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退伍军人安置最新


新疆 2018-12-23 20:26:51 新疆
[摘要]民政部关于退伍军人安置最新(共5篇)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士兵退役移交安置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士兵退役移交安置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新疆生产

【www.shanpow.com--新疆】

【一】: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士兵退役移交安置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士兵退役移交安置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财务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司令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后、总装司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国防科学技术大学训练部,武警部队司令部: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公布施行以来,军地各级依据相关法规,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建立完善工作机制,较好地保障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有序推进。但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军地各有关部门也反映了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及时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岗位落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 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要求,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科学合理拟订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下达,保障有岗可安;着眼公开公正公平,制定、公布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具体办法,体现对服役时间长、贡献大退役士兵的优待,确保凡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都能得到妥善安置。

二、关于退役士兵复工、复职、复学。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享受安置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同等待遇,地方安置部门不再出具安排工作介绍信。在校大学生退役后复学的,由征集地人民政府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三、关于地方人民政府在当地驻军中定向招录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待遇。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地方人民政府在当地驻军中定向招录的退役士兵,因其是竞争上岗,其安置方式视同自主就业,退役时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其中,退役士兵档案由部队转递(送达)原征集地安置部门、且本人在规定时限内报到的,享受原征集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相关待遇;退役士兵档案未转递(送达)原征集地的,自主就业的相关待遇由招录地人民政府确定,不再享受原征集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相关待遇。

四、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后,是否退回已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通过竞争机制实现就业,不需要退回已经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

五、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医疗保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退役士兵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如地方没有建立个人医疗保险账户,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在士兵退役时由部队发给本人。士兵退役回到地方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办理。

六、关于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的退役接收安置。2009年,经中央军委批准建立了士官有条件全程退役制度,规定士官在本级服役期内,因编制限制、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役的,每年都可以安排退出现役。部队对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应严格把关,列入年度退役计划,统一下达退役命令。地方安置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接收,落实与其实际服役年限、立功受奖等情形相对应的待遇。

七、关于随时安排退出现役的情形和安置待遇。士兵因留用察看期满后拒不改正错误的,受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军籍服刑期满或者被处劳动教养(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前)期满后不适宜留队服现役的,图谋行凶、自杀或者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随时安排退出现役。对于此类人员,部队要严格掌握条件,书面告知地方安置部门;安置部门要及时接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士兵被开除军籍或除名的,离队时不予办理退役手续,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不享受退役士兵相关待遇。

八、关于退役士兵档案的移交与审查。士兵退役时,部队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认真整理士兵档案,做到要素齐全、清晰完整、真实准确。地方安置部门在审核档案时,应将《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1990年3月以前入伍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士兵登记表》和士官退役时本级《士官选取注册表》、《士兵退出现役登记表》或者由总参谋部军务部统一制发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确定退役士兵身份的必要材料。对于退役士兵档案中缺少服役期间其他材料的,地方安置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队单位的联系沟通(不宜直接将退役士兵档案退回相关部队单位),相关部队单位应按照规定补齐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立功受奖、伤残评定、易地安置等与安置待遇相关材料的审定,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www.shanpow.com_民政部关于退伍军人安置最新。

九、关于易地安置退役士兵有关证明材料的提供。申请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本人或相关关系人居民身份证可以提供复印件(本人签名承诺确保真实),居民户口簿一般为原件(是集体户口的,其复印件需加盖户口专用章)。地方安置部门审核时需要查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原件的,可以要求安置对象提供有关原件。审核发现弄虚作假的,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不批准易地安置申请,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队单位。相关部队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对造假者作出处理后按实际情况移交。

十、关于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的计算。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士兵在服役期间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的(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前),服刑和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服现役年限。

十一、关于“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界定与出证要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是指士兵在服役期间,因父母等家庭主要成员伤亡病残而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本人成为家庭的唯一劳动力,非其回去不能维持家庭正常生活。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士兵申请提前退出现役的,由地方县(含)以上安置部门认真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出具证明;士兵本人应向部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关于“因战致残”情形的确认。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因战致残的情形包括: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的;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折磨致残的;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致残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

十三、关于“战时三等功”的认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上述情况下荣立的三等功,按“战时三等功”认定。

十四、关于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役后能否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以前)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其服现役虽不满12年但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后退出现役,可以选择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退出现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

十五、关于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能否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且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如无其他符合安排工作条件情形,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十六、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已批准退休的初级士官的移交安置。2011年11月1日前已经批准作退休安置的初级士官,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继续移交地方安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不再批准初级士官作退休安置。

民政部

www.shanpow.com_民政部关于退伍军人安置最新。

财政部www.shanpow.com_民政部关于退伍军人安置最新。

总参谋部

2014年6月23日

来源:

【二】:2014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新政策

2014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新政策 其实,我们都应该知道,很多军人年轻时为祖国为人民奉献了青春和热血,等到年纪大了理应好好安享晚年。那么退伍军人的晚年生活谁来保障呢?对此,国家颁布实施了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来为其提供保障。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以供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作为生活来源由失去劳动收入者定期领取。根据国家既定政策,退伍军人可享受一定数量的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四部分养老金,而且其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 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的统一标准发给。 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复员退伍军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www.shanpow.com_民政部关于退伍军人安置最新。

在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此外,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还享有优待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

退伍军人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

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

退伍军人购买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有相关政策规定,并非与其他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一样。在退伍军人养老保险工作中有以下五大具体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一是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连续工龄计算问题。

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印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民安字

[1988]1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01]188号)关于“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期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待分配时间,是指《安置条例》规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今后,凡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待分配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待分配时间延长的,经当地安置部门出具证明,其待分配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对因本人原因导致待分配期限延长的,其延长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是离退休人员变更相关信息后其待遇问题。

属历史遗留原因,离退休人员要求变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出生年龄及身份等信息的,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确认。确认后原养老待遇不变,从次月起按新确认的年限、年龄等享受相关待遇,过去的不予补发。

三是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够15年的问题。

依据《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自治区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试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98号)规定,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月领取养老金;不满15年的,可顺延缴费至满15年时,再按月享受养老金。顺延时间不受年龄的限制。

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相关问题。

各地要认真落实《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 [2010]36号)和《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5号)规定要求。在全国及自治区关系转续网上办理软件尚未使用之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采取手工操作的办法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www.shanpow.com_民政部关于退伍军人安置最新。

五是参保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后其待遇计算问题。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应及时退出工作岗位,办理退休手续。对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继续缴费的,其缴费年限可予以承认,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审批退休的次月起享受。 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有着自己的相关政策规定,退伍军人在办理养老保险的时候需要对政策进行全面了解,以实现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www.shanpow.com_民政部关于退伍军人安置最新。

【三】:民政部退伍军人最新优抚政策

  退伍军人是指原为部队成员,根据其服役年限、服役种类、荣誉退役还是解除现役职务,或残废等级,按照法令规定有资格享受退伍军人法所规定的利益或特权。

        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民政部对于退伍军人最新优抚政策。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
 

  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规定: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7〕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六、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附表

  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民政部退伍军人最新优抚政策:

  民政部关于做好评选推荐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工作的通知

  (民函〔200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广大复员退伍军人曾经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贡献。退役后,他们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促进国家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涌现出了许多自强不息、开拓奋进、艰苦创业、无私奉献的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拟于“八一”前后宣传表彰一批优秀复员退伍军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通过大力宣传表彰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先进典型,鼓舞引导广大复员退伍军人坚定信念、弘扬传统、发挥才干,为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二、评选对象和数量

  1.评选对象:在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条战线上涌现出来的各类优秀复员退伍军人。

  2.推荐数量:推荐对象要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具体名额详见《优秀复员退伍军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三、评选对象资格条件

  1.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在政治、思想、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条战线上发挥表率作用、做出显著成绩。

  3.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知难而上,勇于创新,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自强不息、建功立业。

  4.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乐于奉献,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得到广泛赞誉。

  5.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顾全大局,遵纪守法,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方面堪称模范。
 

  四、评选推荐办法

  评选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全面考察、组织推荐、媒体公示的办法进行。推荐对象由民政部门组织考察并报当地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民政部根据事迹确定拟表彰名单后在媒体上予以公示。
 

  五、宣传表彰方式

  一是通报表彰;二是召开表彰大会;三是新闻媒体进行深度宣传。
 

  六、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评选推荐工作,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具体指导,努力把评选推荐过程

本文来源:https://www.shanpow.com/rc/116317/

《民政部关于退伍军人安置最新.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阅读
  • 学习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发表重要讲话研讨发言范文(精选五篇) 学习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发表重要讲话研讨发言范文(精选五篇)
  • 第三次新疆工作座谈会心得体会范文汇总四篇 第三次新疆工作座谈会心得体会范文汇总四篇
  • 2021年学习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心得体会(合集5篇) 2021年学习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心得体会(合集5篇)
  • 新疆四史演讲稿范文三篇 新疆四史演讲稿范文三篇
  • 中共中央新疆座谈会(合集五篇) 中共中央新疆座谈会(合集五篇)
  • 2021新疆的变化发声亮剑精选三篇 2021新疆的变化发声亮剑精选三篇
  • 关于新疆四史发声亮剑教师发声亮剑发声发言稿【五篇】 关于新疆四史发声亮剑教师发声亮剑发声发言稿【五篇】
  • 学习新疆四史建设美好家园三篇 学习新疆四史建设美好家园三篇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