本理论作为学习重点;
二是突出实用性。针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业的实际需要开设课程;
三是突出全面性。设置了党的十八大精神、西藏区情及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人力资源管理等课程,既着眼于当前工作需要,又注重全面提高军转干部的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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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5年西藏拉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工作
导语:根据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集中开展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调整、2015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拉萨市人社局领导高度重视,指派负责军转工作的人员于2015年6月15日至7月11日集中开展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调整、2015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审查工作。
根据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今年拟安置到拉萨市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共有415人。其中:副处级1人,副师职4人,正团职62人,副团职80人,正营职92人,副营职39人,技术五级2人,技术六级3人,技术七级12人,技术八级43 人,技术九级68人,技术十级7人,技术十一级2人。
经审查,拟安置到拉萨的415人中,回配偶户口所在地安置312人,回子女户口所在地安置29人,回父母及配偶父母所在地安置4人,双军人单转安置36人,回入伍地安置11人,回原籍安置1人,未婚(离异)回部队驻地安置22人。除7人安置理由有问题外,其余人员均符合安置条件。
为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调整、2015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审查工作,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下:
第一阶段:开展退役金调整工作(2015年6月15日至6月21日),根据《关于调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基本退役金和生活补贴及地区生活津贴实施范围的通知》(国转联〔2015〕号)及《关于做好自主择业管理服务工作平台建设有关前期工作的通知》精神,对我市3354名自主择业干部补发116391460.75元及2014以来去世4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补发退役金及抚恤金丧葬费共270603.51元,并补充完善我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信息系统数据。
第二阶段:开展退役金调整工作(2015年6月22日至7月11日),由于安置我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人员多,占到全区安置总人数的50%,因此本次各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在档案审查中,一看档案材料是否齐全;二看档案材料填写是否规范,手续是否齐全;三看档案材料是否存在涂改造假、装错材料、缺少重要材料等;四重点看与工资有关的内容。对涉及安置去向,采取查阅户籍原件与到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相结合的方式及核查房产证等措施进行逐一核查,并对关键材料做好登记,进行再次复审。退役金核算中,认真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对每一名军转干部的简历、奖惩、职级、军龄、艰边时间、在藏时间等信息准确无误的输入到安置数据库管理系统, “绝不让转业干部本人少领一分钱、绝不使国家多花一分钱”的原则,对转业干部个人信息数据库建立做到详细、准确、全面。经过20多天的紧张投入,工作人员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为下步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报道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并将相关材料及数据已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工作处。
【四】:2015自主择业部队军官涨工资相关问答
一、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补助费和退役金标准是多少?
(1) 对象:自主择业的团职(含处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和军龄满20年的营职(含科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
(2) 补助费的标准:军龄15周年以内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从第16周年起,年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3) 退役金的标准:军龄20年以下的,按转业时安置地同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助的80%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1年,增发1%;荣立一等功或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的提高15%,荣立二等功的提高10%,荣立三等功的提高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在边远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满20年以上的,提高15%;满15年以上的,提高10%;10年以上的,提高 5%,符合其中的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转业干部自主择业退役金发放规定有哪些?
(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退休金包括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助。其中,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
(2)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3)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
(4)自主择业的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分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5)按退休金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不得超过100%的发放比例。
(6)本规定自2001年1月19日执行。
三、转业费是由哪些费用组成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转业费是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经批准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而发给个人的各种费用的统称。转业费包括转业安家补助费和转业生活补助费。
(1)转业安家补助费。师职(专业技术6级)以下干部、士官,干部军龄在14周年(士官10周年)以内的,发给4个月工资;干部从第15年起(士官从第11年起),服现役每满1年再增发0.5个月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
(2)转业生活补助费。师职(专业技术6级)干部、士官,连续军龄在8-9周年的,发给3个月工资;9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1个月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
四、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计发基数及退役金计算公式?
1、[2001]国转联8号文件出台后,有关退役金方面的具体政策,目前国家出台了国转联[2001] 9号文件。关于军龄增加的比例,地区津贴(含边远,艰苦,驻西藏特殊,地区生活津贴)具体标准和计发比例。
2、退役金计发公式: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80%+增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
五、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军龄增发比例问题
计算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统一截至到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按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必须满周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六、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延时发放问题
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是由国家转移支付的,与当地政府及经济状况没有关系。
2、每年出现一到两次不能按时发放退役金,主要是在每年一月份,主要因为军转干部转业地方由地方接供,部队工资转为退役金。转业干部不能及时将报到手续交来所至
七、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历年增资”问题
历年增资不属于“基本工资”和“津(补)贴”项目,它是“当年增资”与“历年增资累计”之和;
“年增资及标准”是国家规定的调资政策和标准,与基本工资和各项津(补)贴没有关系。年增资的计算,按每个择业干部的原职务级别所对应的标准,乘以各人的退役金比例,便是每位自主择业干部的年增资金额。
八、公务员、军队现役干部增发工资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是不是也同时增发?www.shanpow.com_西藏自主择业。
《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上述规定中没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增加退役金与地方公务员和军队现役干部增加工资一定同步的含义。因此,只有在国家有关部门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作出调整的决定后,才能实施调整增发的工作。
九、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每年调整退役金的时间问题
1、根据〔2001〕国转联8号规定,“退役金标准的调整,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总政治部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2、具体调资时间要等国务院军转办下发通知,同时也要财政部将“退役金系统”升级后,我办才能调资并报省级财政。无论什么时间调资,都从当年的1月1日开始补发。
【五】:2015部队改革转业政策
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军官和城镇户口的士兵退出现役,分配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参加工作或参加生产。
军转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军转安置工作十分重要,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国防军队建设。进入新的一年,我国军人专业政策会改革吗?2015年我国军官转业新政策是怎样的呢?武警之家整理了相关内容供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
一、国家的态度
要尊重要重视,军队转业干部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建设的重要力量。为国家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二、安置方式
1、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2、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三、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四、 安置地点
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已随军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2、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4、夫妇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五、安置政策
1、担任师级职务的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且军龄不满20年的,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2、担任团级职务的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3、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4、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5、国家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六、转业考试
1、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
2、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3、到事业单位的,给予3年适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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