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狱的公务员工资最新


辽宁 2019-02-24 23:18:43 辽宁
[摘要]在监狱的公务员工资最新(共5篇)监狱警察的工资问题监狱警察的工资问题,不仅关系警察的切身利益,关系对警察履职的警务保障,关系对警察队伍的依法管理,还关系当前监狱工作的改革成效和发展进程,因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本文拟围绕《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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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狱警察的工资问题

监狱警察的工资问题,不仅关系警察的切身利益,关系对警察履职的警务保障,关系对警察队伍的依法管理,还关系当前监狱工作的改革成效和发展进程,因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本文拟围绕《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警察工资的法定性谈一些个人见解。

一、关于警察工资的法律保障

警察工资的法律保障,是警察工资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所谓警察工资法律保障原则,是指警察的工资由法律明确规定,受法律保护。对警察工资予以法律保障的主要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颁布的时间先后,依次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监狱法》、《人民警察法》和《公务员法》。这四个法律法规对公务员、人民警察工资的实体性规定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和内容上的沿革性。

首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将“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列为公务员享有的一项权利。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公务员享受工资及其它待遇,是按劳分配原则在国家行政机关系统的具体体现,也是公务员维持个人及家庭生活所必需的物质条件。此外,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这一规定维护了公务员享受足额工资及其他待遇的权益,保障了公务员收入的稳定性。

其后颁布施行的《监狱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建设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这一规定,明确对监狱经费实行国家的预算和计划管理,从而促使各地将原先列入财政农财口的监狱经费调整纳入了行政政法口,进了地方财政预算笼子,从根本上改变了财政多年来的对监狱机关实行的包干补贴经费管理办法,使监狱经费有了可靠的制度保障。作为监狱经费大头的警察工资,就此也有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可以说,《监狱法》一大突出贡献,就是在立法上解决了基层警察的“饭碗”问题。《监狱法》颁布次年,《人民警察法》正式出台。这部法律在公务员工资待遇制度基础上,对人民警察工资及待遇作了进一步规定。该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这一规定确认,国家对公务员工资的法律保障,同样适用于人民警察,此外,人民警察与公务员相比,还额外享受警衔津贴等其他一些特别待遇。比如说,基于人民警察执行警务时所特有的超时性、紧张性与危险性,人民警察享受执勤岗位津贴。需要强调的是,《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工资、待遇的规定列在“警务保障”一章。顾名思义,警务保障是人民警察完成警务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人民警察的工资、津贴等待遇之所以列入警务保障范畴,表明其不仅直接关系人民警察本人及其家庭的物质生活,还与人民警察履行警务密切相关,它是国家为人民警察全身心投入工作、积极履行警务而提供的必要物质保障。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这一立法精神,我们已不应当仅仅从一般意义上来认识警察工资、待遇问题,还必须上升到警务保障的高度,充分理解和认识警察工资、待遇对警察忠实履行职务、提高改造工作质量和效益的重要价值。

2006年初开始施行的《公务员法》,是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施行基础上经修改完善而形成的,它明显加大了对公务员工资的法律保障范围和力度。该法第七十四条

第一款明确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而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津贴和奖金(指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奖金,即年终一次性奖金)都不是工资的构成部分。这一条第五款还明确规定:“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这就是说,不仅公务员的基本工资要按时足额发放,其津贴、补贴、奖金都要按时足额发放。该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不仅重申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原则,还根据实践中存在的任意克扣公务员工资的现象特别强调:“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这一规定,对监狱系统尤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文将具体述及。

综上所述,《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监狱法》、《人民警察法》和《公务员法》这四部法律法规共同构成对人民警察工资的法律保障体系。监狱警察作为国家公务员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其工资无疑同样具有法定性,同样受法律的保障。

二、关于警察工资的功能

笔者认为,基于法律对警察工资的明确保障,警察工资就具有了某些特定的基本功能,从而使之不仅成为警察履职所必需的物质和精神支撑,而且成为推进当前监狱工作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因素。具体地说,警察工资至少具有以下三项基本功能:

1.保障功能。警察工资是每个警察及其家庭生活的主要来源,也是改善和提高警察生活水平的重要手段。警察工资法定,可以使警察在经济上获得安全感、稳定感,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性,促进警察依法履行职务。此其一。其二,由于当前经济体制的改革,不少警察配偶、子女下岗或待业。法定的警察工资可以维持警察家庭经济生活的稳定,使警察解除后顾之忧,集中精力投身工作。其三,从全国警察队伍的地域构成来看,有相当一部分警察在老少边穷地区工作,当地生活标准低,工作环境艰苦。警察享受法定工资,可以使警察在当地具有相对优越的社会经济地位,不仅有利于警察队伍的稳定,还有利于新警察的招考录用,促进警察队伍素质的优化。

2.激励功能。我国的警察工资待遇通过制度设计形成正常的增资机制,包括按照公务员有关工资政策规定的正常晋升工资、定期调整工资标准、有关奖励性增资以及人民警察特有的警衔晋升津贴。警察认真履行职务,就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增资,特别优秀的警察还能够获得奖励性增资。具有增资机制的警察工资,是调动警察工作积极性的有效动力和杠杆。

3.促进功能。笔者认为,警察工资的促进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促进监狱职能的单一化。《监狱法》将监狱定位为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的职能是惩罚与改造罪犯。现阶段,由于监狱经费短缺等原因,监狱还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组织生产经营,用生产赢利来弥补监狱经费的不足,这势必使监狱具有市场竞争主体的属性,从而难免在一定程度上扭曲监狱的职能。而警察工资在全部监狱经费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对警察工资予以法律保障,无疑将促进监狱职能向其法律定位理性回归。二是有利于促进监狱工作的法制化。监狱作为刑罚执法机关,应当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理念,对罪犯实行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但有监狱些由于经济上的严重掣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罪犯“三超劳动”、“妥协执法”等现象。警察工资实现法律保障,无疑又将促进将监狱一切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现依法治监。三是有利于加强警察队伍的廉政建设。警察的法定工资可以使警察获得稳定且相对优越的经济地位。警察因腐败堕落受到法律制裁,势必相应失去其工资、待遇,从而付出较高的腐败成本。受法律保障的警察工资,无疑还具有“以薪促廉”、增强警察拒腐防变自觉性的作用。

三、关干警察工资制度实施之不足及其完善

如前所述,《公务员法》等四个法律法规的施行,用法律规范了警察工资制度。各级各地财政逐步理顺了警察工资的管理关系,对警察工资的保障程度也在不断提高。警察工资的法律保障,为监狱机关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顺利完成惩罚改造罪犯的任务提供了有力的警务后勤保障。同时也应当看到,警察工资制度的实施在监狱机关外部和内部尚有不尽人意之处。

外部存在的问题是,财政(主要是省级财政,各地监狱经费主要由省级财政管理)对警察工资的保障从总体上说尚存在缺口,且不同地区之间存在着比较明显的不平衡性。这里既有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某些欠发达地区财政状况拮据的客观原因,但也难免存在对警察工资法定性认识不到位的主观原因。一般来说,各地监狱的警察工资目前普遍尚未达到当地公安警察同等的保障水平。

监狱系统内部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有些监狱机关在理解、执行警察工资制度上存在某些偏差。主要表现:一是对警察实施罚款。这似乎是监狱系统长期存在、带有一定普通性且特有的(对于其他行政机关而言)问题。一些监狱机关对违反制度、工作失职或达不到责任目标的警察予以罚款,且罚款的名目繁多,有的甚至规定让有关的警察承担监狱追捕逃犯的部分费用③。各级监狱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工作简报上,也不时见到有对警察罚款的规定甚至于“经验”。二是随意扣减警察工资。一些监狱机关采用扣减工资的方法处罚警察。譬如,有的监狱规定对因故离岗培训的警察停发工资,只发基本生活费;有的规定对有过错的警察实行工人工资待遇,等等。三是对警察实行所谓的“效益工资”。有的监狱机关擅自改变警察职级工资制,将警察工资与工作实绩(主要是经济效益)挂钩,实行上下浮动。笔者认为,监狱系统内部之所以出现以上偏差,同样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原因。从客观上讲,由于监狱机关长期承担改造、生产双重任务,且目前面临着相当大的经济压力,因而致使有些领导自觉不自觉地运用经济手段来管理警察队伍;但更主要的原因却是主观上的,少数领导依法行政意识淡薄,在警察工资问题上忽视乃至于漠视警察工资的法定性,以至偏离了警察工资管理的正确轨道。

笔者认为,实施警察工资制度必须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坚持警察工资法定原则,特别要重视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各级领导必须增强依法行政的法治意识。依法行政,必须坚持法高于行政,优先于行政,行政服从于法,受制于法。对监狱机关负有领导责任的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把思想统一到《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上,把警察工资法定原则作为“硬原则”,把警察工资法律保障规范作为“硬规定”,并把警察工资上升到警务保障的高度,千方百计调剂财力,最大限度地保障监狱经费,特别要优先足额保障警察经费,从根本上改变用监狱生产收入弥补警察经费不足的状况,从而促进监狱机关切实端正执法指导思想,忠实履行刑罚执行职责。

同时,监狱系统的各级领导要牢固树立“法律至上”观念,不断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笔者认为,基于《公务员法》的颁布,我们确有必要进一步提高对公务员工资法定的思想认识。对公务员工资予以法律保障,从多方面关涉《公务员法》第一条所确立的立法目的,包括“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勤政廉政”等。监狱机关对待警察工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无论是在建章立制还是在具体工作中,都应当依法保障警察获取法定工资的权利,防止侵犯警察合法工资权益行为的发生。笔者在这里特别提出以下三点:其一,监狱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警察实施罚款。因为监狱机关无权设定行政处罚权,也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对警察实施罚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定的原则。毕竟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而不是企业,不能把企业对职工的经济处罚权简单移植到对警察的管理上。其二,监狱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警察随意扣款。虽然扣减工资在形式上与罚款有所不同,但扣减工资必须有法定依据,否则同样属违法行政。这里还要强调一点,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不仅警察的基本工资不能随意扣减,警察的津贴、补贴、政策性奖金也不能随意扣减。其三,监狱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警察工资制度,按国家规定的政策发放警察工资。而对警察实行所谓“效益工资”的做法,用类似于企业的效益工资制取代警察的职级工资制,混淆了国家机关与企业分配制度的界限,这显然是不妥的。须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自行其是,改变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

二是要牢牢抓住当前监狱工作改革与发展的契机,从根本上确立警察工资法律保障体制。近年来,司法部明确了“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监狱体制改革方向。《公务员法》等四部法律法规有关公务员、人民警察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为监狱体制改革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而监狱体制改革又必须把落实以警察工资为主

的警察经费作为一个突出的前提。监狱机关应当牢牢抓住监狱体制改革的有利契机,在推进改革中建立起稳定可靠的警察工资保障机制,从而确保监狱体制改革目标的顺利实现。首先,要争取实现地方财政的“全额保障”。“全额保障”既是监狱体制改革的首要条件,也是解决警察工资问题的源头。笔者认为,财政对监狱经费的“全额保障”是相对的、有一定弹性的。由于认识与重视程度上的差异以及区域经济状况的不同,各地对监狱经费“全额保障”的范围和水平会有所不同,但财政的“全额保障”应当首先而且有条件依法足额解决警察工资。在这一点上,财政保障应当呈现出刚性,不留任何缺口,不因地方财政状况的变化而变化,也不因监狱自身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其次,要实现“监企分开”。“监企分开”既包括监狱经费与企业经费的分离,又包括警察工资与企业职工工资的分离,警察与企业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警察“皇粮”与企业职工“口粮”各行其道,保证财政核发的警察工资落实到位。再次,要实现“收支分开”。“收支分开”有利于财政对监狱经费实行长期稳定的预算保障,避免监狱经费由于监狱生产效益波动而产生困难,同时也有利于稳定警察工资的收入及增长,发挥警察工资应有的保障、激励与促进功能。又次,要实现“规范运行”。“规范运行”是对监狱工作改革总体性的要求,当然包括对警察工资的规范管理。规范管理警察工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关于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各项工资制度,切实防止与纠正在警察工资管理中的种种“土政策”,维护警察工资法定的严肃性。

三是要改革警察工资发放办法。近些年,随着国家财政工作的改革、财政支出管理机制的创新,警察工资支出管理手段和方式的改革已势在必行。首先,在警察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前提下,监狱机关应当在当地财政部门的协助下,按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出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警察经费标准(笔者认为,监狱警察应当实行与当地公安警察同等的待遇),并据此编报警察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范围。其次,各级监狱机关应当实行政府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办法,即由编制部门核准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确保警察工资及时足额发放至警察个人。据悉,有些地方已经对警察工资实行财政统一发放。笔者认为,但凡警察经费由财政核拨的地方,都应当尽快实行此项改革。

基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鉴于《公务员法》等四部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完善警察工资制度实质上属于执行层面的问题,即通过一定的保障措施将警察享有的工资法定权利转化为警察的实有权利。同时,还要进一步看到,警察工资制度的完善是与监狱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密切相关的。张福森同志在纪念《人民警察法》颁布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上强调:在当前监狱工作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包括“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工资、津贴和补贴制度,并使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收入与社会同步发展。”我们寄希望于在监狱工作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尽快将警察工资作为重要的警务保障落到实处,这不仅是检验监狱工作改革成效的一个的重要标志,也是监狱事业不断发展的重要保障。

(宋新国,现在江苏省监狱局任职)

——摘自2006年第1期《中国司法》

(责任编辑:王新玲)

【二】:史上最全的公务员岗位待遇前景等

推荐给想考公务员的同志们

市政法机关:

法院:好单位,待遇好,工作较累

检察院:一般化,待遇尚可,职权不大

司法局:好单位,职权尚可,管着律师和监狱(目前监狱工资堪比四大)

公安局:好单位,强权部门。也分技术岗位和综合管理。

政府委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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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办:强势部门,一旦作了领导的秘书就等着up吧,由于工作大多是综合协调性质,很锻炼人的组织能力,但是工作也比较辛苦,加班多,会议多,需要定力。

房管局:实惠部门,工作也不累。

科技局:现在一般了,管着一些经费,待遇一般。工作不累。

财政局:这样的部门就不说了……以后改革方向应该是公共财政阳光透明,但是“以后”待到何时? 审计局:职权越来越大,政策性强,锻炼人,待遇好,好单位!

质监局:将来成为事业单位的可能性很大,待遇不错,省管部门,工作专业性强,职能越来越重要

人事局:职权越来越小,和组织部职能交叉太多。但是待遇还是很不错的,而且就现在的职权也比许多政府部门强很多。(透露一点,面试的时候……它只是个执行部门)

发改委:地市级以下的发改委一般,属于执行部门,和省以上不可比,但是经济管理部门的实权毕竟较大,还是很不错的,锻炼人,待遇尚可,工作比较忙,对于国家政策会比较熟悉和掌握

档案局:如果你的专业很对口,去作一个专业人士吧。待遇一般。

招商局:有些是事业局,有些是行政局,现在职能较多,工作比较忙,待遇好,但未来的身份难说,政府从专注经济管理转向专注社会管理之后,作为事业局或许还行吧。

信访办:有耐心有爱心有恒心的同志可以去,了解人间万象百态,为民解忧(尽管大部分的忧你一点也解决不了),工作比较辛苦,待遇尚可。(某些地方信访工作是很有必要的)

安全办:职权在增大,还是不错的地方,但是不要“伸手”

文化局:比较轻闲,管个文化馆、博物馆,待遇一般。

食品药监局:职权越来越大,能去就去吧。管吃管喝管药品

物价局:还可以,待遇较好,工作不累。

信息产业局:职权越来越小,

城管办:职权大啊,人民不喜欢,工作比较“辛苦”,待遇也好。

畜牧局:与人无争的好单位之一,管牲口的

知识产权局:中国的知识产权局还在努力!现在还不怎么行。待遇一般。

林业局:与人无争的好单位之一,专业对口就去吧。

体育局:一般,有全运会亚运会奥运会项目的还可以

粮食局:都没有职权了,可能也不怎么招人了。

劳动保障局:正在冉冉上升的部门,待遇好,常和普通百姓打交道

民宗局:不管民,不管宗的,统战部的地盘。民宗局的局长是统战部的副部长。待遇较差。 卫生局:好单位,专业性强,锻炼人,管医院,厉害啊!

采购中心:越来越好的地方。虽然政府的开支没有降下来,但部门是保留下来了的。

环保局:越来越好的地方。职权渐大,待遇可以,工作不累。

地zhen局:与人无争的单位之一,专业对口的去吧,省管部门。

公积金中心:一般的地方,根本没有成立的必要,待遇还可以,

人口与计生委:职能在转变中,还是很不错的单位,待遇也好,但工作人民不怎么喜欢。

民政局:职权越来越大,不久的将来将成为核心部门,大家去吧,为人民做好事的地方。待遇也是很好的哟。管社团、基层民主建设、退伍军人安置、殡葬、救灾救济……,权力大啊。(我一考友考了当地第一,就选的这个部门)

扶贫办:一般,杂事不少,管理着一些资金,有一定权力。

国资委:权力在逐渐增大,待遇好,当地没有什么大型国企就难说了。

教育局:好单位啊,管学校的还说什么呢?待遇好,工作也不累。

国土资源局:又一个好单位,而且是越来越好,去吧,只要你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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