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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4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05〕45号
省级各部门:
《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理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
位国有资产管理与政府公共管理的关系,保障省级机关履行职能工作需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和上述单位使用公共资金投资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简称省级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是指省级各单位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国家拨款、接受馈赠、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或依据法律认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第四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原则: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分离;权利、义务、责任统一;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优先。
第五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明晰资产产权关系,对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实施科学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省级机关国有资产使用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六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界定与登记;资产清理、审核、处置、纠纷调处;管理方式选择及组织实施;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资产统计报告、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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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和核准、绩效评价、监督与责任追究等。
第七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以产权管理为基础。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产权统一管理。
第八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方式:直接管理、委托管理、授权经营和处置。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根据省政府授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机关,负责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的监督管理机制,为省级机关履行职能提供保障;
(三)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通过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促进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参照国家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强化责任,加强监管,确保省级机关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采取切实措施,严防经营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
(五)负责省级机关国有资产清理、核实、登记、性质界定、 —3—
调配、纠纷调处及档案管理等;负责省级机关纳入产权统一管理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直接管理工作,对委托管理、授权经营作出规定并对委托和授权经营的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省级机关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备案、核准工作;
(六)负责省级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资产处置的审批;执行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监缴省级机关国有资产收益;
(七)对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考核奖惩;
(八)协调解决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主要承担经营性资产管理及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章 资产分类
第十二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分类,是指区分满足省级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资产和用于经营的资产,分别确定其资产性质。
第十三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按性质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含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不参与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一切用于行政、公益服务业、福利设施、公共卫生设施等方面的国有资产。
第十五条 省级机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坚持统一政策、统一 —4—
领导,分级管理、权责明确,科学配置、物尽其用的管理原则,建立国家所有、管理部门监管、单位使用的分级管理体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对外提供有偿服务,其收益上缴财政,纳入专户管理。
第十六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在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主要包括省级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会议中心、培训中心以及对外投资、出租用房和使用国有资金、物资所形成的股份、股权等。
第十七条 省级机关经营性国有资产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运用市场机制,主要采取经营权招标、拍卖等方式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和经营者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管理体制,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 资产登记与使用
第一节 资产登记
第十八条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根据授权对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行为。省级各单位所使用的国有资产都必须进行产权登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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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东教〔2005〕45号
东教„2005‟45号
江东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江东区幼儿园
辅导工作评估细则的通知www.shanpow.com_办发〔2005〕45号。
各幼儿园: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完善辅导工作的评估机制,不断促进幼儿园辅导工作,逐步提高江东区学前教育整体水平,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对高质量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江东区教育局关于加强幼儿园辅导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江东区幼儿园辅导工作评估细则。现将《江东区幼儿园辅导工作评估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评估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评估细则》,将有利于引导各幼儿园在做好常规辅导工作的同时,整合幼儿园各种资源和各项工作,互帮互助,加快江
东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步伐。辅导工作的评估坚持“以幼儿的发展为本、以教师的发展为本、以辅导双方的发展为本”的原则,注重辅导工作的过程和实际效果,全面评估辅导工作水平并注重幼儿园在该项工作中的创新举措。
二、评估工作程序
(一)各幼儿园对照《评估细则》进行自查自评,写出自查自评报告,申报“优秀辅导幼儿园”或“优秀结对幼儿园”的园所,还需填写《江东区优秀辅导幼儿园申报表》或《江东区优秀结对幼儿园申报表》,于规定时间前上报区教育局。
(二)区教育局组织评估组对照《评估细则》对申报“优秀辅导幼儿园”和“优秀结对幼儿园”的园所进行全面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报区教育局审核。对其他幼儿园进行辅导工作抽查。
(三)区教育局对幼儿园的申报材料、评估组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对其中的优秀园所授予当年度“江东区优秀辅导幼儿园”或“江东区优秀结对幼儿园”称号。
三、申报“优秀辅导幼儿园”或“优秀结对幼儿园”说明 (一)申报“优秀辅导幼儿园”的园所,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自查自评有明显成效、创新举措或典型工作经验等,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头作用。
(二)申报“优秀结对幼儿园”的园所,要真实地反映接受辅导的情况,自评后还需辅导幼儿园评分、推荐。
附件:1.江东区幼儿园辅导工作评估报告格式表 2.江东区优秀辅导幼儿园申报表 3.江东区优秀结对幼儿园申报表
4.江东区幼儿园辅导工作指导组人员名单
二○○五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教育 幼儿园 评估 细则 通知
抄送:市教育局,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办公室。 宁波市江东区教育局办公室 2005年9月14日印发 责任校对:殷晓静 共印65份
江东区幼儿园辅导工作评估细则(试行)
(辅导幼儿园适用部分)
【三】:关于拆迁补偿的涉税问题
拆迁补偿,又名征收补偿,是在征地过程中对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后对该房屋合法拆除并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一定补偿。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拆迁补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拆迁补偿的涉税问题
被拆迁人是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涉税问题
1、营业税
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7]969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8〕277号)
除以上两种情况,无论收到的是现金补偿还是实物(房屋)补偿,都应视同土地及附属物转让款,交纳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拆迁补偿除属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外,取得的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补偿,都应在取得的当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上地增值税。
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财税【2006】21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除以上规定,收到的拆迁补偿,无论是货币还是实物,均应视同转让土地及附属物交纳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
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拆迁补偿涉及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拆迁补偿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税。
被拆迁人是个人的涉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8号)指出,“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有以上文件可见:按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无论是货币补偿还是实物补偿(房屋),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收取的拆迁补偿主要是对个人损失的一种补偿,不是销售行为,是政府主导的行为,会有政府的相关文件。上述企业收到拆迁补偿免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同样适用于个人,个人收取的拆迁补偿不用交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通过以上分析:只要是由政府主导的、因公共事业需要而拆迁补偿,无论是货币或是实物,都免征各税(除印花税而外)。除此之外的拆迁补偿要交纳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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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的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
两者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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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沈阳市正常工资薪金法定扣除标准
相关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沈阳市正常工资薪金法定扣除相关标准。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沈阳最低工资标准2014
从2013年7月1日起:
1、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综合保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100元调整为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元调整为13元。
2、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月最低工资由900元调整为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8.5元调整为9.8元。
温馨提示: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各项: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沈阳市正常工资薪金各项法定扣除标准:
关于工资薪金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难点
1、工资福利化减少所得税支出
(1)以购物券的形式提供午餐补贴及交通费用补贴,取得的是费用发票
(2)企业为职工提供上下班接送服务。
(3)企业通过食堂经费补助给职工
(4)以企业名义租赁房屋供职工居住
(5)职工使用企业提供的家具及住宅设备。
(6)企业为职工提供办公用品和设施。如为职工提供高档计算机等。
(7)企业提供教育福利。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关于误餐补助
(1)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交通、通讯补贴
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总局稽便函自查通知: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2)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3)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住房公积金
关于住房公积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差旅费包干收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4号 )
对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的企业,其差旅费包干办法经各市地税局审核批准后,出差人员取得的差旅费包干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医疗补助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