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职人员生病报销


机关单位对联 2019-10-18 12:16:02 机关单位对联
[摘要]国家公职人员生病报销(共5篇)国家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国家公职人员行为守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类公职人员的行为,提升公职人员道德水准和职业操守,国家制订《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公职人员指国家财政全供或半供单位工作人员。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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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公职人员行为守则

国家公职人员行为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类公职人员的行为,提升公职人员道德水准和职业操守,国家制订《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公职人员指国家财政全供或半供单位工作人员。

第二条 公职人员应当时刻铭记其一切权力都来自国民的授予,其一切收入都来自国民的供给。公职为信托的职位,意味着有责任承诺其一切公务行为从公共利益出发行事。因此,公职人员的最高忠诚应当是对通过政府的民主体制所体现的本国公共利益的忠诚。

第三条 公职人员应保证根据法律或行政政策切实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职能,做到秉公办事。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应努力保证由其所负责的公共资源得到最切实有效的管理。

第四条 公职人员应全心全意、公正而无私地履行其职责,尤其是在处理与公众的关系方面。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不应对任何集团或个人给予任何不应有的优先照顾,或对任何集团或个人加以不当歧视,或以其他方式滥用赋予他们的权力和威信。

第五条 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不正当地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谋取利益。公职人员不得进行与其公务、职能和职责或履行这些职责不相符合的任何交易、取得任何职位或职能或在其中拥有任何经济、商业或其他类似的利益。

第六条 公职人员应根据法律和行政政策,视本人职务的要求,公布可能会构成利益冲突的业务、商业和经济利益或为经济盈利而从事的活动,在可能产生或已觉察到公职人员的职责与个人利益间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公职人员应遵守为减少或消除这类利益冲突而制定的措施。

第七条 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不得不正当地利用在履行公务过程中取得的或由于其公职而得到的公款、公共财产、服务或信息来从事与其公务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公职人员应遵守法律或行政政策所制定的措施,以免卸职后不正当地利用其原先的公职。

第九条

公职人员应视本人的职务并根据法律和行政政策的许可或要求公布或披露个人财产信息;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公布或披露其配偶和/或其他受赡养者的私人资产和债务信息。

第十条 公职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地索取或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行使职责、履行职务或作出判断的礼品或其他馈赠。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对于拥有的带有机密性质的资料应保守机密,但因国家立法,履行职责或司法需要而严格规定不予保密者除外。这些限制也应适用于已卸职的公职人员。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公务范围之外的政治活动或其他活动应根据法律和行政政策,不在任何方面影响到公众对其公正履行职能和职责的信任。

第二章 公职人员的职务收入

第十三条 为了规范公职人员的职务收入,立法机关应当通过立法规范公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职务收入的支付和分配。

第十四条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一级别公职人员工资、福利水平应当完全等同;公职人员的奖金视其工作业绩和公众的认可程度确定。

第十五条 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内一切公职人员的执行相同的工资和奖金分配制度;

第十六条 公职人员的平均职务收入不得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期非公职人员职工平均收入的1.5倍。

第十七条 公职人员的工资级别按工作的重要、难易程度决定。

第十八条 公职人员的工资级别、级差以及各级别的工资数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立法的形式确定。

第十九条 公职人员的奖金占全部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第二十条 各单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发放工资奖金的按贪污罪和(或)私分公共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职人员认为其收入不能满足其需要的,可以提出辞职,主管机关除国家安全因素外,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公职人员退出岗位的参照国有企业职工买断工龄的方式和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公职人员的福利待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同类人员完全同一,年度各种福利折价不得超过人民币6000元。各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等名义增加福利待遇的按共同贪污罪和(或)私分公共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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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一切公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等一切通过职务取得的收入应当公开透明,任何国民均有权通过自由查阅的方式知晓。

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职务收入法》由全国人大负责制订,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根据《公职人员职务收入法》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公职人员财产的申报

第二十六条 为了确保公职人员的财产信息公开透明,为了公众有效监督公职人员的廉正状况,国家实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为了确保公职人员廉正清明的为政作为,公职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申报财产状况;

第二十八条 应当申报财产状况的人员包括本法所指的公职人员和公职候选人、公职人员因退休等原因离开岗位五年以内的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十九条 接受申报的机构:接受财产申报的机构为国家监察机关和国家各级检察机关。公职人员中的党员还应向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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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应当申报财产类型:

1、房地产;

2、生产、生活用的交通工具;

3、单件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各类物品;

4、人民币和外汇存款;

5、投资入股(包括各种投资及股票)、债券、债权、债务;

6、知识产权;

7、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其它财产。

第三十一条 廉政机关制作专门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表》,便于公职人员填写。 第三十二条 申报财产的时间和期限:申报财产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申报基准日为上年度最后一日。

第三十三条 财产状况的公布和信息披露:普通公职人员的财产信息仅在接受申报机构范围内公开,非经书面请求不向普通国民披露。乡镇副乡镇长、乡党委副书记

(包括享受同等级别待遇)以上级别的公职人员本人和家庭财产信息,中国公民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明在各廉政机关设在举报接待场所的电脑上自由查阅。

第三十四条 申报真实性的核实:接受申报的机关可以随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核实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发现申报不实时应当责令申报者在10日作出说明,经审查认为说明不能令人信服的,按虚假申报论处。

第三十五条 拒绝申报的责任:公职人员拒绝申报财产的,应当开除公职。www.shanpow.com_国家公职人员生病报销。

第三十六条 虚假申报的责任和查处:国家监察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对党员中的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国家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附带对公职人员的财产合法性和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谎报、漏报、迟报财产,但涉及的财产性质合法的,处3000元以上本人上年度总收入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虚报部分的财产为不合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其他事项:担任公职以来以赠与等形式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财产也应当如实申报;担任公职以来接受的一切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赠与均应当申报。

第四章 公职人员收入的申报

第三十八条 为了便于国民对公职人员收入合法性的监督,确保公职人员的收入状况公开透明,国家实行公职人员全部收入的申报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为了确保公职人员廉正清明的为政作为,公职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向国家廉政机关申报收入状况;

第四十条 应当申报收入的人员包括本法所指的公职人员和公职候选人、公职人员因退休等原因离开岗位五年以内的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四十一条 接受申报的机构:接受收入申报的机构为国家监察机关和各级检察机关。公务员中的党员还应向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申报。

第四十二条

申报范围(即需要申报的收入的范围):本法规定应当申报收入的人员应当向廉政机关申报的收入包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其他一切可以以金钱估价的财产性收入、人民币300元以上的金钱和单件价值在人民币300元以上的物品的馈赠。

第四十三条 廉政机关制作专门的《公职人员收入申报表》,便于公职人员填写。

第四十四条 收入申报的时间:每月1-10日申报上月份的收入。

第四十五条 收入信息的公布和信息披露:普通公职人员的收入信息仅在接受申报机构范围内公开,非经书面请求不向普通国民披露。乡镇副乡镇长、乡党委副书记以上(含同等待遇)公职人员的收入信息,中国公民可以在各廉正机关设在举报接待场所的电脑上自由查阅。

第四十六条 申报真实性的核实:接受申报的机关可以随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核实申报的真实性,发现申报不实时应当责令申报者在10日作出说明,经审查认为说明不能令人信服的,按虚假申报论处。

第四十七条 拒绝申报的责任:公职人员拒绝申报收入的,应当开除公职。

第四十八条 虚假申报的责任和查处:国家监察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申报收入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对党员中的公职人员申报收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国家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附带对公职人员的收入合法性和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谎报、漏报、迟报,但涉及的财产性质合法的,处3000元以上本人上年度总收入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虚报部分的财产为非法收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事项:收入申报时应当附带填报申报时段接受礼品、接受馈赠、接受宴请、接受娱乐安排、接受其他各类免费服务和其他利益或好处的信息。

【二】:关于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经商

关于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入股经商办企业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县少数党员干部不顾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采取各种手段违规入股经商办企业。国家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危害很大。对此,人民群众极为不满,为了坚决刹住这一不良势头,以良好的党风、政风带社风的根本好转。根据《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相关规定, 进一步规范全县国家公职人员的从政行为,促进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入股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为抓好工作落实,特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清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和县“五项清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清理的对象和范围

1、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允许违规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包括金融、房地产、旅游、娱乐、矿业等行业(县委、县政府批准的农业项目除外)。

2、凡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党政领导干部、国家

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在其所在部门履行的公权力所涉及的领域内投资入股或进行其它营利活动的。

3、在职、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及到企业兼职任职取酬的 。

4. 单位集体违规经商办企业www.shanpow.com_国家公职人员生病报销。

三、清理整顿的内容

1. 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2. 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违规在所在部门涉及领域以自己或亲属、集体等名义投资入股、入干股或进行其它营利活动的;

3. 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违规从事强行代办等有偿中介活动的;

4. 在县(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5.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

6. 没有经有关部门批准到企业兼职任职取酬的;

7. 党政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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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四、处理方式

1、通过单位自查,主动说明清楚,主动撤资清退、终止违规行为的,不予追究责任。对10月20日前主动申报,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可视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 理;对群众举报、专

项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或瞒报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对单位填报不实,有意违避,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2、被群众举报查实和县工作组查实的,没收其违规违法所得收入,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所在单位主要(主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

3、逾期未申报登记、逾期不主动撤资、隐瞒不报或故意少报漏报、私自将股份转给他人或私下退股、顶风违纪、清理期间仍然采取其它手段继续违规入股经商办企业的,一律从严从重查处。

4、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2015年公职人员公务消费报销标准

  导语:职务消费,顾名思义就是国家公职人员履行公共职务而引起的各种公务消费开支的总称。主要表现在公务用车、接待、出差、会务、办公等费用支出。

  招待费、因公出国费、差旅费……政府工作人员每年这些职务消费都不是个小数目,今后这些消费有望实现“实名制”,将不再是一笔糊涂账。近日,记者从市财政委给市人大代表的建议答复中获悉,深圳将通过对“三公”开支专项整治、出台厉行节约制度和标准体系等措施,进一步推进职务消费实名制,用制度规范职务消费,避免滋生腐败。

  职务消费不实名易滋生腐败

  今年市两会期间,李继朝代表提出,因为工作需要,职务消费本来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不加以规范,容易演变成“职务消费是只筐,什么东西都往里装”的状况,因此他建议实行政府部门职务消费实名制。www.shanpow.com_国家公职人员生病报销。

  此建议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市财政委在对建议的答复中表示,当前,深圳职务消费分几种情况。一是机票、火车票以及住宿等费用已实行实名化,公务人员出示实名票据才能报销;二是深圳逐步落实公车改革后,也不再存在公车消费实名制的问题;三是公务招待费以及因公出国(境)费用、差旅费等其他费用确实有实名报销的必要,但在实际管理和操作中,其标准的制定以及实名化的管理存在较大的难度。

  市财政委表示,实行实名化消费的确是规范职务消费,避免滋生腐败的较好的解决方案,也是未来重要的方向,该委将联同有关部门,在推进消费实名化方面做出更多努力。

  公务卡今年有望市区全覆盖

  作为职务消费实名化的一个重要举措,去年下半年深圳启动新一轮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变过去“无迹可查、无据可寻”的现金支出为“雁过留声、消费留痕”的公务卡消费。目前市本级(市本身这一级)纳入改革的单位达488个,市本级预算单位职工共办理公务卡4.4万张,公务卡改革已基本实现全覆盖。

  据了解,今年深圳将通过进一步深化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实现职务消费的实名制全覆盖。一方面,调整优化公务卡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扩大公务卡报销的系统支撑覆盖面;另一方面,加快改造区级国库集中支付接口平台,全面上线区级公务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公务卡改革的市区全覆盖。

  “三公”经费开支大将被抽查

  “三公”支出是职务消费的一项重要内容,一直备受关注。深圳在去年“三公”开支较大幅度压缩的基础上,今年采用一律停止一般公务用车购置、团组经费总额包干,公款出国经费实行规模总控等措施,公务接待费将严格按照2013年压缩后的水平再扣减50%来控制。

  市财政委透露,该委将联合纪律检查等有关部门加强对职务消费方面的监督管理,目前正在草拟《整治“三公”经费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工作方案》和《严格公务接待标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待方案通过后,市财政、审计、监察、纪委、人大等多个部门将分工协作,对市直单位和各区的“三公”经费开支开展专项联合整治工作,对“三公”经费开支规模过大或增减变动异常的单位和地区实施重点抽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案件,逐步构建上下联动、责任明确、措施有力的规范和控制“三公”经费管理长效机制。

  反对浪费实施办法将出炉

  “建议答复”还透露,目前深圳正在制定并印发《深圳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将涵盖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方面,以期形成具有深圳特色的科学规范、系统完善、层级分明的立体式、全方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和标准体系。

  《实施办法》出台后,有望遏制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纪违规违法现象,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坚决从源头上刹住奢侈浪费之风。

【四】:2015年公职人员的报销管理

  导语: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使用公务车辆或按照车改规定租赁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公杂费减半报销。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差旅费作为个人福利,实行包干或平均发放。

【五】:被逮捕的公职人员工资情况

  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或者是指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也就是通常说的“干部”。

  公职人员,这个概念的关键在于“公职”二字。现在社会普遍认知的“公职”主要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国有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等。这些职位的普遍特点是:享有编制、有很好的福利体系、社会地位较高、工作稳定有保障等。和在私企工作的人员不同,这一类人员的工作有着更大的稳定性,在缺乏安全感的时代里被更多人所向往。

  今天小编要跟大家讲的内容是:被逮捕的公职人员工资情况相关消息。具体内容如下:

  公职人员被逮捕后工资是否发放?

  案例分析:









  2015中国年轻公职人员薪资调整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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