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法治体系的认识


中国菜谱 2019-09-15 17:31:39 中国菜谱
[摘要]对我国法治体系的认识(共5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几点认识龙源期刊网 cn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几点认识 作者:张静来源:《文化产业》2015年第02期摘 要:1978年底,党和国家在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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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几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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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几点认识 作者:张静

来源:《文化产业》2015年第02期

摘 要:1978年底,党和国家在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时,初步提出法律体系的问题。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从“法律体系” 到“法治体系”,以五大子体系为支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法治道路上的一次历史性跨越,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中国法治建设认识的重大突破,也意味着中国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没有任何一个模式可以照搬。

关键词: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法治体系;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2-00-02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在中央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从“法律体系” 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我们党立足中国基本国情,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实际的法治建设创新之路。

一、从“法律体系” 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概念一直是法学学者争论的焦点。学者对法律体系概念的理解和解释不同,从而导致了不同的法律体系理论。我国多数学者把法律体系概念解释为: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学辞典》对该词的定义是“由各法律部门组成的一国法律有机联系的整体。”《牛津法律指南》解释为“从理论上说,这个词组是适用于主权者,或者是根据基本规范直接和间接授权,为该社会制定的所有的法律。也就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共同体的全部法律。”1978年底,党和国家在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时,初步提出法律体系的问题。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宣布,“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逐步发展,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则是指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和各族人民意志,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具有中国特点和时代特征的法律体系。它一方面反映了世界各国法律体系发展的共性,另一方面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〇一〇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党中央第一次正式提出要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后,伴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日益发展,党和国家也在不断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认识,在提出“中

【二】:对我国法治现状的看法

南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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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法治现状的看法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使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至此,中国在经历了两千年的人治之后,终于抛转航舵,朝着法治的目标迈进。然而,回顾建国以来中国法制建设所走过的曲折历程,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这仅仅只是个良好的开端,面向新世纪的中国法治依然任重而道远。

一、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曲折历程

在中国,现代法治思想是在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上,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西方各国法治化道路的成功经验,总结我国法制实践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逐渐确立、发展起来的,其间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历史进程。建国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历了曲折、复杂的发展历程,可概括为以下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法制初建时期(1949.10—1956.9)

这一时期是我国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首先表现在立法工作取得巨大成就,制定和颁布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于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宪法,国家先后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的五个组织法等基本法律。在法制原则和制度建设上,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和公开审判、陪审、回避、辩护、上诉、审判监督、死刑复核等法律制度。总之,这一时期法制建设的主要特点是:方向正确,步子快,成效显著。

第二阶段:法制停顿时期(1956.10—1960.5)

这一时期法制发展的主要特点是:立法停顿,现有的法律制度得不到执行和遵守。特别是1957年以后,由于“左”的思想的滋长甚至占主导地位,“八大”制定的正确路线没有被很好的贯彻,轻视法制的思想逐渐抬头。“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律师制度等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受到了不应有的批判。1959年中央决定撤销司法部,同年6月国务院法制局也被撤销。法制工作处于停顿状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举步为艰。

第三阶段:法制调整时期(1960.6—1966.5)

由于三年自然灾害及大跃进的危害,从1960年开始,国家采取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法制建设也进入调整时期。这一时期开始扭转以往忽视法制的错误思想,国家制定了《农民公社60条》、《国营工业70条》等法律法规并且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根据中央的指示,从62年起,刑法、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开始起草。

第四阶段:法制遭受严重破坏时期(1966.5—1976.10)

文革期间,我国法制建设遭到毁灭性的践蹋。从1965年2月起,全国人大长达十年不开会,不立法,不作任何决定,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在“彻底砸烂公检法”的口号下,检察机关被取消,各种所谓的“革命群众组织”擅自行使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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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控告、审讯、判决、监禁、行刑等权力,他们对上至国家主席下至普通百姓任意进行“抄家”、“逮捕”、“审讯”、“批斗”,大搞“打砸抢”,使大批干部和群众遭受迫害,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公民人身权利无法保障,言论自由被扼杀,国家陷于天下大乱的状态。这期间,司法机关普遍受到冲击并陷于瘫痪、半瘫痪状态,正常工作无法进行。公检法队伍以及政法院校都被解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历了一场空前的浩劫和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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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阶段:法制发展时期(1976.10月以后)

粉碎“四人帮”以后,邓小平同志鉴于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和“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首先提出必须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在1978年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他就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我国法制史上第一次确认了法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任务。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延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段话不仅第一次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而且从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角度,科学地界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含义和基本要求,已经接近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从此,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30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伴随着经济腾飞和社会进步而扎实推进。据统计,从1979年到2008年8月底,除宪法和4个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了380件法律、14个法律解释和140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1110件行政法规。目前,除宪法外,现行有效的法律229件、行政法规663件。可以说,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我们可以从宪法的与时俱进、市场的规则塑造、政府的依法行政和人权的基本保障等4个方面,来展现中国法治建设的不同侧面。

法治的发展历史表明,建立法治国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在法治国家中,民众应当守法,但政府必须首先守法。由于中国法治化进程的直接动因并不是来自社会而是来自国家,健全法制的直接目的是国家为了恢复在十年动乱中被破坏的法律秩序,并通过法律手段重建政府权力,法律依然被看作是政府实施管理的有效手段。可以说,中国法治从一开始就具有双重任务:一方面控制政府权力,另一方面保证政府有效实施管理。在某种意义上,后者的重要性大于前者。从法治的角度要求,政府有效的管理应当是依法治国的客体,但是,政府在改革中的主导性又使政府成为依法治国的推动力量。在法治尚未形成之前,政府角色的这一双重性特点,使依法治国处于两难境地,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和保障政府有效实施管理难以在同时取得平衡。事实上,法律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往往让位于保障政府权力的行使,政府对法律的工具性依赖大于对法律自治性的重视。从到处可见的“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水”、“依法治林”、“依法治路”等口号中,我们很少看到社会对政府权力的法律约束,主要是政府权力通过法律手段对社会进行全面的控制。坚持法治原则与扩大政府权力这一矛盾无疑是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面临的深层次矛盾。

两千年封建集权的专制统治使中国民众对法的印象历来不佳。“法就是刑,

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是令人生畏的暴力”,这一观念深入人心。建国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法学理论又深受前苏联维新斯基的影响,片面强调法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专政作用,忽视法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的社会作用,使法律处于辅助地位和附庸角色,法律在社会关系的调整中不起主要作用。在这种背景下,法律的地位是低下的。在某些时期,法律是被批判的对象,公检法机关是被砸烂的对象,人们远法不及,崇法敬法的心理自然难以形成。在这种背景下,人们是不可能信仰法律的,法律的权威也极难树立。“一般的社会秩序不是靠法律来维持,而是靠宗法、靠纲常、靠下层对上层的绝对服从来维持”2,礼这一类“习惯法”、“民间法”、“民众法” 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远大于法,天理和人情高于国法。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着“忌诉”思想正是对这一现象很好的注解。因此,贯彻法治原则,在全社会树立法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使法的权威由外在的、强制的转变为内在的、自愿的,成为人们心中的信仰,真的还有很长路要走。

2 《法律现代化的观念阻碍及其文化背景》,贺向荣,《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7年第1期,5页

【三】:全面依法治国的心得体会

  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 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心得体会的范文,欢迎阅读。

  全面依法治国的心得体会一: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 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 割。一方面,包括公民民主权利在内的各种权利都由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所确认和保护;另一方面,公民民主权利也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而有序地行使,才 能真正得到实现。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什么时候重视法制建设,什么时候人民民主就 有保障。最典型的反面例证莫过于“文化大革命”,无法无天,践踏法制,砸烂公检法,搞所谓的“大民主”,其结果是人人自危,每个人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反 过来,也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在法制的轨道上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健康发展。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把社 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 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不仅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而且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的过程,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 导下制定法律,并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过程,法治重视和强调公民的依法有序参与。因此,这一过程的本身也是一项社会主义民主的生动实践。依法治国 方略的深入实施,必将有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发展。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才能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这样一种人们向往的社会里,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谐发展。

  社会稳定、秩序井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没有稳定和秩序,人们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睦共处。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其中 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比较突出。这些矛盾和问题,既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调整解决。在众多的社会调整措 施中,法律调整最为重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硬性”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要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实 现社会和谐,就必须依靠法治作保障。

  依法治国理念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含义做了界定:“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 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 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其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 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法高于人、法大于权的观念。

  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任何社会都必须树立有效的权威,没有权威就没有秩序。不 同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形态,决定了一个社会中不同的权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是由法律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是党的主张和 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法律具有规范相和确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或者废止。这种法律所独有的确定性,使人们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清楚地预见自己行为的法 律后果。法律具有普遍性。它在其有效时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任何 个人或者组织违反法律,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特征,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崇高的权威性。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社会规范,包括法 律、政策、道德、习惯、宗教规范等等,它们都是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日常行为起到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但是,必须明确,在一个实行法治的社会 中,法律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的、同时也是最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如果根据不同的社会规范所作出的行为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最终衡量和评判的标 准只能是依据法律。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尊重和服从法律,自觉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宪法是共和国大厦的基石,是全部法律的母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人民权利的保证书,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 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也是一切其他法律权威的渊源和保障。因此,维护法律权威首先要维 护宪法权威。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 实施的职责。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要牢固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切实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坚 决同一切违反宪法规定、破坏宪法权威的行为作斗争,在全社会切实树立起宪法的权威与尊严。也就是必须树立执法和司法权威。法律的目的和宗旨要通过执法司法 来实现,法律的权威也要通过执法者的权威来体现。因为在社会上一般人心目中,执法者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的化身,代表着法律权威与尊严。如果执法机关威信 扫地,司法没有权威,就难以有 效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努力。一方面,要有效克服我国社会公众中普遍存在的“法不责众”厂“只要有理怎么闹都行” 等不讲法制的传统观念,从严执法,对一切违法行为、包括有些自认为“有理”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树立执法者的权威。另一方面,执法者 要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让执法司法行为令人信服,用公正赢得权威。没有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彰显其权威性,难以起到规范人 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正如英国法学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平的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 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如果专门的执法机关尚且不能严格执行法律,怎么能够要求广大公民、社会团体严格遵守法律呢?古今中外的历史都证明,凡能做到执法如山, 法制的权威与尊严就能得到较好的维护,就能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就能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在我们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就更需要做到这一点。现在执法 活动中出现的“执行难”、袭警等现象,虽然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但由于有的执法部门执法不公而影响了这些部门的公信力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切实解决执 法和司法不公的问题,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是维护法律权威的一项重要措施。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一场从思想观念到实际行动的深刻革命,也是一个漫长 而艰巨的历史过程。政法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执法司法力量,肩负着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重要使命。全体政法干警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自觉用这一理念 指导执法司法行为。努力提高法律素养,是我们政法干警实践依法治国理念的前提和基础。政法机关是专门的执法机关,几乎每天都在与法律打交道。政法工作这种 专业性很强的特点,决定了政法干警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学法、知法、懂法,是对每一个政法干警的基本要求。对于政法干警来说,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具有两 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对国家的重要法律法规要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二是对与自己履行职责有关的法律法规要熟练掌握、熟练运用。当 前,从总体上来说,广大政法干警学习法律的风气很浓,政法队伍的知识化、专业化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严格执法是法治是依法办事观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一部法律,即使立法意图再美好、法律结构再严谨、法律规定再具体、法律条文再完善,但如果执法不严, 在现实中得不到切实执行,等于一纸空文。不仅如此,如果执法不严成为一种经常发生的现象,就会使社会公众普遍产生对法律的轻视和忽略心理,从而对法律的权 威和尊严造成严重损害,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又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所谓实体合法,就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前提下,执法机关 对执法当事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要严格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而不能没有法律依据,也不能任意适用法律。现实当中,一些执法人员把自己和法律划等号,认为“我自 己就是法律”,执法的随意性很大,如交警执法中的“开口罚”,有的审批部门“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等等,这些都是执法理念 不端正导致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严格执法的要求认真加以整改。所谓程序合法,就是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既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依据,也是严 格执法的重要保障,同时还是遏制执法过程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重要武器。在现实当中,由于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缺乏程序 意识,不重视、不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应当履行通知的手续而不通知,应当告知相对人的权利而不告知,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 性,也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造成执法不公、引起执法相对人不满的重要原因。因此,执法人员应当切实增强程序意识,自觉做到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 手续执法。这是依法办事原则对执法结果合理性的要求。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严格执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 益。具体到执行某一部法律,检验我们执法行为合法、正当与否的一项重要标准,就是执法的结果是否符合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强调执法结果符合立法目的,就要 强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尤其要克服当前执法环节中存在的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只重视单位利益和个人主义的倾向。比如,罚款作为一项行政处罚,其目的 本来是维护某一方面或者领域的社会管理秩序,但是有的地方和部门却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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