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


机关单位对联 2019-11-01 22:08:05 机关单位对联
[摘要]县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共5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修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相关规定及标准一、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适用对象见表1表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二、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组成见表2表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三、各级工作人员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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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修改)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相关规定及标准

一、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适用对象见表1

表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

二、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组成见表2

表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

三、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见表3

表3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四、几点问题的说明:

1.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2.县区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米的卫生间,其它工作人员不得单独配备卫生间。

3.县级机关正科级、副科级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适用于享受相应级别待遇的人员。

4.街道办事处属于区派出机构,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

5.乡级正职、副职指乡级领导班子成员。

6.乡级以下工作人员办公室与值班住宿合一的不得超过12平米。

7.服务用房编制定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应超过6-8平米。www.shanpow.com_县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

8.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不包括宿舍用房。

【二】:2014年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发改投资〔2014〕2674号

2014年11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印发通知指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有关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该《建设标准》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要求各地、各部门按照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2014年版标准”)首次明确,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办公用房及附属用房面积规定

对比1999年版标准,省部级领导干部的办公用房面积没有变化,但各级基层工作人员的办公室面积普遍增加。同时,服务用房面积有所减少,中央机关、省直机关服务用房人均范围从16到19平方米,下调到7到9平方米。

2014年版标准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规模和标准,功能以及管理和监督等均做了详细的规定,主要针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1999年国家计委颁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级机关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 别的其他机关,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并按级别给出了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新标准改为五类,增加了1999年标准未包括的 乡(镇、苏木)级,并弱化了办公用房的等级概念,直接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

机关进行划分。

市县两级办公用房面积标准调整较大。中央机关、省级机关的省部级正职办公室使用面积维持54平方米不变,市级正职的办公室使用面积由32平方米增加到42平方米,县级正职由20平方米增加为30平方米。乡级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中央机关方面,此前,正处级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为9平方米,此次增加3平方米。处级以下的办公室使用面积,也从原来的6平米增加到9平米。 市(地、州、盟)及直属机关方面,所有干部的使用面积均有所增加,其中市正职办公室的使用面积增加10平方米,变为42平米。县(市、旗)级直属机关方面, 县级正职的办公室使用面积增加了10平方米,变为30平方米。直属机关正科级增加9平方米,变为18平方米。科级以下增加3平方米,变为9平 方米。

2014年版标准明确,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2014年版标准首次对食堂、车库等附属用房建筑面积进行了界定。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7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平方米。停车库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城乡规划建设要求,汽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40平方米/辆,超出20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平方米/辆。

办公楼建设装修具体规定

2014年版标准要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办公楼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中央机关、省级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用中高级装修,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由普通、中级装修变为基本装修。市级机关、县级机关的装修标 准基本维持不变。乡级机关的办公用房全部用基本装修。www.shanpow.com_县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

2014年版标准明确,装修造价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比例,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和市级机关均不得超过35%,县级机关不得超过30%。

2014年版标准明确,党政机关办公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也不能建造超高层、超大量体量的建筑。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面积少于4000平方米时,不宜单独建设。

2014年版标准明确,办公用房入口门厅高度不得高于2层,中央机关、 省级机关的门厅使用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市级机关的门厅使用面积不应超过240平方米,县级机关的门厅使用面积不应超过120平方米。 同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在办公区域内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超出办公用房的其他空间和房间。

同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严禁超标准占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节能环保规定

2014年版标准强调节能环保,根据2007年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规定,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得高于20℃,夏季制冷设定不得低于26℃。

此外,对办公楼一个主立面朝向外窗的窗墙比不应大于0.6,其余朝向外窗的窗墙比不应大于0.4,并满足自然光要求。办公室不得采用冲水量大于 9升的便器及水箱,洗手(脸)盆应采用感应式水嘴。卫生器具和配件均应采用节水型产品,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采用集中声控,并采取分区、 分组控制设施。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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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是怎样的,有什么最新规定吗?就让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小编的整理能帮助到你:

        处级干部办公面积翻番

  对比15年前的老标准,新标准明显向基层干部倾斜,省部级官员办公面积与15前相同,而局处级面积相应增加,最高增加幅度较15年前翻了一番。以市级正处级为例,新规定面积24平方米,相当于15年前的一倍。

  两部委发布的新标准"条文说明"提出,办公面积标准"本着从严控制、向基层和普通机关工作人员倾斜的原则确定的"。该原则表现在两方面:高层领导维持原abd标准;基层干部办公面积均有增加。

  以中央机关为例,正部级、副部级、正司(局)级、副司(局)级分别为54平方米、42平方米、24平方米和18平方米,与15年前的老标准相同。处级干部面积则由9平方米增至12平方米;处级以下也从原来的6平方米增至9平方米。

www.shanpow.com_县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   省级机关同样如此。正省级、副省级也是15年前的老标准,分别为54平方米、42平方米。厅局级及以下的各级别,均比15年前增加了3至6平方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则从最高级别市(县)级正职开始,一直到处级(科级)以下,面积都比15年前增加,增加幅度最大的是市级正局(处)级,15年前为12平方米,新标准增至24平方米,相当于翻了一番。

  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认为,面积标准向基层倾斜,有利于超标办公用房治理的推进。"办公用房超标的原因是部分领导干部追求豪华、舒适,但不排除老标准对基层干部规定的面积有点小。新标准增加了基层干部的面积标准,是从实际工作的需求出发。基层干部毕竟是执行主体,某种程度对办公用房的需求更强。"

  五级代三级 划分更精细

  老标准采用的是三级办公用房划分模式,规定"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级机关",并按级别给出了建筑面积标准,如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

  新标准取消了"三级制"划分模式,代之以"五级制",即以中央、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机关进行划分。对此,两部委发布的"条文说明"解释说,旨在"弱化办公用房的等级概念"。

  值得一提的是,"五级制"划分后,新标准具体化、数据化。比如,老标准未涉及乡级,新标准则把乡级也纳入了限定范围。而新标准则拆分为正处级、副处级。老标准对休息室和卫生间面积未规定。新标准则明确规定: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新标准同时明确了配备卫生间的范围和规模:省部级领导人员、省(区、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许耀桐认为,相比老标准,新标准更为精确化,"超标办公用房治理的一个关键点就是细化、精确化,只有细化到乡级、正处、副处等各类党政机关的各个级别,才能保证执行到位,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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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适用对象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中央机关

部级正职

54

部级副职

42

正司(局)级

24

副司(局)级

18

处级

12

处级以下

9

省级机关

省级正职

54

省级副职

42

正厅(局)级

30

副厅(局)级

24

正处级

18

副处级

12

处级以下

9

市级机关

市级正职

42

市级副职

30

正局(处)级

24

副局(处)级

18

局(处)级以下

9

县级机关

县级正职

30

县级副职

24

正科级

18

副科级

12

科级以下

9

f0f

乡级机关

乡级正职

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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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办公用房为何不减反增?这变化之中蕴含着怎样的逻辑?对此有关部门并没有详细说明,但认真体味,不难发现和归纳出其中的奥秘与特点。

  一是标准更加实事求是。

  或许有人希望党政机关干部办公用房面积越小越好,但是再严厉的目标如果不切实际,最后也会被变通、走样,使标准形同虚设,超标准、超规模反而成了“法难责众”的常态,倒不如顺应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再对超标违规予以严惩。必须看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机关办公软硬件标准提高,办公用房的功能也日趋复杂。一个简单例子:过去办公一桌一椅,再加几张木椅、板凳作开会、谈话之用,足矣。现在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等,几乎已成标配。寻常人家都已是沙发、茶几,你干部故作寒酸难免脱离实际,这必然会要求办公面积有所扩大。如果规定的面积足够、适用,个别人再想找各种借口超标违规,就难以得到普遍的同情理解,执行新标准的阻力就会少很多。

  二是导向更加科学合理。

  部级干部标准不变,地方机关中地市(厅局)以下干部标准都有增加,不仅体现了关心关怀基层的正确导向,而且从中央与地方机关干部所承担的职责来看,也比较科学合理。就以新标准中县级机关的正职为例:正处级30平米的标准,大大高于中央机关正司局级的24平米。这看似不合人情,但从他们各自工作的特点来看,又很合理科学。中央机关的司局级别虽高,职能也很重要,但多数是所在部委机关的中层机构,多数司局职能相对单一,直接管理人员一般不过几十人,甚至少至十几人、几个人。而一个县的正职特别是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是几十万上百万人的父母官,至少全县十几个乡镇、几十甚至上百个大小部门与单位的一把手,都会经常与他直接打交道,不难想象其办公的复杂程度。因此按工作需要而不是单纯论级别,就很合情合理,也易于得到基层干部的理解,相关标准更易于执行。

  实事求是,合理科学,最终都是为了能够使标准得到顺利执行。这些年来,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标准不执行、超标准无底限的状况,早已成为明知违规却司空见惯、百姓深恶痛绝却无可奈何的一大“公害”。一些地方党政机关大楼贪大求洋,动辄耗资千万上亿,装修豪华,富丽堂皇,室内花园,楼外广场,甚至连绿化树木,都要耗巨资移载、引进名贵的古树奇株。这次在办公用房面积上,合理适度地增加了相应标准,但对于上述与反“四风”背道而驰的“传统做法”,一律予以严禁,并具体到食堂、停车库乃至门厅大小、装修式样等,都制定了详细的标准和规定,目的就是既满足党政机关办公需求,又力图刹住“四风”滋生与蔓延的势头。虽是办公用房标准的小小调整,却蕴含着扎扎实实扭转党风政风的深刻含义,其效果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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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15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2014年11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2015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标准。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三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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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第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第十二条中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

  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警卫用房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人防设施建设应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利用。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停车设施应包括地面停车场和汽车库。汽车停车设施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确需建设独立汽车库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对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数,并加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需要或者按规定设置的其他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地点应选择在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应避免建设在工业区、商业区、居民区。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节约用地,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基地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库和高层办公建筑的消防水池、水泵房等用房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地下室空间。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按照本建设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置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等。办公用房建筑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使用方便、布局合理。办公用房区应与机关住宅区分开设置。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0%,高层建筑不应低于57%。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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