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幼儿园教案 2019-07-03 00:36:55 幼儿园教案
[摘要]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篇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试行)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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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篇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_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试行)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试行日期:1987 年12 月1 日关于批准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87)城设字第466 号为适应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工作的需要,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主编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查批准为部颁标准,编号为JGJ39—87,自1987 年12 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1987 年9 月3 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4)城设字178 号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编制任务的通知,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在全国各地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收集了大量的图纸和资料,吸取了我国近年来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有关规范和资料,多次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审议,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审定稿。本规范共分四章和二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基地和总平面、建筑设计、建筑设备等。本规范系初次编制,执行过程中望各单位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充实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供修订时参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1987 年4 月20 日第一章 总则第 1.0.1 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第 1.0.3 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大型:10 个班至12 个班。中型:6 个班至9 个班。小型:5 个班以下。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 5 个班为宜。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 人,托儿大班21~25 人。2.幼儿园:小班20~25 人,中班26~30 人,大班31~35 人。第 1.0.4 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 基地选择第2.1.1 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第 2.1.2 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第二节 总平面设计第 2.2.1 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第 2.2.2 条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 2.2.3 条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 60㎡。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180+20(N-1)注:1.180、20、1 为常数、N 为班数(乳儿班不计)。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 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 的戏水池等。第 2.2.4 条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第 2.2.5 条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 3.1.1 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第 3.1.2 条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 3.2.1 条、第 3.3.1 条的规定设置。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第 3.1.3 条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第 3.1.4 条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第 3.1.5 条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 3.1.5 的规定。生活用房室内最低净高(m)表 3.1.5房间名称净高活动室、寝室、乳儿室 2.80音体活动室 3.60注: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 2.2.0m。第 3.1.6 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第 3.1.7 条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第 3.1.8 条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 3.1.8 的规定。窗地面积比表 3.1.8房间名称窗地面积比音体活动室、活动室、乳儿室 1/5寝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 1/6其它房间 1/8注: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的比值不宜大于 2.5。第 3.1.9 条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 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第二节 幼儿园生活用房第 3.2.1 条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3.2.1 的规定。第 3.2.2 条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第 3.2.3 条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第 3.2.4 条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生活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表 3.2.1大 型 中 型 小 型 备 注活动室 50 50 50 指每班面积寝室 50 50 50 指每班面积卫生间 15 15 15 指每班面积衣帽贮藏室 9 9 9 指每班面积音体活动室 150 120 90 指全园共用面积注:1.全日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2.全日制幼儿园(或寄宿制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设施时)每班的卫生间面积可减少2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室时,面积应按规模的大小确定。3.实验性或示范性幼儿园,可适当增设某些专业用房和设备,其使用面积按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设置。二、盥洗池的高度为 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 1.2m 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四、炎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第 3.2.5 条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 3.2.5 的规定。每班卫生间内最少设备数量表 3.2.5污水池(个)大便器或沟槽(个或位)小便槽(位)盥洗台(水龙头、个)淋浴(位)1 4 4 6~8 2第 3.2.6 条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第 3.2.7 条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第三节 托儿所生活用房第 3.3.1 条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乳儿班的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3.1 的规定,托儿班的生活用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乳儿班每班房间最小使用面积㎡表 3.3.1     房间 名 称 使 用 面 积乳 儿 室 50喂奶 室 15配 乳 室 8卫生 间 10贮藏 室 63.3.2 条乳儿班和托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单独的出入口。第 3.3.3 条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还应靠近对外出入口。二、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使用有污染性的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第 3.3.4 条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第四节 服务用房第 3.4.1 条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 3.4.1 的规定。第 3.4.2 条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当距离。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务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表 3.4.2大 型 中 型 小 型医务保健室 12 12 10隔离室 2×8 8 8晨检室 15 12 10应设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第 3.4.3 条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第 3.4.4 条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宜共用。第五节 供应用房第 3.5.1 条供应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5.1 的规定。供应用房最小使用面积㎡表3.5.1大型 中 型 小 型主副食加工间 45 36 30主食库 15 10副食库 15 1015冷藏库 8 6 4厨房配餐间 18 15 10消毒间 12 10 8洗衣房 15 12 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第 3.5.2 条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厨房与职工厨房合建时,其面积可略小于两部分面积之和。二、厨房内设有主副食加工机械时,可适当增加主副食加工间的使用面积。三、因各地燃料不同,烧火间是否设置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四、托儿所、幼儿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第六节 防火与疏散第 3.6.1 条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节的规定。第 3.6.2 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超过一层。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第 3.6.3 条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 3.6.3 的规定。走廊最小净宽度 m表 3.6.3双面布房 单面布房或外廊生活用房1.8 1.5米服务供应用房1.5 1.3米第 3.6.4 条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第 3.6.5 条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 0.60m。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 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 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 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米。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第 3.6.6 条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第七节 建筑构造第 3.7.1 条乳儿室、活动室、寝室及音体活动室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第 3.7.2 条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 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在距地 0.60~1.20m 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二、在距地 0.70m 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三、门的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五、外门宜设纱门。第 3.7.3 条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 0.60m。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距地面 1.30m 内不应设平开窗。二、所有外窗均应加设纱窗。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及隔离室的窗应有遮光设施。第 3.7.4 条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第.3.7.5 条幼儿经常接触的 1.30m 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第 3.7.6 条活动室和音体活动室的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环境布置的条件。第四章 建筑设备第一节 给水与排水第 4.1.1 条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卫生设备的选型及系统的设计,均应符合幼儿的需要。第 4.1.2 条有热源条件时可设置或预留热水供应系统。第二节 采暖与通风第 4.2.1 条采暖区托儿所、幼儿园应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热媒温度不宜超过 95~70℃。幼儿用房的散热器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不具备集中采暖条件的二层以下房屋用壁炉、火墙采暖时,必须有高出屋面的通风、排烟等措施。第 4.2.2 条托儿所、幼儿园与其它建筑共用集中采暖时,宜有过渡季节采暖设施。第 4.2.3 条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第 4.2.4 条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4.2.4 的规定。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表 4.2.4房间名称室内计算温度(℃)每小时换气次数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办公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 20 1.5卫生间 22 3浴室、更衣室 25 1.5厨房 16 3洗衣房 18 5走廊 16第三节电气第 4.3.1 条幼儿用房选用的灯具应避免眩光。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第 4.3.2 条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及办公用房宜采用日光色光源的灯具照明,其余场所可采用白炽灯照明。当用荧光灯照明时,应尽量减少频闪效应的影响。医务保健室和幼儿生活用活可设置紫外线灯具。第 4.3.3 条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4.3.3 的规定。主要房间平均照度标准(LX)表 4.3.3房间名称照度值 工作面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 150 距地0.5m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办公室 100 距地0.80m寝室、喂奶室、配奶室、厨房 75 距地0.80m卫生间、洗衣房 30 地面门厅、烧火间、库房 20 地面第 4.3.4 条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根据需要,预留电视天线插座,并设置带接地孔的、安全密闭的、安装高度不低于1.70m 的电源插座。第 4.3.5 条在供应用房的电气设计中应为各种机电和电热设备提供或预留电源。第 4.3.6 条托儿所、幼儿园应设置电话、电铃。附录一 名词解释1、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2.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昼夜均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3.活动室:供幼儿室内游戏、进餐、上课等日常活动的用房。4.寝室:供幼儿睡眠的用房。5.乳儿室:托儿所中供乳儿班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用房。6.喂奶室:家长或保育院对乳儿哺乳的用房。7.配奶室:配制乳儿食用乳汁的用房。8.音体活动室:进行室内音乐、体育游戏、节目、娱乐等活动的用房。9.隔离室:对病儿进行观察、治疗的用房。10.晨检室:早晨幼儿入园、入所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用房。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过程中区别对待。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一般采用“应”;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一般采用“宜”;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4.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作,但硬性规定这样作有困难时,采用“应尽量”。5.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作的,采用“可”。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附加说明本规范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编制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主要起草人:孙传礼、贾世超、葛庆华、郭盛元、马洪骥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篇2:2016年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出来了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_2016年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出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nursery and kindergarten buildingsJGJ 39-2016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07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39-2016,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8、4.1.3、4.1.9、4.1.12、6.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4月20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及规定;2.增加了“安全保障”、“环保”、“节能”方面的相关规定;3.取消了“防火与疏散”、“建筑构造”等章节,将其内容移至相关章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1号,邮政编码:150008)。    本规范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设计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徐勤 荆涛 蒋春辉 廉学军 陈永江 李桂文 吴健梅 沈克文 林莉 郑犁 陈飙 徐达明 王晓亮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顾均 王陕生 翁皓 张南宁 吴雪岭 王珏 陈向明 叶德强 郭晓岩
1 总 则
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1.0.3 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宜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 幼儿园的规模
规模
班数(班)
小型
1~4
中型
5~9
大型
10~12
表1.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
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    2 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    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篇3:JGJ39-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解读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_JGJ39-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解读

鸣谢:三槐堂幼儿园空间设计
导读《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下文简称新规范)将于2016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原《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废止。随着时代的发展,保育要求不断提高,新规范相对于1987年12月1日实施的旧规范,在很多方面作出了较多的合理调整。本次为大家解读新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
下载JGJ39-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扫描版)请点击这里获取下载链接。
查看JGJ39-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点这里
新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
总则术语基地和总平面建筑设计室内环境建筑设备
解读:相对于旧规范,新规范中增加了“术语”、“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及规定,其中“术语”对幼儿园各功能空间进行了细分及简述。新规范中也增加了“安全保障”、“环保”、“节能”方面的相关规定,同时新规范取消了“防火与疏散”、“建筑构造”等章节,相关规范需参考相应的专项规范。以上内容会在后期解读中与大家分享,本次为大家解读新规范中的强规条文。
新规范中的3.2.8    4.1.3    4.1.9    4.1.12    6.3.3条为强制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013.2.8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解读: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是供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的空间,是幼儿在园内一天中逗留时间最长的空间。将幼儿生活用房布置在最好的朝向,意味幼儿的活动室以及各个功能室需要尽量布置在建筑阳面,这样可以为孩子提供更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02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
解读:此条与最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条文相符。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易于自然采光及通风,不宜于幼儿健康成长。并且根据《规程》要求及《指南》的建议,幼儿每天户外活动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楼层越高意味着幼儿通往户外的路线越长,因此幼儿生活用房不宜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
034.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水平承载能力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地面计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11m。
解读:幼儿的安全是幼儿园建筑设计、室内外空间设计中的重中之重,栏杆的坚固性和高度保证了幼儿活动时的生命安全。幼儿园室内护栏可以采用安全玻璃护栏或者防止幼儿攀爬的钢木护栏,如果采用安全玻璃形式,则安全玻璃必须满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中的相关要求,如若采用防止幼儿攀爬的钢木护栏,除了满足新规范以外,也需满足《幼儿园建筑构造与设施》的相关内容。
044.1.12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解读:根据《幼儿园建筑构造与设施》的相关内容,幼儿使用的楼梯除设置成人扶手外,并应设儿童扶手,儿童扶手高度不大于600mm,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的净距应小于等于80mm,楼梯井净宽大于110m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楼梯间栏杆的安全要求和4.1.9中护栏的安全要求是一致的。重点是新规范强调了在楼梯梯段两侧均应安装儿童扶手。                                                       d即为楼梯井净宽
056.3.3
托儿所、幼儿园的紫外线杀菌灯的控制装置应单独设置,并应采取防误开措施。
解读: 新规范的建筑电气说明中规定,活动室、寝室、幼儿卫生间等幼儿用房宜设置紫外线杀菌灯,也可采用安全型移动式紫外线杀菌消毒设备。如采用固定的紫外线杀菌灯,则其控制开关装置应单独设置,并应采取防误开措施。为了防止误开,我们在设计时应将各活动室、寝室、幼儿卫生间的紫外线杀菌灯的控制开关安装于从室内地面算起2.0米的高度,并且需要用醒目的标识标明。如采用移动式杀菌消毒设备,则活动室、寝室、幼儿卫生间室内墙面的插座设置应预先要考虑到设备使用的数量及位置要求。其实,除了紫外线杀菌灯以外,市面上也有很多既安全有美观的杀毒设备,如负离子空气消毒器,希望今后更安全更美观的杀菌消毒设备也能被规范采纳。 

本文来源:https://www.shanpow.com/jx/359220/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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