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纳税主体范围的研究:遗产税最新消息


文秘 2020-06-03 18:10:15 文秘
[摘要]在我们的调查中有多数人认为应该征收遗产税,也有一些人认为不应该,或者是不关心。征收遗产税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一些副作用,如富人将资产大量向国外转移,导致资本流失,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遗产税纳税主体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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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调查中有多数人认为应该征收遗产税,也有一些人认为不应该,或者是不关心。征收遗产税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一些副作用,如富人将资产大量向国外转移,导致资本流失,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遗产税纳税主体范围的研究:遗产税最新消息,供大家参考选择。

  遗产税纳税主体范围的研究:遗产税最新消息

  摘要:平衡贫富收入差距,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创造性的在我国立法中规定遗产税是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从探讨征收遗产税的必要性、主体范围、征税客体、起征点等方面入手,结合我们小组的关于遗产税征收问题的调查报告,创造性的提出了以城镇为切入点,并对上述问题也都提出了建设性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遗产税、纳税主体、立法建议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遗产税有助于加强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开征遗产税已列入中国税制改革的议事日程。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征收遗产税,对于适当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有一定的意义。遗产税常和赠与税联系在一起设立和征收。但是,为了吸引投资和资金流入,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故意不设立遗产税或者废除遗产税。

  一、征收遗产税的必要性和科学性

  在我们的调查中有多数人认为应该征收遗产税,也有一些人认为不应该,或者是不关心。征收遗产税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一些副作用,如富人将资产大量向国外转移,导致资本流失;父母提前向子女转让资产,出现众多“娃娃业主”、“娃娃富翁”;对储蓄与投资也有一定影响;税收征管成本较高等等。这都是我们应当考量的问题。但是我们不应当因为有副作用就毅然的抛弃它。在广大老百姓对其支持的情况下,这是一个时机,说明其正在成熟。

  其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遗产税能够缓和社会财富分配不均造成的社会矛盾,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的目标。目前,我国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能够有效的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的安宁稳定变得越来越重要。据有关统计数据,在我国,反映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逐年增大,自2009年以后就已经超过0.5了。且呈现出逐年增大的趋势。理论上同行藏把0.4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而我国到20011年已经达到了0.55。由此可见,我国的财富分配状况存在很大的问题,征收遗产税可以将部分遗产收归国有,将对富人的财产课征的部分遗产税用于社会保障和为劳动者提供有利的就业条件,这样不仅有利于社会公平,而且能够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2、遗产税的征收是当今世界不可阻挡的趋势,中国也理应顺应历史潮流,跟上时代的步伐。从维护国家的经济主权出发,很多国家都规定了属地主义的遗产税的征收原则,而我国现行立法中并无关于遗产税的规定。这样我国公民在国外生活居住的,死后留下的遗产需要向所在国缴纳遗产税,但是在我国居住的外国居民死后留下的遗产却不用向我们国家缴纳遗产税即可被继承,这样不仅不符合国家间的公平互利原则,也有损于我国的经济主权。

  3、遗产税能够补充现行所得税法,有利于我国现行税法的发展健全。遗产税作为一种新的税种,虽然刚开始实行可能征税数额不多,但是对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和一些财力不太宽裕的地方政府来说也是非常有用的。

  4、遗产税可以产生积极的社会效益,使富人更加关心公益事业。当今社会,慈善事业越来越显现出对社会的积极效应。例如,此次四川雅安七级地震中,李连杰发起成立的壹基金就在抗震救灾、灾后重建方面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更应该在现行立法中规定遗产税,使其发挥更大的社会效应。

  二、立法建议之遗产税的主体范围

  税法的构成要素由实体要素和程序要素组成。而实体要素中最重要的要素就是主体范围、征税客体、税率、起征点等。,为了在我国税法体制中确立完整的遗产税体制框架,对这些内容进行探讨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就遗产税的征税原则而言,国际上通行的惯例是属人为主,属地为辅,国际上的做法“对遗产和赠与税来源地的确定,一般以遗产或者赠与财产所在地为来源地,由该来源地国行使税收管辖权”。因此我们建议,在立法中应如此规定;对中国公民在境内外的遗产征收遗产税 ,同时应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征收遗产税。

  我国《继承法》规定,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继承人仅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但是不包括国家。但在遗赠法律关系中,接受遗赠的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以是国家、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赠与法律关系中,受赠人除自然人之外,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另外,处于保护继承人利益的需要,应当将被继承人死亡预谋年限5年内赠与的财产纳入遗产税的征税范围,受赠人也应纳入遗产税的主体范围。因此,我认为,在立法中,纳税人应该包括受赠人。总之,遗产税的主体范围应该包括以下几类:

  1. 遗嘱执行人

  《继承法》第16条规定,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没有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也没有法定的继承人能执行遗嘱,由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为遗嘱执行人”。

  2. 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在遗嘱继承中,如果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不能执行遗嘱的,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

  3. 根据法律接受遗产的组织

  《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受遗赠人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4. 受赠人

  被继承人在死亡预谋年限5年内赠与的这部分财产的纳税人是赠与人,例如英国规定,遗产税的纳税人是遗产处理人和赠与人,如果该纳税人不能或者没有支付税款,遗产或者财产的受让人就负有纳税义务。我国台湾地区的遗产税规定,赠与税的纳税人为赠与人。但是在赠与人行踪不明,或者应纳税款超过缴纳期限仍未缴纳,而且在台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则以受赠人为纳税人。   5. 法定代理人

  遗产税的纳税人如果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而且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缴纳。

  另外,我们创造性的提出,遗产税的征收应该从城镇人口开始。我国农村、城市贫富差距世界最大,为了缩小贫富差距,我国政府一直在调整政策等各个方面做努力,但是由于农村超过8亿的庞大人口,在短期内 贫富差距只能继续扩大而不能缩小。农村城市之间的贫富差距在最近几年间仍将继续扩大。

  三、立法建议之遗产税的起征点及税率

  关于遗产税征收的起征点问题,大多数人认为应当以年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包括500万元)为界征收遗产税。可见,我们认为遗产税的征收点应该较高,这样避免多数人的抵制情绪,我们更注重的是使遗产税起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尤其是在当下,在一个大城市一间房子都要上百万甚至几百万,如果一间房都要征收遗产税,这样不利用社会稳定。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起征点为500万是比较合适的。

  在现行体制与财富格局下,机会不公已形成向二代三代传导的趋势。遗产税制度可以起到独特的定向调节和矫正作用。目前,我国个人财富中,财产比重越来越大,还产生了一部分收入不高但财产量很大的群体,另外还有一部分的社会富裕群体。有效的缩小贫富差距稳定社会变的越来越重要,这时税收就起到了不可代替的作用。遗产税作为一种财产税的普通税种,其有助于加强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缩小贫富差距,同时也能够增加国库收入,补充所得税的不足,有利于完善中国的税制。

  在谈及如何征收遗产税时,多数调查者认为应当科学推进,分层征收。在调查中,我们也收集了一些征收遗产税所面临的问题。首先,对于遗产税来说,公平就是个极大的外部性,但个人财产信息掌握起来很困难,虽然按照税种来说,遗产税放在中央比较合适,但放到中央可能就征不起来,因为需要激励。其次,中国已有银行存款实名制、股票实名制和房产实名制等,目前需要做的是对这些财产信息的整合与共享。遗产税的征收主要是信息的联通和对称,因为若是遗产税开征,对方不缴纳遗产税,就不会给对方的遗产过户。最后,开征遗产税,我们需要将其他漏洞堵住,避免纳税者避税,比如赠与税,捐赠也是种转移资产的行为,是否控制得住。而且,对每个人的财产是否能够完全掌握,中国还没有完全建立财产登记制度等等一些问题。

  这就需要我们很好的解决,但解决上述问题,并非一日之事,我们不能因为有一定问题就将遗产税全部否定,而应通过比例原则,权衡利益。我们可以合理征收,应当从极度富裕的富人开始,同时我们应当选择适当的起征点和税率,起征点会较高,一般的平民及中产阶层应不会涉及。税率会较低,以便减少抵触情绪,有利于顺利的征收。

  参考文献:

  [1]刘剑文:《国际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页。

  [2]郭明瑞、房绍坤,《继承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68页。

  [3]郭明瑞、房绍坤:《继承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68页。

  [4]参见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财产税制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166页。

  遗产税纳税主体范围的研究:遗产税最新消息

  中国遗产税最新消息:遗产税如何征收?

  目前我国并没有开始征收遗产税,主要的原因有很多,包括遗产种类、征管程序等问题还没有进行很好的统筹。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07号(财税金融类018号)提案答复的函》

  我国目前并未开征遗产税,也从未发布遗产税相关条例或条例草案。提案中提到的“2004年、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来源未知。

  遗产税是一个历史较长的税种,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和地区开征了遗产税。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一直在认真研究相关问题,收集、梳理了部分国家和地区遗产税通行做法,并积极关注相关国家税制发展趋势。从研究情况看,遗产税具有以下一些特点:一是征税范围复杂。遗产形态多种多样,既包括房地产等不动产,也包括银行存款、现金、股票、证券、古玩、字画、珠宝等动产,还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开征遗产税需要全面、准确掌握居民财产信息,以及遗赠、继承等具体情况。二是征管程序复杂。遗产税需要对各类财产进行合理估价,需要大量专业人员从事相关估价工作,征管中极易产生争议,争议解决程序通常也较为复杂。三是征管配套条件要求高。开征遗产税还需要具备相应的征管条件,如不同政府部门的紧密配合、对拒不缴税的纳税人在法律中做出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制度安排等。从近年来遗产和赠与税的国际发展趋势看,征收遗产和赠与税在调节贫富差距的同时,可能会对一国的经济特别是国外资本流入和国内资本流出产生一定的影响,是否征收遗产和赠与税已逐步成为国家、地区间税收竞争、吸引投资的一项重要内容。部分开征遗产和赠与税的国家和地区近年来出现了取消或弱化该税种的趋势。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跟踪国际上遗产税的发展趋势,进一步研究遗产税有关问题。

  遗产税纳税主体范围的研究:遗产税最新消息

  遗产税以前是没有的,亲属去世后遗产由继承人顺序继承,无论继承财产有多少,都没有税收的问题。近几年来,为了缩小贫富差距遗产征税才开始推行,遗产税作为才出台的新法,也一直在修正完善。顾名思义,遗产税就是指继承人(或受赠人)继承遗产时,对所继承的遗产部分交税。

  遗产税在国际上已经征收很多年了,目前的遗产税征收方式有3种:

  1、总遗产纳税:总遗产税征收方式就是指财产所有人去世后,将其财产总额综合纳税,然后在按照其其遗嘱或法定继承顺序将其征税后的遗产合法继承,表现形式为“先税后分”。

  2、分遗产纳税:这种遗产税征收方式又称继承税制,在财产所有人去世后,按照其遗嘱或法定关系,由各个继承人继承各自份额的遗产,再分别对各自继承的遗产交税,表现形式为“先分后税”。

  3、总分结合制:也就是所说的混合遗产税,是将总遗产纳税和分遗产纳税结合起来,先对总遗产纳税,然后再对分遗产纳税。

  无论哪种遗产税征收方式,都有相应的起征点和税率。2018年我国最新遗产税征收税率已出台,按照最新规定,遗产净额不超过80万的,税率为0;80万~200万的,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万;200万~500万的,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25万;500万~1000万的,税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75万;超过1000万的,适用税率为50%,速算扣除数为175万。

  举个例子,财产所有人去世后,其遗产总额有400万元,则应该缴纳的遗产税为:400*30%-25=95万元。

  与个税征收一样,遗产作为继承者的所得,继承的额度越大所缴纳的遗产税也就越高。很多人现在并不了解遗产税,甚至没有听说过遗产也要纳税。遗产税征收制度会更加完善,这可以说是与每个人息息相关,你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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