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卫戍区改革


北京 2019-08-23 18:16:03 北京
[摘要]北京卫戍区改革(共5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卫戍区司令部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卫戍区司令部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www.shanpow.com--北京】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卫戍区司令部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卫戍区司令部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驻京各部队:

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北京卫戍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驻京各部队要充分认识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重要意义,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狠抓工作落实,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顺利实施,以实际行动为退役士兵服务,为部队建设发展服务,为首都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卫戍区司令部

2015年2月16日

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有序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

(一)市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区县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二)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入伍时是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三)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入伍前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口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迁移到本市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退役士兵未成年时父母离异,与其确定抚养关系的父或母,在其服现役期间户口所在地迁移到本市的,可以在确定抚养关系的父或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同时符合本市有关户籍管理规定的,可以在配偶或者在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在本市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四)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经市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1.因战致残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是烈士子女的;

4.是本市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子女的;

5.父母双亡的。

(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区县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区县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退役士兵档案审核完毕、批准接收且退役士兵报到后,为退役士兵开具落户介绍信。安置地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落非农业户口;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本市农业户口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落农业户口,其他情况一律落非农业户口。

(七)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区县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移交给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移交给接收单位。

入伍时是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其档案由征集地区县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给学校;不复学的由退役士兵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转递至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区县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入伍时是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其档案按照本市关于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及档案接转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入学前是本市常住户口的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其档案移交给户口所在地区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非本市常住户口的退役士兵,其档案移交入伍时所在学校。

(八)安排工作及被单位招用的退役士兵,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到单位注册地或经营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其办理单位就业登记;个人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到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个人就业登记;有转移就业愿望的本市农业户口退役士兵可到户口所在地办理转移就业登记。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内的,在本市就业失业管理工作中保留退役士兵身份。

二、全力推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精神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1〕40号),按照“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基本要求,通过政府组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最大限度满足退役士兵接受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需求。

(二)坚持统筹衔接退役士兵接受教育培训政策的原则,退役1年内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助或者补贴。

(三)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创新教育培训形式,扩大“订单式”培训范围,不断提升教育培训质量;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及培训机构年检制度,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切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竞争力。

(四)继续推进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中、高等教育。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及继续升学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全市要确定不少于10所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各区县要确定不少于1所中等教育培训机构承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任务,最大限度满足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接受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需求。

三、大力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一)实行经济补助政策。认真执行本市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助的有关规定,确保补助资金足额到位、及时发放、专款专用。

(二)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

税。对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并与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在3年内按企业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6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加大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就业帮扶力度。招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并按规定“签合同、发工资、上保险”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申请享受1年至5年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含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最长达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其所在单位可参照上款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六)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对有自主创业意愿的退役士兵提供创业指导、项目推荐和政策咨询,对残疾、家庭生活困难、“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援助和重点帮扶。

四、切实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

(一)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强化保障措施,按规定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机会。

(二)市、区县民政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人力社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拟订安置计划并报同级政府下达,及时协调落实就业岗位,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制度,逐步采取积分排序、按序选岗、人岗适配等安置办法,规范各类服役情形的贡献分值,保障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优先得到选岗机会,保障所有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本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所有制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三)各区县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原则上为6个月),由安置地所在区县政府按照不低于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各用人单位要按时完成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要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接续相关社会保险关系,保证享受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相同待遇。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其上岗为止。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伤残等级的退役士兵原则上安排在事业单位,到用人单位后旧病复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经工伤认定视同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五)鼓励企业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本市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提供不少于招录人员数5%的工作岗位,面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择优招录。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且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的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申请享受3年至5年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六)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五、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考核内容,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开展。要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能力建设,充实力量,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其牵头组织、统筹协调作用。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成绩突出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拒绝接受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任务或歧视退役士兵、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二)本市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强化分工协作力度;各级机构编制、人力社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积极提供相关信息,参与拟订安置计划,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各级公安部门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退役士兵落户手续办理等工作;各级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要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考学优惠、就业指导与服务等工作,税务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预算,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一次性经济补助、伤病残安置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要坚持不懈抓好拥军爱兵的舆论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扬人民军队保家卫国的丰功伟绩和在抢险救灾、维稳处突等工作中的重大作用,增强国防意识;定期总结、宣传本市各行各业优秀退役士兵成才报国先进事迹、各级推动安置工作先进经验和社会各界支持安置工作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爱国拥军、关爱士兵的良好氛围。

来源:

【二】:军队改革方案

超级重磅:军队改革方案新鲜出炉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主体由中国陸军、中国海军、中国空军和中国国民警卫队组成,统称中国军队。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军队的最高统帅机关。在中央军委之下设总参谋部和陸军总部、海军总部、空军总部及国民警卫队总部。总参谋部是军队最高军令机关,负责组织全国武装力量建设和作战指挥;陆军总部、海军总部、空军总部和国民警卫队总部是各军种的最高行政机列,实行文官制,受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双重领导,以中央军委主持日常工作的秘书长兼任国防部长),建立相对独立于军队的国防行政体系(涉及国防动员、国防科研、国防工业、国防预算和国防采办等事务)。撤销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将三部职能分别转入国防部、总参谋部和各军种总部。

撤销现有七大军区。将全国划分为东北、西北、东南、西南四大战区。各战区设军队联合司令部(除司令部机关和直属队外,不设直属单位),对战区所辖陸、海、空军和国民警卫队部队统—行使作战指挥权(战时视需要设战役集群司令部)。各军种部队之间平时的协同训练和联合后勤保障等事务亦由战区负主要责任。

陸、海、空三军由现役军人、文职人员和预备役人员组成,员额为一百万人,其中陸军为四十九万人、海军为二十一万人、空军为三十万人;国民警卫队员额为一百万人(亦编列少量文职人员)。军队总员额为二百万人。

设军种参谋长一职为各军种首脑;四大战区军队联合司令部司令员分别由各军种将领出任。

坚持和完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实现军官和士官队伍的职业化。

一、关于陸军的编制

(—)、取消军级建制,以师为大单位。将现有十八个集团军缩编为十四个师、空十五军转隶陸军并缩编为—个空降师。即陸军的基本作战部队为十五个师(每个战区配置三∼四个师),另辖若干独立的防空旅、特种作战旅、战役战术导弹旅和专业"蓝军”旅(部队训练模拟假想敌,配属于陆军各战术合同训练基地)。师下辖三个作战旅和一个航空旅及防空团、侦察营、通信营、工兵营、运输营、卫生大队、装备维修大队等作战保障、技术装备保障、后勤保障部队,其编制序列为师∼旅(团、大队)∼营∼连∼排。排为战术小分队;连为基本战术分队;营为高级战术分队(配属基本后勤保障系统,亦为基本伙食单位);团为战术部队,通常辖两个营和若干作战保障、后勤保障分队;旅为基本战术部队,通常辖六个营和若干作战保障、后勤保障分队,其编制平时相对固定,作战时根据任务需要,在师的编成内作相应调整。全师员额约为—万六千人。

(二)、在军队大联勤体制下,各战区的联勤保障系统列入陸军编制。战区另组建若干列入陸军编制的预备役后勤保障旅,作为后备机动力量,战时为辖区陸、海、空军和国民警卫队部队提供战役后勤支援。

(三)、将第二炮兵并入陸军建制,作为—个相对独立的兵种,设陸军战略炮兵司令部(由中央军委直接指挥),掌管射程在一千公里以上的中远程导弹和洲际导弹(—千公里以下的中短程导弹编入陸军各独立战役战术导弹旅,由各战区指挥;反舰巡航导弹划归海军),下辖十六个导弹发射旅(旅辖六个导弹发射营)和若干作战保障、技术装备保障、后勤保障部队,其

主要任务是对敌方重要目标实施核打击(必要时亦可遂行常规火力突击任务)。取消基地建制。该兵种员额约为七万人。陆军第一副参谋长兼任该兵种司令员。

(四)、将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地市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武部全部撤销。在省—级设国防厅、县市(区)设国防局,作为地方党委政府的军事部门和兵役机关,负责国防动员、兵员征集、民兵训练、人民防空和国防设施维护管理等工作,不列入军队编制,其干部均由部队现役军官和士官转任。地方各级国防行政部门战时受所在战区(防区)军队领率机关节制。

陸军部队军官和士官的职务与军衔的设置,陆军参谋长和第一副参谋长为上将、副参谋长为中将、总部高级参谋为少将、参谋为上校,师长为少将(国际惯例)、师参谋长为上校、师参谋为中校和少校,旅长为上校、副旅长兼旅参谋长为中校、旅参谋为少校(军队各级司令机关中的幕僚,中级以上官佐不分军事干部、政工干部、后勤干部,一律称为参谋人员,军衔在少校以上;取消“政治干事”、“后勤助理员”等称谓),团长(大队长)为中校、副团长为少校(团长、副团长分别兼任下属两个营的营长),营长为少校(设一名军官和一名士官为营长助理),师部、旅部和团部副官(军队各级领导机构中首长和参谋人员的助手)为上尉,连长为上尉(设一名士官为连长助理),排长为中尉,副排长为少尉(排不辖建制班,作战时根据任务需要组合人员和装备形成战斗单元,设排长、副排长和一名军士长三人为排干部;担任营、连长助理职务的士官类似于西方国家的参谋军士,所对应的军衔分别为一级军士长和二级军士长,担任排军士长职务的士官军衔为三级军士长)。取消大校军衔和四级军士长军衔(士官以下的士兵军衔设置为二等四级,即兵和下士、中士、上士)。

部队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卫生队、野战医院)的医护人员,军医的军衔为中尉~中校(医助为少尉),护理人员(护士和护士长)实行士官制,所对应的军衔为上士~一级军士长;上级医疗卫生单位(军种总医院、中心医院)的医护人员为文职,不授军衔。

二、关于海军的编制

海军设北方舰队、东海舰队、南海舰队三大舰队和一个陸战师(由陸军两栖作战部队转隶改编而成)。各舰队下辖舰艇支队、岸基航空兵师和舰载机飞行联队、岸炮旅、防空旅、雷达旅、电子对抗旅、陸战旅(不属于海军陸战师) 等作战部队和训练基地、后勤保障基地等战勤保障部队。撤销水警区。取消军级和副军级建制。

海军舰艇部队军官的军衔循国际惯例,航空母舰舰长为上校、驱逐舰舰长为中校、护卫舰舰长为少校,战略导弹核潜艇艇长为上校、核动力攻击潜艇艇长为中校、常规动力攻击潜艇艇长为少校;舰艇支队(或航母战斗群)为师级单位,支队长为少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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