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和辅助渊源


中国菜谱 2019-10-11 12:19:17 中国菜谱
[摘要]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和辅助渊源(共5篇)国际公法——论国际法的渊源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班课 程 作 业题目:试述国际法的渊源姓名:孙静 学号:专业:民商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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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公法——论国际法的渊源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班

课 程 作 业

题目:试述国际法的渊源

姓名:孙静 学号:

专业:民商经济法 科目:国际公法 任课老师:梁淑英

答: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

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内容,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但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却是没有分歧的。因而应重点掌握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两个概念的要点。 (一)国际条约www.shanpow.com_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和辅助渊源。

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从渊源角度看,国际条约可以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前者一般是双边或少数国家参加的,旨在规定缔约国之间的特定事项的权利义务的条约,如贸易交通等事项的条约。后者由多国参加,目的和内容是确立或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或制度。从确立国际社会一般法律规则的角度看,“造法性条约”无疑具有更重要和普遍的意义。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它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

由于无论是习惯构成的物质要素或心理要素,都是在国际实践中表现出来的,因此证明一项国际习惯的存在,必须从国际法主体的实践中寻找证据。这里应特别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实践:1.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2.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包括决议、判决等;3.国家的国内立法、司法、行政实践和有关文件。

(三)一般法律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等。一般法律原则的作用是填补法院审理案件时可能出现的由于没有相关的条约和习惯可以适用而产生的法律空白。它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处于补充和辅助地位,很

少被单独适用。

(四)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司法判例、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被列为确立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也就是说,它们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在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的辅助资料。

题目:试述安理会的职权和表决程序

答:联合国有六个主要机关: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秘书处和国际法院。其中,托管理事会的托管职责已经完成,但未解散。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有十个非常任理事国和五个常任理事国。常任理事国现由中、俄、英、美、法五国固定担任,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安理会的职权有三个方面:

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安理会有权对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磨擦或争端的情势进行调查,以断定它继续存在是否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对于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安理会有权促请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并可提出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或调整方法的建议,同时也可以进行斡旋、调停或和解等。 二、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有权断定对和平的威胁、破坏和侵略行为的存在,并可对这样的行为决定采取适当措施,包括非武力的和武力措施。

三、其他职权,如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向大会推荐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建议停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安理会的表决程序是每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对程序事项的决定只要有9个赞成票即可作出。对程序事项之外的事项要求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赞成票作出决定。这就是五大国一致原则,实际上五个常任理事国对程序以外的事项决定可以一票反对,使这类事项作不出决定,即所谓五大国之否决权。但五大国的弃权票不构成否决。

【二】:简述国际法的渊源

简述国际法的渊源

摘要:通过比较西方及前苏联法学专家对国际法渊源的见解,对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的作用分别进行了阐述,同时,对一般法律原则是否构成国际法的的渊源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条约;惯例;一般法律原则

这里所指的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法律形式。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此外,还有各国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国际仲裁法庭和国际法院的判决、国内立法和国内法院判决、各国政府所发表的关于国际事务的文件、国际组织的决议(特别是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以及权威的公法学家的学说等。

一、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通说的国际法渊源是指形成法律的方式的两个渊源,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国际社会内没有超国家的立法机关。国际法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和认可而制定的,凡以条约形式表现的国际法,称为协定国际法,而以惯例形式实现的则为习惯国际法。

对于国际法渊源如何理解,西方和前苏联的法学家有着各种见解。西方国际法学家斯塔克认为:“国际法的渊源可解释为国际法律学家所确立的规则并予以适用的那些实际材料,可分为五个主要类别或形式,即惯例;条约;司法判决或仲裁法庭判决;法学著作;国际机构、组织的决议或决定。”前苏联学者伊格纳钦科等认为:“所谓法律渊源是指那些表现固定法律规范的正式形式,法律渊源是一个或几个法律规范存在的外表形式”,认为国际法渊源有三个,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政府间)组织的文件。此外还主张把司法判决、学者的见解等列为辅助渊源,但仅有指导意义,不具有法律效力。

www.shanpow.com_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和辅助渊源。

(一)条约 条约是国际法上一切工作的工具,其作为国际法的渊源是指一般多边条约,即有多数国家参加的、以宣告或修改国际法规范、或创立某些新的国际制度为目的和内容的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国际法上称之为“造发性条约”(law-makingtreaties),即规定的内容是当事国为了达到共同目的而规定的一般行为规范。应当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多边条约都是国际法的渊源。西方国际法学者布赖尔利(brierly)认为,由于下列三种目的而缔结的多边条约、国际条约可称为造发性条约,“或宣布对某一特定问题法律规定的理解、或规定某项新的一般行为规则、或确立某项国际制度”。斯塔克将造发性条约分为两种:“提出普遍国际法规则的条约(如宪章)和提出一般或相当于一般规则的条约”。

(二)惯例 国际法的惯例就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各国的一般实践。也就是各国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习惯和树立的先例,这些习惯和先例一旦为各国长期重复并被接受为法律规范时,便成为国际惯例。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法院应适用“国际惯例作为通例(一般实践)之证明而接受为法律者” 。英国法学家柯佩尔曼(kopelman)分析惯例的构成因素时认为:“国际惯例是由各国类似而重复的行为引起的。当事国有意识地重复某一行为时,它们是遵照法律办事的”。因此,惯例包括两个因素:第一,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第二,各国感到它们行动时是履行一项法律的义务。

惯例的证据主要从各国的对外实践中去收集。加拿大国际法学家卡斯泰尔(castel)指出:“习惯法规范是由各国的对外关系、国际机构、国内法、司法判例等实践具体化的”。此外,各国政府对国际法委员会提出的条约草案的意见,联合国大会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等,也被认为是惯例的确凿证据。随着历史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发展,经过大多数国家的同意,可以变更旧的惯例规范和以各国的实践为依据创立新的习惯法规范。

惯例和条约既是相互联系的,也可以相互转化。国际惯例可以转化为国际条约,如《海牙

法规》(1899年和1901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所通过的十三个公约和一些声明文件)。国际条约也转化为国际惯例,如1856年《巴黎宣言》关于战时中立国自由贸易的规定逐渐变为普遍遵守而形成一种国际惯例。

二、一般法律原则

一些西方学者主张“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院规约也提到法院适用的法律包括“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国家所承认者”。首先,抽象的一般法律原则是不存在的,因为现实生活中只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体系,不存在抽象的法和超乎国内法和国际法之上的法律体系,自然不会有抽象的一般法律原则。其次,西方国际法学者所主张的一般法律原则指的是国内法原则,但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内法的原则不能适用于国际法,而且不同阶级的国内法也不能有一致的一般原则。www.shanpow.com_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和辅助渊源。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中规定,在裁判各项争端时可以适用一般法律原则。对于一般法律原则的含义,各国法学家的见解存在有分歧,焦点在于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国际法原则还是国内法原则,这一点前面已有所阐述。认为其是国际法原则的主要是前苏联法学家,而西方多数法学家则肯定其为国内法原则,如奥本海、布赖尔利等。各国学者列举的一般法律原则有:时效、禁止翻供、尊重既决案、司法程序、善良、公平等原则一般法律原则只有通过惯例或条约证实其已被各国所公认,才能成为国际法原则。

【三】:司法三国法考之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是西方世界的三重发展过程的产物:即中世纪的欧洲社会瓦解,进入近代欧洲社会的过程;近代欧洲社会向外扩张的过程;处在发展中的世界社会里,权力逐渐集中到数量迅速减少的主要世界强国手中的过程。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司法三国法考之国际法渊源的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司法三国法考之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一般是指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方式。它的基本意义在于指明去哪里寻找国际法规则,以及如何识别一项规则是否是有效力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被普遍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最权威的说明,虽然该条款本身是旨在规定国际法院审理案件时所适用的法律。该条规定如下:

  1.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司法三国法考之国际法渊源

  (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3)-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4)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2.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据此,国际法的渊源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而其他各项是确立法律原则时的辅助资料。

  (一)国际条约

  条约是现代国际法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从渊源的角度看,有人将条约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前者一般是双边或少数国家参加,旨在规定缔约国之间的特定事项的权利义务的条约,如贸易交通等事项的条约。后者由多国参加、目的和内容是确立或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或制度。从确立国际社会一般法律规则的角度看,多数国家参加的“造法性条约”,无疑具有更重要和普遍的意义。但是,由于所谓“契约性”和“造法性”条约在实践中往往很难区分开,并且任何条约都为当事国创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因此从对缔约国具有法律拘束力角度看,二者没有本质区别。

  (二)国际习惯

www.shanpow.com_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和辅助渊源。   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它是国际:去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国际习惯的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的普遍性和基础性。虽然现在许多的国际习惯被编纂进入条约,但是从效力的普遍性上讲,条约并不能替代被其编纂的国际习惯。同时,条约不可能包罗国家实践中所有方面的规则,新的习惯规则仍不断产生。从这些意义上,国际习惯被认为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

  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 opinio juris)。一项国际习惯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要素,特别是心理要素。历史上一项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往往需要很长时间。而现代由于技术的发展和交往的迅捷,一项国际习惯可以在较短的时间迅速形成。

  证明一项国际习惯是否确立和存在,必须提出相关的证据。由于无论是物质要素或法律确信,都是在实践中表现出来,因此证明一项国际习惯的存在,必须从国际法主体的实践中寻找证据。一般地应特别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第二,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包括决议、判决等;第三,国家的国内立法、司法、行政实践和有关文件。

  在国际法中,“习惯”( Custom) 一词是意义明确的法律用语,其表明具备了两个构成要素的、具有法律拘束力规则。而“惯例”一词,目前存在几种不同的用法。一是所谓广义的用法:“惯例”一词包括了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也包括没有法律拘束力的一般通例;二是所谓狭义的用法,其下又分为不同的两种:一种是使用“惯例”一词与“习惯”同义,专指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或制度。这种用法目前已不多见。另一种用法恰恰相反,“惯例”一词被用来专指没有强制性法律拘束力的一般实践或通例。对这些用法应注意加以区分,似便正确理解和使用。

  (三)一般法律原则

www.shanpow.com_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和辅助渊源。  对于“一般法律原则”的含义以及其是否构成独立的国际法渊源,存在不同看法。较为广泛接受的观点认为,“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等。“一般法律原则”的作用是填补法院审理案件时可能出现的由于没有相关的条约和习惯可以适用而产生的法律空白。它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处于补充和辅助地位,很少被单独适用,然而其在国际法理论和规则发展上有重要意义。

  (四)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中,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被列为确立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它们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在辨认证明国际法规则时的辅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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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司法判例。司法判例首先是国际法院的判例,也包括其他国际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的判例,以及各国国内的司法判例。《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规定“法院之裁决,除对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所以,国际法院判例不是法律的渊源之一,而只能作为确立法律规则的辅助材料或证据。由于国际法院是当今全球性、普遍性的国际司法机构,法院的法官应是资深专业人士或法学权威,并代表世界各大法系,法院的判决在国际实践中得到相当的重视和尊重。即使其本身不是法律渊源,但对于相关国际法原则的证明和确立有重要影响。

  2.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各国权威学说作为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是国际法的一个特点。历史上,权威学者的学说,如格劳秀斯的著作,曾对确立和阐明某些国际法规则帮助很大。当今国际法材料丰富易得,对学者著作的依赖有所减少。但是,权威学说在国际法领域的影响依然存在,仍然是确证国际法原则的有力方法和证据。

  3.国际组织的决议。20世纪以来,国际组织大量出现并对国际法产生重大影响。当前的实践表明,即使那些本身对成员国没有拘束力的决议,如联合国大会的一般决议或宣言,对于有关国际法规则的认识和建立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由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本身并不是对国际法渊源和辅助方法的穷尽列举,因此,一般认为,国际组织决议,特别是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可以和司法判例及国际法学家著作一起,列为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并且其作用和地位高于学者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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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的国际国内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一种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这是一元论的观点

  一派认为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即国内法优先说: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

  另一派认为国际法优先,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这是所谓的国际法优先说:狄骥、波利提斯

  第二种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分别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种体系是对立的,不相隶属的。:奥本海、特里佩尔、斯特鲁普、安茨洛蒂、费茨摩里斯、卢梭

  中国学者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由于国内法的制定者和国际法的制定者都是国家,这两个体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彼此不得互相对立而是互相紧密联系的,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的,

  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考虑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不应违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应考虑到国内法的立场不能干预国内法,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可以从各国的国内法得到补充和具体化,国内法可以从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得到充实和发展。两者互相补充、互相渗透、但不是互相干扰和排斥的: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的关系应该是协调一致的。

  国际习惯法规则若不与现行国内法相抵触,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来适用:英法德美日

  对待条约,大部分国家如中国、日本、奥地利认为凡是本国签订的条约,即使与本国国内法有抵触,也要遵从条约。

  国际法与中国法的一个重大区别在于国际法的许多重要法律文件和国际法院的判决均由英文起草而成。结合英文国际法律文件学习国际法有助于学生准确理解国际法规则的真实含头和解决国际法领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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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国际法考点之条约的解释

  国家和国家签订的有关政治、军事、经济 或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文书是为条约,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条约的解释的相关司法国际法考点知识。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条约的解释

  司法国际法考点一

  条约的解释

  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条文和规定的真实含义予以说明和澄清。《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了条约解释应遵循的主要方法和规则。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条约的解释

  (一)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

  1.根据通常含义和上下文。条约解释应按照条约用语在其上下文中的通常意义来解释。条约的用语应给予其通常的含义,一个词语有时可能有几个含义,因而不能孤立地予以解释,必须结合条约的上下文,解释该词语在条约中的实际含义。条约的上下文除约文外,还包括条约全体当事国之间就该条约的缔结所订立的与该条约有关的任何协定,或个别缔约国间缔结或作出的并经其他当事国接受的与该条约有关的任何文书。

  与条约上下文一并考虑的因素还有该条约当事国之间嗣后订立的关于条约的解释或其规定的适用的任何规定;确证该条约各当事国对条约的解释意见一致的在该条约适用上的任何嗣后惯例;适用于该条约各当事国之间的关系的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

  2.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条约是为一定目的缔结的,条约的目的和宗旨贯穿于整个条约之中。解释条约要选择最符合其目的和宗旨意义,而不能相反。

  3.善意解释。是指条约的解释应以诚实信用履行条约为出发点进行,解释不能使得一方不公正或不公平地优于另一方,也不能试图阻挠或破坏条约的履行。善意原则直接源于“条约必须遵守”的规则,在条约的解释中有重要作用。

  (二)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

  1.条约解释的补充资料。如果以上述规则解释条约,意义仍不明确或难以解释,或所得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可以使用解释条约的补充资料,包括条约的准备工作及缔约的情况在内,如谈判记录、历次草案、讨论纪要等。但这些材料仅仅是作为上述解释方法的辅助和补充,本身不具有决定性。

  2.两种以上文字的条约的解释。

  (1)经两种以上文字认证作准的条约,除条约中规定或当事国协议当遇到意义分歧时应以某种约文为根据外,每种文字的约文应同样作准。

  (2)作准文本以外的条约译本,不能作为作准文本,仅可以在解释条约时作为参考。

  (3)在各种文字的作准约文中,条约的用语应被推定为有相同的意义。

  (4)除按规定应以某一约文为准外,在几个作准约文中发现意义有分歧,而适用以上解释规则不能消除分歧时,应采用顾及条约目的及宗旨的最能调和各约文的意义。

  司法国际法考点二

  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

  1.根据通常含义和上下文。条约解释应按照条约用语在其上下文中的通常意义来解释。条约的用语应给予其通常的含义,一个词语有时可能有几个含义,因而不能孤立地予以解释,必须结合条约的上下文,解释该词语在条约中的实际含义。条约的上下文除约文外,还包括条约全体当事国之间就该条约的缔结所订立的与该条约有关的任何协定,或个别缔约国间缔结或作出的并经其他当事国接受的与该条约有关的任何文书。

  与条约上下文一并考虑的因素还有该条约当事国之间嗣后订立的关于条约的解释或其规定的适用的任何规定;确证该条约各当事国对条约的解释意见一致的在该条约适用上的任何嗣后惯例;适用于该条约各当事国之间的关系的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

  2.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条约是为一定目的缔结的,条约的目的和宗旨贯穿于整个条约之中。解释条约要选择最符合其目的和宗旨意义,而不能相反。

  3.善意解释。是指条约的解释应以诚实信用履行条约为出发点进行,解释不能使得一方不公正或不公平地优于另一方,也不能试图阻挠或破坏条约的履行。善意原则直接源于“条约必须遵守”的规则,在条约的解释中有重要作用。

  司法国际法考点三

  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

  1.条约解释的补充资料。如果以上述规则解释条约,意义仍不明确或难以解释,或所得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可以使用解释条约的补充资料,包括条约的准备工作及缔约的情况在内,如谈判记录、历次草案、讨论纪要等。但这些材料仅仅是作为上述解释方法的辅助和补充,本身不具有决定性。

  2.两种以上文字的条约的解释。

  (1)经两种以上文字认证作准的条约,除条约中规定或当事国协议当遇到意义分歧时应以某种约文为根据外,每种文字的约文应同样作准。

  (2)作准文本以外的条约译本,不能作为作准文本,仅可以在解释条约时作为参考。

  (3)在各种文字的作准约文中,条约的用语应被推定为有相同的意义。

(4)除按规定应以某一约文为准外,在几个作准约文中发现意义有分歧,而适用以上解释规则不能消除分歧时,应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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