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天津 2019-07-16 12:18:43 天津
[摘要]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共5篇)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8〕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天津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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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8〕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审批和管理工作。贷款承办银行负责受理申请、签订合同、办理抵押(质押)担保、发放贷款及交接有关贷款资料和票据工作。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负责办理保证担保及反担保,并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章 贷款办理

第一节 贷款申请资料

第三条 个人资料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个人资料,有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共同购房人的也应提供相关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身份证丢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贴有照片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4份。配偶为军官或士兵的,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及复印件3份。

(2)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及复印件3份。

(3)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

(4)借款人及配偶正楷人名章。

(5)借款人本市户口簿或蓝印户口簿或暂住证及复印件2份。

(6)借款人年龄已满法定退休年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提供相关证件及复印件3份。

(7)借款人无配偶的,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无配偶声明》(附件1)3份。

2、未成年子女

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及复印件3份;不在同一户籍的,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3份。

3、其他共同购房人

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购买一套住房的,提供其他共同购房人资料:

(1)其他共同购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份。

(2)其他共同购房人有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3份,结婚证或与配偶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婚姻证明及复印件3份;无配偶的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无配偶声明》3份。

第四条 信用资料

借款人及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同意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及住房公积金情况声明》(附件2)2份。

第五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资料

1、商品住房

(1)《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4份及复印件1份。

(2)自筹资金付款凭证及复印件4份。

2、限价商品住房

(1)《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4份及复印件1份。

(2)自筹资金付款凭证及复印件4份。

3、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

(1)《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4份及复印件1份。

(2)自筹资金付款凭证及复印件4份。

(3)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及复印件3份;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及复印件3份。

其中《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中购房人与《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被拆迁人不一致的,提供区县房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及复印件2份。

4、私产住房

(1)《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贷款)》4份及复印件1份。

(2)《天津市私产住房交易委托资金代收凭证》及复印件4份。

(3)房地产评估机构对交易住房的评估报告3份。

5、公有现住房

(1)《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4份及复印件1份。

(2)区、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公有住房出售许可证》复印件3份。

(3)售房人出具的《天津市出售直管公有住房交款单》或《天津市出售单位产住房交款单》及复印件4份。

6、建造、翻建自有住房

(1)区、县级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3份;区、县级及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3份。

(2)借款人将自筹资金存入贷款承办银行的凭证及复印件3份。

(3)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及复印件2份。

7、大修自有住房

(1)区、县级及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及复印件3份;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3份。

(2)大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3份

(3)借款人将自筹资金存入贷款承办银行的凭证及复印件3份。

(4)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及复印件2份。

第六条 贷款额度资料

借款人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使用配偶贷款额度承诺书》(附件3)3份。

第七条 担保资料

1、保证担保

(1)购房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所购住房《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3份。所购住房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登记类别为所有权预告登记)及复印件2份。

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购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购房人及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声明》(附件4)3份。

(2)建修房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4份;抵押住房评估报告3份。

借款人有配偶的,借款人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声明》3份。

2、抵押担保

(1)购房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所购住房《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2份。所购住房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新建

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或质量证书、开发商房地产权证)复印件2份。

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购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购房人及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以共有财产抵押(质押)保证书》(附件5)2份。

(2)建修房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3份;抵押住房评估报告2份。

借款人有配偶的,借款人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以共有财产抵押(质押)保证书》2份。

3、质押担保

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1)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认可的银行存单或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及复印件1份。

(2)借款人有配偶的,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以共有财产抵押(质押)保证书》2份。

第八条 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节 贷款程序

第九条 受理申请

借款人应携带贷款申请资料提出贷款申请,贷款承办银行应当时受理并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指导借款人填写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附件6,以下简称《贷款申请表》),并由借款人确认。

第十条 贷款初审

中心应当时对《贷款申请表》进行初审,做出准予或不予贷款申请的确认。

第十一条 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承办银行应当时与借款人进行面谈并填写《谈话记录》(附件7),并在2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借据)》(附件8)。

采取保证担保的,借款人还应签订《抵押合同》、《委托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授权书》(附件9)、《天津市房屋他项权申请登记表》。贷款承办银行代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并向借款人出具《银行进账单》。

采取抵押担保的,借款人还应签订《委托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授权书》、《天津市房屋他项权申请登记表》、《委托办理房屋保险手续授权书》(附件10)。贷款承办银行代收抵押和保险费用,并向借款人出具《银行进账单》。

第十二条 办理担保

1、保证担保

担保公司应在6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担保及反担保手续。

2、抵押担保

贷款承办银行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

3、质押担保

贷款承办银行应在1个工作日办理完毕质押手续。

第十三条 贷款报批

贷款承办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将贷款资料报送至中心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复审

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资料进行复审,做出准予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第十五条 资金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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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拨到贷款承办银行。

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

贷款承办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或借款人账户。www.shanpow.com_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十七条 通知借款人领取资料

贷款承办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出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领取贷款资料,并为借款人出具《退回资料清单》(附件11)。

第十八条 终止借款处理

借款人办理贷款过程中需终止借款的,应在《终止借款登记表》(附件12)上确认,承办银行填写《终止借款资料移交单》(附件13),并将申请资料退还借款人。如借款人已办理完担保手续,应同时办理担保注销手续。

第三章 贷款偿还

第十九条 还款日

借款人应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开始逐月还款,每月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日在当月的对应日,没有对应日的为该月末最后一天。

第二十条 贷款偿还途径www.shanpow.com_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借款人可以在每月还款日到贷款承办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贷款承办银行通过信用卡、储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第二十一条 还款方式

1、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如下:

(1)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数额偿还贷款本息。

(2)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内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按贷款余额计算。 第二十二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可以采用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的方式提前还款。 第二十三条 罚息

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对当期逾期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罚息。

第二十四条 挪用贷款罚息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承办银行有权要求提前收回贷款,并对挤占、挪用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挤占、挪用贷款利率计收罚息。

第二十五条 贷款清户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或提前清偿贷款本息后,贷款承办银行为借款人办理清户手续。借款人凭贷款承办银行出具的清户资料办理担保、保险注销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04]4号)同时废止。

【二】: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定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职工购买的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

第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和结算。

第五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

贷款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由贷款银行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不包括中德住房储蓄贷款)组合(即“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形式向职工发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配偶须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

第八条 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购买一套住房的,其中一名购房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三)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应未到65周岁);

(四)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五)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六)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七)已按本办法规定支付首付款或自筹资金;

(八)同意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担保。

第十条 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第十二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的,原则上不准予贷款:

(一)贷款当前存在未还本息或担保人代还;

(二)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未还;

(三)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不含卡费、年费);

(四)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不含卡费、年费);

(五)单笔贷款24个月内存在连续未还本息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六)近两年内存在贷款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七)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

(八)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www.shanpow.com_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按下列规定支付首付款或自筹资金:

(一)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20%的首付款;购买公有现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需费用30%的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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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全部价款(私产住房为购房全部价款与住房评估价值两者中的低值)减除前款规定的首付款或自筹资金后的金额;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购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

第十四条 贷款额度不高于职工(职工与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20倍,职工(职工与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小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第十五条 贷款额度不高于按照职工(职工与配偶)还贷能力计算公式确定的金额,具体公式如下:

[(月工资总额+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借款期数(月)。

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为个人信用报告中贷款的月应还款额。 第十六条 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使用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

第十七条 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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