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问题解答


企业对联 2019-09-24 22:33:46 企业对联
[摘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问题解答(共5篇)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1、集体企、事业单位应否执行本规定?答:应执行本规定。《规定》中的“企业”系指我国境内全民、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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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1、集体企、事业单位应否执行本规定?

答:应执行本规定。《规定》中的“企业”系指我国境内全民、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等。

2、军队系统的单位是否执行本规定?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一个行政性的法规,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3、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后,单位领导人应否执行本规定?

答: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只是经营形式的改变,单位领导人仍应执行本规定。 4、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5、如何理解“矿山井下作业”?

答:矿山井下作业系指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如医务人员下矿井进行治疗和抢救等。

6、什么是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答: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中规定的第Ⅲ、Ⅳ级的体力劳动强度。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就越小。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Ⅰ级;大于15,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25,为Ⅲ级;在于25,为Ⅳ级。若需了解某工种劳动强度的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地测量和计算。

7、什么是夜班劳动?

答: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8、如何理解“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答:一般都应执行本规定。对于女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确有困难的,请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暂时放宽执行,但要在较短时间内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本规定的要求。

9、如何理解“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答: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10、如何理解产前休假15天的规定?

答: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在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期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11、休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是否延长寒暑假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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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间,则由主管部门确定。

12、按原规定休56天产假的女职工,1988年9月1日还在休产假者,如何计算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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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应按本规定休产假90天计算。

13、女职工流产应休息多长时间?

答: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经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14、本规定发布前哺乳期有10个月的,也有18个月的,是否都应按本规定执行?

答: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女职工都应按本规定执行。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也可适当延长哺乳期。

15、哺乳期满,有的婴儿身体特别虚弱,或正值夏季,可否适当延长哺乳期?www.shanpow.com_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问题解答。

答: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殊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

16、如何理解劳动部门对本规定的权力?

答:各级劳动部门对执行本规定的实施有监督检查权。当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部门应受理女职工的申诉。

17、如何理解女职工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

答:女职工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待遇应按照计划生育规定处理。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试题答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选题(共85题)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9号令公布之日起施行。

A、4月28日 B、5月1日

C、5月28日 D、4月30日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D )。

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B、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C、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D、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C )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A、1997年7月1日 B、1988年7月1日

C、1988年7月21日 D、1991年7月1日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 B)条(不含附录)。

A、12 B、16 C、21 D、28

5、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促使企业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既可增强职工对企业的 认同感和归属感,又解除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A )的和谐与稳定。

A、劳动关系 B、劳资关系 C、企业关系

6、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 B )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A、身体状况 B、生理特点

C、疾病与不适 D、性别弱势

7、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 C )条件。

A、工作 B、休息休假 C、劳动安全卫生 D、收入www.shanpow.com_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问题解答。

8、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 B )告知女职工。

A、口头 B、书面 C、正式

9、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 B )的劳动保护。

A、经期、孕期、产期、更年期

B、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C、经期、孕期、哺乳期、更年期

D、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

10、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 B )。

A、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B、解除劳动合同

C、解除聘用合同

11、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 B ),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A、女职工要求 B、医疗机构的证明

C、工会证明 D、女职工身体状况

12、对怀孕(D )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A、3个月 B、4个月 C、6个月 D、7个月

13、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 D )。

A、病假 B、事假 C、年休假 D、劳动时间

14、女职工生育享受( C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A、56 B、90 C、98 D、120

15、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 B )天。www.shanpow.com_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问题解答。

A、10 B、15 C、20 D、25

16、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 D )产假。

A、25 B、30 C、40 D、42

17、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 A )支付。

A、用人单位 B、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

C、职工个人 D、医疗保险基金

18、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 C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A、医疗机构出具的费用清单

B、医疗机构开具的发票

C、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D、用人单位的生育报销规定

19、对哺乳未满( C )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A、6个月 B、9个月 C、1周岁 D、18个月

20、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C )哺乳时间。

A、半小时 B、45分钟 C、1小时 D、1.5小时

21、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 C )哺乳时间。

A、半小时 B、45分钟 C、1小时 D、1.5小时

22、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 C )。

A、3个月 B、4个月 C、6个月 D、1年

23、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 B )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A、1 B、1至2 C、2 D、2至3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常见问答

  导语: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产假延长至98天

  问:新规对产假假期作了哪些规范?

  答:旧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的女职工产假为90天,《劳动法》规定为“不少于90天”。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从有利于女职工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的角度,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关于“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将生育产假假期延长至14周(即98天)。

  对女职工流产的,旧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仅原则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实践中各用人单位掌握的休假时间长短不一。为保障流产女职工的权益,规定参照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流产假的档次划分,明确了流产产假,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已婚待孕”禁忌删除

  问:新规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哪些调整?

  答:新规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放在附录加以列示,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调整:一是为突出孕期和哺乳期的保护,扩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考虑到《劳动法》仅规定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三是为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缩小了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产妇享受生育津贴

  问:新规对产假待遇作了哪些规范?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参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及各地生育保险规定,新规对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和未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的产假期间待遇和相关费用支出分别作了规定。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关于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怎么解读

  导读:女职工劳动保护关系到全国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对于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1988年国务院9号令颁布的《规定》已经实施24年。24年来,我国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二是随着我国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发生了变化,要求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更明确、更具体,标准要科学;三是由于《规定》出台时间早,其适用范围、保护标准、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的相关内容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四是部分条款与国家相继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无法接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由于存在上述问题,自1998年以来,人大、政协每年都收到希望国家尽快修改完善《规定》的议案和提案,且议案和提案数逐年增加。许多专家、学者、职工、工会组织和妇联等社会团体也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进行呼吁,推动了《特别规定》的修订出台。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改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特别规定》在保持原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完善。主要有: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包含女农民工;二是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纳入《特别规定》,在附录中加以列示,原劳动部1990年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由部颁规章提高到行政法规层次,并从实际出发对相关内容作了适当调整,授权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三是完善了保护标准,延长了产假时间,明确了流产休假假期,增加了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性骚扰的内容;四是实现与生育保险制度的衔接,对女职工产假工资和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支付单位作出了明确规定;五是调整了监督管理体制。根据2011年年底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所作的调整,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特别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是强化了责任义务。《特别规定》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以及要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了对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的处罚规定。

  3、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哪些?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为了维护女职工权益,在许多法律法规中都涉及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主要有:1949年9月通过的《共同纲领》,1951年颁布《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1955年4月颁布的《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1956年5月通过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79年批准实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988年7月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为配合《规定》的贯彻落实,劳动部与有关部门颁发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解答》和《关于纺织工业贯彻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意见的通知》三个配套文件,1990年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3年颁发的《女职工保健规定》,1995年开始实施的《劳动法》,1995年试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5年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

  4、女职工产假从现行90天延长至98天的依据是什么?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劳动法》也规定为“不少于90天”。相关调研发现,女职工普遍反映90天产假偏短,不利于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建议延长产假时间。为此,参照《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修订)》(国际劳工组织第183号公约)关于“妇女须有权利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特别规定》将生育产假延长至14周(即98天)。

【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的原因

  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门法规,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之后中国又陆续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体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施行24年来,其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

  一、是劳动关系领域发生重大变化。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中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格局的形成和公有制企业的改革,使劳动关系多样化、复杂化;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使劳动关系市场化、契约化。

  二、是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发生变化。

  中国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占职工总数的42.7%。其中,女农民工已占女职工总数的37%,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对象、利益诉求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要求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更明确、更具体,标准更科学。

  三、是在贯彻执行中存在许多问题。

  由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制定时间久远,其适用范围、保护标准、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的相关内容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部分条款与国家相继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无法接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四、是社会各界要求修改呼声强烈。

  自1998年以来,人大、政协每年都收到希望国家尽快修改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议案和提案,且议案和提案数逐年增加。许多专家、学者、职工群众、社会团体、妇联和工会组织也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进行呼吁,形成了较强的态势。

  对此,在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国务院法制办的积极努力下,在多部委的共同参与,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的积极配合下,修订工作于2006年列入议程,经过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特别规定》得以出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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