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规定假期2015


资格考试 2019-03-12 02:18:43 资格考试
[摘要]国家新规定假期2015(共5篇)年假国家规定2015年假国家规定2015核心内容:2015年国家规定年假如何休息?员工如何享有年假?一个员工在工作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就具备享受法定的带薪年假的基础资格。以下国家规定的带薪年假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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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假国家规定2015

年假国家规定2015

核心内容:2015年国家规定年假如何休息?员工如何享有年假?一个员工在工作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就具备享受法定的带薪年假的基础资格。以下国家规定的带薪年假具体内容。

1、带薪年假工作年限规定

职工连续工作(连续工龄不要求是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就意味着,尽管一个职工可能是刚由其它单位进入当前工作单位,但是只要他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就具备享受法定的带薪年假的基础资格。

2、职工所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与劳动者的工龄挂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5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高于该标准的不予干涉,但是低于法定标准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未休带薪年假工资。

3、职工不应当享受带薪年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职工带薪年假工资计算办法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

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

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折算办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

÷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

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

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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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三)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15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

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

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

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

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

劳动。

(四)职工在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职工的直系

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用人单位

领导批准,给予一至三天丧假。

(五)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

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

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

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

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探亲假的期限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

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

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二】:2015假期管理办法

员工假期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规范企业员工休息休假的管理,规范假期制度,保障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中铁一局集团有限

1.2 实行分级负责管理。公司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公司内部各类假期的管理规定和办法,行使对子公司、分公司和其他单位的监督检查权,纠正违法的假期规定,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假期管理实施细则。

1.3 本办法适用公司内各单位及派出机构的员工。 2 假期类别www.shanpow.com_国家新规定假期2015。

2.1 无薪假:事假

2.2 有薪假:探亲假、年休假、工伤停工留薪期、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和计划生育假、哺乳假。

2.3 法定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节假日。

3 各类假期及工资支付

3.1 事假

员工因私事请假,应填写请假单,以领导批准的天数为准。员工请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

3.2 探亲假

员工同亲属分居两地,根据国家规定符合探亲范围和条件的,经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可享受探亲假:

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两年合并使用的一次给假四十五天;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次,假期二十天。 员工请探亲假,另外根据就近火车(汽车)交通线路路程需要给予路程假。已婚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归侨、侨眷、台胞、台属的探亲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员工休探亲假(含路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企业现行薪酬制度中有关规定办理。

3.3 年休假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休假15天。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www.shanpow.com_国家新规定假期2015。

员工休年休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企业现行薪酬制度中有关规定办理。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3.4 工伤停工留薪期

员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实行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地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因工负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员工停发原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3.5 病假

3.5.1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短期休假,必须出具医生开据的休假证明书,经单位领导认可方能休息。不得先休后补,否则应视为旷工。

3.5.2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

到二十四个月医疗期:

3.5.2.1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5.2.2 医疗期的计算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应从其病休第一天开始在考核期内累计计算。

3.5.2.3 病假工资的支付

员工休病假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病假工资待遇,按企业现行薪酬制度中有关规定计发。

3.5.2.4 疾病救济费的支付

医疗期规定为九个月、十二个月、十八个月、二十四个月的员工,其医疗期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停发病假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疾病救济费的标准按企业现行薪酬制度中有关规定计发。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包括各种物价补贴在内不低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6 婚假www.shanpow.com_国家新规定假期2015。

员工在工作地区结婚,给予三天婚假;如对方工作地点在外地,需到外地结婚时,可给予七天假期,另按往返所需天数给予路程假(利用探亲假在探亲地点结婚时,不另给路程假)。

符合地方政府规定享受晚婚假期奖励的,按当地规定执行。

员工在享受婚假和结婚路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企业现行薪酬制度中有关规定计发,途中路费等,全部由员工自理。

3.7 丧假

员工的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死亡,需要员工办理丧事的,给予三天丧假:如在外地治丧时,另按往返路途所需天数,给予路途假。

员工的公婆、岳父母在员工工作地区死亡,需要员工办理后事的,给予三天丧假。

员工请丧假(含路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企业现行薪酬制度中有关规定计发。途中路费等,全部由员工自理。

3.8 产假及计划生育假

【三】:2015年产假最新国家规定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其实对于产假,国家是有总的规定的,然而各个省份又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同的产假规定。因此,在不同地方的劳动者所享受的产假待遇都是有区别的。

  产假规定

www.shanpow.com_国家新规定假期2015。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 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 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国务院最新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规定)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各省产假规定汇总

  上海市: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者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女方15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3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根据《上海市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

  北京市: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

  天津市:实行晚育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或者增加产假三十天。(根据《天津市人口计划生育条例》32条)

  四川省: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即98天,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2条)

  陕西省:实行晚育的,享受国家规定及即98天,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6条)

  云南省:实行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98天的基础上,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详见《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6条)

  贵州省:实行晚育的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规定享受休假。(详见《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2条)

  重庆市:实行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女职工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详见《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

  西藏自治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因西藏自治区没有地方规定,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的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9条)

  广东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详见《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7条)

  海南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15日。(详见《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0条)。

  福建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详见《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12条)。

  江苏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详见《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1条)

  浙江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详见《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7条)

  湖北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详见《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7条)

  安徽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详见《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

  湖南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详见《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4条)

  江西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详见《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2条)

  甘肃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详见《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5、27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增加产假14天,产假期间领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4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详见《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11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详见《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

  青海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详见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

【四】:2015最新年假国家规定

  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国务院通过并于2007年12月16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年假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的天数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部门和网民希望将年休假天数由最多15天增加为20天或者25天。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要求增加休假天数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年休假天数应当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等单位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因此,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不能休年休假的补偿

  目前,确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当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据此,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中途进入新单位当年度年休假如何计算

  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新进用人单位后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新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其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如某职工应享受年休假的天数为10天,3月21日进入新单位工作,其当年度可享受年休假天数为7.8天,即[(365天-80天)/365天]*10天。其中折算后不足1整天部分的0.8天按规定不享受年休假,其当年度实际享受年休假天数为7天。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休年休假补偿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www.shanpow.com_国家新规定假期2015。   其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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