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院医疗纠纷情况的调查汇报材料


工作报告 2020-05-29 08:10:33 工作报告
[摘要]日益增多的医患纠纷是各级医院普遍面临的严重问题,它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影响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关于医院医疗纠纷情况的调查汇报材料,以供大家参考!关于医院医疗纠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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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益增多的医患纠纷是各级医院普遍面临的严重问题,它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影响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关于医院医疗纠纷情况的调查汇报材料,以供大家参考!

  关于医院医疗纠纷情况的调查汇报材料

  近年来,医疗纠纷事件层出不穷,“医闹”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甚至发生暴力残害医护人员的极端事件。虽然我院受理此类案件总量不大,但“人命关天”,很容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此,平舆县人民法院专门成立课题组,通过查阅案卷、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该院2011年以来审结的医疗纠纷案件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分析医疗纠纷案件的特点及产生的原因,并就如何加强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积极预防和妥善化解医疗双方矛盾提出对策建议。

  一、医疗纠纷审理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一)基本情况

  2011年至2014年10月份,平舆法院审结医疗纠纷案件28件。其中,2011年审结7件,2012年审结12件,2013年审结4件, 2014年1-10月审结5件。总体来看,平舆法院近年来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数量基本平稳。在审结的28件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有8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28.6%;以调解结案的有12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42.8%;以裁定结案(包括裁定准予撤诉、驳回起诉)的有8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28.6%。

  (二)纠纷特点

  一是审理难度大。医疗纠纷案件涉及专业性较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很难准确把握医疗专业术语、各类检查项目英文缩写的含义,难于就某些检查项目及用药的合理性、必要性独立进行认定,对于大多数此类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单凭法官自身掌握的法律知识也是无法作出判断。

  二是调解成效低。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对医疗机构有强烈的对立情绪,动辄即提出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高额经济赔偿,还有不少人采用各种方式的“医闹”手段来维权,加剧了医疗双方的矛盾。同样,多数医疗机构也不愿意与患方协商处理纠纷。一些医疗机构认为,限于科学水平,其不可能包治百病;或认为疗者病情复杂,医疗机构已经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不存在过错等。医患双方的矛盾纠纷进入诉讼前已经过多次调解,法院判决前也做大量调解工作,但多因双方意见分歧大而调解不成功。

  三是审理周期长。医学的专业性决定了几乎所有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事实认定均须借助一定的医学专业知识,比如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大小及伤残等级等关键问题,均需通过医疗损害鉴定的方式予以确认。实践中,个别案件的鉴定有两次以上,因此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周期往往较长。

  四是法律适用困惑。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因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赔偿纠纷并诉至法院的,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二元现象加剧了医患矛盾,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改变了法律适用上的二元现象,但该法规定医疗纠纷案件中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患者在诉讼中应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与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不尽相同,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产生较大影响。

  五是社会影响大。当前,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与公众的期待和要求尚有一定差距,一旦患方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舆论几乎一边倒地站在患方一边,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极大压力。另外,一些作为患者一方当事人,由于在一审起诉时对医疗机构提出了过高的赔偿要求,对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期待也很高,一旦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与其诉讼请求或心理预期有较大出入,部分人通过上诉或申诉、信访等途径寻求救济。

  二、医疗纠纷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患方原因。一是患者期望值过高。当前的医学水平有限并且在治疗过程中并没有完全确定的评判标准,患者对医药知识及医疗工作的特殊性不够了解,期望与现实产生差距过大容易产生纠纷。二是患者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一部分患者的疾病在经过医院的诊治而达不到自己的期望要求,或者自身的正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后,往往不再“忍气吞声”,而是选择运用法律武器甚至自力救济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医方原因。一是服务态度差。有些医务人员服务意识不强,对患者缺乏耐心,易使患者及家属产生不信任感,这也是发生医疗纠纷的诱因。二是医疗水平有限,硬件设施不齐全。个别医护人员不按操作规范、常规办事,医疗水平不高,急救设备不会正确使用,部分医院的硬件设施无法满足患者的治疗需求。三是医院面对纠纷的冷漠态度,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医院甚至利用专业知识隐藏或篡改重要病历,导致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无法查清,作为患者一方,不满情绪便通过“闹”的方式发泄。四是医患沟通不够。一方面患者缺乏医疗知识,不了解医学的复杂性,不懂得医疗活动的高风险特点,如有的手术引起手术并发症现象等,另一方面医院和医务人员不能设身处地地替患者着想,较多地考虑医疗机构和自身的权益,未尽到告知的义务,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未得到充分尊重。

  (三)其他原因。一是社会方面的因素。由于社会保障体系未健全,少数经济条件非常有限的病患者在千方百计筹措了医疗费用而病情不见好转的情况下,便一味地把责任归咎于院方,找医院扯皮,索取赔偿。二是某些媒体宣传的不良导向。患者一旦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不满就求助于媒体,个别媒体不进行调查就进行报导和宣传,进一步造成了医患关系的紧张,加重了处理医患纠纷的难度。三是缺乏中立的调处机构。医疗纠纷发生后,由于患者对医方的不信任,对医院提出的解决方案一般不予接受,而医院往往没有足够的力量和耐心坐下来与患者沟通协调,导致双方僵持不下。由于缺少有威信的中立调处机构,加剧了医闹的产生,往往使得医疗纠纷错过最佳处理时机,导致双方矛盾加剧,处理难度增加。

  三、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对策建议

  一是搭建医患沟通交流平台。我国《侵权责任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医疗活动具有天然风险,在医疗双方信息不对称、缺乏沟通的情形下,一旦发生损害后果,患方对医疗机构的质疑、不信任感就很难消除。医疗机构应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加强医患双方沟通,落实告知义务。同时,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设置患方接待场所,接受患方的咨询、投诉,这对于改变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现状,加强医患双方沟通,减少医疗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完善医疗机构的管理机制。作为医疗机构,一方面要建立健全诊疗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堵塞漏洞,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医疗护理技能的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医护人员的事业心、责任心,转变工作作风,从主观因素上最大限度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纠纷发生后,要报告医政部门快速协调处理,尽快消化矛盾。同时,在调档、病历查阅、证据保全、鉴定等方面,要与法院积极配合,建立起快速处理医疗纠纷的诉讼绿色通道。

  三是建立健全多元化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建议在医院外部成立独立于第三方的医疗纠纷调处机构,在医疗纠纷发生时,及时介入进行处置,引导医患双方走专业调解途径。同时,探索设立医疗行为保险制度,推动医疗保险制度拓展保险范围,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分担医疗风险,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妥善处理无疑会起到较好的作用。

  四是大力推行专业化审判。法院对医疗纠纷案件要挑选业务知识强,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审理进行审理。同时,对医疗纠纷案件的主体资格、侵权事实,侵害后果等诉讼因素要进行认真审查,统一执法力度,平等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辖区医疗纠纷数量、特点,以及法院的审判力量,建议实行医疗纠纷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培养医疗纠纷专业法官队伍和人民陪审员队伍,实现医疗纠纷的专业化审理。

  五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通过电台、印发法制宣传小册子、专题讨论等形式,加大对医疗事故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等内容的宣传力度,组织开展打击医闹行为专项行动,引导人民群众理性看待医疗纠纷、积极参与配合医疗纠纷的处理,营造和谐的就医环境。

  解决医疗纠纷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妥善处理此类纠纷,要树立妥善的理念,综合考虑医患双方的客观情况,一方面要考虑到患者属于弱势群体,缺乏专业医学知识和举证能力,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医院的公益属性和医疗事业的发展,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从而切实改善医患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关于医院医疗纠纷情况的调查汇报材料

  简要说明:恰逢震惊全国的林则西事件持续发酵之时,河北省又爆出另一医疗怪案。受害人因糖尿病住院却在术后离奇离世,院方欲以赔偿死者家属20万元息事宁人。死者家属未予接受。然事过近一年屡屡交涉,院方始终无明确态度。死者家属被院方折磨得身心憔悴却无合理结果。无可奈何诉诸中央媒体发声,呼吁社会谴责无道行为,维护公平正义,还其公道,抚慰被无辜剥夺生命的死者之在天之灵!

  近日,记者接到该案件受害人李增起(已因医护人员渎职离世)子女的投诉,反映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涉嫌医疗事故,致其亲属无辜死亡而又遮遮掩掩不予解决。对此,疑案纠纷我们进行了相关调查。在掌握了大量事实情况,收集好相关关证据之后,发现医院存在严重的渎职行为,的确给受害人家属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为规范医院的管理秩序,保证病人的合法权利,现将调查情况公之如下:

  李增起,男,家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阳光北大街795号3栋2单元303号。发生医疗事故前前系保定市供水总公司退休职工。李增起老人缘于13年前体检发现糖尿病,诊断为“Ⅱ型糖尿病”,一直用胰岛素治疗,后患者左足坏疽,随着时间推移坏疽面积逐渐增大,遂2015年7月13日来到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接受治疗,门诊部以“糖尿病足”接受入院。后被分到普外二科(科室主任是张磊,副主任是张峰,主管医生是郑丽华)。住院期间受害人神志清楚,睡眠、饮食、二便、体重等一切正常。经过十天的诊断,7月23日医院和家属协商后决定给老人在全身麻醉下进行左下肢动脉球囊扩张术。术前对老人身体进行了一系列的调理,老人身体各项指标符合手术条件。遂于2015年7月24日早上8点进入手术室,手术医生是张磊。经过四个多小时手术,医生称手术非常成功,老人被推出手术室(12点15分左右),(12点30分进入病房),此时老人精神状况良好并与同房病友聊天,但之前并没有主治大夫以及护士跟随,仅仅是一个麻醉师跟随受害人回到病房与张凯迪护士进行交接班,在此期间也没有任何大夫出现。二十多分钟后(12点50左右),受害人突然出现呼吸异常等症状,家属多次找到护士反应情况,但张凯迪护士一直坚称情况正常,于是家属又多次去医办室找值班大夫,可医办室并没有人。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张凯迪护士才给郑丽华打了一个电话,告知了相关情况后给老人服用了酒石酸美托洛尔片(13点55左右),服药后老人突然口吐白沫,停止呼吸。护士在此紧急情况下并没有先通知急诊科大夫进行抢救,而是在转移了同病房的两个病人之后才通知的急诊科医生进行急救。由于错过了抢救的黄金时间,医院在(15点)之后所有的大夫和正式护士就都走了仅留下了四五个没有经验的实习护士进行形式上的按压急救,随后(三点半左右)普外二科张峰主任告知家属说老人已无生存希望。家属悲痛欲绝要求医院给一个说法,家属随后找到了医患办的宋主任要求找到案发的值班大夫,宋主任随后电话找到了张峰问今天的值班大夫是谁,张峰经过再三的支支吾吾才说出了应该值班但却没有在岗的大夫刘峰。之后下午四点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带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两名员工来洽谈赔偿事宜,在保险人员的见证下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医患办宋主任也承认医院在老人死亡事故中存在严重失职。此时家属提出要求事故的责任医生要给家属道歉,并出于对老人的尊重将老人尸体放置太平间。但医院当时以没有太平间为由将老人尸体放置病房,当时已是炎炎夏日(气温40度)尸体很可能会腐烂,家属也出于对老人负责以及从医院公共秩序的角度考虑,第二天早上7点这就把尸体推入了医院头一天说没有的太平间。2015年7月25日下午,老人的手术医生张磊主任在宋主任的见证下向老人的儿子李进忠手写了一份和解意向书,内容为:今有患者李增起与医大一院医疗纠纷,双方达成和解意见,医方一次性补偿患方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患者结清住院费用,待患方处理完丧事来院办理相关手续,落款是张磊主任。当时家属并没有接受这样的意向书,家属提出:老人的手术很成功,但是为什么因为术后的严重失职让老人失去了生命,医院至今一个明确的答复意见,更对家属没有过任何的道歉。

  至今近一年来,医患双方虽经数次交涉,但院方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态度,一直在拖呀拖!死者家属非常无奈,不得已只好诉诸媒体发声,公诸社会求得社会的公正评判!期盼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良知发现,主动认错,积极赔偿!也希望上级主管医疗纠纷的医务部门,主动协调,求得事件的尽快合理解决,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于医院医疗纠纷情况的调查汇报材料

  11月27日12时39分接报告称霞浦县医院发生医疗纠纷事件,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初步调查情况通报如下:

  患者钟某某,女,24岁,霞浦县沙江镇下岐山人,2019年11月27日上午9时03分因上腹部疼痛伴频繁呕吐在其家属陪同下来县医院急诊科就诊,当班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和症状,立即开通绿色通道,依照急诊流程进行救治。上午9时24分患者突发人事不省,心跳骤停,县医院立即组织闽东医院对口帮扶县医院急诊专家和县医院医生继续抢救,经两个多小时的全力抢救,抢救无效,于11时37分宣布死亡。其后家属对医院病情的诊断及医院抢救提出质疑,不同意将尸体移出病房,围堵在医院急诊科,影响了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事件发生后,县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对死者家属进行抚慰,告知死者家属通过正当渠道和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并组织医患双方协商调解。晚上9时左右,患者尸体转移至县殡仪馆安置保存。11月28日早上9时左右家属聚集县医院急诊科,并做出不当行为。在公安部门协调下,医患双方在县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县医院提出由第三方鉴定以明确责任,家属表示要进行商量后再答复,故第三方鉴定无法开展。

  对于患方痛失亲人我局深表同情。下一步,我局将严格按照《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规定和相关法律,继续做好协商调解工作。

  霞浦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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